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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中小企业融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3:45: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南昌市中小企业融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响应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全民创业活动”的号召,进一步密切政府部门与我市金融机构的联系,加强信息沟通,帮助缓解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融资困难, 建立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南昌市中小企业融资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由市政府分管中小企业工作的副市长召集,成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中小企业局局长及分管副局长、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交通银行南昌分行、招商银行南昌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兴业银行南昌分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营管部、南昌市商业银行分管领导和信贷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联席会下设办公室,与市中小企业局合署办公。

第四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承担联席会议的协调、联络、会务等事务,收集整理各成员单位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议题。

(三)确定联席会议议题、议程及会议地点、时间和参会单位,拟定并印发会议通知,做好联席会议议题讨论记录工作。

(四)拟发会议纪要,跟踪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并进行督促和落实。

(五)组织协调信息沟通和信息发布。

第五条联席会议由联系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六条联席会可根据会议的议题和所计划讨论的内容,邀请其他单位的负责人列席。

第七条联席会实行例会制和临时会议制。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时间根据议题的紧迫性确定。

第八条通报前阶段工作,讨论下阶段计划。

第九条各商业银行通报对中小企业放贷情况,反馈上期推荐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条市中小企业局通报全市中小企业发展情况,推荐中小企业贷款项目。

第十一条协调解决银行、企业提出的有关问题,讨论研究需要提请市政府领导出面协调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负责推荐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先进金融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其他需要提请联席会讨论研究的事项。

五、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各成员单位可根据议事内容提出议题,送交联席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议题的紧迫性决定提交例会或召开临时会议研究,并于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通知成员单位。

第十六条联席会讨论的议题应由提交议题的单位准备好相关说明材料,内容包括要点、详细背景、提交理由以及解决的建议或方案。

第十七条对达成一致意见的议题应形成决议,写入会议纪要印发各成员单位,并报送市政府有关领导,个别一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决定提交下次会议讨论或提请市政府领导出面协调。

第十八条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联席会讨论确定的内容和会议纪要的要求,各金融机构在符合金融法规、政策的前提下,抓好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办公室。

第十九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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