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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维权策划书

发布时间:2020-03-03 22:57: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争创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策划书

——汽车工程学院团委志工部

2012年4月25日

活动解释:

青 少年维权岗,是1998年由团中央、中央综治委办公室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署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共同开展的一项青少年权益保护活动。活动旨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注并参与青少年维权工作,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是贯彻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措施,它有利于调动广大青少年投身两个文明建设的积极性,密切党和群众的血肉联系。

近年来,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上升趋势,团省委和各级法院少年案件综合审判庭的法官们,在审判实践中探索出了一套寓教于审,惩教结合,贯穿法、理、情于案件审理全过程的工作模式。

团省委和少年案件综合审判庭的法官们发现,单纯地用刑法来审判,背离了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的特点。他们希望通过剖析犯罪原因,结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用法律、思想、道德、亲情去教育并感化他们,给他们温暖和保护,促使他们从内心深处改过自新,让那些迷途的孩子感受到温暖和关怀,重新燃起希望,重塑自我、走向新生。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是指与青少年事务直接有关的基层单位中自觉履行法律和政策赋予的职能,为维护 青少年合法权益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在共青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民政、文化、广播电影 电视、工商、新闻出版、质量技术监督等系统和行业广泛开展。“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原则上设在上述系统和 行业的基层单位,主要包括:基层团组织及社区中的青少年服务机构;基层人民及少年法庭;基层人民检察院 及少年检察院及少年刑事检察机构。基层公安部门及派出所、戒毒所。基层司法所及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监狱、少管所、劳教所;基层民政部门及社会福利机构青少年文化娱乐场所、外来务工青年集中的企业和 培训学校、站、点;商场的青少年食品、用品销售柜台;文化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站、所;新 闻媒体的相关栏目等。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分为全国、省、地市、县(区)四级,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由团中央和相关 部委共同命名,省级、地市级和县(区)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由省级、地市级、县(区)级活动主办单位 参照全国级的命名方式进行。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命名实行严格的申报、考察、核准制度。命名工作要根据确定的条件和要求,严格 考核,认真评比。各地、各行业应择优确定一批争创单位,对能够较好履行职责,达到创建条件要求的单位, 予以命名表彰,并纳入各行业职工奖

励体系进行奖励。对已被命名的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也要进行考察评比,对不合格的撤消命名。

为此,吉林大学汽车工程学院团委肩负着一种神圣的使命。当肩负同样使命的青年凝聚为一个集体,这个集体就拥有中流击水、浪遏飞舟的力量。这力量促使所有的风华少年,齐奋斗,默默上下求索,为祖国,不惧长路漫漫,把成长的自己变成一面共青团的旗帜,把奋斗的生活变成一支共青团的赞歌。吉林大学汽车工程学院团委争创“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有着广泛的意义。

一、活动名称:“关注青少年,从维权开始”

——青少年维权系列活动

二、主办单位:吉林大学汽车工程学院团委

吉林省团委

承办单位:

吉林大学汽车工程学院团委志工部

三、活动时间:

2012年4月下旬~5月下旬

四、活动地点:

吉林大学南岭校区

长春市各大中小学

五、活动意义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整个社会不容推卸的责任。当前我国社会各个领域都进入了快速转型期,此时利益的调整和社会的冲突,使青少年权益受到的侵害以及由此引发的其它社会问题日益突出。但是,我国青少年权益保障的机制还不完善,青少年维权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为了让青少年健康成长,党和国家出台了很多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但是,从现实中看,青少年维权的需求还不能得到完全满足。青少年维权工作是在党政统一领导

和工作指导下开展的,共青团通过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切实维护青少年的权益,这既符合党政的要求,又符合青少年的需求。因此,找出共青团在青少年维权工作中的困难,并立足现实提出合理的对策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少年强则国强,少年进步则国进步”,未成年人对法律的态度将直接决定着我们这个民族未来法治化建设进程。为了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和保障,吉林大学汽车工程学院团委秉持着这样一种社会责任感,不管面临着荣誉还是困难,特此开展一系列青少年维权活动,为中国的治化进程作出自己的努力。

六、实施方案

1、深入宣传、贯彻有关青少年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为他们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心理咨询服务和其他切实帮助。

2、根据青少年心理特点对青少年进行教育,通过讲座、培训等方式指导青少年开展法制学习和法律宣传活动。

3、在广大青少年中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娱乐方式,通过舆论媒体普及有关法律知识,对某些典型的案例进行重点宣传,优化青少年成长的心灵环境。

七、主题策划

1、开展一次义务法律咨询活动 2.送法进校园

3、情系高考

八、活动预期效果

通过此次活动,青少年能够基本了解自身有权益及相关法律法规,并且愿意自觉维护自身权益、遵纪守法。此外,青少年成长社会与心灵环境得到改善。有理想、有知识、懂法、守法的社会主义新青年茁壮成长。

通过一系列的努力,吉林大学汽车工程学院团委一定能够成功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九.申报

1.认真阅读吉林省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管理办法(附录一)

2.准备申报材料,并认真填写

3.上交材料

法律义务咨询策划书

【活动目的】为了响应团委加强法制建设的号召,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激发同学们学习法律知识的热情,开阔同学们的视野,增加同学们的社会实践能力;为了使同学们将书本上的知识与实践相结合,让理论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在实践中得到锻炼;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及普通大众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宣传法律知识,吉林大学清洗工程学院团委志工部联合吉林大学法学院举办了这次以“我要维权”为主题的法律义务咨询活动。 【主题】我要维权 【时间】2012年5月 【地点】吉林大学南岭校区 【主办】吉林大学汽车工程学院团委 吉林大学法学院团委

【承办】吉林大学汽车工程学院团委志工部 【活动流程】 前期准备:

1、联系法学院团委,共同协商,确定人员;

2、确定法律义务咨询的主题

3、围绕义务咨询的主题制作宣传单;

4、由宣传部制作好宣传海报、横幅等;

5、在活动开展前一周向相关单位联系适合的场地,向相关单位提交活动策划,并在活动开展前在相关地点通过相关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宣传明确的活动纲要和活动内容,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6、志工部人员提前在活动地点准备好活动相关的道具,布置会场; 【活动安排】

1、根据原先分配计划,由相关的青年志愿者在活动场地张贴宣传画,分发宣传单,并向路过的同学讲解这次法律义务咨询的目的,让他们积极参加这次的咨询活动;

2、邀请指导老师进入现场,开展法律义务咨询活动,并分配专业同学做好现场笔录;

3、在活动地点开展向同学征集“我是青少年,我要维权”大型签名活动;

【后期工作】

1、活动结束后,由志工部人员整理现场并收拾垃圾,进行后续相关活动。

2、安排相关人员对咨询人员及相关单位询问对于此次活动的看法和意见,进行统计,整理相关材料(包括策划、总结、心得、照片资料)及整理活动有关发票递交给团委。

【必备物品】

1、一块空旷场地(长10m×宽5m);

2、宣传海报、横幅等相关宣传工具;

3、6张桌子及配套椅子15张及配套太阳伞等;

4、宣传单200份,宣传材料150份,宣传画2幅。

【经费预算】咨询场所租用费用、材料费、器材费用:宣传材料等的费用:50元 矿泉水费用:50元 总计:300元

200元

“情系高考”志愿活动策划书

一. 活动意义:

本次活动是吉大学生结合自己高考的成功历程,自愿为吉大附属中学高三级学弟学妹们提供一个高考经验交流的平台,帮助他们解决高考备战中的种种困惑,鼓励并提供战略性的复习方法,对其学习及计划安排提供借鉴与参考,让学弟学妹们为实现自己的大学梦而进一步奋斗。同时,也给吉大学生一个回报社会,分享心得的机会,让更多的附中同学能够在高考中发挥出正常水平,考出好成绩 二.活动主题:情系高考——经验交流会 三.主办方:吉林大学汽车工程学院团委志工部; 四.嘉宾:学校代表(由校方最后确定) 五.主讲人:原吉大附中学生

六.活动对象:吉林大学附属中学高三学生

活动地点:吉大附中 活动时间:2012.5 七.活动简介:

现场由五位主讲人各自结合自己有价值的高考历程,针对性地对学弟学妹们关心的复习方法、学习心态及时间安排进行分析及讲解,并对各科的备战方案进行经验上的讲解,分享各自的心得。现场还有半个小时的互动环节,供学生们自由提问,以更切实而全面地解决学

弟学妹们的困惑,进一步完善他们的学习方略,激发他们斗志。 八:活动工作安排: ㈠与校方的联系

㈡宣传活动:高三各个班级的宣传

1.联系高三级各班班主任;

2.负责人到班级宣传,邀请学弟学妹们踊跃参加。 ㈢.活动程序安排:

1.主持人上台,介绍活动及到场嘉宾; 2.校方代表发言;

3.五位主讲人进行各自高考经验的讲述; 4.互动环节;

5.主讲人到学生中,进行自由咨询; 6.活动结束,与会人员合影。 ㈣. 活动后勤:(由后勤小组负责) 1.签到

2.现场布置:包括桌椅,名字牌,会议室钥匙,灯光等 3 活动期间后勤:包括维持现场秩序,指引学生到达活动地点,安排学生入座,保持现场的安静; ㈤.现场拍摄者:摄影小组

㈥.会后书面总结:由此次“高考咨询会”策划小组负责 ㈦活动前动员:

1.五位嘉宾各自讲演内容的准备,要求必须针对附中学生的特点,提炼自己有价值的高考备考的成功精华,从方法、心态、时间安排上进行讲演,必须切实可行,并具有积极意义;

2.后勤人员在向学生宣传时应做到表达清晰,目标明确,具有亲和力并有热情邀请的诚恳态度;

3.后勤人员在活动现场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地应对各种状况,并服从安排。

九.经费预算:

1.矿泉水一箱;24元 2.策划书打印稿:5元 3.条幅1条:40元 总计:69元

送法进校园

一.活动安排:

在XX初中和XX高中,发放相关宣传资料,摆放相关内容展板,悬挂相关内容的横幅,进入班级做有关于青少年维权知识的问卷调查,组织开展一次有关于青少年维权的讲座,不仅使青少年了解自身权益的内容以及维护自身权益的意义,也要使他们掌握一些基本的维权手段。

二.活动地点:

文化广场周围的初、高中 三.活动时间:

5月1日至5月5日 四:活动流程:

5月1日:与相关单位联系,就活动进行的时间及具体地点进行协商,同时联系相关活动人员,如:进行讲座的老师,传单派发人员等。进行传单及调查问卷的编写。

5月2日:印制相关的宣传资料,制作展板,订做横幅。 5月3日:确定传单、展板、横幅已经准备就绪,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任务分配。

5月4日:早晨占用第一节课的部分时间进行问卷调查,之后进行相关整理工作,上午上课时间完成展板摆放与横幅悬挂工作,中午

利用学生上下学时间进行宣传资料的发放,下午或晚课时间组织开展青少年维权讲座。

5月5日:分析整理所得的问卷结果,编写一份有关于青少年维权意识现状的报告交给有关部门,促使更深入广泛的维权活动的开展。 五.

(一)活动可能遇到的相关问题:

1、调查问卷数目不够

2、相关部门的突发情况导致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3、相关人员因突发情况无法按时就位或临时缺席

(二)解决方案: 1.合理地多印调查问卷 2.加强沟通,并准备好应急方案

3.可替换人员(如工作人员)必须有替补,不可替代人员(如嘉宾)事先多次通知。

六.活动经费预算: 印制传单及调查问卷: 50元 横幅制作:160元 展板制作:50元 路费:200元 总计:460元

吉林省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管理办法》(中青联发[2008]25号)的通知要求,为促进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在我省广泛深入开展,动员社会力量共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着力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进一步加强对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指导、规范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是指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学习教育、就业创业、恋爱婚姻、身心健康、困难救助、犯罪预防等)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的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的具体业务部门、社会和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相关行业的基层单位。

第三条 团省委、各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共同组成省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创建活动的总体规划和组织管理。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团省委权益部)。

第二章 创建标准

第四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应具备和达到以下基本条件和标准:

1.创建单位及其成员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本行业(系统)、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

2.创建单位及成员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规定,立足实际,通过各种方式,畅通青少年利益表达渠道,帮助青少年解决在学习教育、就业创业、恋爱婚姻、身心健康、困难救助、犯罪预防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青少年提供切实有效的维权服务。

3.创建单位及成员要把创建活动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分工明确,责任到位,有明确的创建计划、具体的工作措施、规范的运行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创建档案。

4.创建单位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主动向外延伸服务范围,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积极宣传未成年人保护理念,普及法律法规知识,着力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积极参与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在行动”活动。

5.创建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注重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宣传,每年应至少完成两次公益活动,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

6.创建单位有行政级别的(或有参照行政级别的),原则上应为处级以下单位(含处级)

第五条 除基本条件和标准外,各级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应根据不同行业(系统)的工作性质、业务职能和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创建标准细则和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章 评选与表彰

第六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分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区)

四个层级,行业(系统)、企业可参照设立相应层级。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市(地、州)、县(区)两级参照省级执行。

第七条 对由共青团组织与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联合开展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由共青团组织与该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联合进行评选考核;对尚未联合开展的,由共青团组织单独组织评选考核,待时机成熟,再进行联合创建和评选。

第八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评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采用逐级申报的形式,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通过系统和地市两条途径推选产生。申报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集体,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创建过程方可参加评选,各级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要确保申报单位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

2.评选。由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评意见,向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提交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候选单位预备名单。

3.公示。由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对候选单位预备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候选单位正式名单,并集中公示一般不少于10天。如有相关弄虚作假及其他不符合评选规定的行为, 一经核实立即取消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评选资格,三年内不再参评。

4.命名。公示结束后,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对获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的单位下发文件予以表彰命名,并授予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牌匾。

5.注销。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因工作性质或工作内容变更,不再从事涉及青少年权益相关工作,其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自动取消,允许其将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牌匾留作纪念,但不得在公共场所悬挂。

第九条 各有关行业(系统)要将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纳入本行业(系统)的奖励体系。对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集体负责人和获得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荣誉称号的集体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参与本系统年终工作考评时,应予以适当加分。

第十条 公安、法院、检察、司法行政系统获得国家级、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可以享受以下奖励:

l.获得国家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成绩突出的单位,可以申报集体二等功;

2.获得国家级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可申报个人二等功;

3.获得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成绩突出的单位,可以申报集体三等功;

4.获得省级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可申报个人三等功;

第十一条 各级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要大力宣传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先进事迹,扩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社会影响,营造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承诺制度。由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就本职工作中如何维护青少年权益做出具体承诺并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布,以便青少年知晓并监督落实。

第十三条 与12355青少年服务台对接制度。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有义务配合处理当地12355青少年服务台(热线)等转送的青少年维权案件,做好经常性的维权工作,并将其纳入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青少年维权岗联系点”制度。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单位在基层广泛设立联系点,使工作向农村、社区、企业、学校、家庭拓展,深入基层开展青少年维权工作。

第十五条 考核制度。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命名授牌后,即进入两年的考核期,两年期满后按照创建标准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继续保留相应的称号;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为期一年的整改,整改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取消称号并摘牌。

第十六条 晋级制度。创建单位被评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并通过考核后,方有资格参加上一等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评选。

第十七条 单位负责人培训制度。实行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负责人培训制度,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的基层部门负责人需经过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后,方可参与评选。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可授权各行业系统组织本系统内的培训,可授权团组织开展综合性的培训。培训证书三年有效。

第十八条 监督制度。由各级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邀请相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新闻记者、青少年工作者、社会知名人士等担任青少年维权岗监督员,强化对创建单位的监督。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机制,妥善保存和整理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申报、推荐、考核、审批、命名、奖励的资料档案,实行台账管理。每年年底,各级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本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名单报上一级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各级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经常开展对本级和下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督导检查。对督导检查或监督员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要监督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获得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的单位,要在本单位醒目位置悬挂该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牌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牌匾的制作规定:

1.材料:铜板底,字为腐蚀凹体充色。

2.字样、字体和颜色: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黑体、大红色),命名单位和颁授日期(仿宋体、黑色)。

3.位置: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字样居中,命名单位和颁授日期位于右下角。

4.尺寸:全国级为650mm×400mm,省级为560mm×350mm,市、县级为480mm×300mm。

第二十三条 凡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或其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者,经检查核实,情节严重的由原命名单位直接撤销其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摘除其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牌匾,并将牌匾收归命名单位。

1.集体或集体成员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2.在日常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在创建和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有欺报、瞒报、贿评等情况,经查属实; 4.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12355青少年服务台转送个案或对受理的青少年问题未及时妥善处理,经本级或上级监督检查机构查实后,提出警告,仍未能及时整改的;

5.无故不参与由各级团组织和相关部门组织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系列活动的;

6.其它严重影响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荣誉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正在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单位。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省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办

公室。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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