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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医学会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21:41: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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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会章、会费标准

中华医学会章程

中华医学会各类会员会费标准 第二部分:议事规则

中华医学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

中华医学会理事会工作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部分:组织管理

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

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专业学组管理办法

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青年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四部分:业务活动 学术交流

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学术会议管理办法 继续教育

中华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医学科技奖奖励条例

中华医学科技奖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财务管理

中华医学会临床医学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医学会临床医学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网络信息服务

试行) ( 中华医学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试行) 中华医学会网络支付平台使用管理办法 编辑出版

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管理办法

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编辑委员会通则 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评估体系

中华医学会电子版系列杂志管理办法

中华医学会电子版系列杂志编辑委员会通则

中华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华医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Medical Aociation,缩写为CMA。

第二条 中华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方针为宗旨,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办会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患者和受试者,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卫生部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42号,邮政编码:10071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医学科技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

(四)参与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及专科医师培训、考核等工作。

(五)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六)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制定和更新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

(七)开展医学科技项目的评审工作,开展临床应用新技术的论证工作,开展医学科技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八)发展与国(境)外医学团体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与国际、台港澳地区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九)开展医药卫生科技咨询与服务工作,举办医药卫生科技展览,促进医学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评选奖励优秀医学科技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等,主办中华医学科技奖的评审与奖励工作。

(十一)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

(十二)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和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十三)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四)开展学风和医学伦理道德建设工作。

(十五)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类别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个人会员类别为普通会员、专科会员、专家会员、资深会员和名誉会员五类。 第九条 会员条件

承认本会章程,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普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许可的住院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

2.从事与医学专业有关工作,具备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

(二)专科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会普通会员中,取得主治医师(或相应)技术职务后,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的要求,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者; 2.经过专科医师培训已取得专科医师资格者; 3.取得本专科副主任医师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

4符合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定的专科分会规定的其它条件者。

(三)专家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的专科会员,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热心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能履行专家会员义务者;

2.任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副主编及以上职务,在本专业领域作出突出贡献者;

3.符合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定的专科分会规定的其它条件者。

(四)资深会员

在学科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年龄在75岁以上的专家会员,能履行资深会员义务者。

(五)名誉会员

著名的外籍医学专家和我国台、港、澳地区的著名医学专家,支持本会工作,对我国医学科技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者,或非医学界的外籍专家和知名人士,支持本会工作,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医学交流做出重要贡献者。

(六)单位会员 包括: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建生产建设兵团医学会以及与本会专业有关,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2.与本会专业有关、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依法成立并登记的社团,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研究机构、医药企业单位。 第十条 入会程序

普通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本会普通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由本会统一管理。

专科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同意及专科分会审核推荐,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由本会统一管理。

专家会员由本人所在专科分会审核推荐,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由本会统一管理。

资深会员由专科分会或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推荐人选,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由本会会长聘任。 名誉会员由本会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或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由会长授予证书。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普通会员与专科会员

1.权利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可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举办的国(境)内、外有关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专科分会的学术资料,并优先选派参加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享有退会的自由。

2.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按期缴纳会费。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专家会员

除享有和履行普通会员与专科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权利 免费获得本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表、中华医学信息导报、相关学术期刊或所在专科分会论文汇编。可优先被推选为中华医学会各工作委员会委员及中华医学会相关专科分会的学组组长、委员以上职务候选人。

2.义务 参与本会组织的对国家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

(三)资深会员

除享有和履行普通会员与专科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权利 终生享有资深会员资格。免费获得本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表、中华医学信息导报、相关学术期刊或所在专科分会论文汇编。 2.义务 参与本会组织的对国家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

(四)名誉会员

1.权利 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

2.义务 应邀参与本会组织的对国家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

(五)单位会员 1.权利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可优先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国(境)内、外有关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在本会的支持和协助下举办学术活动。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按期缴纳会费。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各类会员证书(聘书)由本会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普通会员、专科会员、专家会员、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及有关专科分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对其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八)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

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时年龄不超过六十二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当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副会长或秘书长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的职责:

(一)召集、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或办事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条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成立相应的专科分会,名称为“中华医学会某某分会”。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科分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另立章程;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专科分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民主协商推举全国委员,组成委员会,由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主任委员须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工作委员会和专科分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二条 根据需要,本会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接收卫生部的领导(或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在编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收取的会员会费;

(二)国(境)内外个人或单位、企业、团体的捐赠;

(三)中国科协和卫生行政部门拨款;

(四)有关部门资助;

(五)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学会基金;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管理

(一)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经费收支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二)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要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四)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五)本会在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六)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组织对基金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属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提出修改意见,须有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同意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须在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到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本会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二十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徽为,外部轮廓呈杏花形,中心为蛇和杖,蛇缠绕在杖上,背景为中国地图,其下为中华医学会成立的年份“1915”。图内上、下方的文字分别为本会的中、英文名称。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华医学会各类会员会费标准

(2010年4月25日中华医学会第二十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一、普通会员会费标准为50—l00元/年。

二、专科会员会费标准为200—500元/年,专家会员会费标准为500—1 000元/年。

三、资深会员及名誉会员免收会费。

四、企业单位会员会费标准为30万元/年,非企业单位会员会费标准为1万元/年。

五、遵照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大会责成常务理事会制定具体会费管理办法。

中华医学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24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中华医学会章程》的规定制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一)贯彻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 (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组织筹备事项;

(三)审批资深、名誉、单位会员,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四)审议本届理事会五年工作规划;

(五)审批学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术计划;听取审议学会办事机构、工作委员会等计划实施进展情况的汇报; (六)审议学会年度财务运行情况;

(七)审批学会办事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事项; (八)审批副秘书长等负责人的任免; (九)审议学会重要的规章、制度;

(十)审批专科分会的设立及系列杂志的创办; (十一)审批中华医学科技奖获奖项目;

(十二)审批对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的决定; (十三)审议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优秀人才事宜; (十四)审议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重要工作; (十五)审批参加国际学术组织;

(十六)审议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医学交流的有关事项; (十七)其它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二、议事程序及要求:

(一)会议每年四次,其中两次选择适宜的议题内容,以通讯方式召开。提请会议审议的事项和议题,由学会行政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提,由学会办事机构负责归集。

(二)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全体常务理事参加;办事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中的非常务理事以及各部门负责人列席。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和议题内容,决定其他列席人员。

(三)会议对有关重要事项的决定和决议,由常务理事通过表决作出,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投票和填写《审议意见反馈表》等方式进行;如遇到一些重要事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召集人可根据会议情况做出暂缓表决的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提交下次会议进行表决。

(四)会议执行民主集中制。个人可以保留小同意见,但不能违反或不执行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会议执行当事者回避制度;遵守会议纪律。

(五)会议通知应于会前一周,主要议题及有关文件应于会前二周送达全体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须通过回执请假和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弃权"。会议在三分之二及以上常务理事回执确认出席时,方可召开。会议决定、决议在获得会议三分之二及以上常务理事同意时,方可生效。当实际到会少于回执确认出席人数,且未达到常务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会议审议的决定、决议须在会后征求未到会常务理事的意见,“弃权"者除外,获本次确认出席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后,方可生效。

(六)会议以通讯形式召开时,提请审议的议题、文件及《审议意见反馈表》应提前三周,以速递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常务理事。常务理事进行审议时,可直接填写《审议意见反馈表》,也可同时在文件上标注或另纸书写,并按要求时限以邮寄或传真方式回复审议意见,未及时回复审议意见的,视为“弃权"。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常务理事按要求复审意见时,通讯会议的决定、决议,须获其中三分之二及以上常务理事同意方可生效。

(七)常务理事会会议须做好会议记录及文件归档,并在会后形成纪要。纪要经会长签发后,印发全体理事、名誉理事,各专科分会主任委员、秘书,学会办事机构各部门;报送卫生部、中国科协、民政部等上级有关领导及部门;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学会,各副省级城市医学会。

中华医学会理事会工作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24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工作委员会根据《章程》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议事范围。

二、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并主持会议。可采用会议或通讯的形式。

三、会议议事内容由秘书部门提出审请,报中华医学会秘书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经主任委员认可后,由秘书部门整理形成会议议程及议事内容。秘书部门一般应于会前一周将会议通知、议程、议事内容及相关资料寄送至全体委员处。

四、会议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主任委员集中多数委员意见形成决议。会议形成决议后,应以《中华医学会X X 工作委员会会议纪要》形式上报常务理事会审议或备案。

五、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及秘书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按时出席工作委员会会议。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履行请假手续。

六、根据工作需要和议事内容要求,主任委员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提供专家意见以供工作委员会参考。

七、参会人员如有与会议内容发生利益关系事项时,应执行回避制度。

八。参会及列席人员有对会议内容保密的任务。

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

(第24届理事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的管理,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和《中华医学会章程》,结合中华医学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的组织建设、日常工作和学术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是中华医学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专科的学术活动。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设立青年委员会,并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设立相应专业学组。

第四条 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的命名方式为:“中华医学会”加“专科名称”加“分会”。

第二章 专科分会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五条 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承担下列任务:

(一)组织本专科分会的学术交流活动,组织评议、审定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推荐优秀科研成果;

(二)按照中华医学会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发展专科会员和专家会员;

(三)通过编委会对中华医学会主办的本专科杂志发挥学术指导作用;

(四)组织本专科的专科医师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五)发现、推荐、培养本专科优秀中青年人才,团结本专科科技人员,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六)掌握本专科的国内外科技动态,承接有关学术咨询任务,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学科发展和医学科技发展建议;

(七)完成专科分会临床科研资金的募集、立项、考核评议工作;

(八)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相关专科分会的学术活动;

(九)领导本专科分会下设的青年委员会和专业学组工作;

(十)完成中华医学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专科分会设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常务委员会负责专科分会的日常工作。专科分会委员会职责包括:

(一)根据中华医学会的总体规划和专科分会承担的任务,制定专科分会本届任期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组织领导本专科分会学术交流、专科医师培训、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科学普及工作;

(三)组织实施本专科分会自身建设,发展专科会员和专家会员,受理本专科分会会员的建议和意见;

(四)组织编发本专科分会工作。悠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

(五)向中华医学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须经分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其产生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及时向中华医学会报告。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须预先通知中华医学会相关部门,会议纪要须及时上报和下发。

第三章 专科分会成立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八条 专科分会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科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与中华医学会其他专科分会不存在交叉重复;

(二)本专科已形成覆盖全国的学术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科技骨干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的中华医学会会员队伍;

(三)具备独立开展本专科国内外学术活动的能力。第九条申请成立专科分会,应由该专科的学术带头人提议,并有7-10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华医学会会员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该专科分会的申请,填写新建专科分会申请表,报中华医学会。

第十条 中华医学会受理新建专科分会的申请后,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同意,提交中华医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常务理事会审批同意后,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批准并经民政部登记、注册。

中华医学会应从受理新建专科分会申请之日起半年内,将申请的办理情况反馈给申请组建专科分会的发起人。

第十一条 新建专科分会获准登记注册后两年内,由中华医学会与专科分会发起人协商成立新建专科分会筹备组,完成组建工作,并开展有效的学术活动。两年未能完成组建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专科分会成立资格。

第四章 专科分会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办法

第十二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设委员45-91名。其中常务委员15-29名。设前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各1名,副主任委员2-4名。

主任委员主持专科分会委员会工作,前任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分工负责,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委员名额分配,应充分考虑地区分布和本专科各主要领域,不宜过分集中。

55岁以下的委员数量,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委员数量,最多不得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专科分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本学科中华医学会专科会员;

(二)从事本专科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在省级医学会相应专科分会一般任常务委员以上职务;

(三)热心学会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能联系和团结本专科广大技术工作者;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新当选委员年龄最高不超过60岁,连任委员和新建专科分会的发起人年龄不超过65岁。

一人最多在中华医学会两个专科分会同时任职。

第十四条 新建专科分会委员会委员的遴选,由中华医学会与专科分会发起人协商成立的新建专科分会筹备组组织实施。筹备组应在广泛征求省级医学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专科分会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报中华医学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因故不能按期换届时,由常务委员会向中华医学会提出申请,报中华医学会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换届时委员更新的比例为总数的三分之一。

专科分会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中华医学会应组织召开换届启动会,面向专科分会全体委员对本届委员是否留任进行通讯预选,并对下届委员会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征求意见;协调本届常务委员会根据预选结果提出下届委员会留任委员和不留任委员建议名单,以及新增补委员名额分配意见;并向各省级医学会下达新一届委员会委员拟任人选名额分配意见、拟任人选要求和建议名单。 各省级医学会应根据名额分配意见和拟任人选要求,经民主程序并经征求拟任人选所在单位的意见,推荐建议名单上的拟任人选或符名条件的其他拟任人选。

新增加委员名额的省份在推荐委员时,一般不从现有委员同一法人单位中产生。

拟任专科分会委员者,须遵守学术道德规范、遵纪守法,未曾受过刑事处罚。

中华医学会根据各省级医学会上报的委员拟任人选名单和留任委员名、单,提出新一届委员会建议名单,经与专科分会沟通后,报中华医学会秘书长办公会审定。

中华医学会应将新一届委员会委员情况,及时通知本人和相关省级医学会。 第十七条 专科分会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担任常务委员者,委员连任最长不超过五届。对专科分会有特殊贡献且年龄不超过55岁的委员,经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推荐并报中华医学会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可以再任一届。卸任委员隔届可以再任。

第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在严格控制总人数的前提下,专科分会常委会可以提出增补个别委员的建议,报中华医学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批。 拟增补的委员须符合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委员的条件,但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专业领域有造诣,成绩特别突出。 拟增补委员人选一般不从现有委员同一法人单位中产生。 专科分会委员会委员去世、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可由该委员所在省级医学会再另报同一专业、符合专科分会委员条件的人选替换。

专科分会聘任香港、澳门特区,台湾省以及外籍名誉委员,须征求国际交流与合作及港澳台事务工作委员会的意见,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十九条 专科分会新一届委员会委员确定后,专科分会应召开常务委员会议,提出新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的建议名单。

第二十条 中华医学会应适时组织召开专科分会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全体委员采取等额或差额的方法,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常务委员和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必须从委员中产生。一个法人单位原则上产生一名常务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必须从常务委员中产生。常务委员一般应是本学科中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为下一届委员会当然的委员、常务委员。如无特殊情况,主任委员为下一届委员会前任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为下一届委员会主任委员。

选举时,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根据确定的常务委员和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数,获得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选票且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得票相等,难以确定当选者,或者获得半数以上选票者未达到应选人数时,应重新投票,直至确定最后当选者。

第二十一条 专科分会前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很高学术水平,在全国本专科领域具有很高的学术威望; (二)热心学会工作,能领导和团结本专科广大科技工作者,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三)当选主任委员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7岁,身体健康。 第二十二条 专科分会的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不得兼任中华医学会其他专科分会的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职务。

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专科分会工作时,由候任主任委员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并报中华医学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可聘任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由常务委员或委员担任。聘工作秘书1-2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人选,由前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协商提名;工作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常务委员会批准。

专科分会应及时将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工作秘书名单报中华医学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可聘任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卸任的前任主任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卸任的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顾问。 名誉主任委员、顾问均任期一届。

第二十五条 专科分会新一届委员会成立后两年内不开展学术活动的,经中华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议,报常务理事会批准,限期改正或按程序调整专科分会主任委员。

第二十六条 当选的专科分会前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由中华医学会颁发证书;名誉主任委员、顾问由中华医学会颁发聘书;专科分会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工作秘书由专科分会颁发聘书。卸任的前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名誉主任委员、顾问,由中华医学会颁发表彰状。 第二十七条使用专科分会的公章需经主任委员批准。公章由秘书长保管并负责使用登记。

第五章青年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青年委员会在专科分会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专科分会青年委员的发展和学术活动等工作。

青年委员会须遵守中华医学会及其专科分会的相关规定,不另定青年委员会章程,不刻制印章,不单独设立网站,不使用单独的标识。 第二十九条 青年委员会由25-5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一4名,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条 青年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本学科中华医学会专科会员;

(二)从事本学科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热心学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能联系和团结本学科科技工作者;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年龄在45岁以下; 青年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届。

第三十一条 青年委员会成立或换届时,由省级医学会和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常务委员推荐青年委员候选人人选,并经征求青年委员候选人所在单位的意见,由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审批,报中华医学会组织管理部备案。青年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专科分会的主任委员兼任,副主任委员通过选举的办法产生。青年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由中华医学会统一颁发证书。

青年委员会换届调整工作,一般应在专科分会换届改选后半年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 青年委员会应根据自身特点,在专科分会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学术活动。在专科分会统一部署下,组织青年委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加强与国际同行的交流与合作。 青年委员会的年度学术活动计划,须经专科分会审议通过后,上报中华医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审批,列入学会年度计划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青年委员会不得擅自组织学术活动。

青年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会议内容包括:按照专科分会的要求和部署,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和评估工作完成情况,讨论青年委员会委员提出的议案等。

第六章 专业学组

第三十三条 专业学组是由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设置的内部专业性学术组织,接受专科分会领导,并在其部署下开展学术活动。 学组须遵守中华医学会及其专科分会的相关规定,不另定学组章程,不刻制印章,不单独设立网站,不使用单独的标识。

第三十四条 新建专业学组,应由专科分会常委会向中华医学会组织管理部提交申请,经审查后上报中华医学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核,由中华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

新建专业学组成员的遴选,由中华医学会组织管理部与专科分会协商进行,并报中华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专业学组由15-41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2-4人。 第三十六条 学组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本学科中华医学会专科会员;

(二)从事本学科专业技术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热心学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能联系和团结本学科科技工作者;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新当选委员年龄最高不超过60岁,连任成员和新建学组的发起人年龄不超过65岁;

(六)学组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

学组组长和副组长候选人应为当届学组委员;学组组长连续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二届。

第三十七条 专业学组组长、副组长及学组委员换届人选,由专科分会学组组长提出计划,报专科分会和中华医学会组织管理部,由组织 管理部组织完成通讯预选后会同专科分会制定学组换届方案并实施。换届后的学组委员名单报中华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由中华医学会统一颁发证书。

专业学组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学组换届调整工作,一般应在专科分会换届改选后半年内完成。

第三十八条 专业学组在专科分会的领导下,开展本专业的学术活动,掌握本专业的学术动态,定期向专科分会委员会汇报学术交流情况和工作成效。

专业学组的活动计划,须经专科分会审议后,上报中华医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审批,列入学会年度计划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专业学组不得擅自组织学术活动。

第七章 专科会员和专家会员

第三十九条 专科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会普通会员中,取得主治医师(或相应)技术职务后,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的要求,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者; 2。经过专科医师培训已取得专科医师资格者; 3。取得本专科副主任医师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

4符合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定的专科分会规定的其它条件者。 第四十条 专家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的专科会员,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热心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能履行专家会员义务者;

2。任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副主编及以上职务,在本专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者;

3。符合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定的专科分会规定的其它条件者。 第四十一条 入会程序

专科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同意及专科分会审核推荐,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由本会统一管理。

专家会员由本人所在专科分会审核推荐,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二条 权利和义务: (一)专科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可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举办的国(境)内、外有关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专科分会的学术资料,并优先选派参加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享有退会的自由。

2。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按期缴纳会费。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专家会员的权利和义务除享有和履行会员与专科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权利免费获得本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表、中华医学信息导报、相关学术期刊或所在专科分会论文汇编。可优先被推荐为中华医学会各工作委员会委员及中华医学会相关专科分会的学组组长、委员以上职务候选人。

2。义务参与本会组织的对国家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

第八章 学术资料和财物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专科分会应对本分会组织开展的各种学术活动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等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条 专科分会的财务、固定资产管理,按中华医学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专科分会换届调整时,应及时做好公章、固定资产、学术档案、工作文档以及网络数据库和系统账号等的移交,通报经费状况,确保本专科分会工作的连续性。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于2011年9月9日经中华医学会第24届理事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讯)审议通过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4月21日中华医学会发布的《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即行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医学会。

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专业学组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专业学组英文XXX GroupChinese Society of XXX的组织建设和学术活动特根据《中华医学会章程》和《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专业学组以下简称学组是根据医学临床、教育、科研和科普工作的发展需要由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以下简称专科分会设置的内部专业性学术组织接受专科分会领导并在其部署下开展学术活动。

第三条 学组须遵守中华医学会及其专科分会的相关规定不另定学组章程不刻制印章不单独设立网站不使用单独的标识。对外开展活动时须经专科分会批准并以中华医学会XX专科分会XX学组的名义进行。

学组的新建、更名、合并和撤消

第四条 学组的新建

1.申请。专科分会设置新学组需经专科分会常委会讨论通过并向中华医学会组织管理部提交《中华医学会XX专科分会关于设置XX专业学组的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内容须包括拟设置学组的学术领域现状及发展方向设置学组的目的、意义及必要性学组的定位学组目前的队伍情况以及今后的活动范围和发展设想等。 2.审核。中华医学会组织管理部在收到专科分会提交的《申请报告》后将在审查设置学组的必要性、会商相关专科分会评估是否与现有学组的专业领域存在交叉重叠等问题后上报中华医学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核。

3.批准。中华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根据《申请报告》和中华医学会秘书长办公会的审核意见决定是否设置该学组。在中华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后由中华医学会组织管理部通知专科分会专科分会即可开展设置学组的筹备工作。对未获中华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的申请由中华医学会组织管理部通知专科分会相应结果。专业学组成员的遴选,由中华医学会组织管理部与专科分会协商进行,并报中华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学组的更名和合并

经专科分会常委会批准后专科分会可向中华医学会组织管理部提交学组更名或合并的书面申请。经中华医学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核、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后中华医学会组织管理部将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专科分会专科分会即可通知其下属学组开始更名或合并的工作。

第六条 学组的撤消

一、经专科分会常委会批准后专科分会可向中华医学会组织管 理部提交撤销下属学组的书面申请。

二、中华医学会组织管理部也可依据学组下列情形之一提出撤 销学组的动议:

1.学组的成员数不足15人; 2.学组连续两年不开展学术活动;

3.学组有严重违反《中华医学会章程》、《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中华医学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或中华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决议等规定的行为被警告后仍不改正者;

4.需要撤销学组的其他有关情形。 上述撤销学组的申请或动议经中华医学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核后报中华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中华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作出撤销学组的决定该学组应立即停止一切活动。

学组的组成

第七条 学组成员

1.学组成员由15-41人组成。 2.成为学组成员的条件 1) 为本学科中华医学会专科会员;

2) 从事本学科专业技术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 热心学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能联系和团结本学科科技工作者;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5) 新当选成员年龄最高不超过60岁连任成员和新建学组的 发起人年龄不超过65岁; 6) 学组成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

3.成员构成应考虑单位分布每个学组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成员人数一般不超过二人。 4.学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 遵守学会章程和条例,执行专科分会和学组决议,维护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和学组的声誉和权益

2) 关心学组工作按规定参加专科分会和学组组织的工作会议和活动完成专科分会和学组委托的工作 3) 对学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5.学组成员的自动退出机制

成员累计3次不参加学组或专科分会组织的学术会议、工作会议 等活动,视为自动退出,由专科分会上报中华医学会批准后生效。第第八条 学组组长

1.学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4人。

2.条件:学组组长和副组长候选人应为当届学组成员;学组组长连续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二届。

3.已担任学组组长职务者不再担任本专科分会其他学组组长职务。 4.学组组长一般应为专科分会当届委员。 5.学组组长的职责是:

1) 代表学组向专科分会常委会负责与专科分会主任委员保持密切联系,需要时列席专科分会常委会会议,及时汇报学组工作和重大事项的决定。 2) 组织、主持召开学组全体会议

3) 会前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相关文件供学组成员讨论和审议 4) 完成会议纪要并报送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和抄报中华医学会相关部门

5) 在专科分会的领导下制定学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6) 向本专科分会网站提供有关本专业学组的内容并定期更新7) 完成本专科分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6.学组组长的罢免

1) 组长在任期间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如有半数以上成员提出改选组长的动议,则由专科分会常委会决定是否罢免组长,并重新确定组长人选。继任组长任职至当届学组任期届满为止,继任组长的任职不计为连续任期。

2) 如学组年度评估连续两次不合格,由专科分会常委会解散该学组领导机构,重新确定组长和副组长人选。

学组的换届

第九条 学组每届三年。学组换届调整工作一般应在专科分会换届后启动并在专科分会换届后半年内完成 第十条 学组的换届程序

1.专科分会换届完成后,由学组组长提出学组换届计划,上报中华医学会组织管理部和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同时,由中华医学会组织管理部向全体学组成员进行通讯预选,对本届学组成员的留任或卸任及下一届学组组长及副组长人选进行摸底,学组成员的更新比例为总数的三分之一。

2.中华医学会组织管理部会同专科分会讨论学组换届计划,结合通讯预选统计结果,制定学组换届方案并实施

3.专科分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聘任或选举产生学组组长、副组长。如聘任学组组长、副组长,其人选需经专科分会通过,如选举产生学组组长、副组长,需由全体学组成员采取等额或差额的方法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4.新的学组名单由中华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

5.学组成员、学组组长和副组长由中华医学会统一颁发证书。

学组的活动

第十一条 学组应根据各自特点,在专科分会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学 术活动。如专题学术研讨会等。组织本学组参加专科分会的学术年会。在专科分会统一部署下,组织成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加强与国际同行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学组的年度学术活动计划,须经专科分会审议通过后,上报中华医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审批,列入学会年度学术计划后方可实施。在学术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并上报专科分会和抄报中华医学会学术会务部。未经批准,学组不得擅自组织学术活动。学组学术活动须遵照《中华医学会学术会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会议内容包括,按照专科分会的要求和部署,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和评估工作完成情况讨论学组成员提出的议案等。学组全体会议如需作出决议,须有三分之二成员到会,并有出席者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成员不能到会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会或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会议纪要和信息传播学组组长须在学组工作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签发会议纪要,并上报专科分会和抄报中华医学会组织管理部,同时更新专科分会官方网站上有关本学组的信息。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经2011年7月28日第24届组织工作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中华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青年委员会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青年委员会(英文:The Youth Committee of Chinese Society of XXX)的组织建设和学术活动,特根据《中华医学会章程》和《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青年委员会(以下简称青年委员会)是为发现和培养青年人才,由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以下简称专科分会)设置的内部学术组织,接受专科分会领导,在其部署下开展学术活动。 第三条 青年委员会的宗旨是:在专科分会的领导下,推动本专业青年医务工作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增进医学临床、教育、科研和科普工作之间的协作。促进青年医学工作者健康成长。

第四条 青年委员会须遵守中华医学会及其专科分会的相关规定,不另定青年委员会章程,不刻制印章,不单独设立网站,不使用单独的标识。对外开展活动时,须经专科分会批准并以中华医学会XX专科分会青年委员会的名义进行。

青年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 青年委员会的青年委员

1.成为青年委员会的青年委员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 为本学科中华医学会专科会员;

2) 从事本学科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 热心学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能联系和团结本学科科技工作者;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5) 年龄在45岁以下;

6) 青年委员符合以上条件的,连任不超过三届。 2.青年委员的产生程序

青年委员会成立或换届时,由各省级医学会和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常务委员推荐青年委员候选人。候选人须在填写完毕申请表格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报中华医学会组织管理部,由组织管理部会同专科分会常委会确定青年委员名单。青年委员由中华医学会统一颁发证书。 3.青年委员构成应考虑单位分布,青年委员会中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青年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二人。

4.青年委员累计3次不参加青年委员会或专科分会组织的学术会议、工作会议等活动,视为自动退出,由专科分会上报中华医学会批准后生效。

5.青年委员会的青年委员由25-51人组成。 第六条 青年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1.青年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

2.青年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所在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兼任。青年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应为本届青年委员会委员。

3.本届青年委员会委员产生后,由专科分会确定本届青年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职数及候选人,经过民主选举,确定副主任委员人选并报中华医学会组织管理部备案。

4.青年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中华医学会统一颁发证 书。

第七条 任期

青年委员会每届三年。青年委员会换届调整工作,一般应在专科分会换届改选半年内完成。

第八条 青年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是: 1.组织、主持召开青年委员会全体会议。

2.会前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相关文件,供青年委员会委员讨论和审议。3.督促形成会议纪要,并上报专科分会常委会和抄报中华医学会组织管理部和学术会务部等相关部门。

4.在专科分会的领导下,制定青年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5.向本专科分会网站提供有关本青年委员会的内容,并定期更新。 6.完成本专科分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青年委员会青年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学会章程和条例,执行专科分会和青年委员会决议,维护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和青年委员会的声誉和权益。

2.关心青年委员会工作,按规定参加专科分会和青年委员会组织的工作会议和活动,完成专科分会和青年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3.对青年委员会、专科分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青年委员会的活动 第十条 青年委员会应根据自身特点,在专科分会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学术活动,如专题学术研讨会等。组织青年委员参加本专科学术年会。在专科分会统一部署下,组织青年委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加强与国际同行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青年委员会的年度学术活动计划,须经专科分会审议通过后,上报中华医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审批,列入学会年度计划后方可实施。在学术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并上报专科分会和抄报中华医学会学术会务部。未经批准,青年委员会不得擅自组织学术活动。青年委员会学术活动须遵照《中华医学会学术会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青年委员会应结合每次活动开展情况,考察和发现青年人才,并在活动结束后,在会议纪要中形成推荐青年人才的名单及推荐理由,上报专科分会同时抄报中华医学会组织管理部,纳入中华医学会青年后备人才数据库。对于开展活动较少的青年委员会,应至少每年上报一次。

第十三条 青年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会议内容包括:按照专科分会的要求和部署,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和评估工作完成情况,讨论青年委员会委员提出的议案等。青年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需作出决议,须有三分之二青年委员到会,并有出席者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青年委员不能到会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会或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会议纪要和信息传播 青年委员会主任委员须在青年委员会工作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签发会议纪要,并上报专科分会和抄报中华医学会组织管理部,同时更新专科分会官方网站上有关本青年委员会的信息。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经2011年7月28日第24届组织工作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中华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中华医学会

中华医学会工作总结

中华医学会章程

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

中华医学会学术会议计划

中华医学会学术会议计划

会议题目中华医学会

中华医学会分会主任委员

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

中华医学会信息简报

中华医学会规章制度
《中华医学会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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