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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奖惩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16:46: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管理,规范职工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维护集团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增强集团公司综合竞争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长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对职工实行奖惩,要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与企业共同和谐发展,建立和谐企业的原则;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思想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钢全体在职职工。

第二章 奖惩种类

第五条 奖惩种类

(一)系统先进职工

(二)公司先进职工

(三)公司通令嘉奖、记功

(四)公司劳动模范

(五)推荐省、市、行业劳动模范

(六)推荐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劳动模范、系统嘉奖等

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六条 惩处种类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留用察看

(五)解除劳动合同

在给予上述惩处的同时,应当纳入职工绩效考核。

第三章 奖励

第七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完成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消耗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在生产经营、环境保护、设备改造、施工建设、技术研发、企业管理等方面开拓创新,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增强核心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防止或避免事故发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对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舍已为人,事迹突出的;

(六)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七)维护财经纪律,勇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 职工有发明、创造或合理化建议的,按照科技、管理等成果奖励专项管理办法给予表彰,不再进行重复奖励。

第九条 奖励原则上按年度组织实施。特殊情况可由奖项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惩处

第十条 对因违纪、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有惩处细则所列情形的职工,应按照惩处细则给予惩处,惩处细则见附件。

第十一条 对职工惩处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十二条 对职工惩处由公司监察处统一归口管理,各级管理、业务部门分工负责贯彻落实,职工所在单位负责职工惩处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对职工惩处程序按以下权限进行管理:

(一)各单位根据管理权限有权对职工进行惩处,处理决定报公司监察处和人力资源部备案,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

(二)公司监察处负责对副处(含副处)以上职工进行惩处,处理决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对重大级以上案件、事故和有重大影响案件、事故的处理,由公司监察处统一牵头调查处理,必要时可报请上级部门协查处理,处理决定由人力资源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对职工的惩处,在惩处有效期内,采用累计叠加制。累计-7分,(含-7分)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惩处的职工由人力资源部相应调整其岗位工资,惩处期满解除惩处。

第十六条 受到留用察看惩处的职工,调查处理部门(单位)在给予职工留用察看惩处的同时,要按照规定建议人力资源部调整工作岗位,并相应调整其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 对职工作出惩处决定后,由职工所在单位七日内履行送达程序。

第五章 申诉

第十八条 给予职工惩处。如本人不服,可以在惩处决定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出申诉,或通过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职工也可按照国家规定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但在未改变原惩处决定之前,仍按原惩处决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或直接参与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的人员。

(三)相关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责任的人员。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指较大损失、重大损失、巨大损失的标准。

(一)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较大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或给公司生产经营建设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重大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或给公司生产经营建设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巨大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给公司生产经营建设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章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包括单位或调查部门干预而未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 违章违纪行为的情节轻重或损失大小,由查处部门(单位)直接认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共同认定,惩处细则中所列从重,是指在本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惩处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惩处。加重,是指在本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惩处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惩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与工会和职工代表平等协商一致确定,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已做出处理决定的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原处理时的规定或政策;尚未做出处理决定的,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章违纪,而本规定认为是违章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章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规定不认为是违章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以前下发的其他制度、规定条款与本规定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职工惩处细则

二00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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