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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低保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9:34: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工作规程及办理机构: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城镇低保救助制度

1、条件。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家庭。

2、程序。城镇低保申请人,应当向所在社区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户主的身份证及家庭的户口本复印件、家庭各成员的收入证明,年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证明、末就业证明、求职登记证明,已婚未并户的出具结婚证及其它需出具的证明;所在社区或单位工会负责审核、并张榜公布,民政局负责审批

农村低保救助制度

1、依据。《蒙阴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蒙政发[2006]23号)。

2、条件。凡本县行政区内,农村居民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800元的。

3、程序。①保障对象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②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填写《蒙阴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乡(镇)政府审核。③乡(镇)政府按规定,严格核实申请对象范围、家庭收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后,签署审核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④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张榜公布低保对象名单,接受群众监督。

农村低保、五保的审批程序

农村低保制度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方案

农村低保有关制度

我市低保及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全面提高

固镇县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细则

低保、五保、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标准

农村五保申请

关于提高农村低保和五保对象补助水平

农村低保

农村五保、低保制度
《农村五保、低保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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