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责任状
为保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温泉基地实际,特制订本责任书。
一、食品安全是餐饮服务单位第一责任人全面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杜绝发生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内容。
二、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强化法律意识、食品安全意识、行业自律意识,确保消费者饮食安全。
三、食品加工
(1)在制作加工过程中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
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2)熟制加工的食品要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
(3)直接入口熟食品须盛放在经过消毒的容器或餐具内。
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4)油炸食品时避免温度过高、时间过长;随时清除煎炸
油中漂浮的食物碎屑和底部残渣,煎炸食用油不得连
续反复煎炸使用。
(5)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
食品,应及时采用高于60℃热藏或低于10℃冷藏(冷
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
(6)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
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不可混放和交叉叠
放。隔餐隔夜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使用。
(7)灶台、抹布随时清洗,保持清洁。不用抹布揩已消毒
的碗碟,滴在碟边的汤汁用消毒布揩擦,及时清洗抽
油烟机罩。
(8)工作结束后,调料品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
位存放;
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
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由于失职、渎职发生食品安
全事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全部由部门负责人承担。
四、食品留样
(1)提供或配送用餐的单位、重要接待活动和大型餐饮聚
餐超过100人供应的食品成品应留样,以便于必要时检
验。应设专人负责。
(2)留样食品每餐、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应分别
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
存放48小时以上, 重要接待活动宜保留72小时。
(3)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
品冷却后,放入0—10℃专用冰箱内,并标明留样时间、餐次,并做好留样记录,包括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
(4)留样食品必须按期限要求保留, 食品样源餐厅(食堂、
摊点等)进餐者如有异常,立即封存,送食品安全检测部门查验。
(5)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
的物品。
(6)重要接待活动留样冰箱要求上锁。
五、餐具清洗消毒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当按照要求洗净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
(2)直接入口使用的餐饮用具、清洗餐饮具的洗涤剂、消
毒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并按要求留存票证。
(3)设置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区域(或专间)及
设备,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不得与清洗食品原料、拖布等混用。
(4)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正确的清洗消毒方法。严格按照“除
残渣、洗涤剂洗、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餐饮具应首选热力方法进行消毒,使用化学药物消毒的应至少用“一冲刷、二消毒、三冲洗”的程序进行,并注意要彻底清洗干净,防止药物残留。清洗消毒时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
(5)消毒后的餐饮具应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
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并符合有关消毒卫生标准。
(6)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及时放入专用密闭式餐饮具
保洁柜(间)保存,避免再次受到污染。保洁柜有明显“已消毒”标记,柜内洁净、干爽,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定位存放。
(7)每餐收回的餐饮具,要立即进行清洗消毒,不隔餐隔
夜。洗刷消毒结束,应及时清理卫生,做到内外清洁。
(8)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
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每次记录《餐饮具消毒及检查记录表》。
六、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总经理(行政
办代签)签署部门经理各持一份责任人任职期间有效。遇责任人变动时另行重新签订。
公司名称:部门名称: 总经理签字:负责人签字: 签字日期;签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