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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9:11: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山东省水利厅

鲁财农„2010‟3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

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市财政局、水利局:

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反映。

二○一○年一月十日

山东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管理,提高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财农„2009‟33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县,是指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遴选确定并报财政部、水利部核查备案,列入中央和省级小农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实行统一规划、集中投入、重点支持、整体推进,全面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县级行政区。

第三条 重点县建设原则

(一)规划指导原则。以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指导,合理安排项目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分步组织实施,确保“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避免盲目和重复建设。

(二)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科学确定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

(三)农民自愿原则。不断完善和创新“民办公助”机制,

2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积极引导受益农民投工投劳。项目建设方案、筹资筹劳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受益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

(四)资金整合原则。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小农水专项资金为引导,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第四条 重点县建设工作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共同组织实施。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小农水专项资金的筹措、分配和管理监督;省水利厅主要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建设管理和检查验收,并督促落实工程建成后的经营和管护机制。各市、县(市、区)财政、水利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第五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集中资金投入,合理配置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积极创新机制,努力实现分散投入向集中投入转变、面上建设向重点建设转变、单项突破向整体推进转变、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转变,扎实推进重点县建设。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六条 重点县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基本完成县域内主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任务,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灌排工程体系,初步实现基本农田“旱能灌、涝能排”,促进全县(市、区)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抗御自然灾害 3 能力明显增强。具体目标包括:

(一)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提高10-15%,或达到75%以上。

(二)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的比重提高15%,或达到55%以上,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的比重提高5%,或达到25%。其中,井灌区的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工程面积占该区节水灌溉工程面积比重达到80%以上,灌溉水利用系数不低于0.75;高效农业区的喷灌、微灌工程面积占该区工程面积比重达到50%以上;渠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大中型渠灌区斗口以下、小型灌区渠首以下)不低于0.65。

(三)全县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10%以上,缺乏灌溉条件的山丘区和灌区的高岗地,通过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发展补充灌溉,基本解决灌溉用水问题。

(四)着力推进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和以用水户参与管理为重点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改革。对规划建设的工程,要同步落实管理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的比例应达到80%以上。

第七条 重点县建设以现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和大中型灌区的田间工程的续建、配套和改造为主,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

重点县要结合实际,在搞好分类建设管理的基础上,突出建设重点,尽快建成一批适度规模的高效节水灌溉示范片、现代化灌排渠系示范片、雨水集蓄利用示范片以及末级渠系节水改造(结 4 合水价改革)示范片,增强示范效应,创造经验和典型。

第八条 重点县建设分批分期开展,每一批重点县建设期限不超过三年。

重点县要依据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以及重点县建设目标和任务要求,科学制定总体建设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和进度,及时修正完善有关方案和计划,严格管理,规范施工。

第九条 中央、省财政在资金安排上对重点县实行倾斜政策。各市、重点县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切实承担起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责任,把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纳入政府投资和财政预算,尽快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

第十条 重点县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整合计划,明确整合资金的来源、种类、名称、数额、时间和保障措施,切实将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集中起来,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章 重点县条件

第十一条 重点县要选择农业增产增效潜力大、示范作用显著、前期工作充分、建设规划完备、群众积极性高的县域。具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已建立相应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小农水专项资金已经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且 5 使用合理,管理规范;有较强的资金整合能力,并已制定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

(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基础工作扎实,前期准备充分,有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以及相应的灌区末级渠系改造、田间灌排设施建设、节水灌溉、雨水集蓄利用等专项规划。

(三)具有较好的灌溉水源条件。现有大中型灌区水源工程、骨干沟渠及水利枢纽、水库运行正常。

(四)县乡两级水利技术力量较强。农田水利设计、施工、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能够满足重点县建设需要。

(五)已建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责任明确,管理措施到位,工程运行情况良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展顺利,大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比例达到80%以上,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比例达到50%以上。

(六)当地农民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项目区村委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七)通过三年建设,可以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重点县建设目标。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重点县还应符合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列入重点县范围:

(一)未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的;

(二)没有在县域范围内开展农田水利资金整合工作的;

(三)建设方案超出规定建设内容的;

(四)因近三年对小农水专项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受到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检查处理或通报,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

第四章 遴选与审批

第十三条 重点县采取竞争立项方式遴选确定,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县级财政、水利部门。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财政部、水利部有关规定、中央和省财政小农水专项资金规模以及各市农田水利建设情况,联合下达小农水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明确重点县申报条件、数量、资金额度、申报材料要求等,省直接管理县申报数量单独列示。

第十六条 各市财政、水利部门根据申报指南,择优确定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并组织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含省直接管理县)编制重点县建设方案、标准文本等申报材料,联合报送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市、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组织专家按规定程序进行评 7 审,择优确定重点县名单,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对拟确定的重点县名单,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重点县名单和申报材料通过财政部、水利部合规性审查后,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批复重点县建设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并下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省财政厅据此拨付资金。

第五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九条 重点县要严格按照省级批复下达的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若建设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确需变更的,须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县建设的组织协调,将重点县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推进。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重点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二十二条 重点县要充分发挥受益区农民的主体作用,按照村内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一事一议”有关规定,遵循农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合理负担的原则,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农民投工投劳参与项目建设。

第二十三条 重点县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由省水利厅、省 8 财政厅负责组织绩效考核和工程验收,具体绩效考核办法、工程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重点县实行动态管理,考评、验收结果与重点县资格确定、资金补助额度直接挂钩,对年度考评、验收不合格的县,将取消重点县资格。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和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机制改革,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发挥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以及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落实管护责任,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与各重点县人民政府签订《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责任书》,明确各重点县的建设时间、任务目标、保障措施和绩效考核等内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县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省水利厅成立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技术指导委员会,具体负责重点县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咨询论证、监督管理和效益评价工作,并负责对责任书履行情况定期进行调度和督查。

第二十七条 重点县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水利、财政、发改、国土、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参与的领导小组,依据 9 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科学编制重点县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实施方案,切实落实资金筹集方案,有效整合相关资金,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制度,调动农民投工投劳和参与建设管理的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第二十八条 重点县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及时拨付资金,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县级报账制等制度,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十九条

重点县水利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和监督,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发现问题立即纠正,督促落实工程管护责任。

第三十条 重点县要建立项目公示公告制度,及时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在受益区范围内张榜公布或公示,主动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在重点县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或建设管理、资金使用混乱以及年度考核、抽查复验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重点县资格,并从取消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市、重点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 10 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水利

重点县

建设

办法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 依申请公开。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0年1月10日印发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

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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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

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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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讲话稿

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初

山东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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