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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重点

发布时间:2020-03-01 16:37: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3

2、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104

3、简述我国消费者的基本权利。132

4、试述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5、试述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含义及种类。216

6、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55

1、某邮电局在其营业大厅张贴一则通告,通告规定:凡在市邮电局安装电话的用户,一律到省邮电器材集团恒达公司(系市邮电局下属企业)购买电话机;用户在办理装机手续时须先交电话机款,否则不予办理,此规定从5月8日起执行,想一想,本案中某邮电局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某经销公司所在地的夏季气候十分炎热,凉席的销路一向很好。2013年春,该公司购买了一批井冈山产的凉席,准备在夏季卖出,但该夏季气候反常,比往年夏季气温低许多,这样就造成该公司的凉席销路不好,在仓库积压,为了销售积压的凉席,收回资金,该公司决定用奖励的方法来促销凉席,即将购买凉席价款的10%给予购买者,恰在此时,有一企业招待所的采购员李某来到该公司购买凉席100张,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该公司给李某所买凉席货款的10%的奖励,对于这部分“奖励”,双方均不入财务账。在李某买走凉席后,该经销公司用同样的方法推销其积压的凉席,库存凉席很快便销售一空,该公司的做法是一种什么行为?应怎样处理?

3、李某今年初买了一台彩电,其父亲不同意,要他退货。李某嫌麻烦,便将彩电卖给了邻居王某,一个星期后,电视机爆炸了,正巧李某也在现场,李某和王某都被炸伤。王某要求李某赔偿,理由是李某卖给自己的电视机有问题;李某要求王某赔偿,因为电视机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王某。双方各持己见,争论不休,他们之间的争端怎么解决?

4、设甲欠乙债3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子为乙设立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抵押期间,甲未经乙的同意,以29万元的价格擅自将房子卖于不知该房子已设有抵押权事实的丙,并货款两讫,乙几天后知晓此事诉至法院,称自己不同意甲出卖该房产,主张甲与丙的买卖无效。问:法院应如何解决,为什么?

5、甲、乙、丙三人以3:3:4的出资比例购买一辆卡车从事汽车运输,一天,甲在负责运输时轧伤了丁,花去医疗费1000元,则丁如何实现自己的权利?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甲公司依双方约定,按期将香烟运至境内,但乙公司提走货物后,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3个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试分析:(1)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2)应如何处理?

简答答案:

1、社会本位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2、欺骗性交易行为;强制性交易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商业贿赂

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业信誉行为;串通投标行为。

3、安全保障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结社权;获得相关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

4、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出资人都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全部为普通合伙人; 而有限合伙企业中一部分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部分出资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即对投资人数没有上限规定;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当然,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中的事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当然,合伙协议约定不能进行交易的除外。

5、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因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等原因,法律允许当事人一方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将该合同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6、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3万元);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案例答案:

1、邮电局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理由是邮电局属于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垄断企业),在其经营过程中限定专购,一排挤其他经营者,造成了竞争的不公平。

2、涉及账外回扣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第一,本案中某经销公司购买凉席者的“奖励”,采用的是暗中商议,所得“奖励”并不入账,实际上是一种账外回扣,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属于商业贿赂行为。第二,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依法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3、受害人应向销售电视机的商店或电视机厂家索赔,李某不具有法律规定的销售主体资格,王某也不是侵权行为主体,也就是说李某不能向王某要求赔偿,王某也不能向李某要求赔偿,此案的受害人应向销售电视机的商店或电视机厂家索赔。

4、法院对于乙的请求不予支持,因为乙的抵押权由于没有办理登记,所以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丙。此案中,丙就是第三人,并且是善意第三人。什么叫善意?来换句话说吧,如果丙在买甲的房子时知道该房子设有抵押权并购买,那么他主观上就属于恶意,而此时法院就会支持乙的请求,保护乙的抵押权。

5、第一,丁可以请求甲、乙、丙中的任何一个或几个人负责赔偿1000元; 第二,在甲乙丙内部,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6、(1)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故为无效合同。(2)由于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自始、绝对、确定、永久没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法院应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交易损害了国家利益,法院可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没收双方用于交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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