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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公积金知识讲座

发布时间:2020-03-03 12:32: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社保、公积金知识讲座

主讲老师:雷立平

目录

一、社会保险

(一)基本知识

1.养老保险

2.医疗保险

3.失业保险

4.工伤保险

5.生育保险

(二)案例分析

二、公积金

(一)基本知识

(二)案例分析

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社会保险流程

(二)公积金流程

(三)注意事项

这个讲座还是偏向于针对单位社保和公积金的经办人员,不同的企业经办人员可能属于不同的部门,有的企业是由人事部门来做,有的企业是由财务部门来做。并不是简化,反而更复杂。

我们常说“三险一金”“五险一金”,是指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三险一金是以前的说法, 因为工伤保险于04年实行,生育保险于06年才实行。

五险一金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

新社保法2011年7月施行。

一、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及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作用就在于: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生有所保、伤有所疗、失有所得。也就是让你在老病伤失的时候,能获得一定费用的补偿和救济。

这其实就是对未来不确定的事项提前做一个准备。目的就是为了控制风险,通过风险分散和预期固定收益等手段来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

社保是具有强制性的,用人单位和个人都需要缴纳。缴费个人只需要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三种,生育和工伤由用人单位缴。但实际上,社保国家也有承担(社保可以在交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比例为8%,医疗保险为2%,失业保险为1%,各个地方的社保构成比例不太一样,但差别不会太大。

(一)基本知识

1.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退出劳动岗位以后,由政府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政府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并以税收优惠的形式负担部分费用,职工和用人单位按工资收入的不同比例,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职工缴费的全部加上用人单位缴费的一部分实行个人账户储存。劳动者在到达法定的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时,可按月领取政府的养老金和享受其它的养老待遇。

养老保险是所有社会保险中最复杂且最重要的险种, 是为了规避个人无法理性安排未来年老时生活保障的风险。

2.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保险是指由国家立法,通过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和

2 方法筹集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因疾病需要获得必需的医疗服务时,由经办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提供医疗费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与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其他保险一起,共同对劳动者的生、老、病、死、残起着保障作用。

3.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它具有几个主要特点:一是普遍性;二是强制性;三是互济性。

4.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它通过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保险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或在规定的某些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的必要物质补偿,以保证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以及为受工伤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

5.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指妇女劳动者因怀孕、分娩导致不能工作,收入暂时中断,国家和社会给予必要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生育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生育状态的劳动妇女的身体健康,减轻其因繁衍后代而产生的经济困难,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的延续。生育保险不单单是指对女职工生育子女所花费的生育手术费、住院费等费用的补偿,还应当包括通过建立社会生育基金的方式,对女职工在规定的生育假期内因未从事劳动而不能获得工资收入的补偿。

(二)案例分析(整合)

养老保险案例:

1.小王是农村户口,二十岁开始交的养老保险,他有疑问:有没有规定农村户口比非农户口要晚一点到退休年龄,因为才二十岁,交满十五年才到三十五岁,是否到退休年龄这段其间可以不用交了。(这是个很典型的问题)。

由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社会保险与是什么户口没有关系。交满后可以不用再交,但领取保险金的多少与交纳的金额多少有关。

2.小李从服务了3年的一家公司辞职,来到省外另一城市寻找发展机会,但是一时半会还没有单位接受,那么他的养老保险怎么处理呢?

首先要确定转移接收地是否是个人档案与户口的所在地。如不是则不能转移。如果是的话,没有单位也不要紧,可以将保险转至本人档案所在地的劳动局或存档单位,由其代为办理养老保险缴费事宜,是以个人名义,个人要承担原单位个人负担部分。接收单位需提供一份异地转移保险通知书,上面需提供接收单位名称、所在地址、相关联系方式、银行账户、开户行名称等,并加盖有接收当地社保公章。

3.原来是工厂的一名普通职工,后解除了劳动合同,在工厂上班时,单位给缴了养老保险,现在自谋生计,想补办养老保险是否可以?

这种情况,可以在原单位开据证明的情况下办理补缴,直至退休年龄。退休后可以享受其档案工资的待遇。

医疗保险案例分析

1.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以前交在A地,现在人到B地工作,用人单位只是继续给交了养老保险,没有交基本医疗保险,想把在A地的两个保险都转过来,可是社保局的人说不用转,等退休后一起转到户籍所在地,又是C地人,如果这样的话不是要等二十五年后才可以转吗,到那时在A地交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还可以转吗,会保留以前交的吗?

有权要求单位和社保部门按照规定办理社保的转移手续,用人单位没有给员工交纳医保属于违法行为,有权要求其交纳,拒绝交纳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有权申请劳动仲裁。

2.在A地参加的医保,回老家住院的医疗费报不报,怎么报?

有关规定指出,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探亲、旅游等原因,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抢救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出院后由单位或个人到社保机构按规定结算。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直接到社保机构结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本市同级医院的标准执行。你这种情况完全可以享受医疗保险。

3.因病就治于一家医院近2个月,病情未有好转,现在打算转到另一好点的医院继续接受治疗,转院手续该如何办理?

(一)由转出医院主诊医师填写《XX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统筹区内转诊转院申请表》(以下简称《转院申请表》),副主任以上人员或科主任签字,医院医务部门联系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并审核盖章,由病人家属带到出院结算处办理结算。

(二)转出医院出院结算处凭《转院申请表》,在医保信息系统为参保病人办理出院结算及转诊转院申请后,电话通知市医保中心基本医疗保险科,同时传真《转院申请表》。

(三)市医保中心基本医疗保险科接到传真后,即给予办理备案手续。在《转院申请表》上加注是否同意备案意见(同意的在医保信息系统加标识),并将《转院申请表》传真给转出医院出院结算处,交由病人带到转入医院。

(四)转入医院在为参保病人办理就医登记时应向病人索取市医保中心基本医疗保险科加注备案意见的传真件,并在月结算时附同报表送市医保中心备查。另据最新规定,转诊可以先转院后结算。

4.原来参加的是市医保,后因工作关系需参加省医保请问这种医保的转移怎么办手续?

(1)市医保和省医保都是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从市医保转移到省医保,和正常医疗保险转移一样;

(2)具体程序是:携带调动手续,养老金转移手续,医疗保险手册,由调出和调入单位盖章,在到市医保盖章,交省医保接受,就可以了。

工伤保险案例分析

1.我是XX集团公司的仓库保管员,06年6月23日晚十点,我正在仓库清点数量,一辆叉车从后面开过来,因货物堆得太高挡住了司机的视线,司机没看见我在前面,车子一直开过来将我推倒在地,滑去十米开外,结果全身二十多处擦伤,脸上、手上、身上、脚上到处都是伤,真是惨不忍睹。现在已两个多月了,我还在医院。我这种情况,厂方应负怎样的责任,我是刚进厂的,没有签劳动合同的。厂方除了付所有的医辽费外,误工费、照顾我的人员的工资是否厂方也要出?是否还有其它赔偿?

照你陈述的情况来看应属工伤,虽然你还没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因当事人双方都是单位职工,如果你还未参加工伤保险,费用应由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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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积金

(一)基本知识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也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

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目前我所在地区的规定是要求企业都应该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分国有和私营。

职工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强制性的个人长期住房储蓄基金。职工个人每月按一定比例扣缴工资,所在单位每月拿出相等金额,两数相加,存入职工个人账户。此项储蓄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是为解决职工住房建设投资基金和职工个人买房、建房及缴纳新增加房租之用。如职工住房已解决,到退休时,可连本息一起支取归退休职工个人所有。(但一般都会用)

(二)案例分析

公积金案例分析

1.正热恋中的两人想登记后贷款买房,两个人的单位都是按照全市最低水平上的公积金,打算买二手房,可以贷多少公积金?如果一方是外地户,但在本市工作,单位也给上了公积金,像这种情况,还需要其它什么手续吗?

公积金可贷额度还和所购的房屋价格和贷款年限有关,可以点击贷款银行的换算栏目,输入相关信息,即可算出公积金可贷额度。外省市户口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需提供暂住证。

2.A地户口,但在B地上班,能办理住房公积金吗?

这种情况是可以的。住房公积金的建立是以劳动工资关系所在单位为准,不以户籍为限,哪怕是农村户口职工或者外地户口职工,只要与当地的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3.假如婚前一方已买了房子,婚后另一方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婚前所购房屋的房款?

如果已经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那么能提取,如果还不是,则不能。同时还要注意,必须在购房合同签订后的6个月内提取住房公积金。

4.去年买的房子,目前每月都要付按揭,请问现在能提取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吗?

可以。需要提供贷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贷证明,在未偿清贷款的情况下,可每年提取一次,但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同时期该交纳给银行的本息还款额,至还清贷款本息止。

5.刚刚工作调动,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职工因工作变动调出单位的,单位应在30日之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单位需填写《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和《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并持管理中心审批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之前,有单位欠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应予以补齐。

6.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有利息吗?

有。根据规定,职工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活期利率计息,上年结转数按3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按年结息,每年的6月30日为结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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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流程及注意事项

单位开户/年检/注销(先讲):

社保:

开户: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化管理(职工工资及退休待遇按企业标准执行)的事业单位,均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纳税地(非纳税单位按单位地址区域)

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单位应在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必须为与其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聘用的退休人员除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所需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地税登记证;驻地办事处应附总公司或总机构的授权书。

年检:单位每年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年检。年检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以前年检等情况

②参加险种、参保人数及变更情况

③申报缴费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④社保经(代)办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年检时,单位须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表》(以下简称《登记证年检表》)并携带以下相关资料:

①《登记证》

②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④职工工资名册

⑤社保经(代)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年检。未经年检,证件自行失效。

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通过的,在《登记证》上加盖核验印章。

注销: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自发生注销登记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单位申请注销登记时须填写《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后,为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收回《登记证》。

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登记证》由单位保管,不得伪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毁。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应当及时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补办。

公积金:

开户:到所在地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并指定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

所需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它机构批准设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明复印件。

年检:填写《年检登记表》,并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若营业执照正在办理年检或换证手续的,还应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正在办理年检登记或换证手续的证明);单位从业人员情况汇总表;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副本(以加盖年检戳记)。

未办理年检登记的,将不能办理当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注销: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自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的《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表》,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集中封存手续。

(一)社会保险流程

涉及的机构是劳动局和社保中心:

各项社会保险具体的经办机构主要是社保中心,如果有审批的须到劳动局(比如超过一定年限的补缴等)。社保中心是劳动局下属的事业单位,是具体执行处理各项社保事务的。

养老:

①在职增加(每月2至28日):

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前未参加过保险这次为新参保,一种是以前参加过保险,有保险转移单。

A.新参保的(以前未参加过保险):

材料:本市非农业户口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农业户口、外埠人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

报表:《社会保险个人信息表》

《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

提供身份信息复印件主要是因为户口性质不一样则保险缴纳情况不一样;报表准备两份是因为一份社保存底,一份在社保工作人员办理完签字后返还、企业存底,以备后查。身份信息复印件是否必须视情况而定,所以会出现各窗口要求宽严不一致的情况,建议都准备齐,有备无患。农民工按现行政策可以先行办理工伤、医疗保险,建议只上这两险。

B.以前参加过保险有转移单:

材料:《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或者《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报表:《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

保险转移单各地叫法不一,有的叫转移证明,有的叫转移情况表,等等。是以前参保的证明,上面记载了你以前的缴费情况和个人账户情况。如果是本省转入,因为社保是省级统筹,所有信息是联网的,所以办增加很简单,填增加表,再附上转移单原件,连信息表也省了。

如果是外省转入,则涉及到个人账户转移,就比较麻烦了。基本原理是两步:一是先在本市按新参保的办理,然后提供社保账户,让外省将个人账户金额寄到本地社保;二是等钱到帐后,根据外省的保险转移单,将历年缴费情况填入《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表)》中,再去本地社保办理补填,将缴费记录补上。具体情况参加后面的特殊业务办理。

C.关于保险基数的确定:

社保基数原则上一经核定,一年内不再变更(当年4月到来年3月)。

对于新参保的,直接按照第一月工资确定社保基数。注意:外省转入的由于先按新参保的办理,所以也适用按第一月工资确定基数的办法。

对于本省转入的,若

3、4月核定过基数,则按照转移单基数办理;若未核定过基数,则可以按到本企业后第一月工资核定基数。

②在职人员减少(每月5至28日):

在职人员减少有几种情况:一是城镇户口的,需打印转移单;二是当月在职转退休的,需打印清算单;三是在职死亡的,需打印清算单;四是农民工,可按其选择打印转移单或清算单。

材料:在职死亡的需要提供医学证明,其他不需材料。

报表:《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首先强调的是:当月解除劳动关系及死亡的在职人员,在下月月初做减少!这与退休人员死亡、医疗保险的减少经办时间是很不一致的,尤其注意!!

退休清算单用于养老金计算及审批;其他清算单可以再填写表将金额领取出来,具体情况参加后面的特殊业务办理。

转移到外省的,提供如下材料后可以办理个人账户转移到外省,并打印《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调入单位名称、调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调入省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名称、调入单位上级社保机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交换号、银行账号。

③退休人员增加(每月20日前):

执清算单、退休审批表、档案等先到劳动局保险科批退休。劳动局批完退休后,本月20日之前到社保做退休人员增加:

材料:《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休清算》、《XX市退休职工审批表》(劳动局盖章同意)

报表:《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XX市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登记表》。

④退休人员减少(每月2至28日):

退休人员减少一般来说只有一种情况:死亡。其他如因劳教、判刑等需暂时中断基本养老金发放时,也填写表做暂停,但不清算;若因社会化或者企业破产退休关系转出需打印《XX市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转移单》,然后转出。

材料:在职死亡的需要提供医学证明。

报表:《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其实与在职人员死亡的材料、报表一样。但是由于这涉及到停止支付养老金,所以需与在职人员减少分开填写表格,在四险支付窗口办理。

⑤特殊事项之一:信息变更

材料:相关证明,如姓名、民族、户口变更,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

报表:《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变更表》

信息变更须社保审核岗审批。此项业务并不复杂,但需注意相关联的HR信息库变更、财务信息库、代扣费用处信息库变更,以及由于户口性质变化带来的保险缴费基数、比例等的变化。外地转入,需增加生育保险;细节需详加注意,否则造成错误。

⑥特殊事项之二:月报外支付

月报外支付主要有几种情况:上月在职人员死亡个人账户清算,因上年社保平均工资调整需要补支基本养老金增加额的,部分人员按政策规定需支付冬季取暖补贴或丧葬补助费等的,以上都是社保支付给企业。还有的情况是退休死亡在25号后当月已经办理不了减少,社保多支付了养老金,需退还社保中心,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补支补退的。

⑦特殊事项之三:保险缴费记录补填

材料:外地保险转移单或缴费明细情况(名称有可能不一致,原件,并经财务盖章确认外省转移金额已到账)。

报表:《XX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需本人签字)

某些地方只有外埠人员户口变更为XX市户口后方能从外省转入,首先执XX市户口的身份证到社保

12 开转移证明信;然后待外地按此证明信办完个人账户跨省转移后,到社保财务室查转移到账情况,若已到账则由社保财务在转移单上盖章确认;再按转移单明细和金额填不填表。

此业务的麻烦之处在于各地办法不统一,并且有的省份提供材料不全。在填写时注意:先填写个人账户计算金额,余额除以年度分做每年利息(不得以的办法,只能如此简化计算每年利息);若实在不清楚的,只好按XX市具体情况填写。因此表填写非常麻烦,以前在实际工作中也遇到过,有的省份转入的转移单明显有误的情况也是存在的,所以建议多备空表,按照社保工作人员计算数据填改。

⑧特殊事项之四:保险补缴(2-15日,25日至月底)

材料:①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补缴明细表②劳动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③劳动局保险科补缴审批证明、④补缴申请说明(无固定格式,说明情况即可)、⑤补缴期间员工在职相关证明(如工资条首、中、尾三月复印件)。

报表:《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

补缴申请说明须社保审批。当日现金或支票或托收缴费;

现在社保中心对补缴的审核越来越严格,医保补缴3月以上需到劳动局保险科审批,养老等补缴也需审批,因为我们的补缴大多是因为事实劳动关系,所以一般需提供说明及工资条首、中、尾三月复印件。

⑨特殊事项之五:养老金调整

养老金有调整或变动时需及时与社保核对养老金支付月报。做到内外收支平衡。

⑩特殊事项之六:离休干部护理费变更

此主要指离休干部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调整护理费

材料:①单位党委或组织部门审定批准材料;②离休干部本人或家属申请③医院出具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证明。

报表:《离休人员护理费、用车包干费进统筹列支明细表》

劳动局审批核准后再明细表上加盖审核专用章,然后执此材料到社保中心四险支付处办理护理费调整。

医疗:

医疗保险首先注意两点:一是医保的扣缴与养老等四险不同步,要晚一个月;二是医保软件系统建设得比较好,医疗很多业务如增减、信息变更等都需要导出文件报盘。

依然按照劳动关系异动来看:

①在职增加(每月2至28日):

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前未参加过保险这次为新参保,一种是以前参加过保险,有保险转移单。

软件操作:

第一步:录入信息:基本信息管理->个人信息录入->保存;

第二步:增员操作:个人变更登记->增员->查询->将“待选人员”框内人员需要做增加的选到右边“办理人员”框内->设置个人缴费原因->增员;

第三步:打印报表;

第四步:信息报盘:数据交换->信息报盘。

A.新参保的(以前未参加过保险):

报表:《参保人员信息采集表》(需加贴照片)、《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增加表》。信息报盘。

另外,由于生育保险需要医保参保信息,所以建议先做完医保增加再做养/失/工/生四险增加。

B.以前参加过保险旧手册的:

报表:《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增加表》

医保的系统建设得比较好,所有信息是全部联网的,所以办本区调入增加很简单,填增加表即可。但是,这种本区调入情况需注意有无需要核基数的情况。

C.关于保险基数的确定:

基数确定原则上与养老等四险一致,即新参保按第一月工资,本市转入按转移单基数确定。

报表:《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表》

注意:医保是本月办理增加人员从下月起扣缴医疗保险(这与养老四险相比,都是本月办理新增手续,但扣缴要晚一月),在保险核算时需注意。

②在职和退休减少(每月2至28日):

在职人员减少一是调出;二是死亡。退休人员减少一般是因死亡。在职转退休的情况下面单独讲。

软件操作:

第一步:减少操作:个人变更登记->减员->查询->将“查询到人员”框内人员中需要做减少的选到右边“办理人员”框内->设置个人停止缴费原因->减员;

第二步:打印报表;

第三步:信息报盘:数据交换->信息报盘。

材料:死亡的需要提供医学证明,其他不需材料。

报表:《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减少表》。信息报盘。

信息报盘是医保软件升级后的新功能,增加、减少、内部调动可以一起报盘。

又需注意与养老等四险的时间比较:如果本月有人员减少(即上述所列调出或死亡情况),应在本月28日之前到社保办理(而四险是在下月办理本月减少人员的手续),否则下月将发生医保费用。在保险核算时需注意补扣。

③在职转退休(每月28日前):

在职转退休,先按前面养老保险程序中讲的到劳动局保险科审批退休。劳动局批完退休后,做医保的在职转退休:

软件操作:

第一步:在职转退休操作:个人变更登记->在职转退休->将“待选人员”框内人员中需要做转退休的选到右边“已选人员”框内->填写变更内容(离退日期、类别、缴费类别、医保类别、个人账户管理状态等)->保存;

第二步:打印报表:报表打印->在职转退休明细表打印;

材料:《XX市退休职工审批表》(劳动局盖章同意,并加盖医保工龄认定章)。

报表:《在职转退休明细表》(2份)。

注意退休职工审批表是加盖医保工龄认定章的。

④特殊事项之一:单位信息变更

软件操作:

第一步:变更操作:基本信息变更->单位信息修改->修改,保存;

第二步:打印报表:报表打印->打印;

报表:《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⑤特殊事项之二:个人信息变更

软件操作:

第一步:变更操作:基本信息变更->个人信息修改->修改,保存;

第二步:打印报表:(批量)打印;

第三步:信息报盘:数据交换->个人变更信息报盘。

材料:相关证明,如姓名、身份证号变更,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等。

报表:《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信息报盘。

做信息变更是相对比较简单的一个业务,如果一次有几个人变更,可以在打印报表时选择批量打印。此业务需要注意由于参保人员户口性质的变化带来的参加保险类别、比例等变化。

⑥特殊事项之三:变更定点医疗机构

软件操作:

第一步:变更操作:基本信息变更->定点医疗机构变更->变更,保存;

第二步:打印报表:报表打印->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打印;

第三步:信息报盘:数据交换->个人变更信息报盘。

报表:《定点医疗机构变更信息明细表》。信息报盘。

变更定点医院是医保操作中非常普遍的业务,变更定点医院需要查询医保医院代码,可以上本市劳动保障网查询。

强调一下,由于该业务直接关系到职工报销,有许多是特急的(有些人干脆是住进院了再来办理变 16 更)。经办人员在办理此业务时必须留下职工变更申请,以免将来因报销问题回找的麻烦,并且在办理时限等等上做好解释工作。

⑦特殊事项之五:特殊病

特殊病指恶性肿瘤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等等。对于这类疾病有特殊的报销政策。

一般是由诊断出特殊病的医院提供《XX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由本人签字、医生签字、单位盖章后然后由其本人到社保中心办理。

⑧特殊事项之六:补缴

医保的规定是25年,社保中心对医保的补缴审批也比较严格。

材料:证明,与养老保险一样。

报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

⑨其他说明

一般我们说的医疗保险其实包括了基本医疗保险、大额互助保险。两个险种扣缴费用时是各有比例的,但其实主要区别在于大额互助是对基本医疗的一些补充而已,本质上都是一样的。

补充医疗保险是商业保险性质的,即单位给员工的福利,因为不是国家强制性的,所以补充医疗的有无、保障高低都是不统一的,每年各个单位根据情况与商业保险公司谈判,签订合同,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通常补充医疗保险是与基本医保完全对接的,即按照基本医保的规定范围来审核,是一种社保报销后的再报销,提高了员工医疗保障水平。

(二)公积金流程

(1)单位人员增减

1.办理时间:每月1-20日。

2.提交材料

①代办单位填写《人员增加或减少情况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②转账支票。

3.办理流程

①代办单位将上述材料提交工作人员;②工作人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汇缴相关手续。

(2)缴费基数核定

为立户单位及个人定期核定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每年6月核定下一年度缴费基数,未核定基数的仍按上一年度基数缴费。

(3)销户需审核的材料:

1.离退休: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2.出国定居: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及国外定居证明的原件。

3.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

4.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特注明:公积金账户可以使用的银行卡不同地方可能会有所不同)

(三)注意事项

1.其实很多中小企业不愿意按原高比例来缴纳。怕负担重,实际上这是一个误区, 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可以提高缴纳比例。有两个好处:一是对于企业缴纳部分,记入相关成本费用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二是员工缴纳部分,因为规定五金可以税前扣除,所以会少缴个人所得,以此增加实际收入。

2.社保公积金的会计分录:

计提时:

借:生产成本 (生产工人)

制造费用 (车间管理人员)

劳务成本 (劳务人员)

在建工程 (固定资产)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无形资产)

管理费用 (辞退福利、厂部管理人员)

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目前,好多企业还是记入的管理费用。

另:2011.7.1起新社保法施行,对于新社保法,很给力!

1.基本养老保险可续缴

“再过两三年就到法定退休年龄了,还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年纪都这么大了,参保后到几岁才能领取养老金呢?”不少高龄劳动者都有这样的疑问。

即将于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按原社保法的规定,在新社保法实施以前(2011在7月1日前)参保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最晚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第6年领取养老金。

虽然对比新旧政策,新社保法的规定似乎让高龄参保者在领取养老金的时间上吃了亏,但此次新社保法将原来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修改为按月领取养老金,这种方式更能对养老起到保障作用,允许参保者按照“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原则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新《社保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根据这一规定,个人账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不能提前支取,也就杜绝了目前存在的退保现象。前几年,我们会发现到年底不少人在社保机构排队退保支取自己的个人账户,特别是在一些在外打工的农 19 民工。事实上,个人账户其实是将来养老金的一小部分,但支取了这一部分将让参保人因小失大,缴费年限也将清除。现在新法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其实是保护了劳动者本人的利益。

3.基本医疗保险实时结算 异地就医费用结算方便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法在两个方面有所突破:为缓解个人垫付大量医疗费的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照规定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明确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同时,新法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为了保证缴费者都能享受到医疗保险的待遇,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这样一来,就避免了参保者因为缴费时间不足而无法享受医保待遇。

新《社保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异地结算后,对于在异地突然生病、或是跟随子女去到其他城市的退休人员将大为方便,届时,他们将可就近就医享受报销。此外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至于该如何累计,还尚待相关配套法规的制定。

4.全职太太生育可报医疗费但不享津贴

新《社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现在很多全职太太,即老公的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但老婆没工作,老婆生孩子的时候是否能享受生育保险呢?新《社保法》进行明确规定,职工未就业的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也就是说生孩子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但是不能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了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部分。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5.失业人员生活有最低保障 失业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提高

对于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新《社会法》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由现行规定可以申领少量的医疗补助金,改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如此规定下,失业人员的生活有了最低保障,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有所提高。另外,还明确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6.工伤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另外,新《社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对于有些用人单位平时不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了工伤,则由用人单位自己承担医疗费用。如果用人单位逃跑了,职工的工伤费用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相应法规追偿。

7月1日即将出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还增强了社保征缴的强制性。今后,不缴或不足额缴社保的企业将面临严厉惩罚,社保部门的追缴力度也将增加,同时保证投诉员工的身份不暴露。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虽然目前各地社保部门仍在根据新《社保法》的规定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具体实施细则,新《社保法》将更好的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不断进步,社会保障会越来越完善,社保法也会不断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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