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营运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道路运输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达成如下协议:
一、为了便于管理,乙方将其自有或新购置的型汽车辆,以甲方名义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二、服务期限:。
三、乙方车辆由乙方自主经营,营业收入和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乙方车辆营运证上登记人市甲方,但所有权人是乙方,乙方车辆的车牌号码为。
四、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纳服务费元。
五、甲方的义务:
1、甲方定期将国家道路运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传达给乙方,定期组织乙方学习。
2、甲方为乙方尽量争取政府道路运输管理、车辆交通管理方面的优惠政策。
3、甲方必须具备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证照。
4、甲方负责办理乙方车辆审验、营运证年审、二级维护作业(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甲方为乙方办理车辆各种保险,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费用由乙方承担)。
6、甲方为乙方代收代缴审验、营运证年审、养路费、二级维护、保险等费用。
7、甲方允许乙方在车辆的车体上喷绘甲方企业的名称。
8、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保险理赔。
9、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应热情、周到、高效及时。
10、甲方应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
六、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为该车配备安全有效的灭火器及警示标志。
2、乙方车辆营运期间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甲方的规章制度。
3、乙方应按时缴纳甲方的服务费用,依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按时向甲方支付代缴的各项费用。其中工商管理费、税金、养路费应于每月十日前交甲方代收。如另外还有收费项目,按运管部门的要求处理。
4、乙方必须办理车辆的各种保险,特别市交通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为了降低乙方营运风险,减小营运风险给家庭、社会及第三者造成的损失,第三者责任险大型车不低于20万元,小型车不低于15万元。并将保险费交甲方统一购买。如不按规定购买保险,甲方有权停止该车营运,并将该车变卖折抵相关费用。
5、乙方经营期间的材料、油料和维修费自行承担。
6、合同期间,乙方若需将车辆报停,乙方须及时申请并将前后车牌、行车证、营运证交甲方到相关部门办理。车辆报停后,乙方不得私自启用该车,否则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车辆启封时,乙方须交清相关费用,方可启用。报停期间仍须向甲方缴纳服务
费。乙方车辆报停期间,已办保险不得退保,可延期继续有效。
7、乙方不得随意将车辆转走。如确要过户,须征得甲方同意,
并结清全部费用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如乙方擅自转让,发生
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
8、乙方车辆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及时报告甲方,
保护现场,并通知公安交警部门、保险公司处理,造成经济损失
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理赔不足赔偿部分,乙方应当尽快赔
偿,解决纠纷。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乙方独立承担。如果乙方
纠纷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包括诉讼费、
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甲方有权将乙方车辆作价变卖,
抵偿损失。
9、乙方如果属于疆外户籍,必须有具备担保能力的本市户口
的自然人提供担保。
10、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七、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违约,另一方
有权解除合同,所造成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2、任何一方如果违反合同条款,即为违约,低速载货车,须
赔偿对方违约金元,一般货车须赔偿对方违约金元,合同继续履行。
八、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一方有权向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公路运输行业商会备案壹份。
十一、本协议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
甲 方(签章):乙 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运输行业商会律师、法律顾问:张 洪 律 师
联系电话:13579875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