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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03 05:50: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厦门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机场控制区的安全管理,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厦门机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机场控制区内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 机场控制区,是指根据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受限制的区域。

厦门机场控制区(以下简称机场控制区或控制区)划分为:

(一)航空器活动区,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和滑行的部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内标定的供人员、车辆通行的场地,包括机动区、停机坪和服务道;

(二)候机隔离区,指在候机楼内划定的供已经安全检查的出港旅客等待登机的区域以及登机通道、摆渡车等,即安全检查点与航空器之间的一切旅客离港区域;

(三)行李领取区,指候机楼内入港行李等待旅客领取的区

- 1作的下列人员:

(一)从事民航生产运输、勤务保障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担负安全保卫、口岸查验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在控制区内从事商业经营租户的工作人员; 长期通行证的最长有效期限为两年。 第七条 短期通行证的发放范围限于:

(一)符合长期通行证发放范围,但初次申领通行证的人员;

(二)因证件丢失需补办短期通行证的人员;

(三)短期进入机场控制区内进行生产运输、勤务保障、商业经营、施工等工作的人员;

(四)须短期进入机场控制区从事工作的其他人员; 短期通行证的有效期限视具体需要而定,但一次办证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八条 临时通行证发放范围限于:

(一)负责接待警卫和国家规定要客的工作人员;

(二)须进入控制区进行检查、考察、学习、采访等临时性工作的人员;

(三)须进入控制区进行设备设施检修、维护等临时性工作的人员;

临时通行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 3还应提交在华务工或就业许可。

第十二条 保荐机构提交的办理通行证申请应当经过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办证条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安全性和必要性。

在控制区内从事商业经营租户以及需进入控制区施工提交的办理通行证申请由候机楼派出所负责审查,其他办理通行证申请由发证机关负责审查。

第十三条 候机楼派出所和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办理通行证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是否符合办证条件的审查。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不符合的具体原因。不符合办证条件重新提交申请的,审查时间重新计算。办证数量大或急需使用通行证等特殊情况,审查机关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审查时间。

第十四条 所有经审查符合办证条件的申请均需经机场公安分局审核批准。

发证机关应当根据审核批准意见,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通行证的制作、发放。办证数量大或急需使用通行证等特殊情况,发证机关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制作和发放时间。

第十五条 通行证登记项目变更、通行证损坏无法辨识、短期通行证逾期续办等情况,应当申请换领新证。领取新证时应当同时交回旧证。

需换领通行证的,由保荐机构提交换领通行证书面申请,并

- 5未经发证机关确认的保荐机构、通行证签署人、办证联络员签署或提交的办证申请,发证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保荐机构的职责:

(一)对本单位申办通行证人员进行审查,确保申请人办理通行证的必要性和安全性,并签署担保推荐意见;

(二)向发证机关提交申办通行证的申请材料,并确保其真实性;

(三)负责本单位通行证的申领、发放、续办、变更、挂失、注销等工作;

(四)对本单位员工进行空防安全及通行证使用管理的教育培训;

(六)制定本单位有关控制区通行证的管理制度;

(七)处理本单位与通行证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保荐机构和通行证签署人:

(一)驻机场从事民航生产保障单位以及与其签订建设、租赁、委托经营合同单位的保荐机构为该民航生产保障单位的安全保卫部门,该民航生产保障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保荐机构负责人为通行证签署人;

(二)海关、边检、检验检疫、公安签证等联检单位驻机场机构的保荐机构由该单位指定,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通行证签

- 7第二十四条 申办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人员应当经过背景调查,只有背景经过调查并符合要求标准的人员方可发放通行证。

申办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人员的背景调查由所属单位负责,背景调查资料报发证机关审核。

第二十五条 背景调查单位应当明确具体的内部调查主管部门和责任人,并向发证机关报备。

第二十六条 背景调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背景调查工作制度和程序,建立完整的背景资料档案,保证背景调查资料的客观、真实、完整。

第二十七条 申办通行证人员的背景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

(二)无未了结的刑事诉讼;

(三)无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

(四)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五)无精神病史;

(六)无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其他情况。

保荐机构提交的背景调查资料应当至少包含对申办通行证人员背景是否符合的分别说明、总体评价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等。

- 9当向发证机关报备。

第三十二条 培训考核工作由发证机关组织实施。 经发证机关批准,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实施培训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通行证培训制度,确保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

第三十四条 培训情况作为申办通行证材料的一部分,应当载明以下情况:

(一)参加培训人员基本情况;

(二)培训内容;

(三)培训人、组织人等;

(四)保荐机构负责人签章。

自行组织实施培训考核的,还应当载明参加培训人员的考核成绩。

第三十五条 以下情况需重新进行培训考核:

(一)两年内未参加培训的;

(二)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三)违反规定被收回通行证或取消办证资格的;

(四)其他有必要重新进行培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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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机场公安机关、安检护卫部门的执勤人员行使查验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职能。

未经机场公安分局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或缩小通行证使用范围和通行区域,不得扣留通行证。

第四十条 负责检查、验证的执勤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把关,严禁无证人员或持无效证件人员进入机场控制区。

发现无效证件或违规行为的,查验单位的执勤人员可以先行扣留其证件并交发证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通行证不属于免检证明,持证人员进入控制区时应主动接受安全检查。

持证人进出控制区及身处控制区内时须在外衣胸前明显处佩带通行证,并自觉服从执勤人员查验。

第四十二条 下列通行证属于无效证件:

(一)超过有效期限或超出授权通行区域使用的通行证;

(二)涂改、变造的通行证;

(三)被冒用的通行证;

(四)通行证损坏、磨损或有附加装饰物,无法辨识的;

(五)已被通报注销的通行证。

- 13引领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一保管通行证,进入机场控制区时向被引领人发放通行证,离开机场控制区时即收回;

(二)妥善保管通行证,严禁出租、转借,严防丢失、毁损。发现通行证丢失、毁损,应按规定程序立即报告;

(三)进入控制区后,必须全程引领陪同,并确保被引领人时刻在其视线及可控范围内;

(四)发现被引领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报机场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节 通行证丢失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通行证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证件,严防丢失;

第四十九条 在机场控制区范围以外丢失通行证的,持证人应当:

(一)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失,并开具报警回执;

(二)向所属单位保荐机构报告。

第五十条 在机场控制区范围内丢失通行证的,持证人应当:

(一)就近向公安执勤民警或安检护卫人员报失;

- 15申请补领或换领通行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荐机构提交的书面申请;

(二)当事人书写的丢失经过或换领申请;

(三)当事人所属单位的处理结果或凭证。

申请换领通行证的,领取新证时应当同时交回已补发的通行证。

第四节 回收与注销

第五十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控制区通行证回收制度,确保不再需要使用的通行证能够及时回收。

第五十七条 持证人因工作变动、离退休、离职、辞退或通行证有效期满等原因,不再需要使用通行证的,保荐机构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同时收回通行证,并于十日内送交发证机关注销。

第五十八条 保荐机构对回收的通行证应当逐一登记,送交发证机关注销时应当提供回收通行证的汇总表,列明通行证编号、姓名以及数量等事项。

发证机关对保荐机构回收送交的通行证应当对照汇总表逐一进行核对,并开具《厦门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回收注销凭证》。回收的通行证应当及时予以注销。

- 17取消办证资格五年,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十三条 不按规定佩带通行证的,收回通行证,取消办证资格七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可以同时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十四条 超出通行证有效期限或授权通行区域使用通行证的,收回通行证,取消办证资格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进行通报批评。

行为人一年内发生二次以上前款行为的,收回通行证,取消办证资格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十五条 持证人通行证丢失后未按规定程序处理的,取消办证资格七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可以同时进行通报批评;因持证人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失、报告而产生危害的,取消办证资格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十六条 引领人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收回通行证,取消办证资格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进行通报批评。引领人未按规定履行引领陪同职责的,可以一并收回被引领人通行证,并带离控制区。

第六十七条 被引领人不遵守规定或不服从管理的,收回通行证并带离控制区。

第六十八条 负责通行证查验的执勤人员不履行职责,收回通行证,取消办证资格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进行通报批评;

- 19公布的《厦门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机场公安分局公布的其他有关通行证的管理规定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处理。没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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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厦门机场控制区临时通行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厦门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规范临时通行证(以下简称临时证)的申请、发放、使用和回收,按照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根据《厦门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通行证的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证不具有单独进入机场控制区和引领资格,持临时证的人员进出机场控制区和身处控制区时必须由持具有引领资格长期通行证的人员引领并全程陪同。

第三条 临时证的发放范围仅限于:

(一)负责警卫和接待国家规定要客的工作人员;

(二)须进入控制区进行检查、考察、学习、采访等临时性工作的人员;

(三)须进入控制区进行设备设施检修、维护等临时性工作的人员;

临时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二十四小时,二十四小时内无法完成工作的应当按照规定申领短期通行证。

第四条 申请办理临时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荐机构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至少应载明申请事由、使用时间、需进入区域、引领人姓名及通行证编号等事项,并由- 22厦门机场控制区施工通行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厦门机场控制区管理,规范因进入控制区施工办理通行证的申请、发放、使用和管理,按照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根据《厦门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通行证的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是指在控制区内进行的装饰装修、维修改造、新建、拆除以及设备设施安装、检修等作业活动。

需进入控制区施工的人员应当申领短期通行证(以下简称施工通行证)。

施工通行证的期限视具体需要而定,但一次办证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三条 施工通行证不具有单独进入机场控制区资格和引领资格,施工作业人员进出机场控制区和身处控制区时必须由持具有引领资格长期通行证的人员引领并全程陪同。

第四条 初次申办施工通行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荐机构提出的书面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事由、工程单位、施工单位、具体施工区域、施工时间及期限、引领人(安全责任人)、进出控制区通道等;

(二)施工人员汇总表、施工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 24第八条 引领人和施工人员应当遵守《厦门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控制区的管理规定,并服从执勤人员和引领人的管理。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人员,由机场公安机关实施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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