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标准
一、享受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人员:
(一)退出现役的一至十级残疾军人(包括参战伤残民兵民工);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三)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革命“五老”人员,即建国前参加革命、建国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定、现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堡垒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以下简称“五老人员”)。
(六)参战涉核退役人员。
二、住院补助标准。
1、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补助,个人自负费用在1000元以内部分的,一至四级可免80%,
五、六级可免70%;1000元至5000元之间的部分,一至四级可免95%,
五、六级可免90%;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全免。
2、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老复员军人补助35%;“五老人员”补助2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补助15%。上述对象全年累计医疗补助不超过1万元。
城乡特困居民医疗实施办法计算标准
一、门诊医疗求助标准:
1、低保对象:门诊救助标准按14%,每人全年最高求助限额不超过人年保障14%,全年最高为352元。患有规定16种疾病的,封顶线按家庭成员计算并统一使用。
2、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自付在600元内全额救助,超出部分的按70%,每人全年累计不超过1200元。自付1200元内全额救助,超出部分按70%,每人全年累计不超过2000元。
3、患有规定16种疾病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经批准自付门诊超过3000的,超出部分按25%,全年累计不超过1000元。
二、住院医疗救助标准:
1、低保户:自付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按25%,10000元—20000元按30%,20000元以上按50%。
2、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自付3000元内全额救助,超出部分部分按70%比例,每人全年累计不超过12000元。
3、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自付6000元(含6000元)超出部分按20%比例,每人全年累计不进退过6000元。
三、16种疾病:
1、肝硬化;
2、恶性肿瘤;
3、慢性肾病;
4、再生障碍性贫血;
5、系统性红斑狼疮;
6、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
7、精神病;
8、慢性心功能不全;
9、中风后遗症;
10、癫痫经常性发作;
11、肾病综合症;
12、重度地中海贫血;
13、老年性痴呆症;
14、高血压病;
15、糖尿病;
16、儿童残疾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