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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工作若干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02 01:40: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书记员工作的若干问题

书记员工作的若干问题

一、书记员工作的基本职责

(一)书员的基本含义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9条、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0月20日发布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作了规定。

书记员是人民法院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中担任审判庭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工作事务的事务性辅助人员。

(二)书记员的基本职责

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书记员履行下列职责:

1、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可以分为三大块:一是记录工作,即以文字的形式记载并如实反映诉讼活动过程的工作,这是书记员最基本的工作职责。二是诉讼中的相关工作,从立案受理到案卷归档的过程中的相关工作。三是其他与审判执行有关的工作,或者是法官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书记员工作的法律地位及作用

(一)地位的法定性。即由法律规定,是法院内部的专业人员之一,是审判执行工作不可缺少的部分。

(二)辅助性与相对独立性。书记员是从事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因此,其工作具有辅助性,即服务和辅助于审判工作,但在其职责范围内,其可以独立地从事司法辅助工作,也可以对法官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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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办案过程中执行法律事务等具体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因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三)是审判执行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是审判执行工作各环节的桥梁和纽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没有书记员的工作,也就没有审判活动。书记员的工作也是制作裁判文书的基础和依据。由于书记员的工作记录了整个诉讼活动过程,从而使裁判的形成具有了基础。

(四)书记员工作是大多数优秀法官成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阶段。尽管不是每个优秀的法官都是由书记员成长而来,但一个优秀的书记员,通常都可以成长为一名优秀的法官。

三、书记员的基本素质要求

《管理办法》第3条和第4条对担任书记员的基本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3条规定,担任书记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是身体健康,年满18岁;四是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五是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第4条则从反面规定书记员的条件,即不得担任书记中的情形,一是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是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是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一般说来,书记员应当具备下列一些基本素质: (一)坚强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在政治素质方面,至少应当包括政治立场和思想观点。在我国现阶段,这些基本的政治立场与思想观点至少包括必须坚持党的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宪法、忠于法律。

在职业操守(职业道德)方面,书记员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其除了应当具备一般国家公职人员所应当具备的职业操守外,还应当具备书记员自身特点所要求的职业操守。包括:高度的责任感、保守机密、服务意识、爱岗敬业、无私无畏。无私无畏是一个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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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具有的品质或职业操守。

(二)要有良好的身心素质

1、首先是健康的体魄。

2、良好的心理素质。如要有敏锐的观察力和注意力----在工作中,观察周围事物时,应当具备敏捷、灵活和深刻的反映,如对于一些装糊涂当事人或对其肢体语言(如手势、表情、动作等)反映出来的信息,应当善呈观察和捕捉到,并从中发现问题;较强的记忆力(保证完整、准确记录诉讼参与人的言词)、迅速的反应能力(能够妥善处理诉讼过程中出现的意外情况)、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能正确、合理思考和理性分析)、较强的自控力(能保持良好的心态)。

另外,还要特别提一点的是形象,这也是一个人的素质和气质的外在体现。(举例:现实中的教训,早年四川法院及本院的例子)

(三)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诉讼中的记录也是以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没有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书记员是无法及时、准确、全面、细致地做好记录工作。

(四)较强的语言文字综合处理能力。记录也是一门学问,要做好这项工作,记录是时既不失原意,也不能任意取舍,同时又要求简练、通顺,如果没有过人的语言文字综合处理能力,是无法胜任该项工作的。

(五)较强的速记速录能力。记录是书记员工作的基本技能,也是最重要的一项技能,其基本要求是快、准、全、细。书记员必须要熟练掌握电脑操作与记录,同时熟练掌握笔录技巧,能够随时随地以手工或电脑记录的方式做好记录工作。

四、日常工作中常见的工作疏漏

(一)庭前准备工作不足。

1、文书送达问题;

2、基本案情不了解;

3、开庭必须的基本内容未准备好

(二)庭审记录中常见的问题。

1、书写潦草。

2、庭审程序交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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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3、概括、综合能力不足,未能恰当表达法官或当事人真实意愿。

4、分不清主次,记录无从下手。

5、不注意记录或表述当事人的肢体语言或在庭上的一些具体行为、动作。

(三)休庭后常见的问题。

1、笔录的涂改不规范。

2、参加庭审的人员签名不规范。

3、忽视法庭庭后的清场工作。

(四)宣判环节的问题。

1、不按要求做(或填写)好相关宣判笔录;

2、不注意向当事人交待其权利,如上诉、申诉等权利;

3、不注意按规定填写好送达证并由受送达人签名(其他环节中的送达亦同样如此)。

(五)其他辅助性工作常见的问题。

1、不注意及时整理、装订、归档案件材料,致使案件材料混乱,甚至发生遗失;

2、接收、调取材料不标明材料来源、接收时间、是否与原件核对、经办人不签名、不出具接收清单等;

4、文书校对马虎,文书加盖印章不规范(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

5、不及时填写结案信息、退卷等。

五、做好书记员工作的若干技巧

(一)勤快。

1、口勤----具体工作中,多虚心请教身边的人,从而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修养、工作能力分析和处理法律问题综合能力。

2、手勤----在日常工作中,必须要手勤,尤其是一些杂务性质的工作,必须要勤于收拾。

3、腿勤----书记员的工作中,其中一项主要的工作是文书的送达,还有调查取证,必须腿勤。

4、笔勤----要善于和勤于写些文章或案例分析,以提高自己的法律专业素养和文字综合处理能力,为自己的成长创造条件和铺垫。

5、脑勤----也就是在工作中要善于多思考,不仅对工作技巧、方法上改进的思考,更要对案件所带来的法律问题进行思考。

(二)做好基础性的工作----熟悉案情,预先做好一些常规性内容的记录。

(三)摸索、掌握记录工作的一些规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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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记录过程中恰当运用记录技巧。----

1、合理取舍法。庭审调查、辩论、最后陈述是庭审笔录的重点,对当事人关于事实的叙述、认定依据和适用法律等实质性内容的发言,尽可能原话记录,对于一些答非所问,不着边际、转移话题的话,可以扼要记记,特别提醒的是,对于法官重复陈述或提问、或概括当事人陈述的内容的话,务必要认真记录下来,这些内容都是法官认为的重点。

2、答记优先。在庭审过程中,由于问与答的速度可能会比较快(尽管有时审判长可能会考虑记录的问题会适当把握节奏),记录可能会跟不上,此时,要以记录回答的内容为重点,对于提问的问题,可以先记问话的开头,甚至可以不记(确实记不下来的话),把重点放在回答上,其余部分可伺机或事后补上;对于一些关键性的时间、地点、数据等,必须当场记录,如果与问题不能同时记下,可先记这些内容;

3、适时补记。在庭审节奏较缓慢的环节或者代理人宣读代理词等环节时,要充分利用这些间隙对原来落下的内容进行及时补记,千万别愣在那。

4、合理归纳。在发言人的陈述缺乏条理,意思表达混乱或内容分散时,要注意总结、整理、归纳出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中心意思不失原意地予以记录;比如连续的几个相关连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个完整的问题与回答予以记录。

5、语境分析与排除。首先,在法官和书记员之间,必须要相互配合与协调,书记员要多与法官沟通,掌握和了解法官的审判风格与习惯,在庭审活动中站在法官的位置上思考,正确领会和揣摩法官的思路;其次,对于一些容易混淆的同音字,包括一些方言、行话、俚语等,必须要放在特定的语境中进行分析,以正确把握发言人的真实意思,并注意正确标明其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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