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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运发165号)关于发布《广铁(集团)公司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3 20:48: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文件

广运发„2010‟165号

关于发布《广铁(集团)公司铁路营业线

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深、三茂股份公司,广梅汕、石长、粤海公司,平南公司,羊城实业公司,长沙、怀化铁路办事处,各直管(合资)车站、车务段、机务段、工务段、电务段、车辆段、供电段、通信段,广州客专维修基地,广州动车基地,广铁多元中心:

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精神,集团公司重新修订了•广铁(集团)公司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技术规章编号为GZG/CW112-2010,请各单位及时修订本单位的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化措施,并报集团公司相关业务处室核备。

附件:1.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2.施工安全协议书(样式)

— 1 — — 2 — 3.施工现场安全重点监控表 4.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 5.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 6.施工慢行区段划分

7.营业线施工安全检查登记簿 8.各项施工作业放行列车条件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GZG/CW112-2010

广铁(集团)公司铁路营业线施工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类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主要项目如下:

1.施工作业

(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穿越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和铺设临时道口、平过道、人行过道等设施的施工。

(3)在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4)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力电缆经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

— 3 — (5)在信号、联锁、闭塞、CTC、TDCS、列控、通信等行车设备上的大中修作业。

(6)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及大型养路机械施工作业,接触网大修作业。

2.维修作业

维修作业系指利用“维修天窗”进行的作业,作业前不需限制列车运行速度,结束后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主要项目见附件1。

第三条 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路线路修理规则‣、•铁路信号维护规则‣、集团公司•行车组织规则‣等有关规定。凡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必须纳入天窗。对影响行车和施工安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强化管理,确保安全。

第四条 营业线施工必须坚持运输、施工兼顾的原则,切实加强施工方案制定、施工过程控制、施工组织管理。要结合运输生产条件,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施工机具和科学的施工方法,提高施工作业效率,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施工。

— 4 —

第二章 施工等级的划分

第五条 集团公司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包括:

(1)繁忙干线封锁5小时及以上、干线封锁6小时及以上或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信联闭8小时及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施工。

(2)繁忙干线和干线大型换梁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及以上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2.Ⅱ级施工包括:

(1)繁忙干线封锁正线3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4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2)干线封锁正线4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其它换梁施工。

(4)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以内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清筛,更换钢轨和轨枕,以及不影响正线行车的更换道岔施工除外。

3.Ⅲ级施工包括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4.集团公司管内繁忙干线包括京广线、京九线(不含东莞-深圳),干线包括沪昆线、焦柳线、渝怀线、石长线、湘桂线、

— 5 — 广深线、广茂线。

第三章 天窗和慢行的规定

第六条 天窗是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列车运行线为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按用途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

第七条 天窗时间规定

1.施工天窗:技改工程、线路大中修及大型机械作业、接触网大修时,不应少于180分钟,其它施工作业原则上不得超过180分钟。

2.维修天窗:电气化双线不应少于9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60分钟。非电气化双线不应少于7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60分钟。

(1)京广、沪昆线原则上每月第二个周一安排一次“垂直天窗”,时间不应少于60分钟,以供电检修为主,电务、工务兼用;每月第二个周二,安排一次“垂直天窗”,时间不应少于40分钟,以电务为主,工务、供电兼用。京九线每周一安排一次垂直天窗,时间不应少于60分钟。

未兑现的“垂直天窗”在当月内由调度顺延安排。受“垂直天窗”影响的列车,由调度在日计划中调整运行,但不得随意调整进京、进沪旅客列车和动车组、特别旅客快车。

(2)广深Ⅰ、Ⅱ线“垂直天窗”不应少于180分钟,广深— 6 — Ⅲ、Ⅳ线“垂直天窗”不应少于90分钟,同时影响广深Ⅰ、Ⅱ、Ⅲ、Ⅳ线的“垂直天窗”不应少于60分钟(供电专业不应少于90分钟)。

(3)双线车站同时影响上下行正线的渡线道岔或影响全站信号设备正常使用的电务设备检修,每月应保证不少于2次的30分钟封锁时间。

(4)漳龙、畲汕、资许线,韶山、云浮支线等线按要点维修的方式,由设备管理单位向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调度所提报日计划,由调度所安排,每次时间不应少于60分钟。

(5)小机捣固及接触网集中修作业直接由设备管理单位向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调度所提报维修日计划,由调度所安排,小机捣固作业每处给点不应少于90分钟,接触网集中修作业每处给点不应少于120分钟。

(6)维修天窗在时间安排上应与施工天窗重叠套用,除春、暑运,黄金周及铁道部调度命令停止外,原则上每月每区间不应少于20次(双线为单方向),维修单位不需要时,可不申请或减少天窗时间,不计入天窗修考核。

(7)维修天窗的实际给点时间可根据列车运行的情况按最大化给点。

第八条 协议修车站维修时间规定

1.协议修车站可按接发列车方向划分联锁区,每个联锁区每月至少应安排1次电务维修,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7 — 2.运行图没有安排维修天窗的枢纽地区,供电设备按接触网停电检修行车限制卡实行状态修。

3.编组、区段站的驼峰设备维修作业原则上实行“停轮修”,利用每天交接班和其他停轮时间进行,每次作业不少于40分钟。具体作业时间、作业安排和停轮时间以外的维修作业由车站与设备管理单位在协议中明确。

第九条 停工日期规定

每月逢周

六、日,集团公司管内各线原则上停止影响正线行车的施工和维修作业,广深Ⅰ、Ⅱ线及货物列车对数小于8对的区段除外。遇成段线路清筛、换碴、换枕、换轨、换岔等连续性施工,只安排每周日停止施工。遇特殊情况周

六、日须施工时,由施工主体单位提前3日报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经运输处审核后报主管运输副总经理或总调度长批准。

第十条 对不影响正线行车的中间站(协议修车站除外)到发线(不含道岔)施工和维修作业,各设备管理单位可不受天窗时间限制申请每日每站一线的施工和维修作业,纳入日计划提报,但双线区段同一方向不能连续两站申请。工务、电务部门对不影响正线、到发线设备正常使用的其它线路施工和维修作业可不受天窗限制,由车站直接安排给点。

第十一条 要严格按照运行图预留的线路慢行附加时分控制线路慢行处所,原则上单线一个区段慢行处所不超过两处,双线一个区段内每个方向慢行处所不超过两处,同一区间内慢行处— 8 — 所不超过一处。对于大机清筛及更换长轨施工,可同时封锁相邻的两个区间和车站进行施工作业。施工慢行区段划分见附件6。

实行施工分号图时,可依据慢行附加时分,适当增加施工慢行处所。滚动施工阶梯提速按一处慢行处所掌握。施工后产生的慢行在12小时内恢复常速的,不统计慢行处所。

各项施工要按规定控制慢行距离和慢行速度,慢行地段长度应根据施工方法和施工日进度确定,同一区间在2000米范围内可同时安排多项影响线路速度的施工,但应严格控制线路慢行长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米。(成段更换钢轨、大机换碴、清筛除外)。施工地段线路放行列车条件按附件8执行。

除临时发现线路有危及行车安全情况要求列车限速运行外,施工单位未经报批不准擅自规定列车限速。

第十二条 一个区段内可同时安排多项不影响列车运行速度的施工或维修作业,但同一区段同方向原则上一天只能安排一次天窗。

第十三条 各项施工、维修作业要采用平行作业的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天窗,提高天窗的利用率。

第四章 施工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为加强营业线施工的组织领导,根据施工等级相应成立施工领导小组。施工领导小组职责:

1.Ⅰ、Ⅱ级施工领导小组负责审定相应施工等级的施工方

— 9 — 案、施工过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

2.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等问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3.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4.负责对施工进行全面总结,对发生的问题组织制订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 施工领导小组成员

1.Ⅰ级施工由集团公司主管运输副总经理、有关主管副总经理担任施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2.Ⅱ级施工由集团公司运输处、有关业务处主管副处长担任施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包括铁路办事处安监室、合资公司安监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管人员组成。

3.Ⅲ级施工由车务站段、设备管理单位主管副职(或以上单位指定人员)担任施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施工等单位有关成员组成。

第十六条 多个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或车站作业时,由运输部门指定施工主体单位,明确施工总体负责人。施工总体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作业组织,协调各单位施工作业。各— 10 — 单位必须明确施工负责人,服从施工总体负责人指挥,按时完成施工和维修任务,确保达到规定的列车放行条件。

多个单位作业车进入同一个区间或车站移动作业时,由运输部门协调各单位作业车作业范围及分界点,作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分别进行防护。

大修换轨、大机清筛施工允许封锁三站两区间进行施工,根据施工需要,可从中间站加开工程车进入区间作业;同一单位施工时,允许两端站加开工程车进入封锁区间。

第十七条 为强化天窗修的管理,集团公司成立由主管运输副总经理任组长,主管安全副总经理、主管固定设备副总经理、总调度长任副组长,安监室、运输、机务、工务、电务、劳卫、建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天窗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天窗修管理领导工作。下设天窗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天窗办)。其主要职责:加强天窗修管理和考核工作,考核检查指导有关单位实施天窗修基础管理、现场作业及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协调、解决天窗修出现的问题,负责考核天窗兑现率、利用率和设备质量,定期总结工作,不断提高天窗修质量。

集团公司运输、机务、工务、电务、建设部门是实施天窗修的主要责任部门,应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天窗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长沙、怀化铁路办事处安监室应配备天窗修管理人员,主要负责管辖范围内天窗修监督、协调、检查、分析工作,

— 11 — 每月底向集团公司天窗办提交一份天窗修检查情况汇报。各站段要成立天窗修协调小组,直管站由主管副站长、车务段由主管副段长、中间站由站长任组长,供电、工务、电务、通信段主管领导或领工员(工长)为组员,组织、协调和安排天窗作业。

第十九条 各车站、车务、工务、电务、供电、通信段要建立相应的天窗修组织机构,第一管理者必须亲自上手,主管安全或生产副职负责日常工作,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天窗修管理与考核。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准确对本单位的天窗兑现和利用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上报,并按规定时间上报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及集团公司天窗办。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机务、工务、电务处等业务处负责向天窗办提报上月本系统天窗实施情况报告,主要包括天窗兑现率、利用率、施工延点分析、设备质量分析及有关考核建议。

第五章 施工计划审批权限

第二十一条 营业线施工实行铁道部、集团公司、直管(合资)运输站段分级管理,逐级审批制度。

1.铁道部审批的施工计划

(1)影响跨局旅客列车停运、变更运行区段、改变始发终到时刻和局间分界站运行时刻。

(2)影响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停运。 (3)调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编组计划。

— 12 — (4)调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车流运行径路,实行迂回运输。

(5)变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牵引定数。 (6)编制跨局施工分号列车运行图。

(7)繁忙干线封锁正线180分钟及其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240分钟及其以上的施工。

(8)因特殊原因,繁忙干线慢行处所超过慢行规定时。由铁道部审批的施工计划,由集团公司在施工前一个月的13日前以集团公司电报上报铁道部(繁忙干线施工申请计划经铁道部施工计划管理系统上报),对于繁忙干线和干线以外的其它线路影响跨局运输的施工,施工计划由集团公司与相邻铁路局商定后报铁道部备案。

2.集团公司管内所有施工项目,除需报铁道部审批的施工项目外,其余施工均由集团公司负责审批。

3.集团公司管内设备越过与邻局分界站的地段需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按行车指挥区段向邻局提出施工计划,由邻局安排施工计划和施工封锁时间,集团公司组织实施。

4.车务站段负责维修天窗作业计划的编制。

5.机务、车辆段内有关行车设备的维修作业,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机车出入、车辆取送的前提下,由机务、车辆段负责安排进行。

第二十二条 大型客运站、枢纽、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较大

— 13 — 的I级施工,按规定须铁道部审批时,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组织研究,形成施工方案、运输组织和安全措施等报铁道部运输局。

第二十三条 影响行车或影响行车设备稳定、使用的施工项目未经申报批准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须立即停工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第六章 施工方案审核

第二十四条 施工方案由施工主体单位制定,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施工配合单位会签后,上报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在报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之前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

施工方案由主管业务处负责审查,初步确定施工等级,Ⅰ、Ⅱ级施工分别报Ⅰ、Ⅱ级施工领导小组审定,Ⅲ级施工由有关业务处共同审定。

第二十五条 施工方案提报的内容应包括:施工项目及负责人、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及限速范围(注明长短链情况)、设备变化、施工方式及流程、关键工序用时网络图、工期及进度计划、施工配合方案、施工过渡方案、施工组织、施工安全及质量保障措施、施工应急处置预案、施工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验收安排、“施工安全协议”书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对站场、线路、信号、联锁、闭塞设备及接触网设备的改造施工,施工单位应提报站场、线路平纵断面图、信— 14 — 号平面图、联锁表、接触网示意图等有关技术资料。涉及LKJ基础数据变化的施工项目,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于开通25天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供LKJ基础数据相关的技术资料。设备管理单位现场核准后报主管业务处,主管业务处于开通15天前按规定程序提交集团公司总工室。集团公司总工室组织业务处室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审核,并于LKJ数据变更计划生效时刻的10天前,以集团公司电报公布。

第二十七条 凡在主汛期内进行的顶涵施工项目,施工计划须经集团公司防洪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提报。

第二十八条 施工方案审查重点

施工方案的审查部门对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行车条件负审查责任。需多个部门审查的项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严格审查。

1.管外施工单位在营业线施工时,审查重点包括施工资质、施工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措施、施工安全协议、施工应急预案,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图、安全关键卡控表等。

2.对设备管理单位承担的基建设备改造及大中修项目,审查重点包括施工条件、施工方式、施工程序、施工安全措施、施工组织、封锁时间、慢行速度、开通速度、提速方案、质量标准等。

3.涉及LKJ基础数据变化的施工,集团设备管理单位的对

— 15 — 口业务主管部门在审查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时,应检查相关的技术资料、数据是否齐全,对未按规定要求提供LKJ基础数据变化情况的施工项目不予审批。

第七章 施工会议

第二十九条 预备会与碰头会、碰头会与完工会可视具体情况合并召开。各项会议由建设单位或主体作业单位负责具体会务。

第三十条 协调会

1.施工作业项目及部分枢纽地区重点车站使用动力的收(卸)料作业项目,应于计划提报前召开协调会。

2.Ⅰ级施工协调会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主持召开,相关部门人员参加,运输处负责具体施工方案的布置。Ⅱ级施工协调会由集团公司运输处主持召开。Ⅲ级施工及枢纽地区使用动力的收(卸)料作业项目协调会由主体作业单位或建设单位召集、车务站段主管副职或指定人员主持召开,其它配合单位派相应级别人员参加。

3.相对简单的多个作业项目,可于同次会议上一并研究确定。

4.会议主要内容和程序

(1)施工主体单位介绍施工内容、影响范围、施工组织计划方案、施工准备情况、施工组织安排、人员机具、安全措施、— 16 — 施工应急预案等。

(2)施工配合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施工配合方案等。 (3)设计、监理部门提出施工建议和技术要求。 (4)设备管理单位、业务处室、建设部门分别提出施工要求和施工注意事项,确定施工组织方案。

(5)车务部门确定运输组织方案,提出施工要求。 (6)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7)需召开协调会的非施工作业项目,会议内容比照施工项目安排。

第三十一条 预备会

1.对于连续进行或影响较大的施工作业项目,须于开工日前两天内召开施工预备会。

2.Ⅰ、Ⅱ级施工预备会由运输处(施工协调办)主持召开,相关部门及单位参加;Ⅲ级施工预备会由车务站段主管副职或指定人员主持召开,相关单位参加。

3.会议主要内容和程序

(1)施工负责人汇报施工准备情况、施工组织安排、人员机具、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等。

(2)施工配合单位汇报施工准备情况、施工配合方案等。 (3)设计、监理部门提出施工技术要求。

(4)设备管理单位、业务处室、建设部门分别提出施工要求和施工注意事项。

— 17 — (5)领导或会议主持人协调有关施工问题,提出施工要求等。

第三十二条 碰头会

1.施工作业项目、多个专业共用天窗时、两个及以上单位参加的利用动力的维修和收(卸)料作业项目,应于作业开始2小时以前召开碰头会。

2.碰头会由车务单位主持并负责通知主体作业单位,主体作业单位负责通知其他相关单位参加。

3.主体作业单位及配合单位应由日计划指定的作业负责人或指定的技术负责人员参加碰头会,但技术负责人员必须熟悉当次施工安排及相关事项,并于会后将会议要求传达到位并逐项落实。

4.会议主要内容和程序

(1)施工负责人汇报施工计划、施工组织、人员安排、施工准备、安全措施、作业车运行情况,以及安全重点环节、盯控安排。

(2)设备管理单位负责人汇报配合计划,人员安排、安全措施、安全重点环节及作业盯控安排。

(3)行车组织单位负责人汇报行车组织措施,人员安排,安全重点环节及盯控安排。

(4)其它配合单位汇报配合作业组织、安全重点及盯控安排。

— 18 — (5)安全监督部门提出安全注意事项及要求。 (6)领导或会议主持人提出施工要求。

(7)需召开碰头会的非施工作业项目,会议内容比照施工作业项目安排。

第三十三条 完工会

1.施工作业项目,应于作业完毕后召开完工会。连续性施工,可与次日碰头会一并召开。

2.完工会由车务单位主持。

3.施工主体单位及配合单位原则上由施工负责人参加,收(卸)料作业等项目由主体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指派胜任人员参加。

4.会议主要内容和程序

(1)各施工小组组长汇报施工完成情况和施工配合情况。 (2)施工负责人汇报施工组织工作情况,特别是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总结好的做法,指出存在的不足。

(3)设备管理单位、使用单位提出设备监护、养护要求和对施工遗留问题的处理建议

(4)监理部门汇报施工质量完成情况。

(5)安全监察汇报施工过程中安全标准执行和安全卡控情况,提出施工地段养护要求。

(6)领导或会议主持人作总结讲话。

— 19 —

第八章 施工计划的编制

第三十四条 施工计划分为年度轮廓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和施工日计划。铁道部运输局负责全路繁忙干线集中修轮廓计划编制、部管项目繁忙干线月度施工计划的编制并安排繁忙干线及干线分界口施工停运计划;集团公司运输处负责组织编制集团公司年度轮廓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集团公司调度所负责编制施工日计划;铁道部运输局调度部负责审核繁忙干线施工日计划。

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运输处每年12月组织有关业务处编制次年的“集团公司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各施工主管业务处(含工程管理所、各指挥部)应于每年11月向运输处提报站场、线路、桥隧、信联闭、接触网等行车设备大、中修及技术改造的年度轮廓施工计划。

第三十六条 铁道部批月度施工计划的编制

繁忙干线铁道部管施工申请计划及繁忙干线和干线分界口停运申请计划在每月8日前由集团公司业务处与施工单位协调编制报运输处。经运输处审核汇总、主管运输副总经理批准后,繁忙干线施工申请计划经铁道部施工计划管理系统、其余以电报形式上报运输局调度部,同时抄送运输局相关专业部门。

第三十七条 集团月度施工计划的编制。

1.运输处每月15日前组织召开月度施工计划审定会,统筹安排管内各线的施工项目及施工计划,重点审定集团公司Ⅱ级及— 20 — 以上、正线封锁超过120分钟、枢纽地区影响较大的施工方案,参加会议人员为各有关业务处室(或工程管理所、各指挥部)、主要施工单位主管副职及技术人员。

2.施工单位每月18日前通过“施工信息管理系统”向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提报次月施工计划。

(1)凡需其它单位配合施工的项目,施工主体单位应在提报施工计划前联系配合单位,研究商定配合有关事宜,并把施工配合内容与主体施工计划一并提报。

(2)一项施工涉及多个施工单位时,由运输处组织各施工单位对施工方案进行研究协调,然后由各施工单位根据协调拟定的施工方案分别向主管部门申报施工申请计划。

(3)对施工组织复杂、工期长、对运输影响较大的站场、线路、桥隧、信联闭改造等施工,施工单位应提前1个月申报专项施工申请计划,施工建设单位负责牵头、由集团公司运输处主持召开各施工单位和有关处室、站段参加的施工方案会,研究确定详细、具体的施工组织方案、运输组织方案和安全措施。

3.各主管业务处对施工单位所提报的计划及施工资料进行审核并通过后,于每月20日18:00前通过“施工信息管理系统”向运输处提报施工申请计划。

4.运输处对各主管业务处提报的计划进行审核,并据此编制月度施工计划,经主管运输副总经理批准后形成集团公司文件下发各站段及有关施工单位。

— 21 — 第三十八条 月度施工计划编制原则

1.在电化区段,同一区间(处所)有多个作业单位同时提出作业申请相互影响时,要优先安排重点工程,然后是工务、供电、电务和其它单位。

2.各种施工作业(维修天窗作业计划除外)均应纳入月度施工计划,•列车运行图技术资料‣中公布的“小半径曲线地段限速表”及“长期慢行处所表”所规定的长期慢行和因设备技术构造引起的速度限制可不纳入月度施工计划中的限速条件。

3.当月提报的施工申请计划(含电报申请)未批准时,次月将视为无效,应重新提报。

4.对上一月延续下来在次月施工计划中没有提报的施工,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业务处审核,报集团公司运输处审批后由调度所在日计划中安排。由集团公司电报批准的跨月度施工按电报批准方案执行。

5.需慢行的施工,施工单位提报计划时,应注明限速地段是否含有断链,并注明断链类型(长链或短链)及长度。如因施工影响,断链地段需慢行时,限速里程的起点与终点位置不得在断链的里程范围之内,且限速里程起点与终点需分别距断链里程外方至少50米。

顶涵施工项目(包括多个涵洞共用慢行距离施工),施工单位提报施工计划时要注明涵洞的中心里程及大小。

各主管业务处审核施工计划时,必须严格审核慢行里程,不— 22 — 符合要求的,不得予以通过。

第三十九条 施工日计划编制

1.施工单位须于施工前3日将施工计划报主管业务处。主管业务处审核后,于施工前2日9:00前向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提报施工计划。Ⅰ级施工和繁忙干线铁道部管施工项目,调度所于施工前2日15:00前将施工计划申报运输局调度处,运输局调度处根据铁道部繁忙干线月度施工计划和批准的施工文电进行审核后,于施工前2日18:00前反馈给集团公司调度所。

2.施工调度室应将主管业务处提报的次日施工计划与月度施工计划(临时施工与批复文电、月度补充计划)进行核对,无计划或与施工计划内容不相符的不予审批。核对无误的次日施工计划,编辑成次日施工日计划,经运输处主管副处长或调度所主任(副主任)审批后,作为编制调度日班计划的依据。I级施工和繁忙干线铁道部管施工日计划于施工前1日15:00前报铁道部运输局调度处。

3.施工调度室于施工前1日12:00前(其中0:00-4:00执行的施工日计划为前1日8:00前)将施工日计划下达有关机务段、运转车长所属单位、车务段(直属站),传(交)主管业务处、列车调度台、计划调度台。主管业务处负责通知施工单位、配合单位、设备管理单位,车务段(直属站)负责通知相关车站。

4.施工调度室须依据施工日计划和主管业务处提报的灾害、故障涉及限速、行车方式变化的申请编制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其

— 23 — 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因由、速度、行车方式变化、设备变化”六要素。运行揭示调度命令须一人拟写、另一人核对,施工调度主任、调度所副主任逐级审核(签字备查),于施工前1日12:00前(其中0:00-4:00执行的运行揭示调度命令为前1日8:00前)下达给有关机务段、运转车长所属单位、车务段(直属站)、主管业务处,传(交)列车调度员。主管业务处转交施工单位。各主管业务处、车务段(直属站)必须在签收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后2小时内予以转发。

5.建立健全繁忙干线施工日分析制度,集团公司调度所每日要对施工天窗和工作量进行分析,对于未能按施工计划完成施工任务,特别是施工延时造成较大影响时,调度所要督促施工单位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写出书面报告,于每日20:00前报铁道部运输局调度处。

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所管设备越过局间分界站延伸至邻局调度指挥区段时,延伸段的施工由施工单位向集团公司业务处提报施工方案,集团公司业务处按规定程序审核。施工方案审核后,由施工单位于每月9日前向邻局运输处提报次月施工计划(附带施工方案审核资料),由邻局安排月度施工计划,铁道部管施工项目由邻局按规定报铁道部审批。

施工日计划由施工单位于施工前3日报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经主管业务处审核(盖章)后,于施工前2日9:00前向邻局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提报施工计划申请,由邻局调度所编制、下— 24 — 达施工日计划,发布相关运行揭示和施工调度命令。

第四十一条 线路允许速度160km/h及其以上区段,施工单位在线间距不足6.5m地段进行清筛、成段更换钢轨及轨枕、成组更换道岔、成锚段更换接触网线索作业时,邻线列车应限速160km/h及以下,并按规定进行防护。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时,应提出邻线限速的条件。调度所编制施工日计划时,应注明施工地段邻线限速条件,及时向有关车站、动车组、机务段发布限速调度命令和运行揭示调度命令。

第九章 维修计划的编制

第四十二条 每月28日前召开由车务站段主管副职主持的月度维修计划会议,对次月维修计划进行初步协调。车务段月度维修计划会议由设备管理单位主管副职或相关科长参加;直管站月度维修计划会议由对应设备管理单位车间主任及以上级别人员参加。

第四十三条 维修旬计划编制

维修旬计划由设备管理单位向设备属地所在车务站段提报,由车务站段负责协调编制。各单位提报维修旬计划时,要注明作业项目、日期、地点、维修负责人、配合单位、影响范围等。维修旬计划的编制程序如下: 1.供电段根据集团公司规定的维修天窗时间,按供电臂、车间、工区编制次旬接触网维修计划,于每旬4日18:00前提供

— 25 — 给其它设备管理单位及车务站段。供电段提供的维修作业计划要准确排出作业区域、范围、起止里程、各台作业车检修过程中在站内运行所经过的道岔、股道及连通的区间、接触网检修作业车的车号;有两组以上的接触网作业车同时在同一车站作业时,要具体说明每一台作业车在站内的作业区域;不准超作业范围提报计划和登记申请,不准封锁非作业区域的道岔,严格按作业区域范围组织作业,以便工务、电务部门结合安排维修作业。

2.各工务、电务段根据接触网检修计划,以工区为单元编制次旬维修计划,并于每旬5日18:00前报设备属地所在车务站段。

3.各车务站段审核并汇总各设备管理单位提报的维修计划,每旬7日18:00前以公函形式主送相关设备单位、抄送相关业务处及调度所备查。

第四十四条 维修日计划的提报、编制及下达

各设备管理单位根据旬计划,于维修前3日将维修日计划报主管业务处;主管业务处审核后,于维修前2日上午9:00前报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施工调度室审批后,于维修前1日12:00前下达有关业务处、有关单位和行车调度台。

第十章 计划变更及临时施工

第四十五条 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进行施工。特殊情况必须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按月度施工计划的— 26 — 提报要求通过“施工信息管理系统”提报施工补充计划,由主管业务处审查,经运输处审批后,于每月

10、20日汇总报总调度长批准后下达。因特殊情况施工慢行需延期的施工计划,可由运输处根据实际情况安排。Ⅱ级及以上对运输影响较大的施工计划须提报专题施工申请,召开专题会议审议,并形成施工批复报主管运输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须增加繁忙干线铁道部管施工项目时,施工单位须提前10天向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提前5天向铁道部运输局提出申请电报。经运输局批准后,方可安排施工。涉及需修改LKJ基础数据的,施工单位须提前20天向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提前15天向铁道部运输局提出申请电报。

第四十六条 月度施工计划原则上不准变更。特殊情况必须对方案进行较大调整时,由施工单位提前4天向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和运输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输处批准后实施。

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停止施工。因专特运及调整车流等原因停止施工时,经主管运输副总经理或总调度长批准并于前日14:00前以调度命令通知有关单位。施工单位因自身原因不能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提前3天通知有关配合及设备管理单位。

已批准的铁道部管理的施工项目需停止施工时,须经铁道部运输局调度部主任(副主任)批准。

对停止的施工,集团公司调度所应尽快重新安排,因停止施

— 27 — 工引起的本月未按月计划完成的临时性施工可以延至下月。

第四十七条 对突发性设备故障和灾害的紧急抢修及轨道状态超过临时补修标准处所的临时补修等临时封锁要点施工,按下列程序办理:

1.需临时请求封锁要点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提出申请,经主管业务处审查,经主管运输副总经理或总调度长批准,经调度所施工调度室审核后传(交)主管业务处、列车调度台、计划调度台及相关车务段(直属站)。主管业务处负责通知施工单位、配合单位、设备管理单位,车务段(直属站)负责通知相关车站。

2.危及行车安全需立即抢修时,不受规定天窗时间限制,设备管理单位应及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上登记,通过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经调度所值班主任批准,发布调度命令进行抢修。同时通知有关单位给予配合,上报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备案。

第四十八条 综合检测列车及设备管理单位发现160km/h以上区段行车设备需要临时维修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提出申请,同时报调度所,由主管业务处会同调度所向主管运输副总经理或总调度长汇报并同意后,由调度所及时安排施工。

第十一章 施工安全协议签订及履行

— 28 — 第四十九条 “施工安全协议”是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及车务站段间明确相互权力、义务、安全责任的文件,双方必须共同执行。协议有关条款必须符合铁道部、集团公司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定。其基本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

2.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3.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4.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

5.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

6.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7.安全监督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条 “施工安全协议”签订

1.“施工安全协议”由施工单位分别与设备管理单位、施工配合单位及行车组织单位签订。未按规定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施工项目,不予审批施工方案并严禁施工。

2.施工单位最迟应于施工计划提报前一个月,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时,施工单位须

— 29 — 提供经主管业务处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协议”由甲方单位负责起草,并由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法人代表签字。“施工安全协议”的式样见附件2。

3.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双方单位的资质:集团公司管内为直管站段;集团公司管外的单位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经济实体或持有上级资质单位委托证明书的施工单位。

4.“施工安全协议”的签订原则:

(1)营业线上进行的基建、更新改造及大修工程项目必须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2)设备管理单位、车务站段相互间签订年度“结合部安全协议”;

(3)设备管理单位在自管范围内进行的维修作业,不需签订安全协议,涉及到非自管设备时应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4)“施工安全协议”按标段(工号)、按专业一个项目一签;

(5)大型养路机械在进行线路维修作业时,不得列支安全监督及配合费用;

(6)“施工安全协议”过期,由施工单位向甲方提出延期书面申请,经甲方签字盖章同意后生效;

(7)施工单位除承担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安全监督费用外,还应承担因配合施工而发生的工程费用,相关办法在— 30 — 配合协议中体现,可不纳入“施工安全协议”。

5.有关双方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时,要规范填写,施工安全协议签订日期、签订人姓名均要求手写签字,不得以打印代替。施工安全协议双方签订日期要在协议约定的施工开始日期之前。

第五十一条 施工安全协议的履行

1.“施工安全协议”一经签订,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车务站段必须按照安全责任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制度。施工前,设备管理单位应就既有设备情况向施工单位作书面技术交底。

2.施工单位通过集团公司施工管理信息系统上报施工月度计划前,须将已签订的施工安全协议报送有关业务处及安监室。未及时提报安全协议的,施工计划不予审批。

3.施工期间,主管业务处、安监室(包括办事处安监室、各合资公司安监部)应定期派人到工地检查指导和不定期抽查。

4.设备管理单位和车站、车务段应根据条款内容制定相应配合措施,指定配合人员并组织学习,明确各自职责、义务。

5.由于特殊原因,施工中途停工,由停工方及早与另一方协商,制订工程过渡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6.设备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地段监督与检查,发现施工单位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安全监督员有权停止其作业。巡道工应加强对施工地点工务设备的巡查,发现有碍行车的险情应先防护后处理。

— 31 — 7.施工地段所属的车间、工区、施工项目部应存“施工安全协议”的复印件。

8.各单位对有效的施工安全协议要进行及时整理,并保管备查。失效过期的安全协议,保存期限一年。

第十二章 施工及维修作业的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 运输、施工部门要积极配合,强化施工管理,共同维护施工计划的严肃性,努力提高施工计划兑现率。在铁路春运、黄金周等特殊时期,有铁道部令停止施工期间,应结合列车运行图及现场设备情况,合理安排维修天窗,确保行车设备质量良好。

第五十三条 各级施工领导小组,必须提前确定现场监控人员,填记•施工现场安全重点监控表‣(见附件3)。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安全监察等部门、单位人员,要明确工作重点,盯住关键环节,督促安全措施落实,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临时发生的问题,保证施工安全。

第五十四条 调度所要加强施工计划核对,严格按施工计划安排施工,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1.下达班计划时,必须要有施工、维修天窗安排内容。 2.要认真编制

三、四小时阶段计划,按施工计划的要求及时发布调度命令,不得以调整运输为由随意压缩施工时间、变更封锁时间和无故停止施工。因客运列车晚点等原因,准许变更天— 32 — 窗起止时间,但不能比施工计划时间晚1小时,否则追究调度员的主要责任,同时调度员应将变更时间提前通知有关车站值班员,车站值班员通知施工负责人。

3.列车调度员应将每次天窗点的起止时分及取消天窗的有关内容在阶段计划中下达到有关车站,实际作业起止时间以列车调度员的调度命令为准。

4.调度员应及时了解掌握施工进度,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通或不能按规定速度运行时,施工单位应提前通知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延长时间的原因或限速运行。有施工作业车时,列车调度员要优先安排作业车返回基地。

5.当日安排有施工天窗时,维修作业应结合施工天窗安排,调度所不再发布施工封锁范围内的维修作业命令。

第五十五条 车站要加强施工与维修作业的登记签认把关。 1.车站值班员应根据施工计划,逐项核对施工和配合单位的施工申请登记,在确认各项登记内容无误和施工准备工作(人员、设备等)就绪后方可签认,再向列车调度员汇报。

2.施工结束后,车站值班员确认施工和配合单位全部销点后方可签认,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再次查实施工和配合单位全部销点、符合开通条件后,发布开通调度命令。

3.调度员发布天窗修调度命令时,只发给车站。车站值班员根据调度命令的时间统筹安排各设备管理单位的维修作业,并向设备维修单位转交调度命令。

— 33 — 4.没有纳入维修日计划的作业原则上不得安排实施。但在天窗修调度命令时间内,对工务、电务提出的临时要点作业,不影响相关单位天窗作业计划时,经中间站站长(车站值班干部)审查同意,车站值班员可签认实施。

5.需向封锁区间开行路用列车、轨道车等工程作业车时,调度命令下达后,车站应及时向司机递交调度命令并组织发车。

6.工务、电务部门进行维修作业时,需操动影响相邻正线的道岔进行设备检查试验而不检修设备时,或电务部门日常检查需操动道岔时,直接由设备管理单位在车站•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上登记,车站值班员签认后(有信号员时布置信号员)操作进行。

第五十六条 在电气化区段工务、电务等部门作业需接触网停电时,驻站联络员经车站值班员签认后,确认列车调度员已发布接触网停电检修命令和线路封锁的命令,并且接触网停电后,方可通知工地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办理停电或送电手续所占用的天窗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第五十七条 机务、车辆段内有关行车设备的维修作业,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机车出入、车辆取送的前提下,由机务、车辆段直接给点安排进行。

第五十八条 有作业车在站内作业时,工务、电务部门的维修作业不能与作业车运行和作业范围冲突。有作业车开进区间时,各作业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设置防护。

— 34 — 第五十九条 各设备管理单位遇天气不良及特殊原因需临时取消维修作业时,应于天窗点前60分钟通知车站值班员,由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

第六十条 下列维修作业可在天窗点外进行,但严禁利用速度160km/h及其以上的列车与前一趟列车之间的间隔时间作业,其它维修项目必须纳入天窗。

1.日常在道床坡脚(限界)以外,可进行整修栅栏、油刷线桥标志等不影响路基(道床)稳定,不侵入限界,不影响线桥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

2.接触网巡视检查、带电测量、支柱培土、支柱更换火花间隙、接地线等不影响接触网和线桥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可利用列车间隔时间进行,不在车站登记,但必须设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在联系中断时必须停止作业。

3.在道床坡脚(限界)以内,不影响路基、道床稳定,不使用有碍行车的中小型机具,进行均匀道砟、个别松开扣件垫片、个别调整轨距、紧固各类螺栓、使用道尺弦线检查线路等不影响线桥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可利用列车间隔时间进行,不在车站登记,但必须设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在联系中断时必须停止作业。

4.不影响电务设备机械强度、电气特性,进行道岔缺口检查、道岔转换试验、轨道电路电压测试、主副灯丝转换试验、道岔清扫、各部螺丝检查坚固等不影响电务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

— 35 — 按规定登记•行车设备检查登记薄‣后由车站值班员掌握安排。

第六十一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不准施工: 1.未成立施工领导小组; 2.未召开施工碰头会;

3.施工负责人达不到规定的级别、资质或名实不符; 4.无计划或超范围作业; 5.施工准备工作不足;

6.未接到列车调度员施工命令; 7.施工配合、监督单位人员未到场; 8.未按规定办理施工登记;

9.施工登记内容不全或与施工计划(含施工文、电)、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内容不符;

10.新设备未取得准许进入国家铁路安装使用有效证明的; 11.其它可能严重影响行车安全的情况。 第六十二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需停工整顿: 1.施工中发生事故时;

2.施工延时或扩大施工范围对运输造成严重影响时; 3.违章施工或与设计不符,造成将启用开通的行车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或存在安全隐患时;

4.线路施工未按规定设置防护或减速(移动)信号牌时; 5.施工领导小组、安监、监理及运营、设备管理部门检查认为须停工整顿时。

— 36 —

第十三章 施工登销记程序

第六十三条 施工时,施工单位在车站行车室设驻站联络员,施工地点设现场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应由经过考试合格的人员担当。驻站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要保持随时通信状态,掌握施工现场和列车运行情况,做好邻线通过列车时的安全防护,发现异常及时通知车站值班员和施工负责人。

第六十四条 车站值班干部(中间站站长)要提前40分钟到岗位,组织各单位联络员碰头,协调各单位天窗修作业,并进行安全监控。设备管理单位参加施工配合人员及安全监督员要提前60分钟到达施工现场,检查施工准备情况,充分作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第六十五条 进行施工作业时,施工负责人应确认已做好一切施工准备,于施工开始前40分钟,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运统46施工本)上逐项登记。车站值班员对施工和配合单位登记的内容审核无误及签认后向列车调度员申请,由列车调度员向有关车站和单位发布实际施工调度命令。

车站值班员应在信号楼醒目位置将作业内容、封锁范围、停电范围、命令号码、作业时间、作业车辆运行等作出揭示。

第六十六条 施工单位作业完毕后,经施工、设备管理单位检查达到放行列车条件,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设备管理单位检查人(或指定人员)办理开通登记(施工销记),车

— 37 — 站值班员签认后报告列车调度员,由列车调度员发布命令开通线路。在提速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应按施工现场提出的限制列车运行速度条件行车,施工单位应立即整改。

第六十七条 对扰动道床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在施工计划中明确)。大型机械施工经过稳定车作业,施工后经过单机或重型轨道车牵引的施工列车可视为轧道。速度160km/h以上区段施工和维修作业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动车组。

第十四章 收(卸)路料有关规定

第六十八条 收(卸)路料计划管理

1.收(卸)长轨作业纳入施工计划安排,其它收(卸)料作业纳入日计划安排。

2.除纳入施工计划以外的收(卸)料作业计划,主体单位必须提前三天向业务处提报,有关业务处提前两日向调度所提出书面计划,由调度所在日计划中安排。防洪、抢险区间所需装卸路料由调度所及时安排。

第六十九条 不影响正线行车的站内收卸料作业,经列车调度员口头同意后,由车站值班员直接安排实施。影响正线列车运行的收卸料作业必须下达调度命令实施。

第七十条 部分枢纽地区车站收(卸)路料规定

江村、棠溪、龙川、龙川北、衡阳、衡阳北、株洲、株洲北、— 38 — 田心、长沙、长沙东、丝茅冲、新开铺、怀化、怀化南等枢纽地区车站进行的收(卸)料等作业,执行以下规定:

1.凡在上述枢纽地区车站线路(含站内、场间及相邻区间线路)进行的收(卸)料等作业,计划提报前须经协调会研究确定。

2.收(卸)料作业方案中须明确每次收(卸)料路用列车(含单机、轨道车)的运行径路(包括线别、行别、里程、道岔、股道等)、带道司机安排、安全卡控措施、收(卸)料、盯控负责人及联系方式、防护办法等相关内容。

3.各收(卸)料作业配合单位,相应制订配合方案及安全措施,并于收(卸)料作业实施前组织所有参加作业的人员学习并安排胜任人员参加收(卸)料作业的全过程盯控。

4.收(卸)料作业路用列车司机、带道司机由开出站开车前必须确认并掌握调度命令的具体内容,核对运行监控示意图(由司机所属单位提供)、严格按调度命令执行,计划不清、情况不明不得盲目动车。

5.收(卸)料单位须安排熟悉枢纽地区线路及信号设备的车间副主任及以上级别人员担当收(卸)料负责人,在作业前必须详细布置作业计划,做到参加作业的所有人员心中有数。

第十五章 协议修车站作业组织

第七十一条 协议修车站包括:岳阳北、长沙、长沙东、株

— 39 — 洲北(含田心)、株洲、衡阳北(含茶山坳)、衡阳、郴州、韶关东、江村、广州、广州东、下元、平湖南、湘潭东、娄底、怀化、怀化南、永州(含永州东)、东莞东、龙川北站。

第七十二条 协议修车站采取分咽喉、分联锁区的方式进行设备维修作业。咽喉、联锁区的划分由车站、车务段牵头、设备管理单位参加,签订维修协议,报集团公司运输处审批后公布实施。维修作业按联锁区的名称申报、审批计划,不再写明详细范围。

第七十三条 维修作业组织措施

1.凡在站(场)内结合接触网停电检修作业进行的工务、电务维修作业项目,在列车调度员下达停电检修命令后,车站值班员即可在命令时间范围内签认同意工务、电务的作业申请。

2.在站(场)内,未结合接触网停电检修作业的正线、影响正线的到发线及其相关岔区的行车设备维修,均需得到列车调度员的书面命令才能同意作业,不影响列车接发的联锁区和到发线的维修作业、路料装卸作业经调度员口头同意后,由车站值班员直接给点。

3.在办理接发列车的站(场)间联络线的设备维修,无论接触网是否停电检修,均需得到列车调度员的书面命令才能同意作业,其它场间联络线的设备维修(接触网停电检修除外)、路料装卸等作业可由车站值班员直接给点。

4.其它行车设备的作业安排由车站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在— 40 — 维修协议中明确,由车站根据协商确定的维修计划,纳入车站班计划,车站值班员(调车区长)根据车站班计划的安排,确认与设备管理单位登记要点的内容相符后即可给点。

第十六章 集中修的组织实施

第七十四条 集中修是集中调配施工机械、人员、路料,综合利用施工天窗,在短时期内集中完成一条线路全年的行车设备大中修和技术改造任务。对一条线短时期内安排多项大机捣固、道岔捣固、钢轨打磨等大机维修作业项目,也可考虑集中修模式安排。

第七十五条 集团公司管内京广线集中修施工时间按铁道部年度施工计划会议的部署确定,其它线路集中修时间由集团公司确定。集中修时间确定后,由运输处根据运输调整需要确定是否编制施工分号运行图,在运输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适当增加施工天窗、施工慢行附加时分和处所。

第七十六条 集中修的施工计划由各业务处编制并报运输处。运输处汇总后编制总体施工计划,由主管运输副总经理批准。实施过程中可根据施工进度在总体施工计划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十七条 集中修领导小组成员参照Ⅰ级施工领导小组设置,全面负责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施工组织协调、施工安全管理等工作。为加强集中修组织领导,集中修期间分片区成立集

— 41 — 中修施工现场协调组,负责本片区的施工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第七十八条 为强化集中修的安全监控工作,设备管理单位应配备专人对每处施工地点进行监控,加强对施工安全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并负责与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确认开通条件,严把施工开通关。集中修有关的车站站长(或主管副站长、车间主任)必须到岗监督作业,保证行车安全。集团公司成立施工安全监督队伍,由各业务处室、安全监察大队、各铁路办事处、各合资公司抽调人员组成,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施工单位恢复设备停止施工。

第七十九条 集团公司各业务处室应加强与铁道部相关部门的联系,根据铁道部集中修施工机械、人力、路料调配安排,提前做好集中修的各项准备工作。为保证集中修的路料运输工作,集团公司业务处应提前制定路料运输方案,调度所应加强路料运输的日常组织。

第十七章 工程验收交接

第八十条 营业线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拨接开通使用。

第八十一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基建、更新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 42 — 申请验交开通。工程经检查后,纠正工程的缺点和缺陷工作未完成的,不准验收。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接管准备工作,对新增人员提前进行培训,提前调配到位。

电气化改造项目在受电前15天由项目管理单位将具体受电日期通知路内外有关单位,并进行路外安全宣传。

第八十二条 营业线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完成并达到设计要求后,施工单位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交接申请;建设单位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交接。验收交接工作要在开通使用前进行。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交接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十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新线施工中的正、站线线路在验交开通前要经过机车多次轧道(正线轧道50次、站线轧道30次)、检查、整修或大型养路机械整道,直至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经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凡正式办理验交手续的线路及设备,均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对不能预先轧道和进行动态验收的线路、道岔施工,由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经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开通后由运营单位接管。开通后24小时内,施工单位要协助运营单位进行维护,运营单位要使其尽快达到规定的允许列车速度。

第八十四条 车站电气集中设备施工后,必须进行联锁试

— 43 — 验,确认联锁关系无误后方可开通使用,涉及列车进路使用的设备严禁利用列车间隔进行联锁试验。列控设备须动态试验正确后方可开通使用。

第八十五条 工务大修施工验收

1.集团公司配备专职验收人员,对主要大修工程的安全、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交接工作。

2.大修换轨及清筛施工每完成3—5km(铺设无缝线路为一个区间),经施工单位自验合格后,作好验交记录,与有关部门联系后,发验交电报,由设备管理单位按设计文件标准验收,不得拖延。

第八十六条 电务大修施工验收

1.大修工程验收和交接,必须在大修验交委员会领导下进行。

2.大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确认工程已按设计工作量完成,质量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并备齐竣工文件后,发出竣工电报,请求验收。

3.与信号大修工程相关的线路、水电、房建、消防及通信工程应全部完成,一次验交。

第十八章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八十七条 确保施工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的共同责任。当施工与行车安全发生矛盾— 44 — 时,要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施工安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第八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认真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是否符合施工规定和要求。在建设管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确保行车安全的主导作用。在设计、工程招投标、审批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建设单位或负责大修、中修、维修施工项目的管理单位要定期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部门对营业线施工安全进行联合检查。

第八十九条 非设备管理单位(广州客专维修基地、广州工务大修段除外)在集团公司营业线上施工一律实行•营业线施工许可证‣制度。未办理•营业线施工许可证‣的非设备管理单位一律不准其在营业线上施工。集团公司范围内(平南公司除外)施工项目的•营业线施工许可证‣归口工务处管理。施工单位申请办理•营业线施工许可证‣时,须提供主管业务处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与所有配合单位签订的“施工安全协议”。

— 45 — 第九十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定出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车安全条件,施工影响范围内各种行车设备的状况,对所涉及的行车设备的防护措施,以及为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施工工艺和采用的材料等。

因设计原因造成责任行车事故的,设计单位负主要责任,建设单位负重要责任,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视具体情况确定;因擅自变更设计或施工造成行车事故的,由擅自变更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负重要责任。

第九十一条 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的主体,承担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对施工安全全面负责。施工单位要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认真落实施工安全措施。

因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具体情况,施工单位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对未经设备管理单位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构成的铁路交通事故,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设备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人员接到通知无故不到或晚到施工现场而影响施工的,要追究设备管理单位责任。

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负重要责任。

第九十二条 监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监督施工单位— 46 — 按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

第九十三条 行车组织部门必须严格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行车组织规则‣的规定及非正常情况下行车组织办法指挥行车。要积极做好施工组织协调工作。严格落实施工天窗和封锁、慢行计划,为施工创造条件。

第九十四条 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质量不合格及安全隐患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

设备管理单位对因自身未履行施工安全协议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负主要责任;因监督不力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的,除追究施工、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责任外,同时要追究设备管理单位及部门的责任。

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的点前准备、点中控制、点后开通、逐步提速等过程的监督工作,实行开通、提速检查签认制度(开通和提速的标准按附件8执行)。

第十九章 施工过渡工程

第九十五条 施工过渡是增建双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建设项目组织施工和运输配合的重要环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加

— 47 — 强过渡工程管理,保证施工和运输安全。

1.建设单位要将过渡工程按正式工程组织建设,并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监理部门和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审查,报施工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2.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正线勘察要求对过渡工程进行勘察,按照新建改建工程进行设计,提出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保证安全运营的具体措施;要优化细化设计方案和施工过渡方案,减少线路换边拨接次数,减少过渡工程;要根据规程规范、线路条件和运输需要,合理选择便线的曲线半径以及其它技术标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设计审查部门要按照正线标准进行审查。

3.施工单位要对既有设备布置进行现场核对,根据设计文件和审查后的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编制具体过渡工程方案。过渡方案批准后,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批准的具体实施性施工过渡方案及新建改建工程标准组织施工。

4.监理单位要积极参与施工过渡方案审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性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并实施旁站监理,参与竣工验收。

5.各级施工领导小组及集团公司有关业务处要自始至终参与过渡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参加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实施性施工过渡方案的审查工作,做好现场配合工作,全过程参与拨接地段施工并进行指导监督。

6.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过渡工程的监督,检查— 48 — 施工方案,对实施过程和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监督。

7.各验收设备管理单位要比照新建改建工程组织参建单位和设备接收单位进行过渡工程竣工验收。过渡工程除拢口拨接地段外,其它应提前进行验收,拢口拨接地段在拨接后要进行综合调试,对不能预先轧道的营业线过渡工程,由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经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营单位,也不得开通运营。

第九十六条 进路有关道岔未纳入联锁时严禁开放信号接发列车。营业线站场改造工程中,凡所接入或移动的道岔,必须按信号过渡工程设计、施工,将道岔表示纳入车站联锁后方可开放相应的进出站信号。否则,只能按非正常情况办理接发列车作业。

第九十七条 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设计和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管、线、电缆等隐蔽设施的准确位置。无法提供准确位置时,由设计单位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对行车安全影响较大的还必须有集团公司业务处室参加)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第九十八条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由于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错误造成损坏的,设备管理单位应承担责任并及时修复。因设计

— 49 — 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不准确或遗漏造成损坏的,设计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提供的设施位置准确,但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部门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九十九条 在施工地段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第一百条 过渡工程的开通速度和运行速度由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和施工资料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工务处依据•铁路线路允许速度管理办法‣(铁运„2006‟74号)审查后确定。验收合格的过渡工程,由相关设备单位代管维护,开通后24小时内,施工单位协助设备管理单位进行维护。施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运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设备维护负责。

第二十章 施工安全保障

第一百零一条 按批准的过渡方案,一次施工完后不能启用的设备影响正常行车和安全时,施工单位和配合单位须有安全保证措施。对道岔施工完后,某个开向暂不能启用或不能使用的道岔由施工单位按方案或有关规定钉固和加锁,加锁的钥匙由车站保管。对未启用的线路和道岔,施工单位须按规定设置防护标志。

第一百零二条 工程线开通使用前,应由建设单位牵头,组— 50 —

学习《广铁集团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心得

关于修订后《广铁(集团)公司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说明

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运发〔〕206号)

广铁集团建设系统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培训题库

广铁施工安全管理(定稿)

(关于发布《广铁(集团)公司通勤列车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运〔〕51号) 关于公布《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的通知

(铁运〔〕63号)关于公布《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的通知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190号)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190号)

(广运发165号)关于发布《广铁(集团)公司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运发165号)关于发布《广铁(集团)公司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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