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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金融办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09:51: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自治区金融办工作规则

第一章

一、为实现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金融办)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及自治区金融办的工作职能和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金融办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各项规定。

三、自治区金融办全体工作人员要忠实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甘当公仆,依法行政,服从命令,顾全大局,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保证政令畅通。

四、自治区金融办要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全体工作人员要勤奋学习,深入基层,加强调研,勤政廉政,一心为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领导职责

五、自治区金融办领导成员包括:自治区金融办主任、副主任及其他厅级干部。

六、自治区金融办实行主任负责制。自治区金融办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其他领导成员在主任直接领导下,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和主任委托交办的工作。

七、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自治区金融办主任会议、自治区金融办办务会议。自治区金融办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自治区金融办党组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决定。主任出差离邕期间,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代为主持自治区金融办的工作。

八、自治区金融办各处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处的工作,并直接向主任和分管领导负责。副处长协助处主要负责人工作;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工勤人员在处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工作,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越级请示、汇报。

第三章 工作安排布局

九、自治区金融办及各处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同时,各处要加强协调配合工作。

十、自治区金融办根据自治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于每年年初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形成自治区金融办年度工作安排,并以自治区金融办年度工作要点形式印发执行。

一、各处要认真落实自治区金融办的年度工作安排,根据本办年度工作要点制定本处的工作要点并开展工作,在年中和年末进行总结并送综合处,由综合处综合整理形成自治区金融办上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四章

会议制度 十

二、自治区金融办实行自治区金融办党组会议、自治区金融办主任会议、自治区金融办办务会议和自治区金融办专项工作会议制度。

十三、自治区金融办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党组书记指定的其他党组成员召集或主持。会议成员由办党组成员组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研究提出贯彻实施的意见;

(二)讨论研究有关重大金融政策和重大金融工作问题;

(三)讨论研究自治区金融办的干部与人事、机构以及编制管理等问题;

(四)讨论研究自治区金融办党的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党组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研究讨论的问题须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会议,且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的半数,方可作出决定。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综合处收集整理后,报党组书记确定。

党组会议根据需要安排有关处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党组指定人员作为党组会议记录人。党组会议的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主持会议的党组成员签发。

自治区金融办党组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如有必要,党组书记可临时决定召开。

四、自治区金融办主任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金融工作的有关重要决定和指示;

(二)讨论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有关金融工作的重大举措和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研究金融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和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

自治区金融办主任会议议题由办领导提出,主任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综合处负责。综合处将会议议题提前通知与会人员。有关处室负责提供会议材料并提前送综合处分发。综合处负责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签发。

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由会议召集人决定有关处负责人列席会议。

十五、自治区金融办办务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其他办领导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厅级干部,以及各处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请副处长、调研员和副调研员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精神;

(二)研究落实党组会议、主任会议作出的有关重要决定;

(三)讨论通过全区金融工作会议的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以自治区金融办名义发布的重要文件;

(四)研究部署年度工作以及一个时期的全办工作重点;

(五)其他需要提请办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自治区金融办办务会议议题由办领导确定。会议组织由综合处负责。需要印发会议讨论的材料由有关处负责提供并提前送综合处分发。综合处负责会议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其他办领导签发。

六、自治区金融办领导可以根据需要召开相关的专项工作会议。专项工作会议的任务是解决、协调涉及多个处的某一专项工作问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牵头处负责。会议形成的决定事项需要印发的,由牵头处整理并以自治区金融办办务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

由主任或其他办领导指定并确定议题,可委托综合处召集研究需要多个处共同协商的具体工作。

七、严格会议纪律。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同志要准时与会,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与会的要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综合处,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提前退出时,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办领导因故未能出席会议时,由会议组织者(综合处或牵头处)向办领导通报会议情况。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在未公开之前,与会人员不得擅自传达和扩散。会议印发的文件、资料,要妥为保管,必要时在会议结束后即退回提供的材料。

八、自治区金融办领导在全区金融业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稿,经主办处提出并经办领导批准后,可以桂金办字公文形式印发。

十九、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和部门召开的要求办领导参加的会议,由主任指定办领导参加。其他需要各有关处负责人参加的会议,由分管领导指定人员参加。办领导、各处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参加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以及全区性或涉及金融工作方面的专题会议,应及时将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主任报告或向其他办领导、办内有关处通报,并将会议资料送综合处归档存查。

第五章 公文办理审批制度

十、自治区金融办各处办理各类公文,要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自治区金融办公文处理规则》的规定。

二十

一、报送自治区金融办领导审批的公文,按照收文和发文的办理审批程序和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二十

二、收文办理制度。所有来文均由综合处负责接收。综合处根据来文内容,报办领导批阅后转有关处办理或直接转有关处办理。直接报送办领导个人或各处的公文,应转综合处登记后按程序办理。未经综合处登记、批转的公文,不予办理。

二十

三、发文审批制度。以自治区金融办名义发文,由主办处承办,涉及多个处的,须经相关处会签。发文文稿须经本处负责人签字后呈报分管办领导审签。

涉及多个处的公文,各处之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处负责人必须主动与相关处负责人协商;对于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必要时,由综合处主要负责人进行协调。协调意见附送办领导审批时参考。

二十

四、上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出台涉及全区重大金融体制、重要金融政策的自治区金融办发文由主任或主任特别授权的副主任负责签发。其余以自治区金融办名义发出的公文,按照分工由分管办领导签发。

二十

五、自治区金融办各处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各处不得以处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简报或向市、县有关部门印发简报。

二十

六、自治区金融办各处要严格按照公文办理的时限要求,加快公文办理速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压文件。

第六章

领导来访接待制度

二十

七、有关金融机构总部副职以上领导来桂考察,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接待工作,具体接待工作由综合处协助对口处负责。

二十

八、各设区市领导来自治区金融办商谈工作,一般应通过综合处联系安排。原则上按照商谈内容,由分管办领导接待。如涉及多方面问题,则按其主要问题,由分管办领导牵头,召集办内有关处参加。如遇特殊情况办领导不能接待的,经向对方说明情况并征得对方同意后,由综合处转请有关处负责人接待。

二十

九、各县(市、区)领导来自治区金融办商谈工作,一般不安排办领导接待,由相关处自行接洽。

十、自治区区直单位领导来访的接待工作,比照办理。

第七章

作风纪律

三十

一、自治区金融办领导要深入基层,加强调研。下基层调研时,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轻车简从。

三十

二、自治金融办主任出差,要事先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并由综合处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出差,应由本人向主任报告并告知综合处。综合处要将办领导出差时间、出差地点以及出差期间待办事项等情况通报其他办领导。

办领导出差,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有关处的同志随行。

主任出差返回后,应将有关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报告;其他办领导出差返回后,应将有关情况向主任报告,必要时在主任会议上通报。

三十

三、自治区金融办领导出国访问、考察,按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为统筹安排工作,办领导出差或出访的时间尽可能错开。

严格控制出国人数。全办厅处级及处以下干部出国访问、考察活动应统筹安排。出国考察人员由综合处审核提交分管办领导审核后再报主任审定。

三十

四、各处主要负责人离邕出差,应事先向分管办领导报告,并将出差时间、出差地点及主持处室工作的副职名单向综合处报告。各处副职出差须向本处主要负责人报告。

各处主要负责人出差返回后,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分管办领导汇报,必要时在办务会议上通报。

三十

五、除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并要求办领导参加的活动外,办领导一般不出席各类庆典、联欢等活动。

三十

六、自治区金融办一般不参加各类区域性纪念活动和企业举行的各种活动的公开性署名祝贺。意义特别重大或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明确要求的,由综合处报请主任批准,并由综合处具体办理。各处不得擅自对外表示祝贺。一经发现冒用自治区金融办名义祝贺的行为,将追究侵权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自治区金融办领导个人及各处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关于金融工作的采访,确有需要接受采访的,经主任批准后由综合处进行协调安排。 向新闻媒体提供资料,须经综合处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提供。

三十

七、自治区金融办各处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依法办事的作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地各部门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

八、对上报自治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对外公布的重要数据,涉及单个处的,上报前要由分管办领导审核;涉及到两个处以上的,由牵头处呈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发。

办领导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工作,由带队领导决定事后是否通报;确需通报的,应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

第八章 附 则

三十

九、本规定由自治区金融办综合处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则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不一致的,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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