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农村低保和五保对象补助水平
来源:武民政[2011]46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缓解物价持续上涨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的影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2011年改善民生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发[2011]6号)精神,我市从今年1月1日起提高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水平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财政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村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提高补助水平,所需资金从市、区农村低保预算中安排;农村五保对象按人年平300元标准提高财政补助标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对象财政补助标准分别达到2300元和1800元,所需资金由省和区财政各负担50%。各区新增五保对象的供养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二、提高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水平和农村五保对象补助标准是省委、省政府改善和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各区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补助标准的政策落实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足额落实配套资金,确保4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落实到对象手中。
三、各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资金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城乡低保的基础管理工作,规范低保范围和操作程序,做好低保政策与促进就业政策的合理衔接,实现和巩固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提高农村五保供养补助标准实施方案
湘民办发71号(关于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和五保供养水平的通知)
《关于提高农村低保和五保对象补助水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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