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合庆镇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2:55: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合庆镇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本镇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根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庆镇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实施村庄布点规划的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简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合庆镇农业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村民建房是指符合现行市、区相关政策规定,获得合法有效的建房批准文件计户的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 村民建房必须符合规划、节约用地,用地原则上应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宅中及周边邻近配套的土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是本村村民建房管理、指导、服务、监督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 需建房户在所属村民小组内提出初步申请,并提交申请书、户籍资料、原有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产权证(或建房许可证)、

当前家庭实际占地建筑面积以及其他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七条 村民小组组长对需建房户提供的材料进行预审,审核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准确。

第八条 通过初审后,需建房户填写《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申请、审核表》(样张见附件1),标明选址四址示意、四邻签署意见。如果安置地为新开土地,应该注明土地性质、位置丘号等。

第九条 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建房员、“两违”巡查员、村民小组组长、派出所户籍警等相关人员,对需建房户的申请材料进行一次会审。会审通过后,在指定地点或者在村民小组内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样张见附件2)。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应当在《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需建房户的其他书面材料一并报送镇建房办核验;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结果须告知建房户。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含建房许可证)出售、赠与他人的;

(二)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的;

(三)已享受动迁安置补偿的;

(四)析产后放弃自己住房份额造成面积不足的;

(五)本人已享受过任何形式的住房福利、补贴或建房用地政策,因原申请对象家庭中有关人员的户籍变化,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六)被赡养人本人已享受过建房用地政策,因子女不承担收

留和赡养义务的;

(七)办理离婚登记前已享受过建房用地政策的;

(八)本人已转为非农户籍,且在转为非农户籍日之后办理离婚手续的;

(九)离婚一方自愿放弃法定应得房产权利,而以无房为由的;

(十)原有违法建筑未拆除和未纳入申请范围内的;

(十一)已享受单位福利分房、住房补贴和已申请过农村村民建房的;

(十二)因宅基地拆迁已享受补偿安置的;

(十三)村民户内在本市他处已计入批准建房用地人数的;

(十四)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一条 镇建房办属镇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的内设机构,受镇政府委托,负责全镇村民建房受理、审核、监管、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镇建房办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申请、审核表》以及其他书面资料后,应当在20日内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拟建房位置、四邻意见以及层数、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是否符合标准等。

第十三条 镇建房办协同合庆土地所、城管合庆中队对建房户提供的实际占地建筑面积进行核对并且定性。

第十四条 镇建房办协同派出所对建房户的户籍情况进行核对。

第十五条 镇建房办会同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建房员、村民小组组长等相关人员,对需建房户的申请材料进行二次会审,并形成核审意见,交村民委员会予以张榜公示(样张见附件3),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接受群众监督。如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重新组织查核及会审;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提交镇长办公会议复审批准。如果建房户属于村(居)两委及以上干部的,应同时交镇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管程序

第十六条 合庆土地所、城管合庆中队和“两违”处置中心是农民建房违法行为的快速处置主体。镇纪检监察部门是农民建房违法行为问责追究的责任主体。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对获批待建户在指定地点或者在村民小组张榜公示(样张见附件4)。

第十八条 获批待建户应当在开工前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建房用地承诺书(样张见附件5),同时由村民委员会向镇建房办申请定位敲桩。

第十九条 镇建房办会同合庆土地所应当在10日内,到实地核定规划点的属性、建造点的可行性等情况。

第二十条 镇建房办对获批待建户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定位敲桩:

(一)应拆而没有拆落地的;

(二)买卖或借用他人建房许可面积的;

(三)置换原有住房面积不明晰的。

未经镇建房办定位敲桩私自开工建房的,视为违法建筑处置。 第二十一条 镇建房办在日常巡查中,如发现在建房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必须及时定性、及时定位、及时报告合庆土地所、合庆安监队、城管合庆中队和“两违”处置中心,涉及侵占河道建房的及时报告河道所,开展联合执法、落实整改。村民建房违法行为涉及村(居)两委及以上干部的,镇建房办第一时间报镇纪检监察部门联合查处。

第二十二条 镇建房办全程跟踪监督村民建房,并会同各村、镇相关部门予以验收,及时受理村民建房办证,收集完整资料归档。

第五章 责任义务

第二十三条 建房户必须遵守如下管理要求:

(一)房屋建造之前,必须由镇、村有关部门到现场定位敲桩方可施工;

(二)房屋建造时,必须服从本村规划建房点内的所有规定(包括层数和立面、间距等),严禁擅自移建、扩建、超高、超面积;

(三)严格保证施工安全;

(四)熟悉知晓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法规及本村村民自治章程及实施细则等规定,并愿意自觉履行上述规定中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五)签订《农村村民建房承诺书》并报备。

第二十四条 建房员必须履行如下职责:

(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法定程序依法办事;

(二)在接到建房户报送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申请、审核表》后,要对用地面积(宅基地面积)、建房位置、建房面积标准,以及房屋的层数、高度等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或退件;

(三)告知并监督村域内建房户:在建房前必须申请定位敲桩;

(四)告知并监督村域内建房户:如果建房许可上有应拆房屋,必须先拆落地后,再申请定位敲桩;

(五)定位敲桩必须由镇建房办、城管合庆中队、村建房员、建房户同时到场,并将相关手续进行备案;

(六)定位敲桩后,村必须组织人员全程跟踪,加强建房中的监管巡查,防止移位、超面、超高、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必须履行如下职责:

(一)在安排建房户建房时,必须遵循规划,杜绝出现违法用地;

(二)在受理建房户申请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结合“1+X”村规民约严格执行。

第二十六条 村民建房政策性强,是依法行政、维护民生的重要工作,必须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任何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行为(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与民争利)都将受到严查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合庆镇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合庆镇农村村民建房承诺书

某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情况汇报

阜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崇明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滁州市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西宁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金华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1213

淮北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a4[材料]

合庆镇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合庆镇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