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灿阳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1、动物在进入定点屠宰场(厂)时,应持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并须经驻场(厂)检疫人员查证验物,证物相符的方准入场,同时做好记录。
2、证物不符或无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的或未经检疫的动物,关入隔离观察圈,隔离观察3-5天后进行重新检疫,合格动物方可屠宰,不合格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3、动物屠宰后经过驻场(厂)检疫人员宰后检疫、合格动物产品经检疫人员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同时作好产品流向登记。不合格动物产品,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其处理费用由畜(货)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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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申报制度
1、屠宰动物前业主或货主应当向驻场(厂)检疫员提前申报检疫(提前6小时)。
2、经检疫合格的动物方可屠宰,对伤残等须急宰的动物应经驻场(厂)检疫员检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3、不得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不得屠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4、对屠宰动物按照相关的屠宰检疫规程进行检验,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后方可出场,对牛羊等动物屠宰后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宰后检疫。
5、未经宰后检疫或宰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不得出场銷售。
6、对经宰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必須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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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报告制度
1、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 按规定、程序上报。
2、屠宰场工作人员发现动物疫情,立即向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反映。
3、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发现动物疫情,驻场检疫班组负 责人要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
4、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 及时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5、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6、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7、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