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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9:54: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扎兰屯市水务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根据《呼伦贝尔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本系统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申领由省人民 政府统一负责印制的《行政执法证》,水政监察人员在领取《行政执法证》的基础上还必须申领由省水利厅印制的《水政监察员证》。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 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相对人有权拒绝。

第四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 下列条件:

(一)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三)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五)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秉公执法。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证件,必须填写《行政执法 证件申领表》,统一由水政(法制)科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六条 凡申领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市法制办 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的法律、法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领取《行政执法证》和《水政监察员证》。

第七条 证件核发工作结束后,由水政(法制)科将发 证情况及持证人员花名册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备案。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如 有遗失,及时向水政(法制)科报告,并由发证机关声明作废,经发证机关审查核实后,可给予补发。

持证人调离原工作单位或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 时,由所属单位及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并交还水政(法制)科。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证》和《水政监察员证》每年须注 册,注册工作由局水政(法制)科按照市政府和省水利厅部署统一组织。未经注册或未能通过注册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局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扣直至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失的;

(五)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

(六)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持未经注册或未能通过注册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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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水务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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