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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土地所有权理论

发布时间:2020-03-02 16:02: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马克思的土地所有权理论

马克思的土地所有权理论蕴含在他对土地所有权关系演变历史的分析中。因此,必须结合马克思对土地所有权关系演变历史的考察来讨论马克思的土地所有权理论。

一、从共同“占有”到“个人所有”——古代的土地所有权关系

1.原始共同体的土地制度——共同体占有土地

“占有”的含义:事实上的控制。

“土地占有权”即事实上控制土地的权利。控制土地的主体拥有土地使用权,排斥他人的使用权。

土地占有权是土地所有权中的一种具体权利。一般说来,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必然拥有土地的占有权,而拥有土地占有权,则不必然拥有土地所有权。

原始共同体的土地所有制关系表现为土地占有权,而不表现为土地所有权。 原始共同体土地制度的特点:

(1)占有的主体:共同体;

(2)占有的普遍性:凡共同体都有权占有一份土地;

(3)土地不能转让,不能买卖。

2.原始共同体的土地占有关系是如何形成的?

一般说来,原始共同体的土地占有关系是自然形成的。所谓“自然形成”,是相对以下几种情况来说的:

第一,暴力占有;

第二,通过法权关系占有;

第三,通过经济手段占有(买卖、交换)。

自然形成的土地占有关系,是借助习俗形成的,即某一共同体最先耕种了某一块土地,最先在某一块土地上放牧,这一共同体便有权占有这块土地,并且这种占有得到其他共同体的认可。

3.原始共同体的土地制度向个人土地所有权关系的转变

这种转变形成于罗马时期,并由《罗马法》给予了法律意义的确认,个人的土地所有权由此演变为法权。

《罗马法》对土地所有权关系的规定:凡是罗马人都有权拥有一份罗马土地;凡是拥有一份罗马土地的人都是罗马人。

《罗马法》第一次将人格权、人权与土地所有权统一起来,从而肯定了个人占有土地的合法性。按照这种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是最基本的人格权,也是最基本的人权。

黑格尔在《法哲学》中充分肯定了《罗马法》这一规定。他写道:人格权表现为物权。这里的“物”首先指的就是土地。

《罗马法》瓦解了原始的土地占有权关系,形成了罗马时代的私人土地权关系。这便是最典型的土地私有制。

这一事实说明,土地私有制并不像卢梭所说那样形成于原始时代,而是形成于罗马时代。

罗马时代土地私有制关系的特点:

(1)所有权主体:个人;

(2所有权的普遍性:凡是自由人都是拥有土地所有权的个人。

(3)部分公有地属于所有共同体成员。

罗马形式的土地制一直延续至封建社会末期。

如英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

二、从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到资本所有权——资本主义时代的土地所有制关系

1.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关系的特点:

(1)主体:资本所有者;

(2)土地资本化,即土地变成剥削他人劳动的手段;

(3)土地的集中:少部分人拥有土地所有权,大部分人不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的集中在一定意义上也是资本的集中。土地的集中是资本主义“恶”的根源。

2.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关系形成的途径

(1)对中小土地者土地所有权的剥夺(原始积累);

(2)租借、购买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

(3)国家的相关法律承认、维护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所有制关系的合法性。

三、古代土地所有权关系与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关系的比较

古代土地所有制与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所有制形式:前者劳动、劳动者与土地相统一的制度,后者是劳动、劳动者与土地相分离的制度。这是两种土地所有制的根本区别。这种土地所有制的区别又导致如下区别:

前者是劳动与剩余产品的统一,后者是劳动与剩余价值的分离。

由这种区别,马克思对古代的土地所有制和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制做出了下述评价:

1.古代的土地所有制关系是“幼稚”的,但却是“崇高”的。

“幼稚”:不成熟的、落后的;

“崇高”:以使用价值为目的,不以交换价值为目的;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不以利润为目的。

2.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关系是成熟,但却是“卑鄙 ”的。

“卑鄙 ”:

(1)主要通过暴力手段形成;

(2)以交换价值为目的,不以使用价值为目的;不以满足人的需要为目的,以利润为目的。

四、未来社会的土地所有权关系

1.“消灭任何形式的土地所有权”

“消灭任何形式的土地所有权”也许基于如下逻辑:凡是人所创造的物、财富,人对拥有所有权;凡不是人所创造的,人对其不拥有所有权。这就是所谓的“欧洲常识性理论”。从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理论可以看出,马克思也是从这种“欧洲常识性理论”出发的,即使用价值和价值、剩余价值,是劳动者的劳动创造的,理应归劳动者所有,资本所有者占有剩余价值,是对劳动者的剥削。

从这种“欧洲常识性理论”出发,可以得出两个结论:

第一,土地不是人创造出来的,因此任何人都不拥有对土地的所有权,如他说:自由的小农对于土地的所有权“也是农业本身发展的一个必要的过渡阶段”。虽然“必要”,但也仅仅是一个“过渡阶段”;

第二,土地不是资本创造出来的,因此资本同样不能拥有土地所有权。

这说意味着,未来社会既要消灭私人土地所有制,更要消灭资本土地所有制,乃至消灭任何形式的土地所有制。

2.未来社会消灭了国家,因此,不存在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

3.未来社会的土地所有权关系

(1)主体:人类共同体。

(2)土地由资本转变为单纯的生产资料。

从形式上看,未来社会的土地所有制关系是向原始共同体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复归。

4.关于国家土地所有制

马克思未曾论述过渡时期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因此未曾谈到国家所有制问题,更未曾谈到国家所有制的合法性、合理性问题。

从逻辑上讲,国家土地所有制只能存在于过渡时期;过渡时期有必有自己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在这一过渡时期,是将土地归还给劳动者个人,还是由国家占有,在马克思那里都找不到根据。

马克思的土地所有权理论

一、从共同“占有”到“个人所有”——古代的土地所有权关系

1.原始共同体的土地制度——共同体占有土地

2.原始共同体土地制度的特点:

(1)占有的主体:共同体;

(2)占有的普遍性:凡共同体都有权占有一份土地;

(3)土地不能转让,不能买卖。

3.原始共同体的土地占有关系是如何形成的?

一般说来,原始共同体的土地占有关系是自然形成的。所谓“自然形成”,是相对以下几种情况来说的:

第一,暴力占有;

第二,通过法权关系占有;

第三,通过经济手段占有(买卖、交换)。

自然形成的土地占有关系,是借助习俗形成的,即某一共同体最先耕种了某一块土地,最先在某一块土地上放牧,这一共同体便有权占有这块土地,并且这种占有得到其他共同体的认可。

4.原始共同体的土地制度向个人土地所有权关系的转变

这种转变形成于罗马时期。

(1)《罗马法》对个人土地所有权关系的确认

(2)罗马时代土地私有权关系的特点

第一,所有权主体:个人;

第二,所有权的普遍性:凡是自由人都是拥有土地所有权的个人。

第三,部分公有地属于所有共同体成员。

二、从个人所有权到资本所有权——资本主义时代的土地所有权关系 1.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关系的特点:

(1)主体:资本所有者;

(2)土地资本化,即土地变成剥削他人劳动的手段;

(3)土地的集中:少部分人拥有土地所有权,大部分人不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的集中在一定意义上也是资本的集中。土地的集中是资本主义“恶”的根源。

2.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关系形成的途径

(1)对中小土地者土地所有权的剥夺(原始积累);

(2)租借、购买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

(3)国家的相关法律承认、维护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所有制关系的合法性。

三、古代土地所有权关系与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关系的比较

1.两种土地所有权关系的根本区别

2.土地所有权关系的区别又导致如下区别:

古代土地所有权关系条件下劳动与剩余产品的统一,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关系条件下劳动与剩余价值的分离。

3.马克思对两种土地所有权关系的评价:

(1)古代的土地所有权关系是“幼稚”的,但却是“崇高”的。

(2)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关系是成熟,但却是“卑鄙”的。

四、未来社会的土地所有权关系

1.“消灭任何形式的土地所有权”

第一,土地不是人创造出来的,因此任何人都不拥有对土地的所有权; 第二,土地不是资本创造出来的,因此资本同样不能拥有土地所有权。 这说意味着,未来社会既要消灭私人土地所有制,更要消灭资本土地所有制,乃至消灭任何形式的土地所有制。

2.未来社会消灭了国家,因此,不存在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

3.未来社会的土地所有权关系

(1)主体:人类共同体。

(2)土地由资本转变为单纯的生产资料。

从形式上看,未来社会的土地所有制关系是向原始共同体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复归。

4.关于国家土地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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