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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

发布时间:2020-03-02 05:46: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最新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

一、提出申请

物业管理小区(大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大厦)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下同)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二、成立筹备小组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以下简称筹备小组)。

三、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

(一)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

(二)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

(三)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四)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

四、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小组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

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备投票猜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知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

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会后筹备小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

五、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

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 (二)街道办事处核准证明; (三)业主委员会选票; (四)业主代表选票; (五)业主授权委托书;

(六)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签到表; (七)业主委员会章程; (八)业主公约; (九)其他相关资料。

六、核准批复

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经审核,给予业主委员会书面批复意见。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备案。

城市之星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是本物业管理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本会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则业主担任。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二条 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四条 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明的环境。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会设委员--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本会聘任执行秘书(或秘书长)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可以是,也可以不是委员。本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七条 本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3、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单位对本物业进行管理,并与其签订管理合同;

4、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算及决算报告;

5、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

6、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 第八条 本会义务

1、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住用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第九条 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条 下列人员经本会决定可获得适当津贴:

1、本会主任;

2、本会副主任;

3、本会执行秘书;

4、本会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会议

第十一条 本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和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二条 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有关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三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 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当本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相当于本会委员三分之一以上人数的承租人代表为聘请委员,并通知其列席本会会议。

第十五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已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或反对票),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对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 委员

第十七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数,最多不超过15人。

第十八条 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

第十九条 本会委员的撤换、增,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

确认。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1、已不是业主;

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3、因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义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5、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会件、资料、帐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物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二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权参加本组织的有关活动;

2、有选举、被选举和监督权;

3、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具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的公益事业;

4、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用房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由--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和本会会议;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经费收支帐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办公用房由本小区的物业用房来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解散与终止,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同时报当地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城市之星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我国宪法、选举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及地方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依照相关规定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筹备组由5名成员组成,

其中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代表各一名、业主代表三名。

第二章 产权登记

第三条 首次业主大会的业主投票权按照业主拥有的产权面积确定,按每10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不足10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每一投票人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

第四条 投票前须进行业主产权登记,并确认业主身份,形成业主投票权清册;业主投票权清册须在投票前公示。

第五条 业主登记产权时需出示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筹备组应当在确认业主身份后发放业主委员会选举证。选举证应当写明业主姓名、性别、住址、有效的联系方式及拥有的投票权数等基本内容。业主收到选举证须签收。

选举证用于业主大会事务中核实业主身份和领取选票。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

第六条 首届业主委员会设委员九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10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一名候选人。

每名业主只能推荐一名候选人。业主联名推荐的,应在筹备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逾期推荐的无效。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管理服务费、专项维修基(资)

金等;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组织能力;

(六)本人及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关联单位内任职;

(七)业主大会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候选人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个人的基本资料。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共选举九人。

为确保各栋业主利益,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所有候选人均由每栋楼的业主中推荐或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筹备组应当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会议的表决票、业主委员会选票、业主大会会议议程等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不经公示,选举无效。

业主对上述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署名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在5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确定选举证、选票的发放人、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各若干人。

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上工作人员一般由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每人可以提出一名监票人。必要时也可邀请公证人、律师或其他公信力高的人士参与和监督。

第十三条 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选派专人将会议通知以下列方式送达全体业主:

(一)当面递交书面通知;

(二)将书面通知放入业主信箱内或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内。 此外,会议通知还应当在小区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告。通知应写明会议的时间、地点、

内容、形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总投票权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工作人员名单等。

第十四条 候选人在投票前可以进行竞选演说,但在投票开始后,任何人必须停止个人竞选和助选活动。

候选人在竞选时不得发表针对其他候选人的人身攻击言论。候选人本人或怂恿他人采用诽谤、身体伤害等方式攻击其他候选人的,业主大会筹备组经核实后须取消该候选人资格。

第十五条 候选人采用非法手段获得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业主大会筹备组不得宣布该候选人当选,筹备组须将有关证据材料移交新当选的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进行处理。

第四章 投票、唱票和计票

第十六条 本次业主委员会选举投票采用记名投票,业主投票时须出具身份证和选举证,经核对业主投票权清册后方可投票。为便于核对已投票权数,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人员须记录业主已投票情况。

第十七条 投票箱应设在公开、醒目的地方,投票前应进行空箱公开检查,然后封箱。投票箱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看管。

第十八条 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投票权。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投票权。

单个物业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的,应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

第十九条 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使用人投票。

书面委托书由业主大会筹备统一制作,委托书应说明委托人、代理人的详细情况和委托事项、投票权数,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业主书面委托他人进行投票,被委托人须出示书面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选举证。此时表决票上内容由被委托人填写,业主签名栏由被委托人签署。被委托人只能接受一个业主的委托。

第二十条 业主投票后,选举证和书面委托书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收回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 投票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产权人。任何人无权强迫业主选或不选某人。如果另选他人获得当选资格,则需由筹备组进行候选人资格审查,不符条件的不能当选。

第二十二条 如果在规定的投票时间内,收回的票数不足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可以决定延长投票时间,但须进行公告并说明延长投票时间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 投票结束后,由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任何业主均可以公开监督的情况下清点收回的票数,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票数,本次投票有效。

第二十四条 票数清点完毕,由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任何业主均可以公开监督的情况下进行唱票。

无法辨认投票人投票意向的票为废票,不计为有效票;对候选人的投票,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票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票为废票,不计为有效票。若同一选票上有针对不同事项的投票,各事项独立计票并区分有效票,互不影响。

第二十五条 收回选票所代表的投票权数大于等于全部投票权数的50%,本次业主委员会选举有效。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当选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50%以上的,为当选。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50%以上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的,以得票多的当选。

(二)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数相同,其个人在本小区拥有的房屋产权面积多的排名在前,优先当选。

第二十七条 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不足50%以上的候选人不足九人或未满足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候选人的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名单。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受全体业主的监督,业主有权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20名业主以上联名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罢免动议。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业主半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应将成立情况向物业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并制订《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三十条 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筹备组自行解散。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3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报告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同时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缺额补选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30%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区域业主的;

(二)因违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义务的;

(三)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四)连续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五)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

(六)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七)本人及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关联单位内任职的;

(八)业主大会或临时业主大会通过决议罢免其资格的。 其中

(一)、

(二)、

(八)项情况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其他情况须报下次业主大会会议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选举办法由正文及8个附件组成。

(一)《业主确认登记表》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登记表》

(四)《业委会选举注意事项和选票》

(五)《送达登记表》

(六)《选举证》

(七)《书面委托书》

(八)《投票登记表》

第三十五条 本选举办法由筹备组负责解释。

城市之星业主公约

(草案)

第一条 为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并营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适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小区物业的实际,特制定本业主公约。

第二条 本业主公约作为本物业全体业主共同的行为准则,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并生效后,对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共同的约束力。

第三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共规章制度;

(二)业主在出租、出借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拥有物业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本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三)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四)自觉维护公共环境秩序和物业的使用安全;

(五)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费用;根据有关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大会决议,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六)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衢州市有关房屋装修管理的规定;在开工前,持有关资料向物业管理公司申报登记,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人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装修垃圾清运费和管理服务费,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七)当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

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或约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

(八)当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九)应当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及时处理紧急事件,并提供方便。 第四条 业主应加强自身的安全防范工作,维护自身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使用的安全。

第五条 发现本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及时报告物业管理公司,以便及进修复。

第六条 业主、使用人在装修时,禁止下列行为: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在物业使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他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

(五)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六)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七)践踏、占用绿化地;

(八)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擅自设立广告牌等;

(九)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业主在本小区内不得有违反共用场所管理的行为:

(一)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绿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二)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不得损坏路灯、消防设备、道路等设施;

第九条 业主在本小区内不得有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一)不得有影响市容的乱搭、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

(二)遵守市容及环境卫生保洁规定,自觉将家居杂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场地,不得乱抛垃圾、杂物,严禁从门窗、阳台向外抛掷垃圾和杂物;

(三)不得损坏公共绿化及设施,包括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建筑小品、体育设施等。不得向绿地、花草树木泼污水和有害物质;

(四)业主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政府的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管理公司。

(五)注意保护楼梯等共用场地的环境卫生,如有物品洒落在共用场地,请自行清除,污染、破坏地面,需恢复原样。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业主在本小区内必须遵守的治安、消防管理的规定:

(一)不得利用房屋窝藏犯罪人员和赃物或其他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和行为及时举报;

(二)如有亲戚等外来人员住宿,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

(三)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告

知物业管理公司,协助物业管理公司通知承租人履行非业主使用人的义务;

爱护各种防火设施设备,遵守防火各项规定,发现 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处理;

(五)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使用电炉、燃气炉时请勿外出;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业主在本小区内必须遵守的交通管理行为:

(一)不得随意停放车辆,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停放点保管;

(二)除救护车、公安消防车、清洁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进入小区,应当严格遵守小区的交通管理规则;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业主承诺在与其他物业使用人建立使用、修缮、改造物业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对方本公约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更新(含翻修、技术改造)费用列入维修资金开支;维修资金入不敷出时,由业主按其所拥有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续筹;比例由业主大会会议另行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业主应当自觉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制止和纠

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或不听制止的,应及时向物业管理公司报告或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因违反本公约或不遵守本物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而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各项费用、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可以处每日1%的滞纳金,同时可以将欠缴费用的业主名单予以公布。其他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活动,尚未构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的,由业主委员会责成其作出检查,并向业主大会承诺不再从事这些活动。

第十八条 业主违反本业主公约中第

六、

七、

八、

九、

十、十一条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和纠正。拒绝纠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同时告知业主委员会。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业主违规安装空调和装饰装修房屋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应予以纠正,并督促业主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他人房屋损坏的(包括渗、漏、堵等),当事人应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规定,其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业主之间因公约发生的纠纷,由业主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经本物业业主代表大会 届第 次会议2/3投票权业主表决通过,即日起生效。并在通过之日起30日内业主委员会报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OO 年 月 日

成立业主委员会流程

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

成立业主委员会流程

最新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

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

最新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

成立业主委员会流程说明

合肥市成立业主委员会流程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流程

最新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

最新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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