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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3-01 08:35:20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方案

x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

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和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要求,为了健全我市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在借鉴学习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x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目的,以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体系为主要内容,以推动农村资源资本化、市场化为主要手段,促进农村生产要素加速流动和优化配置,为农业农村经济快速稳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学习借鉴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原则。既学习借鉴外地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开展的做法和经验,又充分考虑x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市场活跃程度、产权交易基础和交易条件。在推进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措施上,充分利用现有人力、物力,以较少的投入开展此项工作。

(二)坚持创新工作与遵规守矩相结合原则。创新工作思路,依托现有的职能部门,赋予其相关工作职责,承担产权交易工作任务。严格遵守国家对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的规定,确定建立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而不是交易所。

(三)坚持全面开展与分步实施相结合原则。通过一个综合平台的不同服务窗口,由不同产权要素管理部门如农业、林业、农机、国土、房管等,开展各类产权交易的权能确认及相关前置审核审批工作,集中统一在产权交易中心完成交易。结合x市实际,分期分批分步开展农村产权品种交易,条件具备的先开展,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待条件具备后再开展。

三、交易品种

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品种共分三大类,即权益类、资源类、资产类,主要包括耕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集体资产采购与处置,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农业企业股权、农业及涉农人力资源、农业二手机械转让、休闲农业经营权、农产品供销、政府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等10多种。

2014年计划开展权属没有争议的耕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的交易。

四、交易中心开展的工作

产权交易中心主要开展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权能确认、资产评估、公开竞价与招投标、交易鉴证、对外公示等工作。负责建设、管理、指导县(市、区)服务站、乡(镇、办)服务窗口工作开展。提供中介服务,开展农村产权评估、经纪代理、项目包装等业务。提供融资服务,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与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四荒地”经营权、林权与养殖权等农村产权抵押、担保融资服务。提供价格指导服务,解决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提供涉农项目招投标业务,实现资金放大效应。提供形式多样的培训服务,解决投资主体、产权受让主体信息不畅通问题。

五、项目地点、机构及投资测算

1.项目地点。建设项目地点为x市农委办公楼一楼大厅。 2.机构设立。依托x市农业经济管理指导站(现有在编人员12人)建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注册成立x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交易实行企业化运

作。

3.投资测算。市级农交中心需建设资金800万元,其中综合数据处理中心、交易大厅及办公设施需资金200万元(包括网络综合布线系统、服务器、交换机、防火墙、UPS后备电源等硬件购置)。农交中心软件建设需资金600万元,主要用于产权交易信息网站、数据库、网络信息传输、农村产权审核、农村产权交易、农村产权统计、电子竞价、电子商务、物流等系统的开发,相关版权软件、线路租用等费用。

县(乡)两级服务平台建设需资金582万元,由县级财政负担。全市共需建设县级服务平台15个,乡级服务平台144个。建设资金主要用于购置显示屏、电脑、打印复印扫描一体机、照像机、GPS土地测量仪等相关办公设备。

六、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1.4月底前完成项目前期筹备工作。一是成立x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和x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二是组织各县(市)、区相关人员赴外地考察学习市、县、乡三级产权交易机构的运行与管理。三是开展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县、乡试点工作。

2.5月底前完成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办公场所的升级改造装修设计工作;确定产权交易中心内部机构设置、工作职能,产权交易的品种、规则等相关内容,制定产权交易的流程及标准文本、表格,开展相关人员前期招聘工作。完成综合数据处理中心的建设。设立县(乡)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和

服务窗口,开展岗前相关业务人员培训工作。

3.6月底前,挂牌成立x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完成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网站、数据库系统、网络信息传输系统、土地承包经营权审核系统、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系统等系统开发使用。同时开展全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试点工作。

4.7月底前,开展全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工作。

七、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工作。x市政府成立x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管委会成员单位包括市发改、农业、林业、国土、房管、财政、工商、税务、金融、物价、商务等部门。管委会负责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各县(市、区)政府成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做好监督管理和指导。县、乡两级要依托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站)成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站(窗口)。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对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的认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创新机制,完善制度。

2.考察学习,进一步完善项目建设方案。根据项目建设中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相关人员赴外地学习县、乡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机构的建设及服务流程。通过广泛征求意见,组织专家、学者进一步完善项目建设方案。

3.加强督察督导,确保项目实施如期完成。为保质保量

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由x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项目建设工作小组,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督察督导。项目实施期间,以各县(市、区)为单位,每月上报一次项目建设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掌握工作进度,及时解决各种问题,加强工作指导。

4.制定制度,开展业务培训。制定出台《x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x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等管理制度,制订产权流转申请审核、权属确认、变更登记、交易鉴证、动态报价、转让拍卖、网络竞价、资金结算、收费管理等制度和办法。聘请外地农村产权交易方面的专家,指导农交中心的建设和业务开展,对农交中心人员进行岗前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与业务技能。

2014年3月31日

推荐第2篇: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建方案

东吴软件--市级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XX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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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和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要求,为了健全我市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在借鉴学习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x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目的,以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体系为主要内容,以推动农村资源资本化、市场化为主要手段,促进农村生产要素加速流动和优化配置,为农业农村经济快速稳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学习借鉴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原则。既学习借鉴外地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开展的做法和经验,又充分考虑x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市场活跃程度、产权交易基础和交易条件。在推进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措施上,充分利用现有人力、物力,以较少的投入开展此项工作。

(二)坚持创新工作与遵规守矩相结合原则。创新工作思路,依

东吴软件--市级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托现有的职能部门,赋予其相关工作职责,承担产权交易工作任务。严格遵守国家对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的规定,确定建立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而不是交易所。

(三)坚持全面开展与分步实施相结合原则。通过一个综合平台的不同服务窗口,由不同产权要素管理部门如农业、林业、农机、国土、房管等,开展各类产权交易的权能确认及相关前置审核审批工作,集中统一在产权交易中心完成交易。结合x市实际,分期分批分步开展农村产权品种交易,条件具备的先开展,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待条件具备后再开展。

三、交易品种

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品种共分三大类,即权益类、资源类、资产类,主要包括耕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集体资产采购与处置,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农业企业股权、农业及涉农人力资源、农业二手机械转让、休闲农业经营权、农产品供销、政府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等10多种。 2016年计划开展权属没有争议的耕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的交易。

四、交易中心开展的工作

东吴软件--市级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产权交易中心主要开展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权能确认、资产评估、公开竞价与招投标、交易鉴证、对外公示等工作。负责建设、管理、指导县(市、区)服务站、乡(镇、办)服务窗口工作开展。提供中介服务,开展农村产权评估、经纪代理、项目包装等业务。提供融资服务,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与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四荒地”经营权、林权与养殖权等农村产权抵押、担保融资服务。提供价格指导服务,解决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提供涉农项目招投标业务,实现资金放大效应。提供形式多样的培训服务,解决投资主体、产权受让主体信息不畅通问题。

五、项目地点、机构及投资测算

1.项目地点。建设项目地点为x市农委办公楼一楼大厅。 2.机构设立。依托x市农业经济管理指导站(现有在编人员12人)建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注册成立x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交易实行企业化运作。

3.投资测算。市级农交中心需建设资金800万元,其中综合数据处理中心、交易大厅及办公设施需资金200万元(包括网络综合布线系统、服务器、交换机、防火墙、UPS后备电源等硬件购置)。农交中心软件建设需资金600万元,主要用于产权交易信息网站、数据库、网络信息传输、农村产权审核、农村产权交易、农村产权统计、电子竞价、电子商务、物流等系统的开发,相关版权软件、线路租用等费用。

县(乡)两级服务平台建设需资金582万元,由县级财政负担。全市共需建设县级服务平台

东吴软件--市级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15个,乡级服务平台144个。建设资金主要用于购置显示屏、电脑、打印复印扫描一体机、照像机、GPS土地测量仪等相关办公设备。

六、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1.4月底前完成项目前期筹备工作。一是成立x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和x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二是组织各县(市)、区相关人员赴外地考察学习市、县、乡三级产权交易机构的运行与管理。三是开展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县、乡试点工作。

2.5月底前完成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办公场所的升级改造装修设计工作;确定产权交易中心内部机构设置、工作职能,产权交易的品种、规则等相关内容,制定产权交易的流程及标准文本、表格,开展相关人员前期招聘工作。完成综合数据处理中心的建设。设立县(乡)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和服务窗口,开展岗前相关业务人员培训工作。

3.6月底前,挂牌成立x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完成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网站、数据库系统、网络信息传输系统、土地承包经营权审核系统、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系统等系统开发使用。同时开展全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试点工作。

4.7月底前,开展全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工作。

七、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工作。x市政府成立x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管委会成员单位包括市发改、农业、林业、国土、房管、财政、工商、税务、金融、物价、商务等部门。管委会负责对

东吴软件--市级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各县(市、区)政府成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做好监督管理和指导。县、乡两级要依托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站)成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站(窗口)。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对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的认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创新机制,完善制度。

2.考察学习,进一步完善项目建设方案。根据项目建设中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相关人员赴外地学习县、乡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的建设及服务流程。通过广泛征求意见,组织专家、学者进一步完善方案。

3.加强督察督导,确保项目实施如期完成。为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由x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项目建设工作小组,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督察督导。项目实施期间,以各县(市、区)为单位,每月上报一次项目建设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掌握工作进度,及时解决各种问题,加强工作指导。

4.制定制度,开展业务培训。制定出台《x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x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等管理制度,制订产权流转申请审核、权属确认、变更登记、交易鉴证、动态报价、转让拍卖、网络竞价、资金结算、收费管理等制度和办法。聘请外地农村产权交易方面的专家,指导农交中心的建设和业务开展,对农交中心人员进行岗前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与业务技能。

2016年3月31日

推荐第3篇: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建方案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建方案

根据冀政办字【2015】33号《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建方案和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石政办发【2015】25号《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建方案的通知》要求成立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具体方案如下:

一、组织构架

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工作牵头单位,负责县乡两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服务体系的构建工作。

1、县级:组建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注册成立县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挂**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牌子。负责做好县乡范围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组织服务工作,提供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协助市级服务平台组织跨区域农村产权交易。

2、乡级:在乡镇政府领导下,依托乡镇农经站或供销社组建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挂“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乡(镇)服务站”牌子,负责所辖行政村农村产权交易所需基础资料文件和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各行政村村委会负责农村产权交易基础资料文件和信息的采集、提供和传输,不履行流转交易职能。

县级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平台要与市乡两级平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建、一体化运营。

二、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建方式

(一)性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即**县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是经县政府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独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是政府主导的、服务“三农”的非营利性机构,是依法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保障和服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和服务平台。

(二)注册。县供销社牵头注册成立**县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挂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牌子,由县供销社和财政共同出资成立,具体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筹建领导小组研究后确定。

(三)运营。县供销社负责**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即**县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的运营,其开办费和运营补助由县财政纳入预算解决。人员暂定8人,由县供销社通过内部调剂和社会招聘解决,服务办公地址、内设机构、章程制度等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筹建领导小组研究后确定,开办初期为确保运营效率,可由相关职能部门派驻人员参与运营。

三、**县农村产权交易业务范围

(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的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

(二)林权。即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三)“四荒”使用权。即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的流转交易。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即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流转交易。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权利人将其享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以转让、赠与等方式流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的流转交易。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即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的流转交易。

(九)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即村民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的流转交易。农村村民由于买卖住房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买方比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并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十)农村生物资产。即农村生产性生物资产和种植性生物资产的流转交易。

(十一)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十二)农村产权质(抵)押、融资服务。

(十三)农村产权交易方面的政策咨询。

(十四)其他适宜在交易市场流转交易等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

四、农村产权交易管理

我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和监督参照《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行)》执行。

(一)成立**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县政府主管县长任主任,成员由县农工委、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金融办、工商局、农业局、、农财局、林业局、畜牧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供销社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供销社,主要负责确定农村产权交易的范围、品种、服务项目,制定交易规则,交易流程,建立部门支持配合的协同工作机制,整合利用部门现有网站、农村产权管理等资源,建设信息共享平台。

(二)制定管理办法。**县农村产权交易实行会员制,由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会员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公平、公正地组织交易服务活动。

(三)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有**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协调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农村产权交易运行要求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相应农村产权交易品种的交易规则和交易流程等政策法规,并推动、督促相关交易品种进场交易。

(四)规范交易监管。**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履行政府批准的交易项目和权益交易鉴证等服务过程中,需要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加强对农村产权交易的管理和监督,通过制定管理办法,健全交易规则和操作流程,逐步形成规范有序的全县农村产权交易体系。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主管县长担任,成员由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农工委、发改局、财政局、金融办、工商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农财局、科技局、供销社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筹建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供销社。负责起草制定相关政策和交易规则、协调解决组建运营等问题。

(二)强化指导和监督。**县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建设由县供销社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为责任单位,共同建设和实施。县农工委、县编办、工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工商局、科技局、农财局、县法制办、县金融办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建工作进行指导,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

(三)时间要求,根据石政办发【2015】25号文件要求,**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和服务平台建设要在2016年完成建设。

推荐第4篇:山东产权交易中心

委托资产批量转让协议

鲁聊农银委批转2016年01号

方(转让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

负 责 人: 潘兆华

务: 行长

址:

聊城市东昌西路68号 邮政编码:252000

方(受让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

务:总经理

址:

黄河路32号

邮政编码:252000

鉴于:

1.甲方作为中国农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受托处置委托不良资产,享有转让本协议附件1项下的 全部债权(《债权资产明细表》)及其附属权益的权利。

2.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要约邀请公开竞价”方式转让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及其附属权益。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甲方已同意转让且乙方已同意受让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及其附属权益。

3.乙方凭借其承诺的价格等交易条件,被甲方确认为本次资产转让的买受人。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资产转让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简称“本协议”),供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1

本协议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定义所指的特定涵义,以下列解释为准:

1.1不良资产:指作为本协议转让标的的为甲方接受委托处置的债权类、对应的从权利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统称。其中从权利指与主债权对应的附属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权益及各种请求权。其他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甲方在基准日前因管理、处置需要可能已与转让不良资产中债务关联人达成的重组协议、和解协议、抵债协议而享有的请求权;(2)甲方已于基准日前转让部分债权的,根据相关的资产转让协议等享有的转让价款请求权;(3)相关债权已于基准日前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作出生效裁决,甲方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的权利;(4)甲方基于不良资产而享有的其他法定或约定的程序及实体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破产债权申报权、诉讼权利、申请执行权等。

1.2转让价款:指乙方受让资产所应支付甲方的价款。1.3 不良资产文件:指甲方在交割日实际持有的、且将于交割日移交给乙方的,与主张和行使资产权益有关的法律文件,包括借款合同、借据、担保合同、抵(质)押担保权利凭证、物权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债务和解协议、债务重组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及转让公告或通知、以物抵债协议、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破产债权申报书、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或催收公告等。

双方在此明确,甲方档案中的甲方关于不良资产的贷款风险分类划分文件、内部审批文件等以及按照监管部门、主管部门或甲方规定不得移交的文件,均不属于资产文件,不会移交给乙方。

1.4 基准日:指甲方确定且乙方认可的计算此次转让不良资产账面余额的截止日,即。

1.5 竞价日:指公开竞价的日期,即。

1.6 交割日:指资产转移之日,但在任何情况下,甲方于交割日

2

向乙方转移资产,均需以本协议第6.2款约定的交割条件成就为前提。

1.7过渡期:指自基准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

1.8公告日:指甲、乙双方共同在本协议约定的媒体上向债务人、担保人及债务关联人发布债权转移公告之日。

1.9 过渡期服务报酬:系指甲方根据本协议第9.5款规定向乙方收取的对转让不良资产提供过渡期服务的报酬。

第二条

瑕疵披露及风险揭示

2.1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资产,可能存在因计算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资产金额与本协议第三条表述的金额以及与债务人的财务记载金额不一致。

2.2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在受让不良资产后,可能无法享有甲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催收方式和诉讼优惠等。

2.3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资产后,对该资产在交割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及迟延履行金的请求权,乙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2.4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转让给乙方的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以至于乙方受让资产的预期利益可能无法实现。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2.4.1 资产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注销、被撤销、解散、关停、歇业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4.2 债务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下落不明;

2.4.3 资产项下主从权利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免除或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等情形;

2.4.4 资产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 3

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2.4.5 担保合同可能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2.4.6 物权资产、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被他人实际侵占或可能存在权属凭证不被相关管理部门认可、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被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价值的相关情形;

2.4.7 涉诉资产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2.4.8 转让资产存在欠缴诉讼、执行费用或未支付基准日之前因处置资产而委托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代理、委托费用;

2.4.9 该转让资产尚可能存在其他方面的各种瑕疵。

因上述瑕疵或风险涉及法律上的分析、结论不具有唯一性,甲方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乙方自行作出判断,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5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本协议项下任何资产文件(含原件及复印件)可能存在缺失、内容冲突、不真实等相关情形。甲方不对资产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供保证,乙方不得以不良资产证明文件缺失为由拒绝进行交割或付款。乙方不得对甲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追索或提出任何的权利主张。

2.6 乙方已被告知仔细审阅本协议的条款,并在确认完整、全面地理解全部协议条款内容后签署本协议。本协议一经乙方签署,即证明乙方已完整、全面地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并充分认知履行本协议、受让资产可能遭受的一切风险,乙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第三条 转让标的及金额

3.1本协议标的为甲方向乙方转让的委托不良资产,具体情况见 4

本协议附件1。

3.2 截至基准日,即 ,所转让不良资产共户,资产的账面债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整(¥),其中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大写

元整(¥

), 利息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

3.3 不良资产权利人可主张基准日至交割日过度期间的转让标的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孳息等),在交割日一并移交给乙方。

第四条 转让价款及价款支付 4.1 转让价款

乙方受让不良资产所应支付甲方的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整(¥100)。

4.2.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应将

万元价款交付给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并同时书面出具有效的《交易价款划转通知》。

4.3付款金额确认

乙方支付的款项金额均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的实际到账金额为准。任何情况下,与交易、付款、结汇等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4 付款账号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支付的全部款项均应付至指定的下列账户: 户

名: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开户行:兴业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 帐

号:376 0101 001 0055 3500 由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收到全部价款后支付给甲方指定的下列账户:

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

开户行: 农行开发区支行

号:

851001040001073

第五条

风险转移

5

交割日后,乙方应独立承担转让资产于基准日后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已知或未知的损失、损害、风险或责任,与资产相关的费用亦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资产交割 6.1 交割日的确定

6.1.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第6.2款约定的交割条件全部成就后的第3个工作日为交割日,交割日进行交割的具体时点为交割日上午 10 点。

6.1.2 经双方协商一致,交割日可推迟至双方一致同意的其他较晚日期。

6.2 交割条件

在符合下述条件的前提下,双方应于交割日进行资产的交割: 6.2.1甲方已经足额收到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的转让价款、垫付费用、分期付款期间利息等;

6.2.2甲乙双方已就基准日后本次交割资产实现的现金及非现金回收、发生的处置费用及依本协议第九条约定的过渡期服务费等全部款项进行清算;

6.2.3本协议6.3.1项约定的《资产档案资料移交(接收)清单》已经编纂完毕。

6.2.4甲乙双方已经在所有重要方面履行并遵守其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交割前的全部承诺或约定。

6.3 资产的交割及资产文件的移交

6.3.1本协议一经生效,双方即可指定专门人员,在甲方合理指定的时间及地点逐户审阅并核对资产文件,并按本协议之规定于交割日移交给乙方的全部资产文件编制《资产档案资料移交(接收)清单》(见附件3)。《资产档案资料移交(接收)清单》一式肆份,双方各 6

持两份。乙方可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将每一份清单中的资产文件进行密封,存放在甲方处。

资产文件由于在交割日前可能因为开庭需要等在紧急情况下使用,因此甲方可以在紧急情况下进行拆封,甲方拆封前应通知乙方。在交割日双方将对拆封的资产文件和《资产档案资料移交(接收)清单》进行重新核对。

6.3.2 双方确认,在交割日,资产按照交割时点的现状一次性地从甲方转移至乙方,即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基准日至交割时点期间资产发生的任何变化。

6.3.3 在交割日,甲方应在其住所或其另行指定的其他地点将《资产档案资料移交(接收)清单》中所列的与本次转移的资产有关的全部文件、资料交付乙方。《资产档案资料移交(接收)清单》形成后新增的资产文件一并移交给乙方。

6.3.4 乙方在确认收到移交的资产文件后,即无条件地证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文件)交付义务已履行,资产转移至乙方。

6.3.5 交割日后,乙方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资产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乙方在债权管理和行使债权人权利时,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应当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乙方自行承担资产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费用、责任、风险和损失。

6.4 服务协议权利义务的转移

对于甲方为处置资产与相关中介机构签署的服务协议,乙方同意,一经交割,其将继承甲方自基准日起在该等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接受该等服务协议条款的约束。

第七条 转让通知

7.1甲乙双方应在交割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采取公告通知方 7

式将不良资产转让给乙方的事实通知债务关联人。

若采取发布转让公告方式通知债务关联人,甲乙双方约定在

(当地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公告费用由乙方承担。

7.2乙方进一步确认,甲方的通知义务只限于进行上述适当的通知行为,无论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方或司法机构对资产转让的事实是否确认,均不影响甲、乙双方之间就资产进行转让的效力或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主体及权属变更

8.1交割日后,甲方将根据相关规定,出具必要的债权转移证明文件,配合和协助乙方办理已转让资产所涉及的诉讼(含执行)主体变更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2资产项下涉及的物权资产,自交割日起,甲方就该等物权资产依法享有的权益转移至乙方。甲方可应乙方之合理要求,在交割日后提供必要的物权转移证明文件,以协助乙方实现对该等物权资产的占有或控制,并配合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属动产且为甲方实际占有或控制,甲方应于交割日后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领取该等资产的时间和地点,并按照该书面通知的规定向乙方交付该等动产,乙方逾期受领的,需自行承担相应动产在规定期限后毁损、灭失的风险。

虽有上述约定,乙方在此进一步确认,鉴于甲方物权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权属证书缺失、第三人享有优先权、不为甲方实际控制、欠缴土地出让金或其他税费及资产性能低下、质量残次等情形,乙方特此承诺,任何情况下,其将独立承担对该等物权资产实施占有、控制、处分或办理过户登记时可能出现的风险、责任及费用,放弃就该等物权资产提出任何异议或瑕疵的权利。

第九条

过渡期资产的管理

8

9.1 过渡期内,甲方按照国家和内部相关规定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对资产诉讼时效或法定期间进行维护和管理,但代位权、撤销权、申诉权和复议权的行使除外。资产在基准日之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或法定期间的,不属于甲方维护的范围。

9.2 自本协议生效日至交割日期间,甲方对资产的处置应取得乙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并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不良贷款处置的规定谨慎合理地处置资产。接获甲方关于资产处置的通知后,乙方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回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虽有上述规定,乙方确认,若甲方确有必要立即通过起诉、上诉或申请执行等司法途径维护其对资产项下债务人、担保人的合法权利或排除侵权损害的,甲方有权在书面或口头告知乙方拟采取的权利维护方式及理由后,无需乙方同意而立即采取合理行动,相应的费用及后果由乙方承担。

9.3 过渡期内,管理处置费用的分担及回收分配。

9.3.1因单户不良资产维护、管理及处置而发生的任何合理费用及后果均由乙方承担。若本协议因非乙方原因被解除,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支付的前述费用。

9.3.2 过渡期间,不良资产所取得的孳生利息及相关权利归属乙方。

9.3.3 甲方在资产交割之前应向乙方列明基准日后对本次交割的资产进行处置实现的现金及非现金回收、发生的资产维护、管理及处置费用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

在资产交割前,甲乙双方应就上述收入、费用进行相应清算。 9.4 自本协议生效日至交割日期间,对于下列与资产有关的重大事件,甲方应在收到相关书面通知(不含公告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 9

转告乙方:

9.4.1 债务人、担保人被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或被撤销、关闭;

9.4.2 债务人、担保人的主要资产(含抵押物、质押物)被第三方申请诉讼保全或被强制执行;

9.4.3 债务人、担保人分立、合并、被出售、被收购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改制;

9.4.4 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就甲方对债务人、担保人提起的诉讼、仲裁案件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裁决;

9.4.5 转让的物权资产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或被侵占风险。 9.5 甲方有权就过渡期间对资产提供的服务向乙方收取过渡期服务费。过渡期服务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对于竞价日至交割日期间,本协议项下的资产取得的回款,甲方按照该全部现金回款的 50% 另行收取服务费;

过渡期服务费为上述服务费之和。在资产交割前,甲乙双方应就过渡期服务费进行相应清算,如由于非乙方原因未实现交割,则乙方无须支付过渡期服务费。

第十条

声明与保证 10.1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10.1.1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甲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有权出让不良资产,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相应授权或批准。

10.1.2诚信管理的保证:自本协议生效日至交割日期间,甲方将严格遵循国家及内部相关规定管理与处置贷款债权,除本协议第九条约定情形外,甲方不采取任何可能妨碍或限制乙方受让不良资产后权利行使的单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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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10.2.1 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乙方保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有权受让资产,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相应授权或批准。乙方承诺不属于《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74号)所明示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亦不属于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并进一步保证不向前述主体或其投资、控制的实体转让资产。

10.2.2 非欺骗保证:乙方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协议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使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10.2.3审慎调查和独立判断保证:乙方确认,在报价前已经认真审阅了资产文件,对资产的现状进行了审慎的调查,乙方参与报价或谈判即视为已经完全接受并知悉资产所有风险、瑕疵。乙方进一步确认并保证,基于资产的特殊性及现状出售的性质,甲方未就本协议项下资产的诉讼时效、担保效力、可回收性或乙方受让资产后的预期收益等向乙方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乙方是在独立判断资产法律上的有效性和商业价值后自主作出报价,并独自承担因其判断失误而可能遭受的一切风险。

10.2.4 乙方特别承诺:

10.2.4.1乙方同意并保证,如果资产项下存在该等能够追究前手权利人(甲方)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乙方承诺自交割日起自动全部 11

放弃该等权利,即不要求甲方承担与此有关的任何法律责任。同时,若乙方继续对资产进行转让,在再次转让交易中,亦应在相关法律文件及协议中要求其所转让的后手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本条项下已放弃的全部权利;若乙方转让的后手(或多次转让后的买家)向甲方提起诉讼,乙方应当赔偿因此为甲方造成的损失。

10.2.4.2 乙方确认,本协议一经签署,乙方即放弃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其他任何理由主张变更、撤销、解除本协议或减损本协议效力的其他任何权利。

10.2.4.3 除本协议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的以外,乙方保证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救济或要求甲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同时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的内部职员或其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即便是该等人士可能在管理、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负有责任。

10.2.5 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乙方保证在资产交割后,严格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主张和行使资产项下的任何权利。

第十一条

保密

11.1 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其对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得到的对方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因履行本协议需要或非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披露;各方进一步确认,其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其任何关联公司、雇员、代理人或者任何其他人员非法使用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资料。

11.2 保密义务因以下情形而免除:

11.2.1 保密信息非因保密义务人违约而公开;

11.2.2 在诉讼、仲裁或者配合政府行政执法等活动中依法知悉或者披露的;

11.2.3 甲方应主管、监管的部门要求进行披露或报告。

12

11.3 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预期利益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等。

12.2 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10.1款项下的声明和保证义务及11.1款项下的保密义务,致使乙方在交割日后不能主张、行使资产相关权益或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所有赔偿责任之和不高于转让价款0.5%。

12.3 乙方的违约责任

12.3.1 乙方违反付款义务,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乙方迟延30日未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则甲方有权选择:(1)解除本协议,并扣收本协议第4.2款项下的履约保证金,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或(2)要求乙方支付相应的滞纳金,并立即支付本协议项下所有已到期或未到期的款项。

12.3.2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声明、保证、保密或其它义务,甲方有权选择:(1)解除本协议,并扣收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或(2)在继续履约或履约完毕情况下,履约保证金已冲抵相应价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履约保证金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 13

失的,乙方还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 本协议所称的不可抗力,系指地震、风暴、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敌对行动、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禁止、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政策调整、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指令调整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无法避免的情况。

13.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3日内, 提供不可抗力相应情况,以及协议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书面证明,该证明文件由不可抗力发生地的公证机关出具。

13.3 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协议的影响程度,双方应协商是否解除本协议或部分、全部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或延期履行本协议。如因本条所列原因解除本合同时,乙方已付的定金及转让价款由甲方不计息返还给乙方。

第十四条

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4.1 本协议生效后,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如需变更本协议条款或就未尽事项签署补充协议,应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

14.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

14.2.1 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超过90天期限后仍无法履行其主要义务时;

14.2.2交割日前,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14.2.3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14.3 凡在本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遭受的损失, 14

另一方仍有权提出索赔,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5.1 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以及基于本协议产生的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法律)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

15.2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果自上述协商开始后30 个工作日(协商期)内,双方未能达成满意的解决方法,甲乙双方均可在协商期届满之日起按以下第15.2.2方式解决:

15.2.1 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5.2.2 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附则

16.1 本协议签署前形成的任何文件如与本协议相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16.2 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6.3 本协议各方均确认其充分知晓并理解本协议中全部条款的实质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基于此种理解,签署本协议。

16.4上述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16.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6.6 本协议采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

第十七条 双方另行约定条款

15

一、鉴于所转让资产债权具有特殊性,原甲方享有的权利,(如公告催收,诉讼优惠)乙方可继续享有。乙方今后在行使权利时,甲方有义务对该转让债权的性质提供证明。

二、所转让债权的计息系正常(单倍)计息,对诉讼债权债务人迟延履行应承担的加倍计息部分没包含在内,对该部分权利应另行计算,甲方也一并将该部分债权转让给乙方所有。

三、对收清贷款的借款人,应乙方请求,甲方有义务协助办理变更债务人征信记录手续。

16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

委托资产批量转让协议

签字页

甲方(盖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

负 责 人 或 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2016年月25日

附件

1、债权转让清单 附件2:债权资产明细表 附件3:资产档案资料移交清单

推荐第5篇: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能够有效解决当前农村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分布广、数量大、额度少、规模小、监管难、交易多、机制滞后等问题。该平台在坚持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完善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管理制度,规范农村资产、资源、土地的开发利用,维护农村集体权益,有利于促进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农村资源优化配置、农村资产激活变现、农民财富有效增加,是实现农村综合产权资产化、资本化、财富化的有效手段,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有效切入点。

该项目是农村产权交易的基本依托平台,又是乡镇交易中心进行管理监督的入口。平台以一个门户(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网)、一个系统(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管系统)为实现内容,立足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网,面向供应方、采购方、基层群众提供交易新闻、政策、公告、交易信息查询、监督投诉等功能;依托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后台处理系统,实现对交易网的后台支撑、服务、管理和监督。

(一)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网

该门户能够为各类农村资产、资源的供求主体提供统一对接的渠道,汇总、分析、发布农村产权交易的整体信息,指导、规范、推进交易行为的发生。通过建设贯穿县、镇、村的立体式综合服务网站,形成上下畅通、多方联动、协同合作的网络市场中心。

1.政策资讯发布

平台将网页上需要经常变动的信息,类似本所动态、业界新闻、通知公告、交易指南、政策法规和其它要闻等更新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并通过信息的共性进行分类,最后系统化、标准化发布到网站上的一种网站应用程序。网站信息通过人性化的管理界面进行信息管理,通过已有的网页模板格式与审核流程发布到网站上。该平台的设立是为了让用户能够及时地获得、利用有效的信息,对有关的政策法规、文件通知、申请条件、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等文字及多媒体内容可以通过平台展现,提高相关资讯的知晓度、受益率和覆盖面,为交易主体及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宏观数据,方便决策。

2.供求信息公告

平台主要实现产权供求信息的发布、展示和查询。供应者或者求购者可实时搜索到需要的信息。操作员可以在后台录入不同类别的产权信息,并能够通过Excel表格直接导入;普通会员注册后也可以发布已制定类型的产权信息,经管理员审核后便能够在网站中发布。所有需求信息、供应信息发布后,系统将通过人工或自动方式进行甑选和鉴别,对匹配合适求购与供应者,系统自动进行电话、短信或邮件提醒,引导其下一步交易。

平台可以设置到各乡镇街道分所,乡镇街道平台只显示本组织机构的相关信息,并将网站内容同步发布到产权交易大厅的LED显示屏中,同时其发布信息将统一汇总到总的网站平台之中。

3.重大项目推介

平台可以展示当前关注度最高的交易项目,发布最新的项目交易数据。通过设置重点项目推荐区域,系统在发布项目设定为重点项目后将在前台推荐区域配合图片和文字显示其简介信息,点击进入具体信息后,平台将进一步营造“低成本、高效率、零障碍”的综合服务环境。

4.成交信息公示

平台用于分类别展示产权交易所受理的交易申请内容,公布完成交易的确认情况,方便接受公众监督。管理人员可根据成交情况对其进行操作,包含有交易延期、交易成功、交易取消等内容。交易延期后交易信息正常发布,交易成功后在成交公告中显示。交易取消后前台将将再不显示,但后台信息继续保留。 5.产权交易分析

该平台在固定时段(逐周、逐旬、逐月、逐季、逐年)内,对主要农村资产、资源、土地的平均成交价格、额度、数据列表和走势图进行动态查询输出,发布对用户具有指导性意义的市场分析,直观简单地展示各类产权交易的发展走势,便于涉农用户把握大市场的风向,及时做好各方面的工作调整,其中包括:

1.分析出产权交易中不同时间段同一类型的价格走势;

2.分析出产权交易中同一时间段不同类型的价格走势;

3.分析出不同时间段交易的总额;

4.分析出不同时间段的交易总面积;

5.分析出不同时间段的交易均价;

6.分析出产权交易中延期交易的类型和时间段;

7.分析出产权交易中取消交易的类型和时间段;

8.分析出内部发布和外部发布的数量对比;

9.根据后需要其他类型的分析。

分析中都可根据不同的组织机构选择分析,分析后生成不同的表格和图形及价格走势图。

6.网上留言投诉

(1)监督投诉

开通网上留言系统,接受公众的各种投诉和举报。

(2)建言献策

开通网上留言系统,面向社会,接受公众的意见建议。

(3)领导信箱

设置可管理的留言板,访问者可以给领导致信反映问题,留言信息还可以直接发送至领导邮箱,便于领导集中查看处理,有利于各方面信息反馈上传,体现公开性原则。

7.汇总查询

平台提供便捷的条件查询方式,可分别对发布产权信息和交易产权信息按不同条件进行汇总查询,如地理位置、产权类型、热点区域、面积范围、单价范围、转让状态等。平台将已经录入系统的数据,以图表方式进行汇总展示,使系统数据情况能够更加直观,为产权交易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8.电子竞价平台

针对特定项目开通网上竞价,满足资质要求并交纳保证金的会员可根据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进行网上竞价。同时网站设置有电子竞价的常见问题,会员可查看其报价记录和成交记录。该平台能够实现资金验证、商品信息、竞价过程、成交处理等过程的计算机管理,解决了竞价人同时举手,竞拍人信息泄露,人为因素影响竞价结果,竞价速度因争议或纠纷而减慢等问题。系统可以即时检查竞价人的信用额度并把随后的缴费、结算、信用管理、信息发布等到工作电脑化以节省成本。

9.短信发布

针对农村互联网发展的困境,建立以“产权交易手机基本信息数据库”为主的短信发送平台,选择性地对会员及不同管理人员发布短信息,如重点项目推荐、活动公告、会议通知等。通过相关的功能设定,用户将涉及农村产权信息的短信内容发送到后台,并传送数据至平台服务器进行发布,为整个平台的系列实用功能开拓收发通道,实时快捷地为用户提供相关的服务管理信息,有效解决农村信息化“最后一公里”的瓶颈问题。

10.微信关联

平台可以直接关联微信信息,对产权交易信息进行宣传推广。通过群发文字、图片、语音三个类别的内容,分别向政府、媒体、企业等机构推广业务,减少宣传成本,提高知名度,打造平台更具影响力的品牌形象。

11.会员管理

随着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的深入开展,平台在前期推广阶段可以根据要求设置不同的会员级别、开放不同的使用权限,并免费向会员发布一定规模的服务类信息。针对用户对相关产权交易信息的新需求,平台将通过办理各类高级会员的方式完成本项盈利。

12.在线交流

设置在线交流工具,可实现网民直接网络交流。

(二)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监管系统

系统以平台为依托,以信息化为载体,能够建立和完善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土地管理台账信息,完成立项预审、民主表决、交易申请、审核受理、信息发布、合同管理、归档备查等系列工作流程,实现与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信息的资源共享,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营项目进行实时动态管理。

1.系统安全管理

系统安全在系统应用的过程中至关重要,系统设有操作员管理、权限授予等功能,每一级管理员可为所属组织机构添加操作员,并支持添加到相应的用户组的功能。权限授予可提升整个系统的安全性,可控制操作员的操作权限,避免误操作时间的发生。

2.产权科目设置

系统内置有资产、承包地、林地、宅基地等常用的交易科目,同时,系统支持用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同时,系统提供对其他软件的接口,用户可以直接将科目字典导入系统中。

3.立项信息管理

针对需要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土地等,村级用户可以录入详细的产权基础信息,如姓名、家庭住址(设有组织机构的架构列表)、联系方式、产权类型(可自动提示选择资产、承包地、林地、宅基地等)、流转或交易类型、图片说明(上传图片对资产、资源情况进行说明)等,提供权属类型、交易方式、处置方式的自定义维护,便于向所属镇的交易中心提出申请。根据不同产权流转的特点,系统分别增设有以下部分的信息管理内容:

宅基地:住宅面积、已居住时间、土地评估价值等。

承包地、林地:面积、作物类型、等级、流转类型(流转类型为租赁、转让、互换等,数据字典可实现灵活增加)、承包起始时间、承包年限等。

4.申请审核管理

系统具有立项预审、交易审核两大功能模块,内容包括审核单位、审核人员(自动读取登陆人姓名)、审核时间等,支持按照姓名和类型查询具体的审核情况。村级单位在提交立项或交易申请后,系统自动将办件分派给相关职能部门加具意见,乡镇级审核人员可进行信息审核,填写姓名、单位、时间、审核意见等完成受理登记,加载“审核”印章反馈给村级单位。立项申请审核通过之后,相关信息将自动进入到产权价值评估模块。

5.民主表决管理

针对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事务召开的村民代表大会,村民讨论表决后可立即进行信息录入,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流程进行管理监督。村级填报信息提交后不可修改,镇级可以查看村级信息,但同时不能按自己的意愿任意修改。农民对公开信息有任何意见都可以通过网站直接反馈,而且信息会直接录入后台系统,各级领导都有权查看,防止了一些村级干部一手遮天的情况。

6.产权价值评估

根据系统的既定程序,银行或其他评估单位可以对通过立项审核的相关资产、资源进行评估审核,价值评估之后在该界面可录入评估价值、评估单位、登记人员、评估时间等信息,上传评估结果的扫描图片。系统设置有“评估完毕”键,点击之后评估信息将无法更改。

7.核准参与流转

系统在评估之后分别形成资产、资源、土地的条目列表。审批通过之后,价值已经明确的资产、资源可在该外网进行上传公示。交易启动后,在评估价值的基础上,该条目将进入到电子竞价环节参与市场买卖。此外,前台网页的搜索界面也可以实现条件查询,检索条件包括按照姓名、价格、组织机构(家庭住址)等。

8.统计分析管理

系统可根据产权交易流转的数据进行汇总,能够根据不同的单位、不同的处置方式和交易方式查询资产和资源的当前状态,能够实现对一定时间段内信息的统计分析,涵盖按照资产、资源类型统计分析录入的所有产权信息的总量;统计分析参与交易、正在交易、交易成功的产权的总量;统计分析各村镇产权交易的整体发展情况等,

9.合同归档管理

对农村集体资产租赁、资源承包、工程项目及其他合同进行全流程跟踪,实现农村基层经济合同的登记管理并形成经济合同台帐,支持合同原始文件与合同卡片的关联,支持针对各类合同设置不同属性的功能,功能包括经济合同录入、经济合同分类查询、经济合同台账。

推荐第6篇:授权委托书厦门产权交易中心

授 权 委 托 书

厦门产权交易中心:

我(司)授权

(身份证号:

)代表我(司)至贵中心报名参加河北挺进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应收账款)转让金马甲网络报价活动,该受托人有权代表我(司)签署并提交报价规则等报价资料、签收成交通知书并办理其他报价登记相关事宜。若我(司)被确定为上述标的买受人,则该受托人有权代表我(司)与出让方签署合同。

做出的与上述标的转让有关的所有行为我(司)均予认可并承担该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本授权委托书为不可撤销之授权委托书。

授权人:

(签章) 受托人:

推荐第7篇: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农交所)是经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发布信息、组织交易等服务,履行产权交易鉴证职能;提供信息咨询、交易策划、产权经纪、培训辅导、委托管理、投融资等相关配套服务,履行相关职责的非营利性公司制企业法人。

农交所交易产品涉及九大类,分别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本市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它方式流转交易的,必须在农交所进行,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

农交所作为产权交易市场的载体,负责培育与建设本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在各区指导建设区、乡镇垂直分支机构的交易平台,在业务上实现垂直管理。形

成市、区、乡镇三级交易平台统一管理、协作联动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

武汉农村产权交易市场采取“六统一”管理模式,即统一监督管理、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鉴证、统一收费标准、统一平台建设。

农交所的发展目标: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制度;全面启动交易产品及相关配套服务;建成初具规模的市、区、乡三级交易平台;到2011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水面经营权和农村集体林流转面积达到100万亩以上,其他交易品种争取实现“零”的突破,成交比数以每年15%的速度递增。

农交所的发展定位为:立足武汉、覆盖城市圈、辐射全省、面向全国,创建全国一流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

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简介

发布时间:2010-04-30

来源: 长江日报

市国土规划、房管、水务、农业、林业等部门在农交所设立服务窗口进行集中办公

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农交所)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国有独资公司。于2009年4月30日正式揭牌运营,是继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之后国内第二家综合性农村产权交易所。武汉农交所的建立是武汉市深入推进“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先行先试的重大举措之一。

武汉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日常工作。武汉农交所作为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载体,负责培育与建设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按照“六统一”的管理模式即“统一监督管理、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交易鉴证、统一平台建设”,

建设、管理与指导区、乡、镇分支机构,在业务上对分支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武汉农交所主要功能是:为农村各类产权的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发布信息、组织交易;履行产权交易鉴证职能;提供信息咨询、交易策划、产权经纪、委托管理、培训辅导、投融资等相关配套服务。市国土规划局、市房管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涉及农村产权管理的职能部门在武汉农交所设立服务窗口、集中办公,按照“统一受理、分职履责、归口管理”的运作方式提供一站式服务。

武汉农交所的主要交易品种有9类,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四荒地”使用权、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闲置宅基地、农业类生产性设施。属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的,必须在农交所内进行,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交易。

为了扶持农村产权交易,农交所不以营利为目的,对作为转让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一律不收取交易服务费用,对其它形式的交易主体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服务成本费用。

推荐第8篇:受让承诺书乐山产权交易中心

受 让 承 诺 书

乐山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四川嘉润拍卖有限公司:

买受人就参与高新区安谷统建还房小区部分门市网络竞价转让,作出如下书面承诺:

1、买受人: (身份证: 承租方)授权 (身份证号: 淘宝买家)为代理人,在参与2017年7 月27日乐山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高新区安谷统建还房小区部分门市公开转让网络竞价前,买受人已仔细阅读项目乐产交(网拍)须字[2017]17-1号《交易须知》(含附件资料)及有关规定,通过实地查看、查验、索取并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机构或部门咨询等方式详细了解本次标的转让所涉及的一切相关重要事项,对本次标的转让现状(包括瑕疵等)及全部转让条件等有关情况完全了解、认可和接受,对本次标的转让不再有任何异议或疑义。买受人自愿参与受让并自行承担因参与本次标的转让交易行为而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2、代理人使用本人实名认证的淘宝账号代买受人参与网络竞价,代理人在淘宝网提供的注册、报名资料数据真实有效,代理人代表的买受人符合受让方资格要求,参与报名、受让、出价等操作均代表买受人行为,对此买受人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买受人已熟悉掌握“淘宝网”资产处置平台网站页面的各项操作程序,熟悉并完全理解网站交易规则涉及的责任和风险,完全理解相关条款的确切含义。

4.买受人知悉网上报名交纳保证金的流程和方法,受让成功后保证金将划至贵公司账户,保证金不冲抵成交价款、佣金和

1 / 2

各项税费。

5、买受人知悉和完全接受违约行为对保证金处置的各项约定。符合保证金退付条件时,由贵公司将保证金退还至代理人办理退款时提交的指定账户,如提供的账户信息有误,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6、买受人同意按照受让标的第一年成交租金×3年×5% 向贵公司支付佣金。

7、买受人承诺按乐产交(网拍)须字[2017] 17-1号《交易须知》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8、买受人承诺在受让过程中,因违背本《受让承诺书》、乐产交(网拍)须字[2017]17-1号《交易须知》和《产权交易合同》相关条款的而造成的全部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买受人全部承担。

买受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2017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话: 通信地址: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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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安远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调查报告

林权配套改革工作开展情况汇报材料

安远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

2007年2月,经县编委批准成立安远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为县林业局管理的事业单位。交易中心位于县城九龙大道片区(县林业局大院旁),现有工作人员8名。为了方便林农及企业办事,交易中心在林业服务中心附楼一楼设有办证服务大厅,大厅内设:林权登记管理、林权流转管理、林权抵押贷款、林业贷款贴息、林木火灾保险、林业信息发布等6个窗口。办证大厅内配备了电子显示屏、复印机、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实现了产权交易办公自动一体化管理。

2007年11月,我县林权主体改革顺利通过省政府验收后,立即将工作重点转移到了林权配套改革工作上。在县委、县政府和县林业局的正确领导下,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紧紧围绕年度林业工作目标和“争当生态立县带头人,建设和谐平安新林业”的工作要求,加强组织协调,规范运作机制,突出优质服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稳步推进林业产权配套改革建设,圆满地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组建平台、全面推进林业产权制度配套改革 为进一步挖掘发挥林改潜能,林权交易中心组建了林权登记、林权交易、资源评估、林权抵押、火灾保险、信息发布等平台,完善了林业产权交易中心的功能设施,我县林业产权制度配套改革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1、提供优质服务、完善规范林权登记

因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期间工作时间紧、涉及面广、业务量大,难免出现了大量林权错划、漏划现象。为了更好得完善规范林权登记,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明晰产权、还权还利于民,林权交易中心制订了符合我县的林权错划、漏划操作规范,公布了林权错划、漏划需要提供的材料,并规定了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保证了林权主体改革后继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三年来,中心共办理完成林农林权更正登记事项2000余件。

2、规范林权流转,确保林权保值增值

林业产权交易中心以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转让为突破口,大胆创新、勇于实践,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积极邀请县监察局、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和县局纪检监察室,对每一起国有森林资源转让都采取公开竞标等转让方式,累计完成国有林木销售招标38起,招标金额达3200余万元,为国有林业单位增值600余万元,为全面开展森林资源流转取得了丰富的经验。

同时,林权交易中心还对全县林改前后已进行了流转的山场进行全面清理,对手续完备,交易价格合格,村民无异议的流转林地,按相关办证程序给予了林权证的办理完善,实现了山有其主,主有其责。共累计办理集体及个人林地林木流转1126起,面积达11.6万亩,流转交易金额达3620余万元。

3、开展林权抵押,落实强农惠农政策

林权交易中心以林权抵押贷款为龙头,通过开展林权抵押,积极争取林业贷款贴息,宣传落实林木火灾保险,为全县林业企业和林农提供了坚实的发展保障。一是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为了实现森林资源优势转变成为资本优势,切实帮助广大林权所有人解决林业投融资难题,林权交易中心积极与农村信用社、农行等金融部门联系沟通,大力推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目前,我县林权抵押业务如火如荼开展,已确定林权抵押共260宗,抵押金额达5600余万元。二是及时关注跟踪国家、省、市林业贷款和林权抵押贷款贴息项目,与金融部门齐心协力、加班加点完成国家和省级林业贷款贴息项目资金申报材料,三年共申报国家和省级林业贷款贴息项目无偿资金达1000余万元,惠及林农及林业职工7000余户。三是积极与保险机构联系沟通,确定了我县便于操作执行的保费和保额,并以国有林地为示范,在全县范围内大力开展林木火灾保险业务,目前我县商品林全部落实林木火灾保险,林木火灾保险工作名列全市前茅。

4、严格审核把关,配合落实采伐指标

交易中心与林政股、营林股联系,共同确定了林木采伐计划流程,严格按照流程进行林地审核把关,严格按标准征收取林地流转相关费用。同时,交易中心还积极与县林业开发公司制定了作业设计人员和检量人员的管理操作办法,使我县的作业设计及检量平台得到了理顺完善。

5、提供信息咨询,加快现代林业建设

为给广大林农朋友提供林业科技、信息及相关法律咨询的服务,林权交易中心充分利用省林权交易信息平台,在县林业办证大厅LED大屏幕发布实时全省各地及外省林木销售市场价格信息和林业相关法律法规,让林农自由选择市场,提升社会各界对林业的认识。三年交易中心发布林地林木供求信息2611条,提供法律科技咨询80余次。

二、规范管理 打造省、市级青年文明号

1、加强学习,力创学习型创新型集体

林权交易中心是林业的一扇重要的窗口。同时,人员素质的高低还决定着产权交易的成功与否。林业产权交易专业性强,操作复杂,这就要求每个工作人员必须高标准,严要求,不断学习林业产权交易的业务知识和林业法律法规,提高职业水平,炼就过硬本领,更好的为安远林业建设服务。为此,交易中心一是细化了岗位职责,结合每个人的优势特点,合理安排了人员岗位分工,落实了工作责任制,大家都按照各自的岗位分工,团结协作,相互沟通,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二是积极组织学习。中心人员除积极参加县局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外,每个月进行了一次例会,大家互通工作情况,提出良好工作建议,促进了中心集体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同时,大家抓住平时工作的锻炼机会,在实践中进行学习创新,发挥网络的作用,积极抓好平时自主学习,业务水平得到了普遍的提高。

2、强化服务,树立林业人良好形象

林权交易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坚持“面向社会、服务至上、优质高效、勤政便民”的服务理念,制订并严格实行了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一次告知制,以环境一流的服务设施,高效务实的服务水平,得到了社会各届的一致好评。县林权交易中心先后评为县级“青年文明号”、市级“青年文明号”和省级“青年文明号”。在三年的时间里,从县、市、省“青年文明号”的“三级跳”,为全县林业生态文明建设树立了一面旗帜。

三、存在问题

1、我县林改主体改革工作的后遗症较多。因种种原因,我县错划、漏划宗地较多,造成涉林矛盾纠纷隐患较大。

2、林地流转有待进一步规范。林改前全县集体林地流转较为频繁,部分林权所有者对森林流转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到位,大部分林权流转都没得到相关部门审批,并且有部分林地流转极为不规范,村民异议较大。

3、林权抵押贷款、森林资源评估有待进一步强化。因林农还没有充分认识林权抵押贷款的好处,加上银行对抵押贷款还有一个认识拓展过程,林权抵押贷款工作还需进一步做强做大,同时也要求我县森林资源评估技术力量进一步充实加强。

四、建议

建议南方林权交易所加强各县(市)林权交易中心的指导管理,出台具体操作规程,统一作法和申报资料表格,这样不致于造成每个县在林权流转交易操作上五花八门,以减少各县(市)在林权配套改革工作中的摸索徘徊,使之少走弯路。

推荐第10篇:转让产权声明书天津产权交易中心

转让产权声明书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

我单位现就申请挂牌转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有关事宜声明如下:

1、本单位申请挂牌转让的房地产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对外租借、抵押、担保等情况。本房地产权属证书齐全。

2、该房地产在申请转让登记中,对有关瑕疵已做充分披露,无其他隐瞒问题。

3、本单位就该房地产交易鉴证后的产权变更过户有关事项,已经向房管、土地、规划等主管部门咨询核实过,确认产权变更过户无问题。

4、以上情况全部属实,今后若在办理产权交易鉴证和产权变更过户手续中如因上述情况发生问题,均由本单位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5、本房产转让事项已按国家有关规定通知承租户。(房产租赁适用本条款)

特此声明

声明单位:

年 月 日

第11篇:资产处置工作汇报辽西产权交易中心

承 诺 函

辽西产权交易中心: 锦州热电总公司 :

本单位拟受让锦州热电总公司2台116MW报废热水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建筑物等资产,现特对下列事项作书面承诺:

1)承诺人已对转让标的进行了充分的考察,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资产信息发布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已完全了解标的现状、法律状态、存在的瑕疵和其他相关情况。已认真考虑了与标的资产相关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2)所有设备严格以现场实物状况进行交易,转让方与辽西产权交易中心不保证拆除后的设备质量、数量、品质等,承诺人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

3)承诺人承诺不对项目进行转包并具备拆除(包括爆破、人工或机械拆除)此项目中所有资产(包括两台116MW锅炉及辅助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等)的资质和能力,如采用爆破拆除方式,则需符合国家相关资质规定,并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受让成功后,承诺人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操作规范与《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实施,拆除和运输过程中的一切技术与安全责任概由承诺人自行承担。承诺人拆除、回收、处置本项目资产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承诺人已按照辽西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填写、递交了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及有关受让申请资料,承诺人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1—

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并保证:

①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受让、严重违约事件,所承包工程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或质量事故。

②承诺人在近5年内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因承诺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

③承诺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

④承诺人在专业技术、拆除设备、人员组织、业绩经验、资金等方面具有工期、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资格和能力。需要高空作业或其他特种作业的,能够提供高空作业和其他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5)承诺受让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向辽西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内一次性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6)承诺人承诺认可转让方所披露的《实物资产转让公告》、《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安全拆除协议》、等文件中内容。并在付清全部交易款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安全拆除协议》。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上述协议自动生效,并按照上述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承担权利义务(以上协议披露内容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同样具备法律效力,承诺人严格遵守相关约定,如有违反将按照《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相关条款处理)。 承诺人承诺在合同签订2个工作日内赴标的实地进行资产及相关技术资料的交接并签署《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并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安全拆除保证金 万元。未按《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交易价款或安全拆除保证金的,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千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超过

5 —2—

个工作日,转让方有权扣除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解除合同再次挂牌转让。

7)承诺人承诺签署《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后开始组织进行拆除施工准备,出具《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经转让方审查通过,同时须取得相关政府主管的施工许可证和备案手续,并提交相关资质文件、批准动工文件清晰影印件加盖公章,交转让方备案,然后开始正式拆除施工。承诺人承诺自接到转让方拆除通知中确定的拆除日期起拆除工期 40 天内拆除完毕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工程完结后3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申请退还安全拆除保证金,否则转让方将不予退还。转让方于收到该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退还安全拆除保证金。

8)承诺人承诺用其自身对公账户向辽西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结算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和产权交易服务费,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安全拆除保证金。针对本次转让的成交价款、交易保证金、交易服务费、安全拆除保证金,均只接受电汇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

9)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承诺人自愿由辽西产权交易中心扣除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部支付给转让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①承诺人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方时承诺人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承诺人报价低于挂牌价的; 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安全拆除协议》的;

⑤签订上述合同后承诺人未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⑥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后承诺人未按约定时限到现场与转让方进行实物交

—3—

接的;

⑦在现场实物交接过程中无上述合同中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重大情形发生,承诺人不按时交纳安全拆除保证金并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的;

⑧相关法律法规及辽西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承诺人违约的其他情况。

10)承诺人成功成为受让方后,承诺人必须自行解决标的物的拆除、搬运及垃圾清理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标的物的拆除、分类、拆解、搬运、运输及垃圾清理等)均由承诺人自行承担。拆除产生的垃圾及废弃物,承诺人应及时清运出厂区,并按转让方指定位置进行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11)设备设施拆除过程中,如发现不明的电缆、管道等,承诺人须立即停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护好现场,及时向转让方指定联系人汇报,处理或澄清后方可继续施工。

12)拆除过程中,承诺人不得损坏转让范围以外的设备、设施、建筑物、绿化区/带,若有损坏及由此给转让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必须无条件全部赔偿,转让方有权直接在承诺人交纳的安全拆除保证金中扣除。

13)未经转让方人员确认,承诺人不得将此次转让资产之外未交割的设备或资产装车及自行运出厂区。

承诺人在拆除过程中必须设立安全监督机构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拆除、装运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

14)承诺人自行提供消防器材,任何动火操作必须有动火资质的人员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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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并设专人监护,待防范措施落实后方可操作。

15)承诺人在没有交齐交易价款及未完成转让实物资产移交手续的情况下,不得对现场设备进行拆除。

16)拆除过程中,承诺人如需转让方提供施工用水、用气、用电等,应按照当地标准向转让方支付费用。

17)承诺人施工人员进出转让方生产现场,必须按照转让方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承诺人人员只能在拆除范围内施工及休息,不得随意进入转让方其它场所。

18)转让方可以对承诺人的拆除施工方案提出质疑,并有权对违章作业行为进行处罚。

19)承诺人在施工时要保证标的以外设备的安全;承诺人因施工操作不当,对标的以外的设备造成损坏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须向转让方赔偿。

20)双方在《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签字盖章后,拆除范围内设备的保卫工作应由承诺人负责。

21)承诺人在施工时应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不能对转让方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承诺人在收到转让方提出的整改要求时,应立即按要求做出整改。

以上承诺的内容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同样具备法律效力,我方承诺严格遵守相关约定,如有违反将按照《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相关条款处理。 (以下无正文,下为签字盖章页)

—5—

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6—

第12篇:股权转让协议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

资产转让协议

本《资产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当事人于2018年 月 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签署:

转让方: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哈尔滨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滇池街7号 法定代表人:杨凤明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系 资产的产权所有人。

2、乙方

,注册资本

万人民币,社会信用代码 。

3、甲方拟转让其所持 资产,乙方拟受让甲方所转让的上述资产。资产明细见 字号评估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资产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转让标的

1、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 资产;本协议以下简称“标的资产”。

2、标的资产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限制,亦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

二、标的资产

1、标的资产系

2、经 评估事务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评报字【 】第 号),截至 年 月 日,目标资产评估值为 万元。

3、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根据标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挂

1 牌公告中公示的交易条件、以及乙方对标的资产权益、或然风险等的充分了解和独立判断并以此为基础,甲乙双方达成本协议各项条款。

三、转让方式

1、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就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已经于 年 月 日在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

2、标的资产挂牌期间,乙方向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提交报名资料且如期缴纳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整。

四、转让价款及其支付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根据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结果,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款为人民 万元整(RMB 万元)。

2、乙方保证已将保证金及价款全额支付到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3、乙方无条件同意,本协议签订后的2个工作日后由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将乙方已经支付的保证金及/或转让价款全部划转予甲方。

五、标的资产的移交

本协议签订后90个工作日内移交资产。

六、职工安置方案

标的资产转让不涉及向国有身份职工进行安置和补偿。

七、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标的资产转让不涉及债权、债务问题。

八、税费承担

1、鉴于标的资产转让系在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采取公开挂牌程序并依规以__________协议方式成交,故按照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价行[2016]178号文件规定向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缴纳的交易服务费,由乙方全部承担。包括应有甲方承担的交易服务费。

2、基于标的资产转让发生的各项税费,由乙方承担。

九、声明和保证

1、甲方对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享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权,为签订本协议之目的向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和准确的,亦不存在针对标的资产的任何诉讼、仲裁或争议等。

2、甲方转让标的资产的决定已经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批准并已生效,该决定不存在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3、乙方有资格受让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并依本协议约定履行自身义务。

4、乙方签订本协议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

2 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乙方为签订本协议之目的向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和准确的。

5、甲乙双方均承诺遵守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信守各自在标的资产交易文件中的承诺及标的资产的交易条件。

十、违约条款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及其声明、保证和承诺的,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本协议转让标的转让价款总额10%的违约责任,守约方并有权解除本协议。

十一、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免除不履行协议一方的违约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立即以快捷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交当地公证机关的证明文件。各方应及时协商善后处理事宜。 十

二、通知

根据本协议规定所发出的任何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应以中文作成书面文件,以传真或各方确认的其他方式送达,按照本条所列各方通讯地址或号码送达至被通知人。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哈尔滨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滇池街7号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150078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联系人:

十三、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凡因执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十四、标题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便利参考而设,不限制或影响任何条款规定的内容。

十四

五、生效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贰份,一份交由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

(以下无正文)

转让方(甲方):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受让方(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4

第13篇:资产转让协议书乐山产权交易中心

项目:重庆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乐山耐火材料厂部分国有房产

签署日期:签署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乐山市

易 合 同

年 月 日

转让方:重庆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乐山耐火材料厂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乐山市沙湾区茶溪路3号 负责人:李兴 联系电话:

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鉴于:

1、经重庆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批准,甲方依法委托乐山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产权中心”)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对甲方有权处置的沙湾区 (以下简称“标的”)进行公开拍卖;

2、乙方在乐山产权中心于2017年2月 日举行的 交易会成功取得本合同所述标的,成为该标的买受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公平自愿的原则下达成一致,就 拍卖事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拍卖标的名称和范围

本次拍卖标的为 房产,位于 ,证载面积平方米,房产证号 ,土地证号 。

2 本次拍卖标的中涉及的房屋、土地的面积以主管部门测绘或认定的为准,公告和乐产交(联拍)须字[2017]09号《交易须知》载明的面积仅为参考,面积的差异不影响标的成交价和成交价款的支付。

第二条 拍卖成交价款

上述资产的拍卖成交价款为 万元。

第三条 成交价款的支付

1、乙方应于 2017年 月 日 16时 前将拍卖成交价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部付至乐山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产权交易结算账户后,由产权中心按要求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

2、成交后,若乙方拒付成交价款或不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竞买保证金转作成交价款的部分将不予退还,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四条 标的移交及过户

1、乙方在签署《交易合同》并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后3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与乙方直接办理相关的实物、权证等移交手续,标的移交完毕之日起的资产毁损、灭失等风险和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2、甲、乙双方在移交过程中应友好互助,为彼此提供方便,不应设置任何障碍;

3、标的移交方案为:清单、期限、风险转移,逾期未移交违约责任等。

4、标的移交完毕后,乙方自行负责办理标的过户手续,甲方予以协助。过户时间以有权部门办理完毕为准。因乙方怠于办理有关手续或没有缴纳相关税费等原因,导致无法完成过户的,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5、标的移交前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结清后移交乙方,涉及水、电气、光纤、电话等需要分户、过户或新装的,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予以协助,涉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标的移交前产生的水电费用由甲方负责结清后移交乙方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及特别约定

1、甲方保证对本次拍卖标的具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已按规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

2、甲方承诺本次拍卖标的不涉及质押、抵押设定或有其他第三方权利人使处分权受到限制;不存在借用、在途等情况及有关通知等义务履行;不涉及债权债务纠纷使标的处分存在移交或所有权转移风险;不涉及针对甲方或标的诉讼、未执行(履行)生效判决、裁定

3、甲方承诺提供与本次拍卖标的过户所需的有关权证资料,并按本合同的规定完成实物交付;

4、乙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期按时支付标的拍卖成交价款,完成过户手续办理。

第六条 税费的承担

本次拍卖标的所涉及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未明确规定的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风险转移

1、标的移交前因不可抗力因素、权威部门鉴定标的自身出现安全隐患且无法消除等原因,造成标的损毁、灭失及不能移交,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合同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该拍卖标的的财产责任风险在实物交付完成后即时随之转移,由乙方完全承担。

4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本次拍卖为按标的现状拍卖,甲方对标的情况及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后不得以标的品质、数量存在的差异或其他瑕疵或有重大误解等提出任何异议或反悔,否则将视作乙方违约,已交纳的成交价款不予退还并应按标的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

2、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成交价款,甲方有权将拍卖标的收回后另行处置,已交纳的成交价款不予退还。本次交易中甲、乙双方所承担的交易服务费和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

3、若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完成标的过户,已交纳的成交价款甲方不予退还。

4、若标的再次拍卖价格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拍卖价格,所产生的差额由乙方承担。乙方拒不承担的,甲方有权通过司法程序提起诉讼。

5、甲方不能按期移交标的实物和有关权证资料,则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

6、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甲、乙双方 互不构成违约。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进行解释。

2、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合

5 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涉及纠纷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一条 其它

1、本合同签署后即生效,未尽事宜以补充合同完善,不影响本合同效力,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效力。

2、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当然组成部分,合同中所涉及币种为“人民币”,所使用时间概念“日”,除特别指明为“工作日”外,其余均指“日历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电 话:

乙 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电 话:

2017年 月 日

附件:

1、本次拍卖资产清单

第14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一、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引发的问题

产权问题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问题,新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经历了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及进一步稳定与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等前后半个多世纪的历史变迁,时至今日,农村土地产权模糊状态还没有根本转变过来。国家赋予的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或曰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权,或曰法律规定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转让、抵押、继承等权利屡遭侵害,究其原因就是农村土地产权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表现为所有权主体虚置,使用权缺乏自主性、稳定性,收益权被分割,缺乏独享性,转让权不自由,并由此引发了困扰“三农”的诸多问题。

(一)农民产权主体被虚置,农民的土地收益权没有被充分尊重

有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集体”是哪一级,法律规定得较为含糊。如《宪法》笼统界定为集体所有;《民法通则》中界定为乡(镇)、村两级;而《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界定为乡(镇)、村或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实际七由于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复存在,农村县、乡(镇)、村的基层政权组织成了事实上的土地产权所有者。所有权主体虚置,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被层层分解,国家作为超经济主体对土地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控制、处置农村土地,如国家或公共权力机关随意征用或过度使用土地,资本大力圈占土地。代表集体行使土地实际所有权的基层政府主管部门及领导也时常侵占农民的利益。农民仅凭使用权很难有话语权,土地收益几乎被各利益部门掠去,农民所获补偿甚微。有资料显示,地方政府大约在土地用途转变增值的权益分配中得60%至70%,村集体的25%-305,农民自身只得5%-10%。

(二)农村土地流转受限,土地市场被割裂、扭曲。

国家以垄断身份处置农村土地,规定农村土地不准买卖,土地的唯一买者只有国家,农村土地市场的微观主体难以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统一的农村土地市场无法形成。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不确定,其所有权被分割,为众多的行政村或村民小组所掌握,造成行政村(或村小组、社区、城乡)之间的壁垒,土地产权市场被割裂、扭曲。与实际市场行为相背离,使二元经济结构难以打破。而真正的所有权主体(农民)又缺位,被剥夺以土地要素进入市场交易的权利,不可能很好地履行土地流转和土地市场运作的权力,仅有土地使用权(以契约方式订立的土地承包权,其内容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土地的流转受到极大限制,因而造成农村土地资源浪费或低效配置。

(三)土地承包权内在的不稳定性在于土地产权的集体所有制,限制土地规模经营的根源在于土地产权的转让和交易制度

集体产权所隐含的产权模糊和集体成员权利和责任的平分机制造成了地权分散化和经营的细碎化趋势不断加剧。严重制约了现代农业的发展。集体土地不能在不同集体间方便的转移,农民土地承包转让权不能超过承包期,本集体外的成员不能直接承包机体内的土地,限制了人们对土地的长期投资,特别限制了城市资本向农村的转移,也限制了土地的规模经营。

二、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方向的考辨

针对上述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学术界提出了大致五种改革思路和主张:(1)土地国有制;(2)土地集体所有制,包括按份共有制、股份合作制、强化承包权或承包权永久化、集体所有制下的自由式;(3)土地私有制,包括土地私有、自耕农所有制、有限私有制、农村土地家庭财产权或土地家庭所有制;(4)两级或复合土地产权制,包括国有与集体所有制、集体与私人所有制、国家与个人所有制;(5)多级土地所有制。以上研究各有侧重,论述也似乎各有其理,但从解决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存的问题考虑,本文认为,必须明

确两个层次的问题。

(一)第一个层次

必须弄清以下两个问题:

(1)农村土地产权到底归谁合理?从产权经济理论看,产权是一组权利,由法律明确界定,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不同的产权安排会有不同的经济效率,而私有产权的效率是最高的,只要产权明确界定为私有,无论采取哪一种合约,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都会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同样,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回归农民,使农民能够成为真正完整独立的经济主体,在法律的保护下自主决策、权衡利弊,放心大胆地行使土地财产的“三权”(使用权、收入的独享权和转让权),符合经济学的基本规律。从现实看,1979年以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有自主支配土地的权力,但仅有使用权的土地在其绩效最大限度发挥之后,随着社会转型、断裂与分化,原订的制度效应逐渐弱化,“三农”问题日益突显。政府虽意识到了产权问题,却只在使用权上做文章,土地承包期一再延长,到目前承诺永久不变,其本意也是土地回归农民,然而没有最终所有权的实现,结果必然是农民的土地被大量侵吞、占有和流失,农民的利益屡遭侵害。所以,实现土地产权制度的根本性变革就是土地回归农民。

(2)产权归属清晰能否有效解决存在的问题?许多人认为,产权回归农民不可能解决因产权模糊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几乎所有坚持产权私有化的学者甚至包括反对者们都认可的一个公理性假设条件是:产权明晰会导致市场交易成本降低,交易效率提高,从而提高整个市场效率,这个前提基本被大家认可。我们不否认产权回归会产生问题,但相比土地国有或集体所有,产权回归农民至少有以下好处:其一,提高农业效率。上地产权私有是土地市场化的基础,能使土地和农村劳动力流动起来,不但有利于交易费用的降低和效率的提高,而且有利于城乡二元体制的破解、生态环境的改善和可持续发展的实现;其二,减少政府干预。土地产权回归能增强农民与政府博弈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集体以公共利益名义侵害农民土地,如“在转让过程中拥有地权的农民至少还有点发言权,是交易的主体方,在许多情况下农民的所得不至于像现在这样少”;其三,保障农民利益。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如果把土地私有了,村民会自发维护自己的权益,土地不会被轻易出卖;土地补偿费会给每一户村民,乡村官员失去了一大人块腐败的机会,这对于村民权益,对于廉政建设都足有好处的”。

(二)第二个层次

如果农村土地产权农民所有是一种理性回归,那么必然要理清学术界争论最为激烈的几个问题:

(1)产权回归是否会造成土地兼并,出现社会危机?许多人认为,农民一量有了私有权就会失去土地,就会发生土地兼并,出现社会危机。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如果国家允许土地私有化,必然会带来频繁的土地兼并,很多干部会成为大地主,很多农民会因天灾人祸而失去土地,成为佃民;土地的自由买卖将彻底完成国际资本与新兴资本对土地的占有和瓜分,形成金融资本兼并士地。事实上农村土地私有化小会出现土地兼并和大量无地农民,“土地兼并主要由于政治势力的介入,例如封赐、圈地、投献豪门等。若非政治势力介入,土地私有制也不会导致土地高度兼并和社会*”;旧中国的农村上地私有制所出现的‘土地集中兼并’或‘农民两极分化’的现象,根源不在于土地买卖与产权流转,而是政治强权造成的”。农民也是理性经济人,出卖土地是非常谨慎的,如果“农民卖地完全是自愿的选择,就像城市居民不会为了变现把私有住房卖掉向露宿街头一样”,各国经验证明,在民主与法治条件下,可以防止土地恶性兼并现象发生,“土地的适度集中,小仅不会导致社会冲突,反而是社会进步的重要表现”。

(2)产权回归是否会导致农民失去保障?许多学者认为,农村土地私有化后农民将失去

社会保障。其理由是,中国农村不具备土地私有化的基本条件,基国国情决定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也是农民的就业保障和绝人多数农民的谋生手段;如今农民已基本解决温饱问题,土地作为生存保障也只有在贫困地区或西部地区,对绝人多数地区的农民而言已不把土地作为生活保障,农业通常是弱质产业,许多地方种地反而亏本,农民收入主要来自第

二、三产业,农民看病、孩子上学等主要依靠打工收入。

对于学术界支持土地私有化的学者所提出的。土地产权私有将导致土地规模效益的观点,有很多学者提出质疑,例如,裴小林在其一个研究中引入了“土地产出率极限法则”来重新构建马尔萨斯模型,在他的分析中,证明是土地生产率极限和土地面积的极限性这两个自然法则导致制度产权理论在解释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和土地问题时失灵。并用此模型结合新古典分析,断言了土地私有化会使中国的粮食亩产和总产量水平下降,从而影响到中国的粮食安全。在这一点上有待进一步探讨。

通过分析,各种改革思路和主张孰优孰劣,不言而明。纯粹的农村土地国有或集体所有已经被证明足发展的死胡同;纯粹的私有化在中国又不具有现实性,强烈的路径依赖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国有或集体主导下的实现形式难以根本突破公有制的局限性;相比之下强化农民私权的两极或多极所有制不是最好的方案,但应是最优的方案,应成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

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方向探究

本文主张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多元化改革,其一,国家土地的终极所有权,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其二,强调农民土地实际所有权即农村土地私有,这是改革的核心部分,也是最具有实质意义的改革;其三,农村公共领地的集体所有权(主要包括公共的水塘、水库、山地、森林、墓地、祠堂、试验田等),这是出于对改革的路径依赖、村庄公共治理、基层公共服务的考虑。实施农村土地产权多元化改革的具体建议如下:

(一)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并赋予产权主体相应的权能。

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主体并确定产权主体对土地的权利、义务、利益和责任的限度,使产权主体行使相应的权力,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1)国家土地终极所有者的权能。国家拥有土地的宏观调控权,通过决策、计划、指导、协调、审批、监控来规范农村土地的基本用途、土地流转及征地行为,特别对地方政府的土地决策及执行活动予以监督、规划、约束,即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保障农民土地私权的享有。(2)集体(乡、镇、村或村小组)必须退出对土地的自己支配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对自己产权领域的职责,对农村的土地由过去的产权土体和直接参与者转变为农民权力行使的维护者、监管者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3)农民个人或家庭对自己的土地拥有绝对所有权。国家要明确农民土地私权的范围、国家公共利益的边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让农户享有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继承权、收益权、流转权,即包括所有权在内的所有权能,使农民拥有独立的经济主体地位和权利。

(二)转变政府职能与干部政绩观,进行土地管理体制改革。

约束地方政府的行为,改变农民绝对弱势地位,必须在明确农村土地产权的基础上进行土地管理体制改革,把土地资源市场化作为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实施中央到地方垂直管理,国家对土地履行规划、管理、调控和监督职责;转变地方政府职能,使地方政府从上地交易中退出,把精力主要放在上地规划的制定和执行上,充当纯粹的服务者、监管者和仲裁者;创新政府官员的考评机制,转变政府政绩观。只有这样,政府职能才不至于缺位、越位、错位,才能有效摆正领导干部的政绩观,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三)加强和完善土地立法,使法律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相协调。

中国拥有最严格的立法,但土地违法却令人触目惊心。其原要在于,只有严格的土地审批法,却没有约束政府行为失范的法;只有保护公共利益如何实现的法,却没有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法;现有的土地立法足粗线条的,弹性大,没有更为细致和专门的立法,而且已有的立法存在相冲突的地方,对土地关系的处理方面主要依靠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的政策来调整,而不足靠具体的法律来严格规范、界定、保护农民的土地权利。所以,一要通过立法来确定各产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规范其土地使用、流转和补偿等行为,依靠法律规范、界定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的权限、义务及行政行为。二要完善现有农村土地法律法规。如解决《农村土地承包法》表述过于宽泛、缺乏实施条例的问题,统一《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解决中国征地制度中存在的“二律背反”现象;优化土地征用的审批程序;制定土地抵押贷款的法律等。三要进行司法制度改革,为农民提供法律服务。当农民土地权益遭受侵害时,要有能为农民提供救济的制度与机制,如法院不受地方政府控制,拥有独立审判权,能相对公平地裁判农民与地方政府间的土地纠纷。

(四)建立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相配套的其他制度或机制。

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效益,还必须考虑其他约束条件:第一,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以防止短期内出现“大土地所有制”,即所谓的“土地兼并”,或防止农民因天灾病祸出卖土地,出现“贫民窟”;第二,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户籍制度,让所谓“盲流”的农民工真正城市化并成为“稳定流”;第三,建立真正的村民自治,让农民成为发展主体,改变过去垄断农民话语权和代民作主的行为,让农民组织成为农民的代言人,以增强农民集体或农民合作组织与政府谈判的能力,使土地产权改革与国家治理、乡村民主自治糅合起来;第四,完善市场机制,确保农民能自由地在市场上支配土地,进行合法的土地交易和买卖,并适时推进土地证券化和建立土地银行的改革。

第15篇:农村产权改革

对湖北农村产权抵押担保改革实践的看法

一直以来,农村产权要素处于“沉睡”状态,失去了其应有的资产属性和资本属性,抑制了农村产权要素的融资功能,降低了农村经济的发展速度。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扩大农村有效抵押物的决定,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明确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的决定。湖北作为农村产权抵押改革试点省份,在武汉、荆门、天门、鄂州等地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农村产权抵押改革实践,截至 2013 年底,全省 2.607 万个建制村基本完成集体“三资”清理、登记、归档,全省已建立县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 51 家,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 916 家,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的成立更是大大推动了我省产权抵押改革的步伐。目前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一些困难,需要拿出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

一、推进农村产权抵押担保改革过程中的面临的困难

(一)法律实施难

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在各地的实践中已取得了一些突破,但仍存在一些法律障碍。《担保法》明确规定了经发包人同意,四类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与其上的厂房等建筑物可以一并抵押,而其余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均不得抵押。此外,有些法规也与改革实践产生冲突,如《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改革赋予了农民突破法律的机会,但并不代表法院一定会接受这种突破。在对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的法律禁令依然有效的情况下,抵押合同纠纷一旦诉至法院,法官面对法律与政策的冲突又当如何判断?

(二)抵押品价值评估难

一方面,缺少专门为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服务的产权价值评估机构。抵押物评估是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中重要的一环。评估过高,势必损害银行作为抵押权利人的利益;评估过低,又会损害贷款的农村经营主体作为权利所有人的利益。实践上,抵押物价格由政府制定或者农户和涉农企业与放贷金融机构协商决定,由于农户和涉农企业是借贷者,处于弱势地位,这就会产生人为压低抵押物价值的情况,导致抵押物价格非市场化,势必影响农户和涉农企业进行产权抵押的积极性,影响产权改革创新的效果。另一方面,农村产权客观上存在缺乏有效的市场价格做参照的困难,带来农村产权评估失准风险。现行城乡产权制度的二元性,造成城乡产权构成两种不同的权利体系,由于农村产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评估工作难以把握,难以做到客观公允。如对于土地经营权的评估,要包括地面附着的建筑物、农业设施、种植的农作物、土地经营权等的综合估价。再如,水域养殖权如何评估在水面以下的看不见摸不着的水产品这也是一大难题。

(三)不良债务处置难

一是抵押物权利再次流转困难。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发放后,一旦发生不良,银行须将产权进行再次流转变现。以武汉农交所为例,武汉市农交所在办理抵押贷款鉴证时虽然在产权证上明确可以进行再次流转,但是也写明再次流转时必须经过乡镇、村委会、村民的同意,银行很难实现债权。二是变更登记和再次流转的交易成本高。以林权为例, 需要支付的费用包括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林权勘测费、森林资源评估费、林业产权交易费等等。三是在产权市场规模小变现难。

目前农村产权抵押中最令人头疼的是房屋抵押融资。农民以自己的农村房屋抵押融资,一旦到期无法清偿债务,抵押权人通过出售抵押的房屋收回贷款,农民就会无家可归。无家可归的农民怎么办?成都市文件要求,必须确保借款农民失去抵押房屋后依然有适当的居住场所。什么叫“适当的居住场所”,文件并未做更详细的规定和解释,使得该规定的可操作空间过大,实施效果难以确定。

(四)各方利益平衡难

理论上,改革要求政府既要考虑到抵押人权利的保护,同时又要照顾到抵押权的的利益保障,但实践上很难做到一碗水端平。因为交易成本高,金融机构普遍缺乏办理农村产权抵押担保的积极性。首先是信息不对称增加了信息费用。大部分金融机构在农村市场业务拓展不足,对农村市场了解不够,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又相对滞后,农村各类法人客户和农民的信用档案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造成了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将增加额外的信息收集费用,以排除劣质贷款申请人。其次复杂的操作程序增加了签约成本。农村土地、房屋不能直接抵押,需要第三方担保公司或交易平台提供担保,甚至还需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批准,过长的操作链条和过多的审批环节增加了产权抵押融资的签约成本。政府急切地需要金融机构的配合,以完成改革任务,所以难免在改革实践中偏向抵押权人这一方。如,成都市就将“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作为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探索的基本原则,强调对作为抵押权人的金融机构的权益保障。比如在设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时,规定由市(区)县政府按一定比例出资设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用于收购抵押资产。由于有政策性的风险基金为金融机构分担风险,金融机构抵押物变现无忧,一方面使得金融机构缺乏评估抵押物风险的动机,为以后抵押物处置埋下隐患;另一方面,加重了政府负担,不利于改革的持续发展。

(五)部门协调难 农村产权抵押担保改革需要各部门能力合作,加强协调。例如林权抵押贷款时,贷款银行就需要同林业部门加强协调。但实践中,虽然贷款银行同林业部门签订了监管合作协议书,明确了定期会商、定期交流、定期核对林权等制度,但得到落实的很少,有的林业部门甚至对已抵押期的林业资源发放砍伐证书,导致贷款抵押物灭失。同时,抵押担保改革还需贷款银行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可实践中这种沟通协调往往不到位。如有些抵押的土地经营权在银行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流转,导致银行债务悬空。

(六)政府介入的力度把握难

农村产权抵押担保改革需要政府的介入和推动,但也需要政府拿捏好介入的力度。近年来,各地方政府进行的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探索,都呈现出以政府主导为主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特征,缺少市场机制的协同。政府出资为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提供担保,固然可以降低农户融资成本,缓解农户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与增加信贷供给;但也可能使农户和金融机构有关农村产权抵押的收益和风险决策的关注点由市场转向政府。对政府的过分依赖一旦形成习惯将很难再消除。政府的促进措施可以为改革“保驾”一时,却不能“护航”一世。把握好政府资金介入的时间和保障力度是一个难点。

(七)农村金融生态建设难

在农村产权抵押担保改革试验中,农民信用观念不强的现象普遍存在,农民对自身信用重视程度差,直接导致金融机构缺乏参与改革的积极性,最终导致改革流产,因此需要加强农村金融生态建设。但农村金融生态建设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长时期扎实的基础工作,需要法制建设的同步发展,需要农村居民具有正确的价值评判标准,也需要政府良好信用的表率作用,而这些需要时间和努力。

二、缓解困难的举措

(一)修订法律,弥合冲突

修改和完善《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统一各法律法规中对农村产权抵押流转的规范口径,明确允许包括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权在内的各类农村产权进行抵押;同时建立健全国家和地方有关农村土地、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使对农村产权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确权颁证,奠定基础

农村产权抵押担保改革中,确权是最基础的一环,也是最为关键的一环,确权的目的,是把“沉睡”的资产唤醒,使它们真正资产化、资本化和流动化。在这方面,我省可以借鉴山东莱芜的经验,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用途和不损害农民权益的前提下,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资产“两股两建”改革。“两股”,一是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即对有条件的村集体资产或经营性资产,根据人口、农龄等设置股权,进行股份制改造,实现集体资产股份化;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即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实现承包经营权价值化、数量化和有偿化,可以作为资本入股、入社、流转、继承和转让。“两建”,一是建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二是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和城乡建设用地指标流转制度。

(三)搭建平台,规范交易

一是建立和完善专门、统一的农村产权评估登记系统,制定可操作性强的资产评估规范和标准,推动农村资产的登记、评估、交易、抵押等市场中介机构发展,构建农村产权的管理和流转平台。组建或引进专业评估机构,充分发挥金融中介机构作用。根据农村“三权”抵押物的不同的地理位置和环境条件,给予不同的指导性评估价格。二是加强对当前农村产权中介市场的监督管理,提高机构资质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规范评估行为,增强公信力和认可度。加快农村产权流转市场建设,推动农村经济的商品化、市场化,培育适应农村担保资产流转变现的二级市场,消除农村金融开展担保业务顾虑。三是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建设。建立有关土地流转的服务机构及仲裁机制,及时发布土地流转的相关信息,协调、仲裁因土地流转引起的争议,客观公正地维护土地所有者、承包者、经营者、银行等多方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以利益为纽带,以推动改革顺利开展为目的,加强各部门间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建立各部门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以求同存异、合作共嬴的谋略,协调各部门行动,形成一股合力,推动改革的顺利进行。

(五)市场主导,政府搭桥

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探索的政府主导模式是利益失衡的直接原因。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制度改革事关统筹城乡发展全局,根本目的是促进农村资产资本化和农村经济市场化。政府在推动这场改革的过程中应坚持改革的市场化取向,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归属明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以及规范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政府在改革初期就不能以改革主导者自居,否则很容易形成政府改革的路径依赖,最后不能全身而退。一开始,政府就应让市场起主导作用,政府的作用在于牵线搭桥,创造好的环境等方面,真正让市场起决定性作用。

(六)信用建设,从我做起

农村金融生态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工程建设,需要从每个人、每户、每个村级做起,不能仅是停留在口号宣传上,应从实际行动做起,做好最基础的信用登记、信用评级等征信工作,目前应切实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好信用的政府是农村信用的根本,政府应在其中起到表率作用;二是加强法制建设,建设失信的惩戒机制;三是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提高信用透明度;四是建设守信激励机制。

(七)完善配套,统筹改革

农村产权抵押担保改革不能单兵推进,否则很可能因其他条件的不成熟或者欠缺,导致改革的失败,因此需要推进相关配套改革,包括: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农村公共住房制度、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基层治理结构建设、有效发挥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作用等。

第16篇:邢台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资产转让合同

邢台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资产转让合同

编号: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年___月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

邢台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制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的规定,本合同当事人遵循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二、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次转让为甲方将所属的_________进行转让,该标的账面价值_____元,评估价值_________元,该标的转让行为已经_____同意。

三、标的转让及价款支付情况

甲方通过邢台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公开征集受让方后,以___方式将标的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元,双方约定在_________内,乙方(①一次、②分期)通过邢台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的_________账号将合同价款付清。

采用分期付款的,乙方以_________为保证条件,分_________次,分别在_________付清。

四、资产交割

乙方通过邢台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的指定账号支付合同价款或者首付款后,甲乙双方_________(

1、按付款比例;

2、一次性)进行资产交割,甲方将编制好的《资产转让交割单》提交给乙方,由乙方凭此清单逐项核对与验收,核对无误、验收完毕后,由甲、乙双方及其经办人员在该清单上盖章、签字方视为交割完成。

五、税费负担

经甲、乙双方约定,本次转让所涉及的税费按如下方式处理:

六、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合同的约定双方选择

_________(①依法向_________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②依法向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在报名受让时,通过邢台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交付保证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合同履行后,乙方交付的保证金退还给乙方或抵作价款。当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则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若甲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乙方交付保证金数额的赔偿;若甲、乙双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保证金扣除乙方相应费用后返还给乙方。

2.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本合同标的的价款,或者甲方未能按期交割本合同标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部分金额的____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偿付另一方所受损失的差额部分。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1.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了变更或解除协议,而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条款不能履行的。

3.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予以认同的。

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必须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并报产权交易机构备案后生效。

九、权证变更

甲、乙双方在交割完成后,由_________负责,于_________日内办妥权证变更事项。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十

一、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邢台市产权交易市场凭本合同及《资产转让交割单》出具产权成交确认书。

十二、其他

本合同共五页,附件_________件(共____页)。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产权交易机构备存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17篇:报废资产转让合同衢州产权交易中心

报废资产拆除及转让合同(样本)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浙江汇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3853512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通过衢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公开挂牌竞价的交易程序,甲方拥有的衢州市经济开发区乐园路378号(原浙江电瓷厂)内拟拆除房产及报废报损设备一批(详见清单),2018年1月5日下午2时整在衢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电子竞价平台上进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网络电子竞价,由乙方成交取得受让权,内容如下:

一、转让标的:衢州市经济开发区乐园路378号(原浙江电瓷厂)内拟拆除房产及报废报损设备一批(详见清单),有偿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上述标的转让价为人民币(大写)佰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成交之日起三日内(即2018年1月9日前)乙方一次性付给浙江汇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三、乙方付清价款后,甲方将标的移交给乙方。移交时按标的现状移交(报废资产中有部分配件缺失,移交时不能保证质量完整),移交时设备新或旧不影响成交价格、数量少量(总数5%以内)多或少不影响成交价格。报废资产有配件部分缺失,移交时不能保证质量完整。

四、标的移交后由乙方自行提货。标的移交及提货在浙江电瓷厂(衢州市经济开发区乐园378号)内。乙方须在2018年1月11日前进场开始拆除房产、房产内附属构建物和设备及经现场确认要拆除的全部构建物、设备,且须承诺在2018年2月5日前完成所有拆除工作并在平整土地后清场退出。标的移交后的拆除、装卸、清运及平整由乙方自行负责,由此产生的拆卸费、运费、平整费、人工费用等与此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所供货物售后的其他一切事宜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特别约定:除拆除清单范围内,浙江电瓷厂(衢州市经济开发区乐园路378号)虽不在评估清单范围内但经现场确认仍要拆除的全部构建物、设备、厂房内的产成品、半成品、原辅材料等也应需在2018年2月5日前全部拆除。上述应拆房产、设备、物资等在拆除、搬运时的安全生产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违约责任。乙方报名时交纳的报名履约保证金,自成交之时起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待乙方于2018年2月5日前完成所有拆除工作并在平整土地后清场退出后由甲方免息退还。如乙方未按规定时间付清转让款,甲方有权没收全额合同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可另行组织第三方继续本次报废资产拆除及转让相关事项。如乙方未能在2018年2月5日前完成所有拆除工作并在平整土地后清场退出的,每逾期一日按成交价的5%计算缴纳违约金,逾期达五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有权向乙方另行主张。

七、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抄衢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2018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年1月

日成交确认书 (样本) 根据衢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9日在衢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网上刊登的《(原浙江电瓷厂)拟拆除的房产及部分报废报损机器设备一批(详见清单)公开挂牌转让公告》,竞价方***参与了本次报废资产转让挂牌竞价的各项活动,并于2018年1月5日,在衢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电子竞价平台对该标的进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价,最终竞价方以最高报价(大写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竞得衢州市经济开发区乐园路378号(原浙江电瓷厂)内的拟拆除的房产及部分报废报损机器设备一批(详见清单),竞价方同意按本次《公告》和《挂牌竞价规则》的各项要求,严格遵守、认真履行,这一报价和承诺符合本次竞价的条件,合法成交,双方予以确认。

竞价方在本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即2018年1月9日前),向浙江汇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付清转让价**元整,并向衢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支付交易手续费**元整。标的移交后的拆除、装卸、清运及平整由受让人自行负责,由此产生的拆卸费、运费、平整费、人工费用等与此有关的费用均由受让人自行承担。出让人对所供货物售后的其他一切事宜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竞价方(受让人)不能按时交清上述款项,属违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衢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权没收报名保证金,另行转让。

本成交确认书经双方代表签字生效。

出让方: 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中介代理方:

衢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8年1月5日

第18篇: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增资挂牌交易业务流程

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增资挂牌交易业务流程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量引入投资者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等相关法规、规则规定,制定本业务流程。

第二条 本业务流程所称增资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吸收社会资本增资扩股,增量引入投资者的行为。

第三条 增资挂牌由标的企业原出资人在产权交易市场发布增资挂牌公告,公开征集并择优选择投资者。

第四条 原出资人增资挂牌应填写《增资挂牌申请书》,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原出资人及标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增资方案;

3、原出资人、标的企业的内部决策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文件;

4、标的企业的评估报告及核准或备案情况,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

5、投资者应满足的条件;

6、其他需要递交的材料。

原出资人对《增资挂牌申请书》的填报内容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 标的企业原出资人为多个的,增资挂牌可委托一个出资人办理,也可以由标的企业作为申请增资挂牌的受托人。

第六条 中心收到增资挂牌交易申请后,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意见。中心同意受理的,与原出资人签订《增资进场交易协议书》。

第七条 中心在完成材料审核后,将增资挂牌公告信息在中心网站公开发布。增资挂牌公告内容由原出资人与中心商定,公开发布前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增资挂牌公告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

(1)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2)增资方案基本内容;

(3)增资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4)标的企业审计、评估结果及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5)投资方应当满足的条件;

(6)管理层拟参与增资情况;

(7)其它需披露的事项。

第九条 增资挂牌公告期限由原出资人和中心协商确定,不少于20个工作日,一般不超过40个工作日。

第十条 在增资挂牌公告期间没有征集到意向投资方的,中心根据原出资人的申请,予以撤牌或延长挂牌,延长挂牌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增资挂牌公告期间标的企业资产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可能对资产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原出资人应及时通知中心中止交易。

原出资人补充披露相关内容后恢复交易,按原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挂牌公告期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 增资挂牌公告期间未征集到意向投资方,原出资人需变更挂牌条件的,应当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审核同意的,可以再次挂牌。

第十三条 意向投资方拟参与标的企业增资的,应填写《投资意向申请书》,并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1、意向投资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近期财务报表、支付能力证明;

3、意向投资方满足投资者条件的证明材料;

4、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意向投资方对《投资意向申请书》的填写内容及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意向投资方申请参与增资的,应与中心签订《增资进场交易协议书》,并在增资挂牌公告期满2个工作日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一般按增资额3%的比例向中心交纳。

第十五条 增资挂牌公告期满后,中心按照增资挂牌公告发布的投资者条件,对意向投资方材料进行审核并办理登记。

第十六条 增资挂牌公告期满3个工作日内,中心将增资挂牌公告结果通知原出资人。

第十七条 经公开征集,有2家以上意向投资方的,由中心采取拍卖、招投标或竞价等方式择优选择投资方。

第十八条 确定投资方后,原出资人与投资方在中心组织下签订《增资协议书》,并按《增资协议书》约定将增资款汇入中心结算专用账户。

第十九条 增资交易费用按照山东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7〕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中心审查完毕后向原出资人和投资方出具增量产权交易凭证。

第二十一条 原出资人凭《增量产权交易凭证》、《增资协议书》等文件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增资批准手续。增资获批准后2个工作日内,中心根据原出资人和投资方通知将增资款划转至标的企业的验资账户。

第二十二条 本业务流程未规定的事项,适用《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业务流程由山东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19篇: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股权托管业务规则

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股权托管业务规则(试行)

2006年8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产交中心)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省工商局核准、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为企业股权托管、转让提供服务平台的交易机构。

第二条 为加强企业股权规范管理,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股权有序流转,根据证监会[2001]5号文、新《公司法》139条、省政府及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省产交中心特制定股权托管业务规则。

第三条 股权登记托管是指省产交中心作为具有普遍社会公信力的独立主体,经安徽省政府批准,接受非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委托,依法从事股权登记和股份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 省产交中心开办的股权托管业务范围主要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办理股权托管的其他股权,具体包括国家股、法人股、自然人股、工会及职工持股会持股。

第五条 省产交中心开办的股权托管业务包括股权登记和股份管理两类业务。

(一)股权登记业务:包括股权初始登记、股权变更登记、股权注销登记、股权质押登记等。

(二)股份管理业务:包括股权证持有卡挂失、托管帐户挂失、股份查询、股东资料变更、股份证明、代理股权权益分派、股权管理信息披露等。

第六条 申请股权托管的公司应认同本业务规则,并确认省产交中心托管的股东名册是公司股权状况的最直接证明。公司自备的股东名册应与省产交中心托管的股东名册一致。

第七条 在办理股权托管业务时,公司及其股东应保证所提交的全部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八条 经公司认可,省产交中心可以对外办理公司基本信息的查询业务。

第九条 申请股权托管的公司须与省产交中心签订《股权托管协议书》。

第二章 股权登记业务

第一节 股权初始登记

股权初始登记是指公司股东的股权在省产交中心的首次登记。股权初始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股东基本情况、取得股权日期、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注册号码或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号码等。

第十条 办理股权初始登记时,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应向省产交中心提出股权登记申请、签订《股权登记协议书》,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股权托管申请书》及《股权托管明细表》;

(二)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公司设立的批准文件;

(三)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关于股款交纳的验资证明;

(四)公司最近一次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经工商登记部门核准并盖章的公司章程;

(六)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八)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九)含国有股权的公司应出具国资监管机构核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十)法律意见书;

(十一)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十二)办理公司股本增、减手续的还应提供批准公司设立部门的批准股本增、减的文件;

(十三)公司最新的股权证;

(十四)省产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提交的《股权托管明细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股东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股东住址、持股数量、股权性质、所占比例。公司应对上述文件、资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股权初始登记采用电脑集中存储登记的形式办理。省产交中心在完成电脑集中存储登记后,向公司出具电脑打印的《股东登记托管名册》,并向公司的股东统一出具托管帐户和股权证持有卡。

第十三条 股东名册记载下列内容:

(一) 托管帐户;

(二) 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四)股东住址;

(五)持股数量;

(六)股权性质;

(七)托管机构盖章。

第十四条 托管帐户记载下列内容:

(一) 托管帐户号;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四)开户日期;

(五)托管机构盖章;

(六)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股权证持有卡记载下列内容:

(一)股票全称;

(二)股票简称;

(三)股东姓名或名称;

(四)托管帐户号;

(五)股份数额;

(六)股权性质;

(七)托管日期;

(八)托管机构盖章;

(九)注意事项。 第二节 股权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股权变更登记:包括交易过户登记和非交易过户登记。

交易过户登记业务:包括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股权臵换变更登记、股权增、减变更登记和债权转股权变更登记。

非交易过户登记业务:包括赠与股权变更登记、离婚分割股权变更登记、遗产继承变更登记和司法机关强制执行股权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公司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出具的《股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产权转让合同,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必须经省产交中心鉴证; (三)出让方的《股权证》或出资额证明书(以下统称股权证明); (四)含国有股权的公司应出具国资监管机构核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五)同意股权转让的有关文件; (六)授权委托书;

(七)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条 股权臵换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之间,各方股东将各自的股权基于一定的对价进行相互交换从而取得对方的股权。股权臵换变更登记按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办理。

第十九条 股权增、减变更登记是指公司基于法定事由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其股本增、减资后股权变动的登记。办理股权增、减变更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股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出具的增、减资决议或有关批准文件; (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或产权转让合同; (四)含国有股权的公司应出具国资监管机构核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五)股东名册和股权证明; (六)授权委托书;

(七)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条 债权转股权登记是基于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依法转变为对债务人的投资并增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行为而进行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债权转股权包括股权产生和债权消灭两个法律过程。债权转股权登记按股权增、减变更登记手续办理。

第二十一条 办理赠与股权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股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股权赠与协议书或有关文件; (三)赠与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赠与方的股权证明; (五)授权委托书;

(六)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办理离婚分割股权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股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离婚证书或法院相关的调解书、判决书; (三)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四)原股东的股权证明; (五)双方身份证明; (六)授权委托书;

(七)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办理遗产继承股权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股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遗产继承的证明文件; (三)被继承人的股权证明; (四)授权委托书;

(五)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办理司法机关强制执行股权变更登记时,执行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法院生效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三)执行人员的工作证; (四)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省产交中心受理股权变更登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出具《股权变更登记证明》和变更后的《股权证》。公司凭中心出具的《股权变更登记证明》到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节 股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股权注销登记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公司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的;

(二)公司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解散的;

(三)公司破产终结。

第二十七条 公司办理股权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司股权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股东大会关于股权注销的决议文本;

(三)同意公司被兼并、解散的政府批文或法院相关破产终结裁定书;

(四)全体股东的股权证持有卡原件;

(五)依法应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四节 股权质押登记

第二十八条 股权质押登记是指公司的股东按照担保法规定,将其所持有的该股权作为债权担保而在省产交中心办理质押担保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股权持有人办理股权质押业务,其出质股权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应在省产交中心办理股权托管手续。

第三十条 办理股权质押的申请人分别为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向省产交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1、出质人《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股权《质押登记声明书》;

3、借款合同;

4、股权质押合同;

5、出质人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出质的决议;

6、出质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出质人的股权托管凭证及股东帐户原件;

8、出质人出质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须有该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放弃优先认购股权的承诺书。

9、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一条 股权质押登记后,省产交中心应对设定质押的股权予以冻结,并在原股权证明上注明质押的股权数量和期限。

第三十二条 省产交中心向出质人和质权人出具股权质押登记证。

第三十三条 质押期满,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资金清偿问题上无异议的,在质押股权期满十日内,持股权质押登记证到省产交中心办理终结手续。

第三十四条 质押期满,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资金清偿问题上有异议的,质押期满十日内,双方协商,达成新的协议后,省产交中心协助双方按新协议处臵质押股权。双方协商无效时,中心根据质权人的要求,按《股权质押登记声明书》中出质人的承诺,将出质人所持股权,划转至质权人名下。

第三十五条 质权人有权处臵省产交中心划转的股权,省产交中心协助质权人办理工商股权过户手续。

第三十六条 股权质押的担保期间届满而质权人尚未实现债权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提前办理担保期间的延期手续。质权人实现债权或协商解除股权质押担保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三章 股权管理业务

第三十七条 股权证持有卡丢失后,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挂失申请表在省产交中心办理挂失冻结手续。个人股东凭省产交中心打印的冻结单,到报纸上刊登股权证持有卡遗失作废声明。声明见报后十五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股东持有关报纸到省产交中心办理帐户换号及补办股权证持有卡手续。

第三十八条 法人股东办理股权证持有卡挂失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人单位出具股权证持有卡挂失申请;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法人单位填写挂失申请表在省产交中心办理挂失冻结手续。法人单位凭中心打印的冻结单,到报纸上刊登股权证持有卡遗失作废声明。声明见报后十五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法人单位持相关报纸到省产交中心办理帐户换号及补办股权证持有卡手续。

第三十九条 托管帐户丢失后,个人股东应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挂失申请表在省产交中心办理挂失手续。如委托他人办理时,还需出具经公证授权的代理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条 法人股东办理托管帐户挂失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人单位出具托管帐户挂失申请;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一条 个人股东查询应持本人身份证、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查询申请表在本中心办理查询手续。对已死亡的投资者的家属查询该股东资料的,应当核验该股东死亡证明、托管帐户;查询人与该股东法律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如户口簿、结婚证;查询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二条 法人股东查询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人单位出具查询申请;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三条 个人股东资料变更应持本人新的身份证、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个人资料变更证明,填写股东资料变更申请表,在省产交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如委托他人办理时,还需出具经公证授权的代理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四条 法人股东办理资料变更应向省产交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人单位出具股东资料变更申请;

(二)发证机关出具的法人单位注册登记资料变更证明;

(三)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六)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五条 股份证明业务是指根据公司及其股东的请求和证明事项,并依据股份资料的真实记载,省产交中心依法为公司出具股权托管证明,为股东出具股权证持有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委托省产交中心办理股份权益分派业务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股东大会关于分红派息的决议文本;

(二)委托分派红利、红股申请书;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六)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在分红、派息前7个工作日内将权益分派方案提交给省产交中心。派息时,公司应在派息日前3个工作日内将派息款划入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四十八条 股权管理信息披露业务是指应公司或其股东请求,仅就股份管理方面的有关事项,根据股份资料的真实记载,省产交中心依法代理公司或其股东对外提供信息披露的服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在股权登记托管基础上,省产交中心可以根据公司需求依法开办新的登记品种,并制定相关业务规则。

第五十条 股权托管的收费由省产交中心与公司根据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在《股权托管协议书》中确定。

第五十一条 本业务规则由省产交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业务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20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篇1: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推进成都试验区建设,进一步完善市场化配置资源机制,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根据市县关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相关部署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和房屋产权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统筹推进三个集中,深化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切实推动农村资源向资产和资本转化,促进农民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改革城乡二元结构,缩减城乡差距,实现农民、农业增收,为统筹城乡科学发展创造条件。

二、基本原则:

(一)严格保护耕地。珍惜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确保耕地总量不减,质量不降,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

(二)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必须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制度。

(三)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与农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必须以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为前提,充分调动和保护好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依法保障农民各项权利,让农民得到更多实惠。

三、目标任务:

按照市、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统一安排部署。12月底前全面完成各乡镇改革试点的调查摸底、确权工作,使我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进入全市先进。并通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健全归属清晰、债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化农村产权制度,不断完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同时,配合县上有关部门积极搭建产权流转平台,进一步深化改革试点配套工作,将改革试点工作推向纵深发展。

四、工作内容:

一是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的清理调查并确权。二是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房屋所有权的清理、核实、并确权。三是创新耕地保护机制、落实耕地保护。四是搭建流转平台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房屋产权、林权等的流转。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一是镇政府召集全镇相关干部和村(社区)组干部,召开宣传动员会,进行业务培训、安排部署相关工作。二是村(社区)在镇干部的指导下邀请议事监事代表、党员代表、人大代表、群众代表、以及各村民小组长参加产权制度改革的宣传动员会。三是各村民小组召集村民和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召开宣传动员会。三级宣传动员明确改革的目的、意义及主要内容。要通过横幅、标语、宣传资料等形式多样的方式进行广泛宣传。特别要对外出务工的人员要去信去函告之,做到改革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做到人人知晓改革、人人参与改革,为下一步的工作营造良好气氛。并完成村组班子领导组建,各村(社区)要挑选公正、公道年富力强人员担任议事监事组、各村民小组完成工作组人员搭配。

(二)调查摸底和土地勘查

各村(社区)议事监事代表、各村民小组工作人员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对村组的边界进行勘查,完成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特别是认真完成各村组农户承包地、林地、宅基地、空闲基地以及房屋的丈量、调查。农户承包地做到边界准确,四至清晰,宅基地和空闲基地认真勘验,绘制草图,计算出面积。农户房屋要确定方向和四至。按标准计算面积。并完成相关表册填写和报送。

(三)数据录入复核及公示

各村(社区)、组对调查摸底数据进行复核后,统一报政府,政府将组织机关人员认真复核,按照县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数据录入,并建立台帐。录入完成后交村组进行审核、复核后对基础数据公示7天,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确权方案并报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审批,审批完成后下发村组并进一步公示7天并确认。

(四)确权发证

国土、农发、房管、林业部门对上报无误的数据和资料进行审核并发放相关证书。

六、组织机构:

(一)花桥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组 长:杨学强

第一副组长:张启勇

副 组 长:王凯、葛师勇、贺文良

成 员:何志伟、李菊、徐勤、吴琼英、张平安

联 络 员:张平安 (联系县指导联络组,指导全镇产权制度改革,负责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发放)

(二)县指导联络组

组 长:李中华

成 员:余冲、李洁林、覃玉光、徐艳、龚非凡

(三)各村(社区)要成立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四大柱及村民小组长组成,由镇提供表格各村填写即可。

(四)各村民小组要成立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议事监督工作组。由村民推举的村民代表组成,每个村民小组3-5人,并报镇审查。

(五)数据录入组。由何志伟、张灿负责,主要由大学生志愿者组成,主要负责数据录入,建立台帐。张诗启负责原秀峰项目调查数据收集、整理。

(六)后勤保障组:由李菊、何志伟组成,主要负责后勤保障、会务安排、宣传资料陪办、办公设施筹备以及经费保障。

篇2: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从根本上破除制约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化解当前农村存在的各种矛盾,解决制约农村产业发展的难题,按照省市统筹城乡发展试点工作要求,县统筹城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我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摸清底子,明确权属,搭建平台,以激活农村资源,促进农村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为推进改革的顺利进行,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xx届x中全会精神,以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目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依据,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城乡统筹,深化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切实推动农村资源向资产和资本转化,促进农民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缩减城乡差距,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为统筹城乡科学发展创造条件。

二、内容、目标和原则

改革内容: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农村资产流转平台建设。其中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

改革目标:通过改革摸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承包地、农村房屋的现状和数量,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基础配置作用,使农村资产变为资本进入市场,最终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和城乡一体化产权流通市场。从根本上化解当前农村存在的各种矛盾,破除制约发展、影响稳定的体制性障碍,解决农村产业发展的资金难题,还权于民、还利于民,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进程,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促进工业向园区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农民向社区集中,把更多的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从事

二、三产业,使其收入趋于多元化。

改革原则:坚持加强耕地保护原则、坚持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原则、坚持尊重村民自治原则和不搞均贫富原则。

三、实施步骤

全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分两步完成,第一步完成确权登记工作。第二步建立城乡一体化资产交易平台。

(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步骤

确权登记工作分三个阶段、一年半时间完成。第一阶段基础工作阶段(20xx年9月-10月),采取组由村管的方式,将全县范围内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到村,发放《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第二阶段为试点启动阶段(20xx年11月-2011年3月),先在药惠管委会、通远镇分别选择1-2个村进行先期全面改革试点,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到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到户(其他经济组织),并进行发证工作,逐步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政策体系。第三阶段是全面推行阶段(2011年4月-2012年3月),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分批在全县范围内推开,全面完成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任务。农村产权的确权登记工作具体通过以下5个步骤完成:

1、摸底调查。分别从县国土资源局、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县农林局、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等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和乡镇、村、组干部组成联合工作组,进村入户进行摸底调查。分级、分户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调查摸底表;同时完成土地、房屋的勘丈、面积核实工作。

2、汇总核实资料,公示摸底调查结果。完成摸底调查工作之后,县国土资源局、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分别按集体土地所有权信息、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信息和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信息进行分类、核实,对核实无误的的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分别形成分类统计表。核查、统计工作完成后,按权属对摸底调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对公示过程中群众提出异议的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研究解决,解决不了的报高陵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3、登记公告。由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登记后,县国土资源局、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产权进行登记前公告,公告期为15天。

4、登记颁证。对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分别由县国土资源局、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报高陵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并经县政府批准,予以注册登记,并向所有权人(集体经济组织)颁证。

5、档案整理,信息处理。确权登记工作结束后,县国土资源局、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将所有登记信息资料移交产改办统一完成资料归档和信息处理工作。

(二)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实施步骤

在完成确权登记的基础上,用一年半时间分两个阶段完成城乡一体化资产交易平台建设。

第一阶段:学习调研和制定方案阶段(20xx年6月前)。学习外地,结合我县实际进行深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

第二阶段:启动工作(20xx年12月前)。完成城乡一体化资产交易平台建设。

四、成果验收

1、验收方式。农村产权确权颁证工作验收实行:乡镇自查、组织联合抽查两种检查验收方式。

(1)乡镇自查。农村产权确权颁证工作结束后,各乡镇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内的农村产权确权颁证情况进行全面核实,确认区域内各类农村产权的确权颁证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上报。

(2)组织联合抽查。由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采取查看档案资料和实地访问农户的方式对农村产权颁证质量进行随机抽查。

2、验收程序。乡镇自查组织联合抽查形成验收报告。前一个步骤是后一个步骤的基础,如果前一个步骤检查未能通过,则不再进入后一个步骤。

3、验收标准。由县级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和改革要求,分别制定确权颁证的验收标准。

五、保障措施

1、成立组织机构。成立由县委副书记范九利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胡建超、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军利和县委常委、副县长陈旭辉任副组长,县统筹办、县国土资源局、县农林局、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信访局、县档案局、县文体广电局、人行高陵支行、县监察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10个乡镇(管委会)负责人为成员的高陵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何建斌兼任,副主任由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局长李治中、县农林局局长陈兴文、县土地流转中心主任张文祥、县农林局副局长闵小平兼任。综合办公室内设综合科、宣传咨询科、督察协调科、信息处理科,具体负责文件制定、组织协调、督促落实、资料收集、政策解释、信息处理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综合办公室下设三个工作组,第一工作组组长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何建斌兼任,具体负责县国土资源局承担的工作任务;第二工作组组长由县土地流转中心主任张文祥兼任,具体负责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承担的工作任务;第三工作组组长由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局长李治中兼任,具体负责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承担的工作任务。各工作组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组建工作队,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工作细则。

2、明确责任分工。各乡镇(管委会)是本次改革的主体,负责与领导小组及有关业务部门联系,完成本辖区内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全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摸底、勘测定界、确权登记、发证、纠纷处理、管理工作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的勘测定界、面积核实工作;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查摸底、确权登记、发证、仲裁、管理工作和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以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具体负责全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调查摸底、勘测丈量、确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县司法局负责农村房屋产权纠纷的调解工作;县民政局负责行政村的勘界工作;县信访局负责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期间的信访工作;县档案局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县文体广电局和县农林局负责做好各项政策的宣传工作;人行高陵支行负责协调县内各金融机构做好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工作;县监察局负责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监督工作。

3、召开动员部署会。20xx年9月召开全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启动大会,对此项工作进行总体动员、安排部署。各乡镇、职能部门也要召开动员会,安排具体工作,分解工作任务。

4、开展业务培训。一是通过动员会、专题会、组织讨论等形式,对各部门和乡镇负责人进行培训,达成共识。二是统一编印培训材料,对乡镇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5、建立联系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农村产权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开,由县统筹办、县国土资源局、县农林局、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信访局、县档案局、县文体广电局、人行高陵支行、县监察局等及10个乡镇(管委会)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及职能科室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以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6、确保工作经费。此项工作的经费由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经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后,向县政府申请专项资金。

六、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系统工程,承担改革工作任务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县文体广电局、县农林局、乡镇(管委会)以及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切实做好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工作,要向村干部和村民讲清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讲清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消除广大村干部和村民的顾虑,积极参与和支持此项改革。

3、分工明确,务求实效。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 各相关部门要本着分工负责,密切合作的原则,互相配合,形成合力,抓好落实,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4、严肃纪律,规范操作。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改革过程中,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严肃纪律,坚持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工作,决不允许暗箱操作,损害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循序渐进,规范操作,保证质量。

篇3: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大委发【20xx】28号文件《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和县委县政府7月9号召开的农业产业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林权制度改革专题会议精神,结合王泗镇庙湾村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现拟定王泗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尊重农民群众主体地位,发挥群众主观能动性,坚持原则与灵活相结合的方法,深化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推进农村生产要素和农业资源资本化。激活三农发展动力,促进城乡相融,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节约利用土地资源。

2、坚持原则和灵活性相结合,稳定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

3、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依法保障农民各项权利,坚持市场化配置资源,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资源,让农民得到更多实惠。

4、坚持主体改革与综合配套体制完善相结合。结合实际,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积极稳妥推进,确保实效。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1、成立领导小组。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镇长为副组长,班子成员和有关站所负责人为成员的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和指导全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推进。党委政府成员挂片,指导到村。

2、成立工作组。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镇、村(社区)和社干部和部分群众代表为成员的各村(社区)产权制度改革的摸底、登记、确权,确保工作按要求、按进度推进。

3、落实三包责任制。镇干部(至少一名)包到村(社区),村干部包社,社干部包户。

4、成立各社资产管理小组。在各社召开群众宣传动员会,并由群众推荐出57名代表组成资产管理小组,负责解决产权制度改革中的调查摸底和确权登记工作。

5、成立纠纷调解组。抽调思想觉悟高、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和有威望的同志组成村(社区)产权制度改革纠纷调解组。深入到农户,及时了解和掌握情况,制定信访和矛盾调处预案,并及时进行调解,确保在确权过程中不出现违法违纪事件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四、调查摸底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工作(7月10日开始)

利用召开会议,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宣传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充分调动群众支持、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农户宣传资料100%到户。

(二)业务培训工作(7月12日7月18日)

请县级有关部门对村(社区)的工作组成员、登记员代表进行业务培训。明确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基本原则,方法步骤以及各自的职责任务。调查摸底工作中各种表格的规范填写等相关业务工作。

(三)调查摸底登记工作(7月19日8月15日)

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各社提前12天书面通知农户带上资产证明、户口薄、户主身份证等到指定地点,由调查登记员对承包地、自留地、农村房屋、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调查摸底,并填写摸底表。调查摸底工作结束后,迅速转入录入工作。

(四)、梳理调处问题,制定村、社规民约(8月1日8月20日)

解决调查摸底工作出现的问题。由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及时召开片工作会,及时回报和解决调查摸底中反映的问题,确保调查摸底顺利进行。

(六)确权公示工作(8月21日8月30日)

由农户提出书面确权登记申请(承包土地经营权,房屋产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并按照职能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的登记材料,到指定的登记点进行产权登记。并填写公示榜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也可以召开群众会在会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农户签订产权确认书。公示有异议的农户,可以书面申请核查或调处。农户与农户之间的纠纷由各社资产管理小组进行调解;社与社之间的争议由纠纷调节组或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调解处理。

(七)归档立卷、完善配套机制(9月19月15日)

工作组要指导村、社做好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归档收集、整理、归档立卷。社级原始档案完成后,统一交村委会管理。

建立耕地保护机制,以社为单位建立耕地保护台帐逐级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落实每块耕地的保护责任。

(八)审核颁证、总结阶段(9月16日9月25日)

配合县级职能部门填写证书,经认真审核后打印证书并发放到户。拟定写出王泗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总结,并做好迎检工作,确保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全面完成。

篇4: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嘉委办[20xx]17号)、秀洲委办[20xx]38号及秀洲农[20xx]101号文件精神,为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优化集体资产、资源配置,促进农村经济的和谐发展,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岗位职责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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