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位于茂名市电白区
镇/街道办
房屋权属人是
,用途是商业(
)、住宅(
)、或者其他(写明:
),是合法建筑。
年
月
日
(备注: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依法列入征收范围的房屋以及建筑物内的公共部分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不得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
市场主体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城市城乡规划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一)市、区(县级市)政府划定的畜禽禁养区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的区域内的场所,不得登记为畜禽养殖业住所(经营场所)。
(二)市建成区内的建筑物不得作为废品收购站住所(经营场所)。
(三)城市主干道(是指联系市区各组团的骨架干道,联系城市各主要功能区的交通干道,城市主出入口干道,以及滨海景观干道、历史文化街区干道等,红线宽度一般为40~60米。)两侧不得作为机动车维修及清洗、水产品加工以及小五金加工业住所(经营场所)。
(四)中小学周围200米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作为互联网上网服务、娱乐场所住所(经营场所)。)
《公司、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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