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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发布时间:2020-03-03 19:13: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没有稳定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积极排除社会不稳定隐患,确保社会长期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为此,必须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大力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把各项综合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而近年来,法院判的一些案子,经常引起议论。而在2007年底前的一段时间,最引人关注的则是对于一起杀人案的判决,关键词是“精神病司法鉴定”。2007年的12月28日上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终审裁定,决定:判处被告人邱兴华死刑……邱兴华,残杀11人,十足的“杀人狂”,此案各媒体报道,震动全国。但是,在法院审理此案时,社会上出现了是否应该对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争论。至于是不是应该做精神病司法鉴定,法律规定决定权就在法院。不管这个法律规定有没有漏洞,缺陷,不管谁怎么说,不管说的是什么人,只要这个法律规定是现行的就仍是合理的,只要严格按照这个法律规定执行就是正确的。 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哪一种法律是完美无缺的,总是处在随着人们认识的发展趋于完美的过程中。认识的发展,就体现在不断地提出意见甚至不断地抗议,抗争中。但抓住其中不完美的地方,以图改变刘现行法律的执行,就是另外一回事了。我们总讲要法治不要人治。而舆论干预,或者仅凭一己之见、一个方面的理由乃至理论什么的施加压力,也是人治的一种。

刑事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而采取的防治方略,是人类理性在刑事领域的产物,是社会法制文明程度的体现。刑事政策来源于司法实践,服务于司法实践。一个国家的刑事政策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每项刑事政策的确立都有其深厚思想文化渊源,但这些刑事政策因受所处历史时期生产力水平低下、民主法制不健全、人权意识和人本理念淡漠的制约,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在传统的刑事政策模式下,司法机关往往普遍忽视预防犯罪工作;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因没有相应完善的操作规则和配套的社会政策而收效甚微;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成了大染缸,一些原本恶习不大的轻刑犯、偶犯、初犯、过失犯、未成年犯进去后不但没改好,反而恶习更深,;惩治犯罪的任务全部落在司法机关,而司法机关只靠单一的刑罚手段对付犯罪,在犯罪高峰期总是试图通过重典严刑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但却因缺乏配套健全的刑事政策体系而收不到预防效果,控制不了犯罪多发高发趋势。刑事政策是时代发展、社会进步、人类文明的标志,应随着时势的变化而不断完善发展。

构建和谐社会是党和国家在新时期的重大战略决策,按照胡锦涛总书记的精辟论述:“一个和谐的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刑事政策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在刑事领域的集中反映,它不仅是治罪方略,而且也是治国之道。只有科学的刑事政策才能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服好务,护好航。我认为治国以德治为主,以刑治为辅。⒈以合理配置刑罚资源为目标,适度调整犯罪圈和量刑幅度。⒉以刑罚人性化和轻缓化为取向,适当扩大社区刑和罚金刑的适用范围。⒊以提高诉讼效益为追求,适当扩大不诉范围,有计划推行缓诉制度与诉讼和解制度。⒋以改造罪犯为目的,改良监狱制度,完善矫正政策。

要有效发挥刑事政策的导向作用,才能很好地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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