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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9:05: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管理工作,规范动物疫情管理,切实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动物疫情的报告、认定、通报和公布等动物疫情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疫情,是指动物感染或疑似感染国家规定应当报告疫病的发生和发展情况。

本办法所称重大动物疫病,是指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对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动物疫病。

本办法所称新发动物疫病,是指由已知病原体演变或变异而引起的动物疫病,或者由未知病原体引发的动物疫病,或者国家已经宣布消灭的动物疫病。

本办法所称外来动物疫病,是指境外存在但境内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

重大动物疫病名录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行政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重大动物疫病病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工作。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实施全国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预警和报告工作,协调各级兽医实验室动物疫病诊断工作。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负责境外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分析预警、评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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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一类动物疫病的;

(二)

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的;

(三)发生新发动物疫病或外来动物疫病的;

(四)动物疫病的寄主范围、致病性、毒株等流行病学发生变化的;

(五)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生物安全隔离区)发生规定动物疫病的;

(六)在未发生极端气候变化、地震等自然灾害情况下,发生不明原因急性发病或大量动物死亡的;

(七)农业部规定需要快报的其他情形。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前款

(一)、

(三)和

(五)情形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至本级人民政府和农业部。

发生其他需要快报的情形时,地方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当在12小时内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上报至本级人民政府和农业部。

快报后应当及时或按周进行后续报告,直至排除疫情或解除隔离封锁、撤销疫区完成最终报告。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次月1日前,将上月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进行汇总和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动物疫情信息管理系统逐级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汇总分析结果报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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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农业部指定的其他实验室作进一步病原分析和研究;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无法确诊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确诊,或者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相关兽医实验室进行确诊。

第十五条 其他应当报告的动物疫病由地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确诊权限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工作实际确定。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确诊,或者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相关兽医实验室进行确诊。

第十六条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新发动物疫病和外来动物疫病疫情、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无法认定的动物疫情,应当由农业部认定。

第四章 疫情通报与公布

第十七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新发动物疫病和外来动物疫病疫情的,农业部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武警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第十八条 农业部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协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等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和地区或者相关贸易方以快报方式通报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和处理情况,并以《兽医公报》等形式定期通报动物疫情。

第十九条 农业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病、新发动物疫病等发生特点和流行规律,及时向社会发布动物疫情的预警信息。

第二十条 农业部负责向社会公布全国动物疫情,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农业部授权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等方式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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