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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工作规范_华水

发布时间:2020-03-03 06:25: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华水政„2012‟100号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文件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关于印发《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教师教学

工作规范》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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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教学行为,增强教师教学工作的责任感,明确教师的任务和职责,提高教学运行效率,保证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现行教学规定规章条例。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全体教师。学校教学及其管理活动受本规范约束。

第四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强化学术学风,严守教师职业道德,严谨治学精神,严肃治学态度,严格学术纪律,营造求真务实氛围。

第五条 教书育人、立德树人是教师的神圣职责。教师应当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关注、关爱、关心学生,尊重学生人格,构建和谐师生关系,着力培养基础知识深厚、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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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教师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模范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自尊自重,举止文明,礼貌待人,坦诚宽容,坚持真理,依法执教,自觉学习,因材施教,倾情教学,开拓创新。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恪守教师执业规范。

第二章 任课教师资格与条件

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掌握教育教学理论,热爱教师职业,专业知识深厚,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九条 学校实施教师教学技能岗前培训制度、在岗再培训制度、停课再培训制度和教学效果差的教师退出机制。

(一)新引进教师和非教学单位调入教师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技能岗前培训。博士和引进非教学单位高级职称人员的培训周期为半年,硕士和引进非教学单位中级职称人员的培训周期为一年,其他人员培训周期为二年。

以上人员在所属单位指定的指导教师指导下,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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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实践和教学过程严格训练,学校检查验收通过后,取得任课资格。

(二)连续2个学期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差的教师,实施教学技能在岗再培训。再培训人员在所属单位指定的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为期半年的全程教学实践,学校跟踪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综合评价通过的,继续担任主讲教师;未通过者,按以下第3款办理。

(三)以上第2款教学质量综合评价跟踪检查未通过教师和近3年累计4次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差的教师,实施停课再培训。停课再培训人员在所属单位指定的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为期一年的全程教学实践,学校跟踪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综合评价通过的,继续担任主讲教师;未通过者,按以下第4款办理。

(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实施教师退出机制,转入非教学岗位或校人才交流中心:

1.以上第3款教学质量综合评价跟踪检查未通过的;

2.对教学工作不负责任,多次出现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学生强烈不满的;

3.学术水平低,教学中多次出现科学性或常识性错误,难以胜任教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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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教学过程中,政治思想或道德品质方面有严重错误或不良言行,不能为人师表的;

5.拒绝接受教学任务的; 6.其他不适宜承担教学任务的。

(五)退出教学岗位的教师须相关学院书面报告、教务处呈送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条 学校非教师系列人员要求任课的,经课程所属教学单位考核合格、参加学校教学技能岗前培训、通过学校检查验收,在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后具备任课资格。

第十一条 聘任校外具备教师资格人员任课的,由课程所属教学单位组织考核合格后提出申请,并提供外聘人员相应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取得任课资格。

第十二条 聘任校外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一般不得主讲理论课程,可以指导实践教学环节。申报程序同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高级职称教师为本科生上课制度,倡导教授、博士开设新生研讨课、科技创新实践课和专题讲座。高级职称教师未按规定完成本科生教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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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教师开设培养计划外的新课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该学科专业领域有系统的研究;

(二)提出较详细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方案;

(三)编写有详尽的讲授提纲;

(四)经教研室组织试讲,同行教师评议达到开课的基本要求。

开新课的教师应提前一学期向教研室提出申请,填写开新课审批表,由教研室主任组织审查新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实施方案,确认具备开新课的基本条件,经院长审定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理论课程主讲任务:

(一)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者;

(二)岗前培训验收未通过者;

(三)未经过助课环节训练,或虽助课但效果不好,不具备本科教学能力者;

(四)因重大教学事故被停止或取消主讲资格者;

(五)其他不适宜担任主讲教师资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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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 教师教学活动主要包括备课(实验准备)、课堂教学(实践指导)、辅导答疑、作业(报告)批改、命题阅卷、课程(实践)考核、监考、成绩评定与管理、教学(实践)工作总结、社会实践(调查)、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等。

第十七条 备课是保障和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是高质量完成课堂教学的基本保证。

(一)备课应研究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认真钻研教材,理解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收集并吸收课程和课程涉及到的其他学科专业领域文献资料以及最新发展信息。

(二)掌握学生学习基础,根据学生知识结构和接受能力,科学设计教学模式和学生学习模式,确定教学目标。

(三)明确各章节的教学目的和要求,精心组织教学内容,确定章节教学重点和难点,提出保证重点、突破难点的方案或方法。

(四)根据学生修读专业、培养计划和已开设课程,明确讲授课程在专业培养方案中地位和作用,确保学习的先进性和系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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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选定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拟定有利于提高学生自主思考、自主学习和提高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开放性课题。

(六)做好课前各项教学准备,包括具体授课计划、各章节学时分配、讲稿或教案设计、教学资料收集、教具(课件)制作等。

(七)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应由教研室组织所有授课教师集中讨论研究、集体备课。

(八)各教学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教师备课基本情况。

第十八条 课堂教学是最基本的教学形式。学校鼓励支持教师创新课堂教学模式,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

(一)课堂讲授要做到科学性与思想性相统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书本知识与最新成果相结合。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发展学生智力,培养学生能力,特别是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二)教师应以高度的责任感,饱满的精神状态,认真对待每一堂课,组织好课堂教学,遵循“科学研究无禁区,课堂讲课有纪律”的基本要求,做到教书育人。

(三)课堂讲授应根据教学目标,按照教学大纲的 — 8 —

要求,准确把握教学重点和难点、广度和深度,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层次分明,逻辑性强,富于启发性。

(四)在教学方法上,加强对学生学习能力、学习方法的培养和指导,积极引导学生思考问题,尊重学生的创造精神,鼓励学生发表不同见解,以激励学生学习和思考问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重视课堂教学效果的信息反馈,及时在授课中调整讲课的进度与讲授方式,力求使教与学两方面协调沟通,教学相长。

(六)教师应建立严格的学生课堂考勤制度和学习纪律,关心关注学生的学业状态,并将学生学业状态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

(七)运用多媒体辅助教学的,必须能够熟练操作程序,课件应做到图、文、声、像并茂,加强直观教学和形象化教学,按学校相关文件完善和规范多媒体辅助教学,提高讲授内容的可接受性,保证教学质量。

(八)教师课堂讲授应仪表端庄,教态自然、和谐,语言精炼、生动流畅,板书工整,设计合理,简洁明快,文字规范;应有效使用课堂教学时间,保持教学秩序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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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课堂气氛活跃,教学效果明显。

第十九条习题课和课堂讨论是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加深对基本概念掌握的重要教学形式。

(一)教师应结合课程特点,合理安排习题课和课堂讨论,协调与课堂讲课的比例,并列入课程进程计划,习题课要贯彻精讲多练和启发诱导的原则,切忌简单的“解答习题”。

(二)课堂讨论是在教师指导下,学生通过讨论进行学习的教学形式,是课堂讲授的延伸,其目的是巩固加深学生所学内容,启发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创新精神,提高自学能力、综合运用知识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

(三)课堂讨论选题要根据教学内容和要求,选择具有思考性、综合性和实践性题目,要体现教材的重点难点、本质内容及内在联系。

(四)教师要提前拟定公布讨论题,周密设计讨论的内容、要求、步骤、如何引导以及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指导学生按要求认真钻研教材,撰写好讨论发言提纲。

(五)教师要参加讨论的全过程,要善于抓住问题本质,准确引导学生围绕主题展开讨论,启发学生积极思考,踊跃发言,鼓励学生发表不同的见解,活跃学术 — 10 —

气氛。讨论课宜小班或分组进行,以便使每个学生都有发言的机会。

(六)讨论结束后教师要认真做好总结,要抓住讨论过程中关键性的本质问题以及争论的焦点,进行明确的归纳和概括。对暂不能作结论的问题应留给学生做进一步的探讨。

(七)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发言情况、掌握运用知识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评定成绩,作为学生平时成绩或学期成绩的评定依据。

第二十条 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必要补充。

(一)辅导答疑学时一般不少于课程计划学时的1/4。

(二)辅导答疑可以采用个别答疑、课间答疑、集体答疑、网络答疑等形式。

(三)辅导答疑要耐心、细致、准确,遇到难以解答的问题,要从严谨的治学态度出发,如实说明情况,另行安排时间解答,切忌似是而非、模棱两可应付学生。

(四)安排有助课教师的,助课教师必须全程跟班听课,以了解讲课内容,并在辅导答疑过程中注意收集学生学习的共性问题,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学生的学习状况、要求和意见,以便改进课堂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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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课后作业是检查学生学习状况,促使学生消化和巩固所学知识,培养学生动手、操作、运算、推理等能力的一个必要环节,是教师了解学生学习情况、获取教学信息、进行师生交流的重要手段。

(一)课后作业包括教材中规定的习题、教师围绕课程特点选编的创新实践性开放研究课题。

(二)学生的作业原则上应全批全改,某些课程只能部分批改时,应经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领导批准,且批改量不得少于总批改量的二分之一。

(三)有助课教师的,主讲教师应批改一定数量的作业,批改量不得少于总批改量的三分之一。助课教师批改作业,应及时向主讲教师报告学生作业中的问题,以便主讲教师了解和掌握学生所学知识情况,改进教学方法。

(四)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情况,作为学生课程总评成绩的基本依据。

(五)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对学生抄袭作业的行为要明令禁止,对抄袭的同学要严肃批评教育。

第二十二条 实践环节包含课内实验(上机)、课程设计、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调查)、科技创新训练等,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 — 12 —

生利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进行创新实践训练的有效途径。

(一)指导学生实习、实践(调查)、实训环节(以下简称“三实”)是教师的基本职责,所有教师都应服从教研室的安排,主动承担“三实”教学任务。

(二)指导教师应根据“三实”教学大纲要求,结合专业培养目标,科学合理制定“三实”计划、指导书,提出具体目标和要求,落实“三实”场所,做好“三实”各项准备工作。

(三)“三实”指导教师应创新教学模式,有效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保证实践教学质量。

(四)在指导学生“三实”的过程中,教师应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学风,严格“三实”考勤纪律,保证学生全部参与;

(五)培养学生理解“三实”基本要求,并完成“三实”基本任务,指导学生正确撰写“三实”报告。

(六)校外实施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调查)的,带队教师对学生行程安排、生活管理、业务指导、安全教育、鉴定考核等负全面责任,并在活动中争取实践单位的支持和帮助,搞好协作关系,保证实践质量。

(七)教师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按学校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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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课程实验是课程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教学计划要求组织实验教学,不允许减少实验项目和内容或降低实验要求。

(一)实验课教学应以学生自己动手操作为主,要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设计性、创新性实验。

(二)指导教师在实验前,做好实验仪器、设备、药品、材料等检查和准备工作,做好实验预案,以确保实验正常进行。

(三)指导教师在实验过程,应重点讲清实验内容和要求,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操作方法、步骤、实验注意事项等。

(四)实验过程中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注意培养学生创新精神,鼓励学生开展探索性试验。对学生在仪器设备的作用、现象和数据的观测等方面进行严格规范的训练,对学生现场操作等情况进行观察记录,随时校正学生不正确的操作,解答疑难问题。

(五)根据学生的操作技能和实验报告质量以及考勤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实验课成绩。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试命题评卷、课程考核、考试 — 14 —

纪律、监考、成绩评定等教学活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管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掌握教育教学规律,进行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是一个合格教师的必备条件。

(一)教育教学研究要以教学规律为指导,研究教学中的具体问题,既要有理论性,又要有较强的实践性,不脱离教学实际。

(二)教师必须积极参加学校、教学单位和教研室组织的教学研究活动,参与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实验室建设。教研室每月至少应保证一个单元的教学研究时间。

(三)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积极参与指导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竞赛活动,吸收大学生参与本人研究课题和实验。

(四)学校鼓励教师因材施教,创新教学,改革考试方法,注重学生学习过程考察和学生能力的评价研究与实践。

(五)学校鼓励支持教师将自己教育教学研究成果运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教学过程,并及时总结经验,丰富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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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教学纪律

第二十六条 教学纪律。

(一)教师必须按照专业培养计划制订具体授课计划,并严格按照授课计划进度实施教学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擅自增减课时或改变计划。确需调整的,须书面申请、教研室初审、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教务处审批。未经审批同意,擅自调整的,视为重大教学事故。

(二)教师必须服从教学工作安排,保质保量完成规定的各项教学任务。拒绝接受任务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三)教师上课要仪容整洁自然,教态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学校尊重教师张扬个性,但课堂上必须规范言行,做到为人师表。

(四)教师上课必须提前5—10分钟到达教学场所做好课前准备,严肃对待每一堂课。

(五)教师应按时上、下课,不得旷教、迟到,不得提前下课,不允许随意占用学生自学和休息时间补课或加课。上课迟到5分钟或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视为教学事故,旷教视为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十七条 考勤纪律。教师必须参加教学单位或 — 16 —

教研室的正常学习和教研活动,按教学计划完成任务,并严格遵守学校请假审批程序和考勤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调停课纪律。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授课教师不准私自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私自更换教师代课。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调、停课的,教师本人填写《调停课申请单》,教研室审核,经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领导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调、停课。未经审批同意,擅自调停课或私自找人代课(包括替他人上课)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学校遇特殊情况需统一安排的调、停课,经主管校长同意后由教务处通知各教学单位。

第二十九条 考试纪律按学校相关规定管理执行。 第三十条 教师违反教学纪律的,情节轻微的,视为教学差错,在《教学简报》上予以批评教育。造成教学事故或严重教学事故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教师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或因其他原因违反相关规定,按照学校相关处理处分程序给予当事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公职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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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第三十二条 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教学奖惩、教师发展等按学校相关规定管理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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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教师

教学

规范

通知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2年6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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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实习教学工作规范

社会实践教学工作规范

《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华水党2号

华水政148号

华水党〔〕46号

华水政58号

教学工作规范_华水
《教学工作规范_华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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