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总监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直属全资公司的财务管理,明确财务总监的职责与权限,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集团直属全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公司经各自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集团在直属全资公司设臵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受集团总部委托,负责指导和监控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运作,对集团总部负责。
第二章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财务总监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同集团企业文化和基本管理制度;
(二)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从事财务工作五年以上,在本集团系统从事财务管理工作一年以上;
(三)熟悉本集团业务,精通集团《财务管理基本制度》(简称“大财务”制度);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诚信勤勉,廉洁奉公;
(五)熟悉任职企业所属行业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六)具有丰富的财务管理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三章任免程序
第五条财务总监由集团总部财务部门提名,经人事部门考核,集团总部任免。
第四章财务总监的职责
第六条财务总监履行下列职责:
(一)从财务的角度,监督和检查公司投资项目的实施;
(二)监督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财务计划的实施;
(三)检查公司资金筹措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安全性;
(四)审核公司重要的财务事项,与总经理联签按集团总部规定需要联签的资金使用;
(五)审核属下全资(控股)公司的财务报告;
(六)向集团总部提交对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意见。
(七)财务总监需参与下属公司的财务分析,并向集团总部及公司提供季度、年度财务分析报告。
第五章财务总监的权限
第七条财务总监是集团总部派往直属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公司经营班子会议,有建议权;对公司经营活动有知情权和报告权。
第八条负责监督、检查公司财务部的工作,核实各类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定期将公司财务运作情况向集团总部报告。财务总监与公司财务部不构成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第九条和公司总经理一起对下列款项的支出实行联签:
(一)个人借款超过5000元的;
(二)集团总部核定额度内资金的调度、使用。
上述需联签的情形,由财务总监先行签署意见,并至少在两个工 作日完成;当联签意见不一致时,报集团总部计财部裁决;
第十条财务总监根据本条例授予的权限行使职权,公司任何人员不得阻碍和干预。
第六章财务总监的薪酬
第十一条财务总监薪酬实行年薪制,具体办法另行规定。财务总监的所有工作、业务费用均由集团总部列支,不得在公司报销。
第七章财务总监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条集团总部人事部会同审计等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公司财务总监每半年进行一次考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财务总监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降薪、免职、辞退或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因责任心不强,不坚持原则,故意拖延工作,无故不履行职责等,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的;
(三)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和集团大财务制度的现象不制止、不报告,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四)因业务水平低、工作能力差而难以胜任工作的;
(五)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的。
第八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条例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集团总部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集团总部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