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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重点讲义

发布时间:2020-03-03 15:30: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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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导论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以及国际经济组织因国际经济交往而产生的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及判例、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 第一节概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

是调整跨越国界的货物贸易关系以及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由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并转移货物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合同。

三、格式合同

根据买卖合同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所拟定的详细而固定的条文,印成固定的格式空白合同。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卖方、买方。

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品质规格条款、数量条款、包装条款、价格条款、商检条款、装运条款、保险条款、支付条款、不可抗力条款、仲裁条款、法律适用条款。 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

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用以确定买卖标的物的价格,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费用、风险、责任范围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价格条件。

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1990年通则的主要修改

1、在FAS和DEQ术语下,办理清关手续和交纳关税的义务。2、在FCA术语下,交货、装货与卸货的义务。3、将买卖双方的义务放在同一标题下。

三、几种主要贸易术语 FCA、FOB、CIF、CFR。

第三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

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二、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1、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

三、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

合同形式的保留、扩大适用的保留。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要约、承诺。

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卖方的义务

交付货物、移交有关货物的单据、将货物的所有权移交给买方。

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买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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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货款、受领货物。

七、公约确定的风险转移的时间

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对于在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转移、其他情况下货物的风险转移。

八、卖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买方的补救办法

要求实际履行、交付替代物、修理、减价、宣告合同无效。

九、买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卖方的补救办法 要求履行义务。、宣告合同无效。

十、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

1、预期违反合同和分批交货合同、损害赔偿、支付利息、免责、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保全货物。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

一、班轮运输的概念

是由航运公司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运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的将托运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

二、班轮运输的当事人 承运人、托运人。

三、提单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概念: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特征: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

四、提单的种类

1、按货物是否已装船提单分:已装船提单、收货待运提单。2、按收货人的抬头分: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3、提单上有无批注分: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4、按运输方式分:直达提单、海上联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5、按船舶经营的性质分:班轮提单、租船提单。

五、提单的内容

1、正面: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托运人的名称;收货人的名称;通知方;船舶名称;装货港和卸货港;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运费的支付;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2、背面: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条款、承运人责任条款、承运人的免责、承运人责任期间条款、赔偿责任限额条款、特殊货物条款、留置权条款、共同海损和新杰森条款、双方有责碰撞条款。

六、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

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的问题、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问题、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的问题。

七、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

八、其他运输单证

海运单、多式联运单据。

九、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十、其他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第二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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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承保范围,对被保险人的货物因运输途中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支付保险费的一种保险。

二、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 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三、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

是保险人承担对海洋货物运输赔偿责任的期间。

四、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海洋货物运输战争脸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五、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时效

2年,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运输工具后起算。

六、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附加险别 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 第四章国际贸易支付 第一节汇付与托收

一、汇付的概念

是指汇款人主动将货款交给银行,由银行根据汇款指示汇交给收款人的一种付款方式。

二、汇付的当事人

付款人、收款人、汇出行、汇入行。

三、汇付的种类 信汇、电汇、票汇。

四、托收的概念

是指出口方向进口方开立商业汇票,委托银行通过向进口人取得承兑并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五、托收的程序

1、委托人出具汇票,并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填写托收指示书。

2、托收行接受申请后,委托其在买方的往来银行代为办理收款事宜。

3、代收行向买方作付款提示或承兑提示,在付款人付款后通知托收行,托收行即向卖方付款。

六、托收的当事人

委托人、托收银行、代收银行、付款人。

七、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2、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3、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4、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关系。

八、托收的种类

光票托收、跟单托收。

九、银行的义务与免责

义务 :

1、及时提示的义务。

2、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如发现任何单据有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指示书的一方。

3、收到的款项和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后必须按照指示书的规定无迟延地解交本人。

4、无延误地通知托收结果。免责:

1、银行只须核实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一致,此外没有进一步检验单据的义务;代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或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权限概不负责。

2、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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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上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负责。

3、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其他原因,或对由于罢工或停工致使银行营业间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概不负责。

4、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否则银行无义务提取货物。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

5、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若托收指示书上无特别指示,银行没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

第二节信用证

一、信用证的内容

是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签发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一项书面凭证。

二、信用证的种类

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即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的信用证和可分割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对开信用证;备用信用证。

三、信用证的流转程序

1、买卖双方在进出口贸易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2、买方向银行申请开证,并向银行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

3、开证行根据申请书的内容,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寄交卖方所在地通知行。

4、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与卖方。

5、卖方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请当地银行议付,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卖方。

6、议付行议付后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要求索偿。

7、指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银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

四、信用证的当事人

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通知银行、受益人、议付银行、付款银行、保兑银行。

五、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3、开证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4、通知行和开证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5、受益人与议付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六、银行的责任和免责

责任:对信用证具有审单的义务,在审单时须坚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原则。 免责:

1、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以及对单据上所载的或附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

2、银行对由于任何消息、信函或单据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或遗失而引起的后果,或任何电讯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残缺或其他错误,概不负责。

3、银行对由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本身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或任何罢工或停工而中断营业所引起的后果,概不负责。

4、银行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或影响,不负责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及买卖当事人的资信等。

七、信用证欺诈及例外原则

欺诈:开立假信用、软条款信用证、伪造单据、以保函换取与信用证相符的提单。例外:在基础交易存在实质性欺诈的情况下,可以构成信用证关系与基础交易相独立的例外。

八、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存信用证欺诈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九、UCP600号

规范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第一节我国的对外贸易法 外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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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法的结构;对外贸易经营者;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贸易秩序、知识产权保护、贸易调查。 第二节贸易救济措施

一、反倾销措施

倾销与损害的确定、因果关系、反倾销调查、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和审查。

二、反补贴措施

补贴及专向补贴、损害、因果关系、反补贴调查及反补贴措施。

三、保障措施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损害的调查与确定、因果关系、保障措施的实施。

四、贸易救济措施的国内司法审查与多边审查

司法: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多边: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争端解决程序进行审查。

五、WT0的两反一保制度

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救济制度主要规定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反倾销协定、反补贴协定和保障措施协定中。

第六章世界贸易组织

第一节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一、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与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法律制度的区别与联系

联系:

1、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吸收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规则。

2、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遵循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决策方法和惯例指导。区别: 确立、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约束力度不同;法律框架的结构不同; 调整范围不同;争端解决制度不同。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

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各国政府和单独关税区政府。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

1、《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

2、附件1A有关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

3、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

4、附件一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5、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6、附件三: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7、附件四:诸边贸易协议

四、世界贸易组织的机构设置

部长级会议、三种形式的总理事会、三个理事会与六个委员会。

五、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程序

1、协商一致优先,投票表决第二。

2、决策事项不同,投票要求不同。

六、中国入世承担的特殊义务

针对纺织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的规定。 第二节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

一、最惠国待遇

世界贸易组织的任何成员,都可以享有其他成员给予任何国家的待遇。

二、国民待遇

外国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三、约束关税制度

各成员在降低关税谈判中作出的关税减少。

四、数量限制的禁止与例外

禁止:对进出口产品采取除关税、国内税和其他费用之外的禁止或限制措施。例外:

1、为防止或缓解出口成员的粮食或其他必需晶的严重短缺而临时实施的出口禁止或限制。

2、为实施国际贸易中的商品归类、分级和销售标准或法规而必须实施的进出口禁止或限制。

3、为了限制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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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数量或消除国内产品的过剩而对农产品或渔产品进口而实施的限制。

4、为了保障其对外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而对进口产品进行的限制。

五、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特点

跨境供应、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的存在。

六、最惠国待遇义务具体承诺 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减让表。

七、争端解决机制的制度特点

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建立了统一的多边贸易争端解决制度。

八、争端解决程序

磋商;设立专家组的申请,起诉;专家组的审查和结论;上诉机构的审查、裁定。

九、通过争端解决报告的方式

通过专家组,上诉机构的解决争端报告。

十、专家组、上诉机构的职能

负责设立专家组处理案件:通过或否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争端解决报告:负责监督裁决和建议的执行;当有关成员不遵守裁决时,经申请授权进行报复。 十

一、争端种类

违反性申诉、非违反性申诉、其他情形。 第七章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一、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二、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独立保护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

三、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边境措施

海关方面采取的措施、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采取的措施、对收货人或发货人的救济。

四、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限制性商业条款。 第二节国际投资法

一、国际投资法的概念、渊源及形式

概念:是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渊源:国内渊源、国际渊源。形式:国际直接投资、国际间接投资。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是资本输出国保护与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国内法的制度。

三、《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依此公约成立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世界银行集团的第五个新成员,直接承保成员国私人投资者在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投资时可能遭遇的政治风险。

四、《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是GATT第一次就国际投资问题达成的协议,也是最新的国际投资约束规范。

五、《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设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就是为以仲裁解决国家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争议提供便利。 第三节国际融资法

一、国际融资法概述

国际贷款、国际证券融资、国际融资租赁。

二、国际贷款协议的种类及共同性条款

种类:政府货款、国际金融机构货款、国际商业银行货款、国际银团货款、国际项目融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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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陈述和保证、先决条件、约定事项、违约事件及救济方法。

三、国际融资担保

国际融资的信用担保、国际融资的物权担保。 第四节国际税法

一、国际税法的概念及渊源

概念:是调整国家之间以及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税收征纳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也是主权国家相互间意志协调反映的结果。渊源:国内法渊源、国际法渊源。

二、国家税收管辖权及其表现形式

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的认定。

三、国际双重征税及其解决 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

四、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概念

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采取种种隐蔽的非法手段逃避有关国家税收管辖,以达到减少或免除其纳税义务的行为。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收法律规定上的差异,通过变换人员、资金、资产经营地点和方式等各种表面合法的手段,以谋求减轻或免除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

五、我国对外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

1、对常设机构的限定,中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一般都是按照《联合国范本》的规定,协定多以连续存在6个月以上者才视为常设机构。

2、对预提税的征税限定,一般规定的预提税的限制税率均不超过10%。

3、对个人劳务所得的征税限定,我国在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采用国际通行做法,分别针对下列不同情况实行不同的税收待遇。

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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