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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4:37: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财政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5-12-31 【文号】 财金[2005]136号 【字体显示】 大 中 小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增强自我约束能力,保障安全稳健运行,财政部和银监会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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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增强自我约束能力,保障安全稳健运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公司内部控制是资产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根据经营环境变化,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办法,对经营与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 资产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

(一)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确保资产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充分实施。

(三)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全面有效。

(四)确保资产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第四条 资产公司内部控制应贯彻全面、审慎、合理、有效、制衡、独立的原则。

(一)内部控制应覆盖资产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评价、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有案可查,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

(二)内部控制应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资产管理和处置工作,以及其他各项业务的经营管理,应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三)内部控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资产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采取合理措施、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四)内部控制应确保有效性,公司部门、分支机构和员工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五)资产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决策、执行、评价、监督、反馈等环节相互分离、有效制衡。

(六)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并有直接向决策层报告的渠道。

第五条 内部控制应包括以下要素:

(一)内部控制环境,包括浓厚的监督和控制文化氛围、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分工合理的组织架构、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包括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系统的风险管理制度、新业务风险的及时防范、持续的风险报告。

(三)内部控制措施,包括明确的职责划分、适当的授权体系、严密的记录、凭证和印章管理、独立的法律审查、有效的危机处置。

(四)信息交流与反馈,包括管理信息系统、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完整的信息资料、适当的信息披露。

(五)监督、评价与纠正,包括业务检查、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以及纠正机制。

第二章 内部控制环境

第六条 资产公司应树立合法合规经营的理念和风险控制优先的意识,健全资产公司行为准则和员工道德规范,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营造合规经营的内控文化环境。

第七条 资产公司应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并明确各自对内部控制所承担的责任。

第八条 资产公司应充分考虑经营对象的特殊性、经营环境的复杂性,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架构,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明确界定部门、分支机构的目标、职责和权限,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经营管理职能。

第九条 资产公司应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创造全体员工充分了解且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三章 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

第十条 资产公司应明确有关部门履行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制定并实施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和风险控制的制度、程序和方法,以确保风险管理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十一条 资产公司应建立涵盖各项经营活动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根据发展需要,逐步开发和运用风险评估的方法和模型,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决策和操作风险、政策法规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持续监控,明确风险管理流程和风险化解方法。

第十二条 资产公司应建立健全包括授权管理、岗位职责、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在内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对资产处置、商业化收购、委托代理、资本金运作、财务顾问以及投资等各项业务制定全面、系统、成文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并在全公司范围内保持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规范,针对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和风险性质,制定明确的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资产公司应建立经营风险责任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风险责任,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第十四条 资产公司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应事先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资产公司应保持持续获取风险信息的能力,建立风险报告制度,确保风险报告渠道畅通。要定期编制风险报告,真实、准确反映各种风险变化,对重要的风险点作出提示,并提出化解风险的对策措施。

第四章 内部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资产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公司及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

一、严格高效的内部控制防线。

(一)建立重要岗位实行双人临岗、双人负责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实行单人单岗的,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和控制措施。

(二)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防线。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要建立业务处理顺畅传递的工作程序和制衡机制。

(三)建立由内部审计等监督检查部门对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其各岗位全面监督反馈的第三道防线。内部审计和合规监察等监督检查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并对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实施检查和反馈。

第十七条 资产公司应明确划分相关部门之间、上下级机构之间的职责,建立职责分明、协调配合和有效制衡的机制。

第十八条 资产公司应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及其性质,赋予其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各个岗位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说明和清晰的报告关系。

关键岗位应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人员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

第十九条 资产公司应根据各分支机构和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地区经济和信用环境以及业务发展需要,建立相应的授权体系,实行统一法人管理和法人授权制度。授权应适当、明确,并采取书面形式。涉及资产、负债、业务、财务以及机构、人员等重要事项,应明确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条 资产公司应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全面、真实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档案并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记录、合同契约和各种报表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二十一条 资产公司应按照专人管理、相互制约、合规审批、严格登记的原则,加强对合同、票据、印章等的管理。

重要合同和票据应有连号控制、作废控制、空白凭证控制以及领用登记控制等专门措施。

资产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电子印签等的保管、审批、使用等应适当分离、相互制约。

第二十二条 资产公司应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或岗位,统一管理各类法律事务,制定和审查法律文本,对新业务的推出进行法律论证,确保每笔业务合法合规,维护资产公司的权益。

第二十三条 资产公司应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因意外灾害及人为原因可能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制定责任明确、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加强对突发性事故的防范和应对演练,确保资金和人员安全,并建立有效的保险制度;对重要的档案资料及数据应采取备份措施,确保资料与数据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资产公司应建立选用中介机构的相关制度,选用标准和过程公开、透明。应加强对选用中介机构的风险控制,对选用中介机构工作的效果和操作风险及时进行评价,对核查发现的违规操作和合谋行为,必须依法依规查处。

第五章 信息交流与反馈

第二十五条 资产公司应实现经营管理的信息化,建立贯穿各级机构、覆盖各个业务领域的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促进各项业务的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整合,做到及时、准确提供经营管理所需要的各种数据,并及时、真实、准确地向监管机构报送监管报表资料和对外披露信息。

第二十六条 资产公司应建立高效、畅通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层及监督检查部门及时了解经营和风险状况,各个部门和员工的有关信息均能够准确、快速传递和顺畅反馈。

第二十七条 资产公司应建立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授权体系、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确保信息的收集、传递、交流、反馈、使用、维护和保管规范进行。

第二十八条 资产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授权和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的安全性、保密性和及时性。

第六章 监督、评价与纠正

第二十九条 资产公司应指定部门负责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分支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时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第三十条 资产公司应建立内部控制的报告和信息反馈制度,所有部门、机构和人员发现内部控制的隐患和缺陷,都应按照规定的管理制度和程序进行报告。

第三十一条 资产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具体作业程序和风险控制措施进行自我检查、评价和纠正,并接受资产公司上级管理部门和监督检查部门的检查和评价。

第三十二条 资产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常规稽核、非常规稽核等措施,对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应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或检查监督不力,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资产公司上级机构应根据自身掌握的内部控制信息,对下级机构的内部控制状况定期作出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经营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资产公司应建立内部控制问题和缺陷的纠正和处理机制,决策层应根据内部控制的检查情况和评价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和纠正措施,督促落实,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三十五条 资产公司应确保内部监督检查部门获得履行职责所必要的信息和工作条件,以便对各个部门、岗位和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控和评价。

第三十六条 资产公司有关部门、分支机构和人员应积极配合内部监督检查部门和外部监管机构的工作,对拒绝、阻挠相关工作和打击、报复、陷害监督检查人员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十八条 资产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银监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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