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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上篇

发布时间:2020-03-03 03:22: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的民主制度建设,落实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的方针,保障职工依法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保护、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工会法》、《公司法》、《劳动法》和《山西省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企业必须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代表和组织职工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关系,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要支持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做出的决议和决定。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八条 听取和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大宗物资采购方案、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企业变更形式、分立、合并以及职工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情况,听取实行厂务公开的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其程序是:

1.企业制订上述计划、方案时,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职工代表应积极配合,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参与可行性论证;

2.召开职代会前,将经理工作报告或职代会欲通过的计划方案等重大事项的草案发到各代表组,组织职工代表进行讨论,将意见或建议及时反馈;

3.职代会正式会议,经理向大会报告工作,提请职代会进一步审议,并将意见或建议向大会主席团汇报;

4.职工代表大会就有关报告做出决议后,职工代表要向全公司职工进行宣贯会议精神,工会做好检查监督工作。

第九条 审查同意或否决公司改制、改组方案、破产方案、职工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职工下岗分流方案、职工培训计划、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被职工代表大会否决的方案、计划,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复议同意后,才能实施。

1.有关职能部门拟定上述方案和制度,要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或建议;

2.职能部门组织召开有关会议讨论修改;

3.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经理颁布执行。

第十条 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商协议。监督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1.职能部门要定期将上述方案、协议及履约情况向职工代表通报;

2.职工代表有权对方案、协议情况提出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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