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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7:43: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

石政发〔2017〕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 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XX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

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XX市XX区人民政府 201年 月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法制 机构为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机构,负责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工

作;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和执法量大且执法任务重 的政府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制机构;不具备设置法

2 / 9 制机构条件

的,应当保证有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应当

熟悉本部门、本领域的法律规范。

第六条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 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 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 年以上执业经验、专

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的,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 处分;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政府

采购定点法律服务机构名单范围内;

熟悉政府工作规则,并愿意为我区法治建设贡献力

3 / 9 量。- 第十一条 政府法律顾问认为属于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社

会安全稳定等重大涉法问题的,可以随时向聘用单位提出书面意 见和建议。

第四章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

第十二条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根据工作需要或者聘用单位授权,查阅相关资料; 获得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按标准获得报酬。

第十三条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法规

5 / 9 定,在办理法律事务时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分析判断,勤勉尽责,

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严格保守在法律顾问工作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工作秘 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未经聘用

单位许可,不得擅自披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不得从事与聘用单位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政府法

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备案考核

第十七条 聘用单位应当自政府法律顾问聘请之日起 1日

内,将聘用合同或者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聘用单位应于每年3月1日前向区政府法制办报送上一年度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遇有重大法律服务事项,聘用单位应随 时报送工作信息。

第十八条 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

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依据。 第十九条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贯彻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情况纳入区政府依法行政考核 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8 / 9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9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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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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