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财税128号

发布时间:2020-03-01 23:07: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

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11-22 财税[2009]128号

[打印]添加到我的收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渝府发128号

大人发128号

128号七夕节方案

住建部128号文件

128号补贴申请操作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1月22日 财税128号

财税72号

财税工作汇报

财税〔〕116号

财税94

财税128号
《财税128号.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财税共享平台 财税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