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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中篇

发布时间:2020-03-03 03:31: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十一条 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1.职能部门在拟订方案时,工会代表职工提出原则和要求;

2.职能部门制订草案后,要组织职代会对口工作委员会进行讨论,根据讨论意见,将草案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3.公司领导向职代会或联席会议报告方案情况,审议通过后贯彻实施。

第十二条 评议、监督中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评议结果,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评议结果要向全体职工公开。上级主管部门,要把职工代表大会评议的结果,作为考核干部和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

1.职代会人事工作委员会拟定评议方案,并组织实施;

2.中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在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二级职代会或职工大会上述职,接受评议;

3.职工代表对被评议人进行背对背打分,打分情况由参加会议的人事工作委员会成员收集;

4.组织单位对被评人员进一步评议,肯定成绩,找出差距,将评议结果上报工会;

5.职代会人事工作委员会将评议情况汇总后,呈报有关领导或职能部门并及时归档,作为奖惩任免领导干部的依据。

第十三条 选举、更换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以及参加集体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并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

1.企业在公司制改制时,要根据有关规定,选举相应数额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

2.进入董事、监事会的职工代表不能胜任工作,职工代表有权提出更换;

3.董事会、监事会要根据公司运作情况,定期向职代会汇报。

第十四条 听取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以及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有关事项的报告。

1.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在职代会召开时,向大会报告上述情况;

2.职工代表对上述情况有疑义,可提出质询,主管部门或领导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

第十五条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十六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了解党和国家政策,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二)热爱企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是生产经营中的骨干;

(三)勤于思考、勇于实践,有一定的文化素质;

(四)在职工中享有较高威信,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经小组提名推荐,由各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选举,获得应到人数半数以上赞成票的方可当选。高级管理人员分配到基层单位参加选举,不占单位指标。工会机关可适当增加代表名额。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的比例,占全公司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比例系数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工人代表为代表总数的45%左右;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代表为代表总数的20%;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代表为代表总数的35%,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参加对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评议和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努力代表职工合法权益,敢于和善

于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职工代表要对本单位的职工负责,定期向职工述职,接受职工评议;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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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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