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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

发布时间:2020-03-02 19:37: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房屋赠与合同

赠与人:联系电话:

住所:

证件号码:

受赠人:联系电话:住所:

证件号码:

赠与人与受赠人是关系。赠与人自愿将其下述所有的房产赠与受赠人。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赠与人、受赠人双方自愿达成房屋赠与合同如下:

第一条 赠与人自愿将其下述房屋产权(包括与该房屋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给受赠人个人所有,受赠人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深圳市;

(二)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号,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 赠与人保证上述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后一直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完毕期间,赠与人对该房屋有完全的处分权,未设置抵押,不受他人追索。

第三条 赠与人应协助受赠人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双方应依法及时向深圳市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自受赠人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为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人之日起,受赠人取得上述房屋的不动产物权。

第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赠与人、受赠人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

第五条 本合同自赠与人受赠人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赠与人、受赠人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其中赠与人、受赠人各执一份,公证处执一份,房屋登记部门一份。

赠与人 (签章):受赠人 (签章):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赠与人:熊义波,男,公民身份号码 :420300196708082016

受赠人:熊忠跃,男,公民身份号码 :420300194008282018

赠与人与受赠人是父子关系。赠与人自愿将其下述所有的房产赠与受赠人。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赠与人、受赠人双方自愿达成房屋赠与合同如下:

第一条 赠与人自愿将其下述房屋100%产权(包括与该房屋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给受赠人个人所有,受赠人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深圳市彩田路富强花园3栋603房

(二)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3000116807号,建筑面积88.05平方米。

第二条 赠与人保证上述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后一直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完毕期间,赠与人对该房屋有完全的处分权,未设置抵押,不受他人追索。

第三条 赠与人应协助受赠人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双方应依法及时向深圳市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自受赠人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为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人之日起,受赠人取得上述房屋的不动产物权。

第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赠与人、受赠人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

第五条 本合同自赠与人受赠人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赠与人、受赠人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其中赠与人、受赠人各执一份,公证处执一份,房屋登记部门一份。

赠与人 (签章):受赠人 (签章):

合同签订时间:2010年5月31日

赠与人:曾秋平,男,1948年8月5日出生,

证件号码: 440301194808057513

赠与人:刘秀珍,女,1947年7月8日出生,

证件号码: 440321194707084649

受赠人: 曾少君,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

证件号码: 440321197501254634

受赠人:曾少勇,男,1978年3月9日出生,

证件号码: 440307197803094819

赠与人自愿将其下述所有的房产赠与受赠人。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赠与人、受赠人双方自愿达成房屋赠与合同如下:

第一条 赠与人自愿将其下述房屋50%产权(包括与该房屋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给受赠人曾少君个人所有,自愿将其下述房屋50%产权(包括与该房屋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给受赠人曾少勇个人所有,受赠人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木头龙28栋202房;

(二)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2000176215号,建筑面积72.11平方米。

第二条 赠与人保证上述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后一直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完毕期间,赠与人对该房屋有完全的处分权,未设置抵押,不受他人追索。

第三条 赠与人应协助受赠人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双方应依法及时向深圳市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自受赠人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为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人之日起,受赠人取得上述房屋的不动产物权。

第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赠与人、受赠人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

第五条 本合同自赠与人受赠人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赠与人、受赠人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其中赠与人、受赠人各执一份,公证处执一份,房屋登记部门一份。

赠与人 (签章):受赠人 (签章):

合同签订时间:2009年11月 18日

房屋赠与合同

赠与人:古玉兰,女,公民身份号码:44030119481219442

2受赠人:彭子轩,男,身份证号码:440304200304184612

赠与人方自愿将其下述所有的房产赠与受赠人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赠与人受赠人双方自愿达成房屋赠与合同如下:

第一条 赠与人方自愿将其下述房屋的51%产权(包括与该房屋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给受赠人方个人所有,受赠人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深圳市深圳市福田区白沙岭南天大厦第6栋1411号;

(二)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3000009268号,建筑面积88.13 平方米。

第二条 赠与人方保证上述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后一直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完毕期间,赠与人方对该房屋有完全的处分权,未设置抵押,不受他人追索。

第三条 赠与人方应协助受赠人方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双方应依法及时向深圳市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自受赠人方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为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人之日起,受赠人方取得上述房屋的不动产物权。

第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赠与人、受赠人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

第五条 本合同自赠与人受赠人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赠与人、受赠人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其中赠与人、受赠人方各执一份,公证处执一份,房屋登记部门一份。

赠与人方(签章):受赠人方(签章):

合同签订时间:2009年 6月30日

房屋赠与合同

赠与人方(赠与人):杨丽芳

证件号码:440301194008134429

受赠人方(赠与人):杨裕兴证件号码:440301193604014410

丙方(受赠人):杨国祥

证件号码:44030119740106551

5赠与人方、受赠人方自愿将其下述所有的房产赠与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赠与人、受赠人、丙三方自愿达成房屋赠与合同如下:

第一条 赠与人方、受赠人方自愿将其下述房屋 100%产权(包括与该房屋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给丙方个人所有,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深圳市福田区燕南路汽车公司住宅楼5栋301房

(二)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3000206097号,建筑面积86.81平方米。

第二条 赠与人方、受赠人方保证上述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后一直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完毕期间,赠与人方、受赠人方对该房屋有完全的处分权,未设置抵押,不受他人追索。

第三条 赠与人方、受赠人方应协助丙方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三方应依法及时向深圳市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自丙方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为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人之日起,丙方取得上述房屋的不动产物权。

第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赠与人、受赠人、丙三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

第五条 本合同自赠与人受赠人丙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赠与人、受赠人、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其中赠与人、受赠人、丙方各执一份,公证处执一份,房屋登记部门一份。

赠与人方(签章):受赠人方(签章):丙方(签章):

合同签订时间:2009年月日

房屋赠与合同

赠与人:王立亚,男,1977年5月21日出生,

证件号码:35020319770521401X

受赠人:闫敬霞,女,1980年2月12日出生,

证件号码:370725198002125268

赠与人自愿将其下述所有的房产赠与受赠人。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赠与人、受赠人双方自愿达成房屋赠与合同如下:

第一条 赠与人自愿将其下述房屋50%产权(包括与该房屋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给受赠人闫敬霞个人所有,受赠人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与益田路交汇处皇庭世纪花园9号楼27B;

(二)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3000460912号,建筑面积92.12平方米。

第二条 赠与人保证上述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后一直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完毕期间,赠与人对该房屋有完全的处分权,未设置抵押,不受他人追索。

第三条 赠与人应协助受赠人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双方应依法及时向深圳市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自受赠人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为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人之日起,受赠人取得上述房屋的不动产物权。

第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赠与人、受赠人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

第五条 本合同自赠与人受赠人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赠与人、受赠人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其中赠与人、受赠人各执一份,公证处执一份,房屋登记部门一份。

赠与人 (签章):受赠人 (签章):

合同签订时间:2010年2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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