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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5:18: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建立高校、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进一步发挥企业在工程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提升学生的工程素养,培养学生的工程实践能力、工程设计能力和工程创新能力,培养造就一大批创新能力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质量各类型工程技术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是指高校依托企业建立的,为落实高校“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卓越计划”)培养方案中的企业学习阶段的任务,由高校和企业密切合作开展工程人才培养的综合平台。

第三条

教育部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的管理。对工程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定期评估、动态管理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中心职责

第四条

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参与制订培养方案。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组织行业企业专家参与合作高校培养方案的制订工作,共同制订培养目标、共同建设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特别是企业学习阶段培养方案的制订。

2、落实学生在企业学习期间的各项教学安排。提供实训、实习的场所与设备,安排学生实际动手操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接收学生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和工程开发。

3、建设中心指导教师队伍。组织企业高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到高校担任兼职教师,开设企业课程、指导学生实习实训、毕业设计。

4、参与对学生的考核和评价。中心与合作高校共同制订企业学习阶段的培养标准和考核要求,共同对学生在企业学习阶段的培养质量进行评价。

5、与合作院校共同做好学生在企业学习期间的安全、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教育,提供充分的安全保护与劳动保护设备,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6、定期公布中心可提供课程、实习岗位、指导教师等相关信息。

7、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应向所有“卓越计划”高校开放。根据实际接待能力,接受学生来企业学习。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五条 中心申报和认定程序:

1.高校和企业联合提出申请,提交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建设方案。建设方案应根据高校的企业培养方案和认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应包括工作现状、建设思路、组织管理体系、实践条件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2.教育部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建设方案进行论证; 3.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教育部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并予以公布。

4.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根据建设方案进行建设和运行。 5.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教育部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对中心进行检查,对管理规范、建设成效显著、对高校人才培养贡献大的中心予以表彰,对措施不力、效果不佳的中心将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 第六条

中心认定条件:

1、企业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在本行业中规模领先、技术水平先进,有较高的影响力。应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先进的企业文化,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社会责任感。

2、高校应是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具有优良的工科教育传统,鲜明的办学特色,积极参加“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主动推进工程教育改革。学校具有清晰的发展定位和工程人才培养目标,有良好的工程教育改革思路、培养方案和教学管理制度机制。

3.高校依托企业建立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双方签订合作建设协议并有效执行。高校和企业有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的建设和管理。

4、企业和高校积极创造条件,使学生体验企业真实的生产生活状况,感受企业的先进文化,安排好学生在企业学习阶段的生活,加强对学生的安全、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教育。

5、企业和高校采取有效措施,按照企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落实了企业学习阶段的课程,实习、实训环节,取得了良好的学习效果,企业培养方案执行情况良好。

6、合作企业每年能够结合企业实际,提供本科生毕业设计题目或研究生的毕业论文课题,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具体指导。

7、高校和企业有支持和保障高校教师、学生到中心学习、培训,有支持和保障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到高校学习、进修的具体政策、措施。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七条

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应加强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根据实际情况探索不同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促进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的日常运行由企业负责,负责人由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担任。

第九条

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应按照依托企业的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管理。同时,工程实践教育中心要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教师选派、教学安排、质量评价等关键环节的管理。

第十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单位秘密,服从中心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的管理,对于违反规定的学生可终止其在中心的学习资格。

第十一条

在中心学习期间,高校应负责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委派指导教师与企业共同管理学生学习、生活。

第十二条

企业、高校和学生本人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三方联合培养协议,对各方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教育部支持“卓越计划”企业的工程师继续教育。支持“卓越计划”企业开展在职工程师培训,提高在职工程师的理论水平,协助企业掌握新技术、新装备。支持设立国家级和省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的企业提升在职工程师学历层次,在职工程师参加硕士学位研究生考试或博士学位研究生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职工程师参加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在有关政策上给予倾斜支持。设立国家级和省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企业可委托具有博士招生资格的“卓越计划”高校在职培养博士层次的工程人才,受托高校可向教育部申请专门的招生名额。

第十四条

参与企业依据高校、企业、学生三方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可以享有优先聘用权。

第十五条

教育部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鼓励企业参与“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优惠政策,研究制定学生实习安全责任事故处理政策,制定参与企业的工程师承担高校学生培养任务的鼓励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教育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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