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协议
甲方:董金贵
乙方:吴丕升
皇甫乡皇甫村吴丕升在董金贵处借款叁拾万元整(¥300000.0)。特立此保证协议。(乙方吴丕升出示借据)
1、归还时间为2014年6月22日之前,不得拖延推迟。
2、吴丕升以本人所在皇甫供销社所租赁门面房担保,如不能按期
归还,所借款项做为门面的转让金。该门面房做价计叁拾万元,2014年6月23号由董金贵接管,乙方无条件腾出。
3、吴丕升将原与供销社2002年10月20日所签协议押于董金贵
处。
4、不能按期归还时,该协议做转让协议使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附本人身份证及妻子的身份证复印件,并经本人签字作为担保
使用。
6、该协议一经双方签字生效。若乙方违约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甲方:
乙方:
保证人:
2014年4月22日
《保证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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