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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部扬州市安置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1:43: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军转干考试

军转干部扬州市安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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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好我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中发[2001]3号)和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安置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为依据,确保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政治任务。我市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省、部属驻扬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接收和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任务。

二、安置工作的基本原则

我市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为指令性计划,在安置工作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结合我市的实际,积极探索“分层安置、积分选岗、双向选择、量才录用”军转安置改革的新路子。对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要根据中央、省文件精神和要求,安排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对营职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要进行适当安排;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也可以安排行政工作岗位。

三、安置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下达安置计划

1.拟定安置计划。接收计划由组织、人事及军转安置部门根据我市当年的接收安置任务以及各部门、单位的编制及人员情况逐年制定。

2.下达安置计划。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制定完成后,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省、部属驻扬单位的安置计划按照省军转安置部门和驻扬省、部属单位的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的接收计划执行;县(市、区)接收军转干部的计划和省、部属单位的安置计划,由市军转安置部门和省、部属驻扬单位联合制定下发。接收计划一经下达,无特殊原因不得变动。

(二)量化积分

1.积分要素:根据军转干部的军龄、职务、奖惩、参战等要素和国家政策规定的长期驻边防、海岛、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及从事飞行、潜艇等特种岗位工作的政策性照顾因素等情况,确定积分要素,合理量化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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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积分方法:按积分要素,对照转业干部档案有关内容逐项积分。

3.积分要求:积分的取材以军转干部的档案为准,一般不接受档案以外材料,如确需补充材料,需按规定的程序,通过省军转安置部门转递。

4.积分办法:参见附件《扬州市军队转业干部阅档积分细则》

(三)组织实施安置

1.核对积分。对军转干部的积分情况,应与军转干部本人见面,并由军转干部对积分的情况进行签字认可。

2.积分公示。按照积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排列名次,积分相同的以职级高低、任职时间、军龄长短为序确定名次,并予以公示。

3.安置岗位公开。安置计划确定后,人事及军转部门应及时将有安置任务的单位、安置人数及岗位等情况对安置的军转干部公开。

4.符合相应安排条件的正团职以上军转干部的选岗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其余人员的安置工作由市人事局、军转办组织实施。

5.填报安置意向。军转干部本人在规定时间内,依据相应的安置计划,根据本人情况,填报安置意向报市军转安置部门,每人应填报安置意向三个。对逾期不填报安置意向或不按照提供的安置岗位要求填报安置意向的,按本办法第四条第6项处理。

6.实施岗位安置。军转安置部门首先根据军转干部填报的安置第一意向,结合军转干部的积分高低情况,确定接收单位的安置人选,向单位进行指令性分配。未有第一意向填报的单位和第一意向未被推荐的军转干部,由军转安置部门依次根据意向填报和军转干部积分情况,确定接收单位的安置人选。

四、安置工作要求

1.军转安置部门按照安置转业干部人数1:1.2的比例提供岗位供军转干部选择,安置岗位按团职干部、技术9级以上的技术干部、营级干部(含相应的文职和技术等级干部,下同)和连、排干部等四个层次级别设置。符合相应职级条件的军转干部只能在相应层次参与选岗和实行保底安置。

2.军转干部在接到安置意向表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表格填好,报送到军转安置部门,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由军转安置部门指令性安置。

3.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接收计划的单位和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军转干部,由市军转安置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根据市下达的安置计划,实行指令性保底安置,接收单位、军转干部必须坚决执行和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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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有特殊要求的安置单位和不宜公开选岗的岗位,不实行公开选岗,实行指令性挑选安置。

5.对志愿到企业和非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实行指令性分配。

6.对无正当理由不填报安置意向、不按接收计划填报或不在《扬州市军转干部安置意向书》上填报安置意向的,视为个人无要求到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安置的意向,由军转安置部门实行指令性计划分配,原则上安置到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或企业单位。

五、安置工作纪律

1.所有接受安置的军转干部必须真实地提供个人在部队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有关情况通报给接收单位,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对有指令性接收任务的单位拒收军转干部的,视情节由市纪检、监察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3.从事安置工作的军转部门和接收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有任何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军转干部在选岗时,对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的单位,应当主动回避。市军转办负责对军转干部选岗实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六、其他

1.本办法适用于符合进我市市直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置办法。

2.本办法由市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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