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财税()176号

发布时间:2020-03-02 14:43: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财税[2007]17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做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为:上海市45元;北京市40元;天津市35元;江苏、浙江、福建、广东4省各30元;辽宁、湖北、湖南3省各25元;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四川、重庆7省市各22.5元;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5省区各20元,山西、吉林、黑龙江3省各17.5元;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6省区各12.5元。

各地依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上款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县级行政区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适当低于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

各地确定的县级行政区适用税额须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请遵照执行。

浙银监办〔〕176号

第176号《本溪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76号

财税72号

财税工作汇报

财税〔〕116号

财税94

财税〔〕121号

财税60号

财税体制改革

财税()176号
《财税()176号.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公司财税 财税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