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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铁师发〔〕90号)广铁(集团)公司关于公布《广铁集团新建、改扩建铁路专用线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3 06:58: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文件

广铁师发„2014‟90号

广铁(集团)公司

关于公布《广铁集团新建、改扩建

铁路专用线工程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集团各单位:

为加强新建、改扩建铁路专用线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线与国家铁路接轨管理办法》(铁总运„2013‟136号文)精神,集团公司组织修订了《广铁集团新建、改扩建铁路专用线工程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前发《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新建、改扩建铁路专用线工程管理办法》(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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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发„201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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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铁(集团)公司2014年5月4日

广铁集团新建、改扩建

铁路专用线工程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铁路管理体制改革、提高铁路运输效率和效益、确保铁路运输安全,进一步加强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管内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为专用线)接轨和建设管理,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原铁道部令第29号),《铁路专用线与国家铁路接轨审批办法》(铁总运„2013‟136号),以及国家、铁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用线工程管理包括集团公司管内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的接轨申请、工程设计、技术审查、建设管理、验收开通等。

新建、改扩建军事专用线的工程管理参照本办法及《铁路军事专用线修建和维修管理办法》(„1980‟后联字9号)等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的适用范围包括: 1.在集团管内营业线(含国家铁路、合资铁路)接轨新建专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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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初步设计经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批准,拟由集团公司运营管理的新建铁路上接轨新建专用线。

3.在集团公司管内既有专用线上接轨新建专用线。 4.集团公司管内既有专用线改建、扩建,专用铁路、地方铁路改建、扩建超原设计运量。

5.在集团公司管内营业线接轨的地方铁路上接轨新建专用线。

第四条 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工程范围包括:接轨站、企业站(厂内站、装卸点)、两站(点)间的区间线路及相关工程。

第五条 专用线接轨实行合同制管理。在国铁(含国铁接轨的既有专用线)接轨专用线,由集团公司与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以下简称“专用线接轨人”)签订专用线接轨合同;在合资或地方铁路(含合资或地方铁路接轨的既有专用线)接轨专用线,由集团公司、合资(地方)铁路公司、专用线接轨人签订三方合同。签订接轨合同须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专用线接轨人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为企业法人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军队单位除外)。

第六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管内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工程管理,集团公司成立新建、改扩建铁路专用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总工程师担任,成员包括总工程师室,运输、货运、计统、— 4 —

企管、建管、机务、供电、车辆、工务、电务、财务、房地、信息化、经营开发处,安监室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审定专用线接轨方案及接轨合同,确定专用线接轨和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专用线接轨管理办公室,负责专用线工程管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总工程师室,办公室主任由总工程师室主任兼任。

第七条 修建专用线引起的接轨铁路和接轨车站设备改扩建,其费用列入专用线工程总概算并由专用线接轨人承担,应与专用线同时进行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八条 专用线建成投产后,专用线接轨人须配合集团公司对接轨铁路或接轨车站的技术升级改造、分摊部分费用,并同步改造专用线的技术标准。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九条 专用线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要求;在国家铁路发展规划基础上,与集团公司既有、规划路网相协调,适应企业生产的运输需求;符合集团公司生产力布局调整和货运布局规划(专用线规划)要求。接轨方案要根据地理位置、铁路运量、货物流向、运距及接轨站能力等因素,结合通道能力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

第十条 新建专用线与国家铁路(合资、地方铁路)接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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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用线近期到发运量一般不低于30万吨/年,涉及国防、科研或国家重点项目等特殊情况除外。

2.专用线技术标准、运输设备应满足《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业设计规范、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货运安全检测监控和管理信息化的要求。

3.符合铁路技术政策、路网及枢纽(站场)规划要求。 4.相关线路、车站的运输能力和技术设备等运输条件能够满足专用线的运输需要。

5.新建铁路专用线原则上不设路企交接场(站),减少中间作业环节,加速车辆周转,提高运输效率。

6.大宗货物专用线,其装卸线应设计为贯通式,并具备整列装卸、整列到发的技术条件,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装卸机具。

7.严格控制在繁忙干线和时速200公里客货混跑线路上新建铁路专用线。确需新建的,原则上采用铁路专用线与正线立交疏解的接轨方案,尽量避免或减少铁路专用线作业对正线行车安全和运输能力的影响。

8.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线,必须符合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原铁道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规定。

9.办理集装箱运输的专用线,在铁路网中的布局以及设施设备条件应符合中国铁路总公司集装箱运输管理的规定。

10.对专用线与国家铁路(合资、地方铁路)接轨的配套工— 6 —

程投资、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等问题,有关各方已达成一致意见。

11.新建或改扩建铁路专用线原则上不在拟封闭车站和不办理货运业务的车站接轨。

12.与新建铁路接轨的专用线,原则上结合接轨铁路同步设计、统筹建设、同步开通。

13.法律、法规及铁路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专用线接轨人必须如实提报运量和货物品名,如建成后5年内实际运量低于提报的运量和专用线建设的最低运量、实际货物品名与提报的货物品名不符时,集团公司有权中止运输协议并停止该专用线的运输业务;实际运量超过设计运量并造成接轨站或专用线能力不足时,应由专用线接轨人出资对其进行扩能改造。

第三章 接轨意向和审查

第十二条 须新建、改扩建专用线,专用线接轨人应向集团公司提交接轨意向函,包括以下内容:

1.接轨企业(单位)及地理位置概况。 2.经由铁路运输货物品类、运量及方向。 3.接轨铁路及车站。

4.专用线新建、改扩建规模及要求。

5.项目已取得批复、核准、投资、征地等情况简介。 6.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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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接到专用线接轨人提出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的意向函后,由总工程师室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提出修建(改扩建)的原则意见,并函告专用线接轨人,作为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依据。

对相对复杂的项目,专用线接轨人应委托具有相应铁路专业设计资质或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预可行性研究,并委托集团公司组织评审。

第十四条 对以下情况的专用线接轨申请,原则上不予办理接轨手续:

1.一般运量较小,货源吸引区内既有铁路货场能力满足运量需求。

2.货物品类较杂,与50km以内的铁路货场办理的货物品类相同。

3.在不办理货运业务的车站接轨或在拟整合、停办货运业务的车站接轨。

4.在区间接轨或在车站正线接轨。

5.同一地区已有同品类汽车集(疏)运型专用线。 6.不符合中国铁路总公司、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四章 可行性研究、接轨合同和设计审查

第十五条 专用线接轨人收到集团公司对专用线建设接轨的原则意见(或预可研审查意见)后,应洽集团公司按照有关程— 8 —

序委托具有相应铁路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铁路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专用线接轨人与集团公司共同组织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从事专用线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铁路专业的工程咨询证书、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设计文本必须有持证单位的公章及院长、总工程师的签章。

第十七条 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格式应符合《铁路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TB10504-2007)的相关规定,并包括下列内容: 1.拟接轨的铁路线路名称、车站站名、接轨点线路里程。 2.专用线名称及其所有权人、经营使用人名称。 3.新建、改扩建专用线所属地区概况以及项目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分析。

4.有确切依据的近、远期年到发运量、运输径路、货物品类及对铁路运输的特殊要求。必要时,对铁路运输径路和通道能力进行专题研究。

5.运输组织方案,包括相关线路、车站技术条件、运输能力,专用线车辆取送、交接等运输组织方式,对接轨车站作业、劳动组织的要求。

6.专用线接轨方案比选及有关配套工程实施方案。 7.专用线技术标准、设备数量及相关设施的技术条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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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路网图、枢纽图、接轨站及专用线示意图;接轨站、专用线比例尺图。

9.投资估算和建设年限。 10.社会及经济效益分析评价。 11.环境保护。

12.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八条 专用线接轨人收到专用线可研审查意见后,应组织设计单位按照审查意见对可行性研究进行修改、完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鉴修本,并就资金筹措、专用线建设管理、维护管理模式以及审查中提出的其它意见向集团公司复函。拟运输危险货物的专用线,须由货运部门认可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评价报告;涉及与在建铁路接轨的专用线,应取得接轨站设计变更的意见。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组织对可研报告鉴修本进行确认(或复审)、并确认其他条件具备后,行文向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报备,并附以下资料:可行性研究审查意见、鉴修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接轨站变更设计的批复文件(在建铁路接轨时)、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评价报告(危险货物专用线)等。

拟文报备的同时,将电子版资料上传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线接轨报备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专用线接轨方案在中国铁路总公司报备确认后,专用线接轨人应备齐签订接轨合同所需的相关要件,向集团公司— 10 —

申请签订接轨合同。接轨合同由总工程师室起草,按集团公司合同管理有关规定签订。接轨合同报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核备。

在合资(地方)铁路接轨专用线签订三方合同的程序按集团公司合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接轨合同是集团公司同意专用线接轨、专用线接轨人同意按审查后的接轨方案及铁路相关规定建设专用线的约定。接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在约定的建设工期内不能完成的,应签订延期补充合同。

第二十二条 接轨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当事人名称,接轨线路、车站、接轨点,设计近期到发货物品类、运量和流向,专用线主要技术标准、设计接轨方案、主要装卸方式,专用线建设工期,合同生效和有效期,接轨站配套工程投资及资产移交,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以及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地方政府部门出具的立项、土地、环保、安全生产、消防等文件,以及专用线接轨人和相关单位的承诺、协议等应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集团公司有权与专用线接轨人解除接轨合同,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专用线接轨人承担:

1.专用线接轨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

2.专用线接轨人擅自变更接轨方式、技术标准、装卸线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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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用线接轨人未经集团公司同意转让产权、使用权。 4.专用线建设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5.因专用线接轨人原因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铁路交通事故。 6.专用线接轨后实际运量、货物品类、运输条件与接轨合同或签订的运量协议有重大不符。

7.专用线接轨人未履行国家有关立项、环评、土地等有效审查手续。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在不影响铁路运输安全和能力的前提下,集团公司应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签订接轨合同后,专用线接轨人应洽集团公司委托具有与工程规模相应铁路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开展勘察设计。勘察设计原则上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专用线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设计。

第二十五条 专用线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必须执行可行性研究审查意见和接轨合同确定的接轨方案和技术标准。

第二十六条 专用线初步设计由专用线接轨人和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室共同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施工图设计由专用线接轨人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审核,并将审核意见— 12 —

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室核备。

第二十七条 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审核备案),不得开展下阶段工作;设计文件一经审查,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须经原审查单位同意。

设计文件审查后两年内未开展下阶段工作,再需实施时须原审查单位复审。

第二十八条 考虑铁路运输政策、运力资源配置调整以及新建铁路等因素可能引起专用线方案发生变化,集团公司关于专用线建设的回函、(预)可行性报告审查意见、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的有效期为二年,二年内未开展下阶段工作,原意见作废。

第五章 施工、监理及质量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专用线的施工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铁路营业线施工业绩的单位承担,严禁施工业绩不良的施工单位承担集团公司管内的专用线工程。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室联合有关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和铁路营业线施工业绩进行审核把关。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非运输企业发挥铁路监理、设计、施工的资质和技术优势,依法合规地参与、承接专用线建设项目,努力拓展非运输业务,提升集团公司多元化经营整体效益。专用线接轨人与集团公司本着“安全、专业、经济、高效、共赢”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友好协商委托集团公司相关单位承担项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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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专用线施工须严格执行原铁道部《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11号令)及集团公司有关铁路建设管理文件规定。严禁施工单位越级承揽工程,对承担的施工项目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及有关规范、规程组织施工,不得转包及违规分包。

第三十二条 专用线建设应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报备方案(即接轨合同约定的建设方案),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室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定期跟踪专用线建设情况,掌握建设进度和审查意见执行情况,发现违反报备方案和审查意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

第三十三条 影响或临近铁路营业线的工程,施工单位应编制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及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并与铁路相关站段签订施工配合及安全监护协议,经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审查后按《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广运发„2012‟310号)的规定组织施工。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相关站段,应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集团公司颁发的有关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配合及安全监护协议,认真履行协议义务,保证工程实施中铁路运输的安全。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工程需占用铁路土地时,应按照集团公司《关于规范路外工程项目占用铁路用地管理的通知》(广房函„2009‟211号)的规定,由专用线接轨人持《专用线接轨合同》及相关图纸和支持性文件,到集团公司土地房产— 14 —

公寓处,申办《使用铁路用地批准书》,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第三十六条

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工程需拆迁、占用铁路资产的,应由专用线接轨人予以补偿,具体按《转发铁道部关于规范基本建设工程拆除铁路既有资产处理的通知》(广财发„2011‟25号)要求与资产列帐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涉及拆迁集团铁路专项运输资产的,应按照《铁道部铁路专项运输资产处置前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铁运„2006‟207号)的要求,履行前置审批程序,与资产列帐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工程质量监理应按规定由具有铁路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的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投资进行全面监理。

第三十八条 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工程质量监督按国家、中国铁路总公司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和开通运营

第三十九条 专用线接轨人应在接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专用线建设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如不能按期完成,须签订延期补充合同。

第四十条 专用线及接轨站配套工程全部竣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后,施工单位应组织自验。自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向专用线接轨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专用线接轨人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同时提交完整竣工文件(含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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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版),并按专业分送各设备接管单位。

第四十一条 集团公司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在确认符合验收条件后,由总工程师室和专用线接轨人共同组织验收工作,施工、设计、监理单位,集团专业处室和设备接管单位参加,签署工程验收意见并报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条 专用线工程验收依据为:接轨合同、批准的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国家及中国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现行铁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集团公司有关文件及其他与本工程有关的审查意见、协议、纪要等。

第四十三条 专用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固定资产,一般均属专用线接轨人所有,为便于统一管理,保证铁路运输安全,专用线与铁路车站的分界信号机接近轨道电路绝缘节以内的线路、桥涵、通信、信号、信息、接触网、电力、机务等设备(含接轨站增建的股道及其它相应设备和扩容设备)的产权及其所占土地无偿移交集团公司,并签订无偿移交协议、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符合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条件的,按照无偿划转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专用线及相关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专用线接轨人应及时与集团公司联系,办理专用线开通使用前的相关协议和手续,主要有以下内容:

1.与接轨车务站段、货运中心签订运输安全协议,并报集团公司运输处、货运处审核备案。协议有关内容应纳入接轨站《站— 16 —

细》、《货细》。

2. 对需委托铁路运输管理的专用线,与集团公司(货运处或货运中心)签订委托运输管理协议(含设备代维护)。

对由专用线接轨人自行运输管理(含设备维修和养护)的专用线,由专用线接轨人落实设备管理和安全责任,报集团公司相关专业处室及接轨点所在站段备案。

3.对需办理车辆交接的专用线,与铁路车辆段签订车辆交接协议。

4.对需移交铁路的资产,签订无偿移交(或划拔)协议,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

5.对涉及拆迁、占用铁路资产的,签订相关补偿、还建协议。

6.竣工资料按规定移交设备接管单位和集团公司档案馆。 第四十五条 集团公司运输处根据专用线接轨人的书面开通申请、竣工验收报告、专用线接轨人与站段签订的协议、设备管理单位发出的设备技术资料及开通通知(未委托铁路代维修的专用线除外)等办理专用线开通手续。

第四十六条 专用线接轨人按《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实施细则》(广铁货发„2013‟230号)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报集团公司货运管理部门办理专用线开办货物运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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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其 他

第四十七条 凡专用线建设需要增加铁路运输作业人员的,按中国铁路总公司、集团公司有关新增定员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室归口管理专用线基本台帐资料。基本台帐资料包括:专用线建设可研报告、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批准文件(审查意见)、竣工文件、运营资料(运输品类、运量、装卸设备、管理方式、作业方式)等,有关单位应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九条 专用线投产运营后,凡需产权转让、出租、共用、拆除等变更均须集团公司同意方可办理。

第五十条 对违反相关规定,未经集团公司同意,擅自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的,不予办理该专用线的开通手续。对违规越权办理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审批、建设、运营的有关单位(部门),将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室负责解释。

抄送:中国铁路总公司计划统计部、运输局,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

有限公司,中铁第

一、

四、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中铁 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 司,湖南中大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

广铁(集团)公司办公室

2014年5月4日发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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