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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燃气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06:16: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学校食堂燃气、燃油安全管理规定

一、使用管道燃气的,其管道和用气设施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应由供气单位专业人员进行安装,不得私自改装,如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及时向供气单位报修。

二、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应当使用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冲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2.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年限为3年,到期应立即更换并记录。

3.每次购气后应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4.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15千克)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高度不低于2.2米,外部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电器开关应置于室外。

5.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橡胶软管长度控制在1.2-2米之间,且不能有接口、不得穿越墙壁、门、窗,橡胶软管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立即更换。

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瓶中掺杂二甲醚。

三、燃气每次使用完毕,应关闭管道或气瓶的阀门。

四、使用燃油的,应使用规范的存储设备,到具有经营资质的供应站采购。

五、食堂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六、气瓶和燃油存放间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平时必须上锁,室内严禁使用明火。

七、应加强对食堂人员的安全教育,掌握正确使用燃气、燃油及相关设备的知识和技能。

八、应当定期进行燃气、燃油安全检查,并制定针对性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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