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论道德评价与法律约束

发布时间:2020-03-03 21:49: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论道德评价与法律约束

在历史发展的数千年之中,道德与法律都作为调整社会关系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工具,儒家有言“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不难发现,道德与法律存在临界点,因此,道德与法律都应找到自己的定位,各司其职,互补互融。道德与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应当携手合作。道德是对个体或集体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的高尚要求,而法律是对行为最基本的约束,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法律与道德在社会治理方面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

道德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关系形成之后的必然产物,它以个体之间、个体与集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为基础,经过漫长的历史过程,通过人们自我意识的增强而形成道德在历史上的独特地位。从最初的风俗习惯,到独立的道德体系,是劳动关系的与生产力的发展一手促成的。

道德在社会生活中主要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以及实现自我完善的一种重要精神力量,道德往往借助于道德观念、道德准则、道德理想等形式,帮助人们正确认识社会道德生活的规律和原则,认识人生的价值和意义,认识自己对家庭、他人、社会的义务与责任,使人们的道德实践建立在明辨善恶的认识基础上,从而正确选择自己的道德行为,积极塑造自身的道德人格。道德评价是道德社会功能中重要的一环,他通过道德评价来纠正人们在实践活动中的错误导向,协调人们之间关系的功效和能力。

在中国古代,礼法和刑法分别对应如今的道德与法律。有“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之说,道德与法律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功能上两者互补互融,在古代。有“出礼入刑”之说,说明在封建时代,道德与法律就存在临界点。

由于道德与法律的侧重点不同,因此临界点的存在造成了两重后果,一方面,由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临界点,法律赋予道德一定的威势。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同时兼顾道德的功能。造成了法律道德化,即法律约束在临界点的表现是守法成了一种道德义务。

法律在历史发展中,是道德的规范化,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执行的一种行为规范,不同于道德的是它不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它具有明确的内容,一般只有触犯法律的行为才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而道德只赋予人们一定的义务,比如一个落水者,就道德而言,你有救人的义务,但没有索要报酬的权利。另一方面,法律是由国家保证实行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比如古代的封建礼法和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是社会物质和生活条件决定的,是规范人们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种工具。

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也与时俱进。先是道德的法律化,在社会关系的形成过程中产生的道德被国家的所有者加以利用,以道德为根基,侧重于立法过程,即通过国家意志的形式,使道德规范化,制度化。法律是对人的道德评判和法律裁断的最后依据,是社会关系中最基本的精神,它一方面细腻的对人的行为作出准则式规定,另一方面又对社会的其他方面作出理论上的抽象。道德是法律的补充,历史进程中不断的把道德规范化,使法律趋于完善。

道德是有原先的氏族习惯发展到风俗习惯,进而发展到全面的、独立的社会道德体系,它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思想而做出行为。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人。另外,法律的广度远远高于道德,道德存在的领域基本都有法律的约束,但有些方面只有法律约束,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等,道德的实施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力量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法律却是国家保障实施的。

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是社会生产和社会关系的上层建筑,都是为了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同为调整社会关系和稳定社会秩序的两种工具,是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一方面,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即法律规定的是能维系社会秩序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欺诈谋取他人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这类道德可通过法律广泛有效的在社会上传播,另一方面,法律是道德坚强的后盾,“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在道德解决不了的事情面前,法律可为其保驾护航。

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所以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道德是法律处理的标准和推动力量之一。一方面,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另一方面。道德对法律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无法根据法律处理的。即“无法可依”的,道德对法律就起了补充作用。 2011年10月13日下午在广东佛山发生的小悦悦事件想必直到现在还令人深思。两岁的小悦悦在家门口的巷子里玩耍,一辆迎面驶来的面包车猛然加速,将悦悦撞倒卷到车底。司机停了一下车,又加油门开走了,后轮再次从悦悦身上碾过。两名路人先后路过均对倒地的悦悦不理睬,接着悦悦被一辆小型货柜车再次碾压。之后5分钟往来的十余个路人均不闻不问,直到一位拾荒阿姨看到,把小悦悦抱到路边并找到她的妈妈。 这件事情就道德来说,司机碾压一次还不自知,又重复第二次,十余路人见死不救,都应受到良心的谴责和道德批评,就法律来说除司机要受到法律制裁之外,法律却对见死不救的路人无可奈何,事后,社会各界向小悦悦捐款二十余万元,这是社会道德的体现,但小悦悦不治而亡之后,这二十余万元却惹来热议,就道德而言,各界捐款是给悦悦治疗用的,事后小悦悦父母拿出一部分捐款给需要的人,但就法律而言,二十余万元捐款在法律上说应属于悦悦父母,可以自由支配。在这件事上,我们看到,社会关系的处理上,仅仅是法律是不完善的,此时道德的调整功能就尤为重要,此二者相互协调,共同处理事情的结果才会让大多数人满意。

所谓“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上,我们应秉持它们各自的属性,道德与法律相结合,处理问题相互协作,才能调整社会关系的契合度,维护社会的有序性,为建立健全的法治、德治社会服务!

论道德约束和法律约束

论道德与法律

食品安全需要法律与道德的双重约束

法律与道德

论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与联系

论自由与约束(材料)

金融约束论

猴子的故事与道德约束

大论文: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论警察权力的道德约束机制(定稿)

论道德评价与法律约束
《论道德评价与法律约束.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