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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作业

发布时间:2020-03-02 16:20: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进境动植物报检

一、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范围及检疫审批规定有哪些?

范围为:

1.活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水生动物、蚕、蜂等)、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 动物产品,指以动物的身体各部位经加工制成的产品,通常包括五类:(1)家畜、家禽产品:包括羊毛、驼毛、牦牛毛、兔毛、皮张、肠衣、猪鬃、马尾、羽毛等。(2)畜禽类:包括猪、牛、羊、鸡、鸭、鹅肉及其副产品和野生动物肉,野禽肉等。(3)各种罐头。(4)蛋及蛋制品。(5)水产品:包括海水和淡水产品。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动物产品要经特别的卫生检验或检疫。

2.食用性动物产品。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熟制肉类产品,如熟制香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油脂除外)、鲜奶、鲜蛋。 3.非食用性动物产品。皮张类(蓝湿皮、蓝干皮、已鞣制皮毛除外)、毛类(不包括洗净毛、碳化毛、毛条)、骨蹄角及其产品、明胶、蚕茧、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饲料用乳清粉、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含有动物成份的有机肥料。 4.过境动物 5.特许审批

动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动植物疫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物及其产品 动物审批:

第十八条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前或者进境时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属于调离海关监管区检疫的,运达指定地点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通知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属于转关货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时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申报;到达指运地时,应当向指运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输入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的,应当在进境前30日报检;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进境前15日报检;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进境前7日报检。

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申报;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申报物实施检疫。

前款所称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是指直接用作包装物、铺垫材料的动物产品和植物、植物产品。

第十九条 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时,应当填写报检单,并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产地证书和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等单证;依法应当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当提交检疫审批单。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第二十条 输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运达口岸时,检疫人员可以到运输工具上和货物现场实施检疫,核对货、证是否相符,并可以按照规定采取样品。承运人、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疫人员提供装载清单和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装载动物的运输工具抵达口岸时,上下运输工具或者接近动物的人员,应当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的防疫消毒,并执行其采取的其他现场预防措施。

第二十二条 检疫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现场检疫:

(一)动物:检查有无疫病的临床症状。发现疑似感染传染病或者已死亡的动物时,在货主或者押运人的配合下查明情况,立即处理。动物的铺垫材料、剩余饲料和排泄物等,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检疫人员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

(二)动物产品:检查有无腐败变质现象,容器、包装是否完好。符合要求的,允许卸离运输工具。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方可卸离运输工具。根据情况,对运输工具的有关部位及装载动物产品的容器、外表包装、铺垫材料、被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需要实施实验室检疫的,按照规定采取样品。对易滋生植物害虫或者混藏杂草种子的动物产品,同时实施植物检疫。 (三)植物、植物产品:检查货物和包装物有无病虫害,并按照规定采取样品。发现病虫害并有扩散可能时,及时对该批货物、运输工具和装卸现场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对来自动物传染病疫区或者易带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病原体并用作动物饲料的植物产品,同时实施动物检疫。

(四)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检查是否携带病虫害、混藏杂草种子、沾带土壤,并按照规定采取样品。

(五)其他检疫物: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及是否被病虫害污染。发现破损或者被病虫害污染时,作除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船舶、火车装运的大宗动植物产品,应当就地分层检查;限于港口、车站的存放条件,不能就地检查的,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也可以边卸载边疏运,将动植物产品运往指定的地点存放。在卸货过程中经检疫发现疫情时,应当立即停止卸货,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按照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要求,对已卸和未卸货物作除害处理,并采取防止疫情扩散的措施;对被病虫害污染的装卸工具和场地,也应当作除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输入种用大中家畜的,应当在国家动植物检疫局设立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隔离检疫45日;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隔离检疫30日。动物隔离检疫场所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进境的同一批动植物产品分港卸货时,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只对本港卸下的货物进行检疫,先期卸货港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将检疫及处理情况及时通知其他分卸港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需要对外出证的,由卸毕港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汇总后统一出具检疫证书。

在分卸港实施检疫中发现疫情并必须进行船上熏蒸、消毒时,由该分卸港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统一出具检疫证书,并及时通知其他分卸港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第二十六条 对输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按照中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的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第二十七条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发《检疫放行通知单》;需要调离进境口岸海关监管区检疫的,由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调离通知单》。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报

二、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程序的环节及内容如何

防止动植物疫病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是《检疫法》的立法宗旨。动植物检疫的主要内容是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实施检疫,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

下面以进境动物、动物产品为例,简单介绍我们的执法程序:

一、检疫审批。

对输入或过境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必须提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许可证,以防止进口企业不了解国外疫情和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盲目进口,在货物抵达口岸时因违法违章而被退货或者销毁,造成经济损失。通过实施地方局预审和总局审批的两级审批制度,有效降低了带疫货物入境的几率,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境外预检。

对进境种用动物,派出专家到输出国了解产地疫情情况,监督输出国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动物健康议定书,是进境动物检疫工作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对防止动物疫病疫情传入起到了非常积极、有效的作用。目前该项措施已逐渐引申到其他高风险、敏感动物产品和植物、植物产品。

三、检疫报检。

对进境或过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必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检。对报检单证的审核是货物入境查验的第一关,我局制定了严格的报检规定和程序。通过对许可证和国外官方检疫证书的审核,绝不允许不符合规定的货物通关入境。

四、现场检疫和隔离检疫。

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是整个动物检疫的主要环节。在货物抵达进境口岸时检疫人员登机、登船或到货物停放地进行现场检疫,通过核对货证、查验运输记录、现场检查和实施防疫消毒处理,将不合格货物阻截于国门之外。对输入动物的,通过现场检疫不能完全确定货物是否带疫,还将实施隔离检疫,必要时按规定抽样进行实验室检疫,使通过进境动物传播疫病疫情的风险降至最低。

五、检疫监督。

它是动物检疫的延续,对虽经检疫但仍然存在传播疫病疫情风险的某些动物、动物产品,有必要对其进境后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通过对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控制加工流程、建立健全防疫体系和管理体系等,确保进境动物、动物产品的安全卫生。

六、检疫处理。

它是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采取的强制性处理措施。通过采取除害、扑杀、销毁、退回等手段,有效阻止带有疫病疫情的货物入境或造成疫情传播。

三、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管理具体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第一条 为了保证进京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确保城乡居民食肉安全和郊区畜牧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北京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购销、运输或贮藏进京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动物养殖场、屠宰加工厂、动物产品经营性冷库、动物交易市场、动物产品经营市场(经销商)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市农业局是全市进京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以下简称市监督所)组织实施。市监督所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对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公路兽医卫生检疫监督站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监管情况,确定准许进京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产地和企业,并通报有关单位;

(三)组织实施进京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疫病监测工作,检测结果通报有关单位;

(四)对本市范围内从事屠宰、加工、购销、仓储进京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检疫监督工作;

(五)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进京专用标志的发放和管理;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条 区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内进京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所在区县兽医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实施。区县兽医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购销、仓储、加工进京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单位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二)配合市监督所完成外埠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监测计划;

(三)建立责任制度,加强对进京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验证查物工作;

(四)负责实施动物产品进京后批发分销的大额检疫证明换小额检疫证明工作;

(五)在辖区内发现来自疫区的、染疫的或疑似染疫的进京动物及动物产品及时报市监督所;

(六)加强对辖区内进京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条 各级兽医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制订计划,定期对进京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抽样监测。

各级兽医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科研育种单位、养殖单位和个人从外埠引进动物的管理,建立防检疫监督日志。

第六条 对进京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和企业进行资格认定,建立符合进京条件的动物产地(以县为单位)名录(简称为产地名录)和定点屠宰加工企业、经销企业名录(简称企业名录),产地名录和企业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即时公布。

第七条 进京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没有列入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疫区内;

(二)没有列入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不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区内。 第八条 进京定点屠宰加工、经销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屠宰、加工、经销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产地符合第七条规定;

(二)屠宰加工企业应为当地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场,企业达到GB12649-90肉类加工厂生产规范要求;

(三)检疫工作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驻的检疫员实施。 第九条 产地名录由市监督所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确定并予公布;

企业名录由市监督所和各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双方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的申请,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共同确认。

第十条 运输动物或动物产品进京,所持的产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的左上角必须粘贴进京专用标志。

进京专用标志由市监督所监制。市监督所应建立发放和监管制度,并与有关省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共同规范和监督标志的使用。 第十一条 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须经本市依法设立的公路、铁路、航空检疫监督站进京。各检疫监督站必须根据产地名录和企业名录对检疫证明和进京专用标志进行核查,并按规定程序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在检疫合格证明左上角的进京专用标志上加盖检疫监督站专用印章后消毒放行。

四、进境植物及植物物产品报检范围及检疫审批规定有哪些? 范围:

果蔬类:新鲜水果、番茄、茄子、辣椒果实。 烟草类:烟叶及烟草薄片。

粮谷类: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等(不包括粮食加工品,如:大米、面粉、米粉、淀粉等)。 豆类: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

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不包括薯类加工品,如:马铃薯细粉、冷冻马铃薯条、冷冻马铃薯球、冷冻马铃薯饼、冷冻马铃薯坯、冷冻油炸马铃薯条等)。

饲料类:麦麸、豆饼、豆粕等。

其他类:植物栽培介质(不包括陶瓷土粉和植物生长营养液《不含动物成分或未经加工的植物成分和有毒有害物质》)。 检疫审批规定:

(1) 经检疫发现感染一类危险性病虫害的,整批货物作除害处理,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发现二类危险性病虫害的作除害处理,或在确保除害效果的前提下,采用防疫或限制措施,防止病虫害传播扩散,如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退回处理;

(3) 发现三类危险性病虫害,有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除害处理,无有效处理方法但通过限制措施能达到防疫目的的,采取限制措施; (4) 感染特别严重或已失去使用价值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五、进境植物及植物物产品报检程序的环节及内容如何 防止动植物疫病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是《检疫法》的立法宗旨。动植物检疫的主要内容是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实施检疫,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

下面以进境动物、动物产品为例,简单介绍我们的执法程序:

一、检疫审批。

对输入或过境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必须提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许可证,以防止进口企业不了解国外疫情和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盲目进口,在货物抵达口岸时因违法违章而被退货或者销毁,造成经济损失。通过实施地方局预审和总局审批的两级审批制度,有效降低了带疫货物入境的几率,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境外预检。

对进境种用动物,派出专家到输出国了解产地疫情情况,监督输出国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动物健康议定书,是进境动物检疫工作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对防止动物疫病疫情传入起到了非常积极、有效的作用。目前该项措施已逐渐引申到其他高风险、敏感动物产品和植物、植物产品。

三、检疫报检。

对进境或过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必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检。对报检单证的审核是货物入境查验的第一关,我局制定了严格的报检规定和程序。通过对许可证和国外官方检疫证书的审核,绝不允许不符合规定的货物通关入境。

四、现场检疫和隔离检疫。

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是整个动物检疫的主要环节。在货物抵达进境口岸时检疫人员登机、登船或到货物停放地进行现场检疫,通过核对货证、查验运输记录、现场检查和实施防疫消毒处理,将不合格货物阻截于国门之外。对输入动物的,通过现场检疫不能完全确定货物是否带疫,还将实施隔离检疫,必要时按规定抽样进行实验室检疫,使通过进境动物传播疫病疫情的风险降至最低。

五、检疫监督。

它是动物检疫的延续,对虽经检疫但仍然存在传播疫病疫情风险的某些动物、动物产品,有必要对其进境后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通过对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控制加工流程、建立健全防疫体系和管理体系等,确保进境动物、动物产品的安全卫生。

六、检疫处理。

它是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采取的强制性处理措施。通过采取除害、扑杀、销毁、退回等手段,有效阻止带有疫病疫情的货物入境或造成疫情传播。

六、进境植物及植物物产品检疫监督管理具体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1、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1)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水果进境前或进境时向入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及输出国家官方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及产地证书、贸易合同、发票等证单。

(2)进境水果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的,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入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3)经港澳地区中转进境的水果,应按照原箱、原包装和原植物检疫证书(简称“三原”)进境。

(4)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输出水果的国外果园、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2、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7日持必要的证单向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进境栽培介质检疫审批

(1)国家质检总局对向我国输出贸易性栽培介质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2)输入栽培介质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前持检疫审批单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带有栽培介质的进境参展植物,在参展期间由参展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疫监管;展览结束后需要在国内销售的,应按有关贸易性进境栽培介质检疫规定办理。

4、特许检疫审批

1、办理特许检疫审批的条件

(1)引进的禁止进境物确属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

(2)引进单位应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监督管理措施

2、提交的资料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3)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进口禁止进境物的用途、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等

(4)省部级科研立项报告和证明文件

3、审批程序

(1)引进单位提交有关证明,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领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2)引进单位报当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加盖公章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出具未获批准通知,告知引进单位

(3)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特批物进境后的特殊需要和使用方式,决定批准的数量,提出检疫要求,指定进境口岸,并委托有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和监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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