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住所(经营场所)协议书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因乙方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租用座落在镇
(街道)村(路)门牌号间
房屋为住所(经营场所),租用面积为平方米,租用期限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
止,年租金为元。
其它需说明:
甲乙双方协商议定以下事项共同遵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注:
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自然人签字。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3、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已向登记机关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实际上并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责任由申请人自负。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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