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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保障新进城农民权益有何具体建议

发布时间:2020-03-03 15:22: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你对保障新进城农民权益有何具体建议?

摘要:国家十分重视农民工进城就业和权益保护工作。农民工在职业选择、劳动待遇、社会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仍受到不公正待遇,合法权益还没有得到基本保障,农民工没有被真正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等种种问题。对做好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建议:政府成立专为进城农民工服务的职能部门;加快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不合理限制和乱收费问题;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和义务教育制度;整合职业教育培训资源,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生产效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等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关键词:平等就业、保障、教育权、法律法规

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必然条件。2003年,我国外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达1.139亿,占农村劳动力总量的23.2%。农民工目前是建筑、采掘和一般服务业的劳动者主体,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非农产业的各个领域辛勤劳动创造着巨大的社会财富,是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快速增长重要的贡献者。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还受到城乡分割等各种体制上的制约,进城农民的就业环境存在“三难”:打工难、维权难、发展难。他们的工伤医疗、养老保险、子女教育等权利尚未得到基本的保障。

国家十分重视农民工进城就业和权益保护工作,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五个统筹”,其中之一是坚持统筹城乡发展,要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加强农民工培训,多渠道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要求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省委、省政府也把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作为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一、进城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的现状

农民工在职业选择、劳动待遇、社会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仍受到不公正待遇,合法权益还没有得到基本保障。

1、农民工平等就业权利保障还不充分。一些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单位招用工人规定应聘者必须持有城镇户口,或者是“先城镇后农村,先省内后省外”。和城镇职工相比,农民进城务工就业还要承担很多额外费用:农民工外出前须在当地乡镇办理《婚育证明》、《现实表现证》等,进城要办《暂住证》等,办证要缴纳一笔费用。有的地方还要收城市增容费、暂住人口管理费等。对外出打工的育龄妇女,有些地方强行要求返乡孕检,有的乡镇对育龄妇女收取高额押金。

2、农民工同工不能同酬,工资拖欠严重,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农民工就业多不稳定,流动性大,他们以非正规就业为主,劳动关系呈现动态化、市场化、复杂化。大量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协议的占60%;有些用人单位或雇主收取或变相收取上岗押金,扣押身份证或暂住证;超负荷加班加点工作却不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有些地方,尽管劳动部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以影响招商引资环境为借口,阻碍劳动保障和监察工作开展;个别地方在招商引资时过分夸大劳动力成本低廉的优势。

3、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没有得到保障。目前,我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的子女已将近1500万,如果把未与父母一起外出的留守子女也计算在内,这一部分儿童的数量将大大增加。他们不能接受或不能良好地接受义务教育,这不仅仅会

影响儿童个体的发展,同时也影响我国“普九”工作的深入进行,影响社会公平体系的建立,影响我国公民素质的整体提高,必将对我国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发展带来隐患。

4、农民工没有被真正纳入社会保障体系。2001年,劳动部文件要求农民工城镇就业要参加养老保险。例如在个体私营企业工作的农民工已参保而要回去的,可以退回个人缴费部分;但由于农业社会“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再加上缺乏有力度的宣传,农民工个体参保意识淡薄,实际参保人数很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在全国相应转移的机制尚未建立,加大了输出地今后社会保障的压力。此外,城市居民比较普遍参保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基本与农民工无缘。

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根本缘于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由于历史的原因,城市和乡村被人为地割裂,公民划分为标志鲜明的两个类别,即农民和城镇居民,其实施的手段是户籍管理制度。农民工权益普遍受到损害形成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民工集体上访、集体怠工、讨薪不成爬楼自杀等采用极端手段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直接影响经济发展,社会稳定。

二、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建议:

1、政府成立专为进城农民工服务的职能部门。建立并实行农民工投诉等现实办理制度;对特殊工种的农民工定期组织体检,为其子女免费预防接种,加大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力度。检查并督促用工单位遵守国家法规,履行对工人引进的责任和义务;指导农民工就业,协助政府搞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综合素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等。

2、加快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不合理限制和乱收费,努力营造有利于农民工平等就业的环境。(1)严禁越权对农民工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任意提高收费标准。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2)建立和完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期间,农民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3)改善就业服务,积极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开放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向农民工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职业介绍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规范企业招用工行为。

3、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和义务教育制度。(1)建立统一的覆盖全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针对农民工的职业特点,建立农民工的分层保障体系,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紧急情况救助制度,分层分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解除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提高农民工投身城市建设的积极性。

(2)修改和完善《义务教育法》相关条款,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使《义务教育法》能惠及包括农民工子女在内的每个适龄儿童。我们应当结合实际,立足长远,建议①为农民工子女入学主动提供服务。可以凭农民工的暂住证明,劳动用工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并交纳社保,依照临时居住地就近入学,有关学校因允许借读,不得拒绝。②省政府应考虑对辖区内城市投入教育资金以分担城市的财政负担。对接受农民工子女的学校要给与补贴。③鼓励举办农民工子弟学校,并实行同规划、同指导、同评估、同发展。在教学上给与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实现政策同惠,教育同步,机会同等,真正做到“同在蓝天下,共同成长进步”。

4、整合职业教育培训资源,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生产效率。①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形式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类教育资源参与农民工培训。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农业厅等可以进行合作,避免重复建设。②应以提高职业技能为重点,突出加强职业技能和法规政策培训,同时应用合适的形式进行城市文

化和文明教育。③理顺农民工技能培训的管理机制,努力把培训与就业服务结合起来,逐步健全与规范培训信息发布渠道和制度,把培训市场信息与就业市场信息相沟通,增强农民工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5、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等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经费普遍紧张,国家没有专项经费,地方财政困难又没拨专项经费。应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完善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必须尽快健全管理部门对用工单位的督察监管体制。严格执法,严厉追究行政不作为者的责任,设立以司法救助为核心的权利救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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