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帽使用管理规定
深燃〔2005〕25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规范集团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合理配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室,各全资、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佩戴场所和颜色要求
第三条 安全帽是员工重要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以下情况必须配戴安全帽:
1、施工现场以及室外进行管道作业时。
2、在作业现场10米范围内休息时。
3、任何进入生产作业场所的人员。 第四条 配备颜色要求:
1、管理人员为红色。
2、施工作业人员及检修人员为黄色。
3、参观人员为白色。
第五条 配备的安全帽,其基本技术性能和特殊技术性能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章 安全帽使用要求
第六条 使用前,应对安全帽进行外观检查,确认无裂纹、碰伤、凹凸不平等影响安全帽性能的缺陷,确认在使用期限内方可使用。
第七条 佩戴安全帽时,必须系紧安全帽带,保证各种状态下不脱落;安全帽的帽檐,必须与目视方向一致,不得歪戴或斜戴。
第八条 在安全帽使用过程中,不得撕毁安全帽内有关安全帽信息的标志。
第九条 受过重击、褪色、有裂纹、超过使用期限等不合格的安全帽应及时更换。
第四章 安全帽的日常保管
第十条 各单位要建立安全防护用品台帐,并对安全帽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一条 安全帽应妥善保存,避免挤压存放;避免存放在酸、碱、高温、日晒、潮湿等场所。
第十二条 安全帽遗失或损坏时,应及时领取或更换。 第十三条 严禁用安全帽充当器皿、坐垫使用。
第五章 安全帽的购置与发放
第十四条 必须选购符合国家标准、具有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编号标志的安全帽,安全帽内应标有制造厂商名称、商标、型号和制造年、月。
2 第十五条 各单位安全技术部负责制订安全帽购置计划、向集团申请采购并负责发放。
第十六条 应根据安全帽规定的有效期进行定期更换,超过有效期的应该报废。如帽内无有效期规定的,则按出厂日期计,塑料安全帽的有效期为2年半,植物枝条编织的安全帽有效期为2年,玻璃钢和胶质安全帽的有效期为3年半。
第十七条 发放安全帽时,应对安全帽的外观和使用期限等进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技术部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