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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运营公司机电运输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4:19: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煤矿运营公司

机电运输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部

1 煤矿运营公司机电运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电运输设备管理工作,积极推进机电设备技术进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科学、合理、经济运行,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电运输管理的原则是:坚持科技进步,加强科技创新,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不断提升机电运输管理水平,保证机电运输设备正常运转。

第三条 本制度制定的依据为:《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各掘进工作面的作业规程,以及本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及下辖各区队、机修厂。

第五条

所属单位要按照本制度,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各项目部设立一名主管机电的副经理(如未设立机电副经理则项目部经理兼任),各区队设立一名主管机电的副队长(如未设立机电队长则区队队长兼任)。

第二条 各项目部主管机电副经理主要抓好各区队的机电、机械、运输等设备的检查与协调工作。定期组织各区队机修工进行培训,组织并参加各区队机电运输事故的追查会。

第三条 各区队主管机电的副队长要高度重视机电运输设备的检查维护工作、及时掌握主要设备的运转情况并协调处理,分析本单位在机电运输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合理的检修计划。

2 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掘进队负责所在掘进工作面的照明、照明综保、潜水泵、潜水泵开关、风动工具及综掘机等设备的使用及维护,且负责巷道内的风水管路安装。

第五条 公司所属各综合队负责所在掘进工作面的刮板输送机、胶带运输机及其配套的开关等设备的使用及维护。

第六条 公司所属各区队,根据本队设备情况,设置包机人员。包机人负责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如所包设备出现问题并造成影响的,对包机人按照机电队长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第七条 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在生产过程中,因重生产轻设备管理的态度造成设备损坏、生产影响的,处罚项目部经理1000元。

第八条 公司所属各区队在生产过程中,因违章指挥、管理责任心不强、不正常安排检修造成设备损坏的,处罚区队负责人1000元。

第九条 公司所属各区队在生产过程中,因操作人员责任心不强、野蛮操作、违章操作造设备损坏、生产影响的,处罚责任人500元并停工学习。

第十条 各单位要建立检修记录,记录每班的设备检修情况及现场处理情况。如无检修记录处罚机电队长500元,项目部经理300元;如检修记录不全,处罚机电队长100元。

第十一条 机修厂负责公司各区队所需零配件的加工、部分电气设备的维修,以及安全生产部安排的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每月月底安全生产部对公司所属各区队的风动工具及电气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并进行考核。考核中评为优秀的区队,奖励区队机电队长500元;考核中评为合格的区队,区队机电队长不奖不罚;考核中评为不合格的区队,处罚区队机电队长500元。

第三章 机电例会管理办法

3 第一条 各项目部每月组织下辖区队召开一次机电运输例会,各区队检修班所有人员及分管机电运输的副队长必须参加。对不召开机电例会的项目部机电副经理,每次处罚500元;对不按时参加机电例会的的人员,每次处罚200元。

第二条 各区队机电运输副队长每月月底28日前编写本月机电工作总结和下月机电工作计划,并上交至所属项目部机电副经理处,对未按时上交的机电队长,每次处罚200元。

第三条 各项目部机电副经理每月1日前编写上月机电工作总结及本月机电工作计划、整理上月机电运输例会材料,并上交至安全生产部机电主管处,对未按时上交的机电副经理,每次处罚300元。

第四章 综掘机检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各区队每班对综掘机的截齿、水路、油量、一运链、二运皮带、油管接口、油管、电缆做全面检查,对不符合标准油要及时处理,完善后方可施工。对人为有意或由于个人责任心不强等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的,区队按原价进行赔偿。

第二条 油缸轴销、回转轴承要求每班加一次锂基脂润滑油,否则处罚综掘机司机100元,机电队长300元。

第三条 行走减速器链轮润滑轴承,改向链钩组、导向张紧装置每月按要求进行润滑,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四条 刮板输送机驱动装置,每7天注同标准的润滑油,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五条 综掘机支重轮组每3月加一次标准的润滑油,综掘机电控箱、接线腔、及各类电机每7天做一次防爆处理,接线工艺、除尘防潮、电机绝缘遥测,并做好记录,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六条 抗磨油不能低于最高油位的20mm处,抗磨油每3月更换一次,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七条 虑芯每月清洗一次或更换一次,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 4 元。

第五章 皮带运输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每部皮带机头、机尾必须要有一组声光信号,声光信号必须灵敏可靠,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二条 每部皮带设备必须完好有效,能正常使用、无跑偏、缺件现象,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三条 皮带司机每班必须清理皮带机头、机尾及皮带下的洒煤,否则处罚皮带司机100元。

第四条 皮带司机每班开机前要对皮带电气部分、传动部分及带身进行检查,如出现夹带等现象等,要处理后方可开机,如因检查不到位,开机造成影响的,根据影响大小处罚皮带司机200-500元。

第五条 皮带司机在皮带运转期间需注意皮带运转情况,不得出现思想抛锚、打瞌睡,如因皮带司机责任心不强造成皮带断带、纵向撕裂等现象的,皮带司机按撕裂皮带的原值的50%进行处罚。

第六条 皮带检修班组每天必须保证检查一次每部皮带的电机、减速机、液力耦合器、张紧绞车、机头部件等,并做记录,否则处罚班组每人100元,机电队长200元。

第七条 皮带架子要求平直、不能有缺件,特殊地段要加支架,保证皮带正常运转,皮带接头缺件不能少于皮带接头的1/5,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八条 皮带张紧绞车绳轮必须四轮穿钢丝绳对接,转动滚筒7天加油一次,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九条 每部皮带每100米要有一组跑偏装置,附带标准化排版,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十条 每部皮带每100米要有一组清扫装置,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十一条 皮带检修时间为每天早班的9时30分至13时30分, 5 除事故检修外其他时间段不允许检修,皮带司机必须在其他时间段内正产开带,不得影响生产,否则处罚皮带司机100元。

第六章 刮板输送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人行道一侧2米内各安装1套组合信号装置,信号必须声光齐全,灵敏可靠。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二条 刮板输送机必须保证各部件齐全完好,挡煤槽子完好,对发现有损坏或缺少部件设备的,每发现一次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三条 各部刮板输送机机头必须有洒水喷雾,每少一处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四条 各部刮板输送机司机每班必须将刮板输送机内的回煤坑及运行范围内的洒煤清理干净,上部必须有盖板,否则处罚刮板输送机司机100元。

第五条 各部刮板输送机司机每班出班前必须将刮板输送机电机及减速机上的煤尘清理干净,否则处罚刮板输送机司机100元。

第六条 各部刮板输送机必须按要求打设压柱或地锚,否则每发现一处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七条 各部刮板输送机电机、减速机必须每班进行检查、检修、保证完好、无漏油、运转正常,发现问题的要及时更换,如未更换带病运转,造成影响的,处罚刮板输送机司机500元,处罚机电队长300元。

第七章 管路管理办法

第一条 每条巷道必须铺设三趟管路,管路按以下方式将编号喷在管路上,距管箍0.6米。 A 供水——GS000 B 压风——YF000 C 排水——PS000 6 管路铺设平直,无漏风、漏水现象,发现有一处跑、冒、滴、漏现象,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二条 每趟管路每500米安装一个检测阀,风水管路不得滞后工作面迎头50米,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三条 每条巷道管路必须是胶带巷与矿方胶带巷对接,回风巷与矿方回风巷对接,否则处罚机电队长500元。

第四条 排水管路根据水仓位置连接接口,管路必须加回水阀、,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五条 管道截止阀成45°安装,方便操作,截止阀处无漏风、漏水现象,系统中对接必须装设闸阀,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八章 电缆吊挂标准

第一条 工作面的电缆必须用标准电缆钩吊挂,电缆钩至上而下依次为扣头、40、40、70、100挂钩、缆线依次为电话线、瓦斯监控线、信号线、综掘机电缆,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二条 工作面的电缆钩使用钢绞线悬挂,钢绞线每50米用花篮螺丝紧固,距顶板0.1米。电缆钩每组间隔1米,垂直吊挂,电缆钩干净无煤尘。有一条不符合规定,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三条 电缆钩每3m悬挂一组编码,编号固定在钢绞线上。电缆钩每7天冲洗一次,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九章 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 各区队每月20日前上报材料计划,特殊材料随时上报,需加工的零部件,提前3天上报图纸。因材料计划或图纸上报不及时对生产造成影响的,各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条 各项目部设备台账,每月25日前更新一次,上报安全生产部;各项目部检修计划每月28日前上安全生产部。未按时上报的项目部,处罚项目部机电副经理200元。

第十章 备用设备管理办法

7 第一条 备用电气设备必须放置在无淋水的地段,并上架,有设备管理牌,各接线出口要有挡板,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二条 其他备用设备必须保证切实能用,妥善保管,不得将杂物放置在设备上,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十一章 设备损坏及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井下损坏的设备必须及时升井,超过三天未升井的,每天加罚机电队长100元。损坏的设备升级后交至公司机修厂,在机修厂办理设备回收票,以便在安全生产部领取备用设备,未办理回收票的按设备未升井对待。

第二条 各区队领取及调拨设备,必须经安全生产部同意,且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按丢失处理,照原价赔偿。

第三条 各单位回收设备的电源线或负荷线必须拆除,如出现齐根截断未正常拆除现象,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条 电气设备使用完后(备用设备除外),必须及时回收升井交机修厂,即:电机、配电开关等设备在井下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天;缆线在井下闲置时间不得超过1天,否则处罚使用区队机电队长200元,每推迟1天,加罚100元。

第五条 回收设备原则上不许解体回收,确因井下环境所致设备解体回收,解体的设备必须完整地交于机修厂,如若解体回收而不完整交付验收,或只交一部分,而另一部分丢失丢弃不上交的,确又无正当原因的,回收区队机电队长处罚200元,并由该单位按原值的200%进行赔偿。

第六条 各区队在设备安装及回收过程中因未落实设备管理制度或工作人员不负责任造成机电设备损坏、丢失部件的,对相关责任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并由该区队承担维修费用。

1、开关:

(1)接线咀、接线柱、电源罩、消孤罩、开关把手损坏单项处罚 8 100元。

(2)保险管、触头、按扭损坏单项处罚50元。

(3)外壳变形、绝缘板本体损坏单项处罚200元。

2、局部通风机

(1)接线咀、接线室、风叶、风嘴损坏处罚100元。

(2)外壳变形处罚200元。

3、其它设备:

(1)刮板输送机:变速箱、机头、机尾各部件损坏单项处罚200元;刮板、大链、中部槽损坏或丢失单项处罚100元。

(2)喷浆机:料斗、拌料器等损坏单项处罚100元;其它部件(除电动机)损坏或丢失单项处罚50元。

(3)电机:接线柱、接线座、喇叭嘴、风扇叶及防护罩损坏单项处罚100元。电机烧坏,按其修理价格30%进行赔偿。

(4)潜水泵:防护罩、联轴器、喇叭口、导水管损坏单项处罚100元;底座损坏处罚200元。

(5)胶带输送机:缺少托辊、E型销、H架、纵梁等处罚100元;皮带私自裁割处罚200元。

(6)风筒:风筒出现缺失、破损、摆放不整齐处罚200元。

(7)因区队管理不善或在拉运、敷设、检修、回撤过程中不负责任,造成动力电缆丢失或损坏,使用单位或责任人按其实际价格的2倍进行赔偿。

以上罚款中出现的个人罚款,经安全生产部提出,主管机电副总经理同意后,由安全生产部开出罚款票据,财务部进行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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