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证件管理制度
一、全县婚姻登记证件由县民政局到市民政局购买、管理和发放。
二、婚姻登记处不得购买非上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婚姻登记证件,一旦发现,应当予以没收,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已将非法购制的婚姻证件颁发给婚姻当事人的,应当追回,并免费为当事人换发符合规定的结婚证、离婚证。
三、婚姻登记证件应设有专人专账专柜管理,有总账和出入明细表,并保证账账相符,账实(账簿记录与实际登记、损耗、库存)相符。婚姻登记账本必须保存5年以上。
四、做好年度婚姻证件购买发放管理工作。婚姻登记处要做好当年婚姻证件的总账表和下年度婚姻登记证件计划,于第二年1月10日前一并上报市民政局。
五、婚姻证书、表格等法律文书应填写规范。
《婚姻证件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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