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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7:37: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广东医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 试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校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指导,使我校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及团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社会实践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社会实践是高校实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形式,是青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课堂,也是促进学生全面成才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是指在学校教学计划以外的,面向社会,促进专业学习,锻炼能力,开拓视野,增长知识的有组织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的社会调查、勤工助学、科技文化卫生服务、青年志愿者等活动。社会实践是学生第二课堂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为活动宗旨。

第四条社会实践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要贯彻有利于学生全面素质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要坚持“广泛动员、精心组织、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密切配合、加强宣传、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大学生要充分发挥青春才智和专业特长,通过社会实践的平台,为专业学习和学术科研服务,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为基层群众服务。

第二章活动内容及形式

第六条深入城乡各地、医疗机构、部队、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开展社会考察和社会调查活动,从而引导学生了解社会、了解国情,同时对社会和企业的发展献计献策。

第七条面向城镇社区、县乡的医疗机构、乡镇企业,结合所学专业,发挥技术特长,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科技攻关、工程设计、科技成果推广、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活动,使科学技术为现实生产服务。

第八条深入城镇社区和贫困乡村,开展义诊、健康咨询、测量血压、清洁卫生、农村医疗基层人才培训、常见病防治宣传、文化培训、科普讲座等活动,服务社区和乡村的两个文明建设。

第九条立足校园,开展公益劳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学生事务等工作;深入社区开展敬老助残帮困服务、特殊家庭教育服务、社区事务服务、社区公益事业服务等活动;与企业、部队、科研院所、乡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开展其它形式的文明共建活动。

第十条 社会实践活动的主要形式有:

1.利用假期,学校统一组织的集中团队或分散集中团队的活动;

2.利用平时和假期学生个体在学校周围或家乡附近分散性进行活动;

3.课余组织开展志愿者社区援助活动;

4.其它集中团队实践活动。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为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及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社会实践活动的指导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团委,由学校团委负责活动的总体规划、方案制定、组织实施和总结表彰。

第十二条 附院、各学院(处)、年级要高度重视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成立本单位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对活动的开展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安全有保障。

第十三条广泛发动教师指导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教师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给予计算课时和课酬,每天按6学时、每学时湛江校区10元、东莞校区18元的实践课标准计算,外出活动享受出差待遇。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5月进行暑期社会实践项目招标,对中标的项目和团队进行重点扶持。实践团队成员可跨年级、跨专业、跨学院(处),团队人数控制在10人左右,设组长一名,负责全队工作。

第十五条实践团队和项目实行申报制,经所在学院(处)对实践项目进行论证并做出基本评价,由学院(处)统一上报学校团委。跨单位、跨学科的项目由团队负责人所在学院(处)负责该项目的申报。学校团委将组织专家评审,择优予以资助。

第十六条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各团队应仔细整理实践活动中搜集的各种资料(包括文字、宣传、图片、实物等资料),统计好各种数据(包括服务小时、服务人数、宣传报道的次数等数据),并作好活动总结;在学期开学初提交高质量的社会实践论文。学校团委将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成果展。

第四章活动要求

第十七条 在校本科生和专科生原则上都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根据我校具体情况,除平时的活动外,要求本科生参加四次假期社会实践活动,累计时间不少于30天;专科生参加二次假期社会实践活动,累计时间不少于15天;另外,在校学生每年参加志愿活动时间不少于30小时。

第十八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须填写《社会实践活动鉴定表》,由活动组织单位、活动接收单位共同填写证明和鉴定意见。

第十九条各二级单位必须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培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需人才的战略高度,深入、扎实地组织开展好社会实践活动。切实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的领导,组织社会实践团(队)的学院(处)应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择优筛选组队,并选派得力干部和老师带队。

第二十条不断丰富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积极探索和建立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社会实践机制,了解基层需求,科学规划项目,增强服务的针对性,使更多的学生投入到活动中去,在实践活动中得到锻炼。

第二十一条实践过程中,各团队在完成调查的同时,应遵循实践团队守则,确保安全,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活动主题进行,扎实工作,明确意义,讲求实效;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规,积极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五章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每年拿出固定资金作为暑期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用于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经费来源采取学校、附院、学院(处)拨款和社会资助、个人集资等方式筹集实践经费。另外,积极寻求、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赞助,扩大经费来源。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立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的主要用途包括:资助立项的重点项目;奖励社会实践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社会实践调查报告;社会实践活动所需的宣传费、交通费、资料费、生活用品费、参加人员的差旅费等。

第二十四条社会实践活动经费由学校团委统一管理。社会实践团(队)须通过各学院(处)向学校团委上交具体接待单位名称和团队立项登记表(含:课题论证或可行性报告、预期形成的成果说明、所需经费的详细预算、团队成员统计表等),以进行立项登记。学校将根据申报材料确定是否对有关社会实践团(队)立项并予以资助。

第二十五条学校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社会实践团(队)的基本活动费用,同时参考路程远近、人数多少等因素决定资助额度。

第二十六条对于虚报实践活动经费的社会实践团(队),一经核实,学校不再考虑予以资助,并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作虚假活动策划或没有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学校将追回先期拨付的经费,并将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社会实践团(队)须合理使用社会实践活动费用,专款专用,且账目要清晰、规范,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到学校团委;各社会实践团(队)在资助金额限度内实报实销。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为了鼓励更多学生参与到社会实践活动中去,不断推进我校社会实践活动向前发展,学校决定对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第二十九条学校将对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授予“社会实践活动先进集体”称号,对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团队授予“社会实践活动优秀团队”称号;对在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分别授予“社会实践活动优秀指导教师”、“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分子”称号,并评选出一定数量的“优秀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第三十条对在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将上报省或省级以上参评表彰。获省和省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校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如果学生年度内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取消其当年度内奖学金和各项先进称号的评选资格(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团内先进个人等)。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共青团广东医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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