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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监管工作业务手册

发布时间:2020-03-03 09:02: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省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

监管工作业务手册

(试行)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二O一八年四月

目 录

总则…………………………………………… 1 报建备案……………………………………… 3 招标备案……………………………………… 5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 9 开标评标(资格审查)过程监管……………13 中标候选人公示………………………………15 中标结果公示…………………………………17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19 投诉……………………………………………22 合同备案………………………………………27 附则……………………………………………30

总 则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省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监管工作和程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手册。

二、凡在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招标备案的项目,适用本业务手册。

三、本业务手册所称“备案监管工作”是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报建备案、招标备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开标评标(资格审查)过程监管、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投诉、合同备案等监督管理工作。

四、本业务手册所称工作日,起算时间为当日10:30前提交的按当日起算,10:30后提交的从下一个工作日起算。

五、备案监管方式采用网上备案,不再重复递交纸质文档备案。各项备案应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内填报,并按要求上传清晰完整扫描件的电子文档。

六、通过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打印出的各项备案表格,为备案手续完成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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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备案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第二款:“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人或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下列工作程序进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一)填写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登记表,编制招标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经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

(三)已完成建设征地;

(四)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五)建设项目已办理报建手续。

6.《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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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2.《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人或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下列工作程序进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一)填写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登记表,编制招标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

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第三条:“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

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所需资料

1.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纸质); 2.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公布表(施工招标)。

三、备案要求

1.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2.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或者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

3.招标范围、招标内容应针对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准确、清晰的描述。

4.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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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评标(资格审查)过程监管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3.《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二、监管内容 1.评标专家抽取 2.开标 3.评标

三、监管标准

1.若投标人在开标现场对开标提出异议的,监督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2.监督检查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要求。

3.监督检查评标场地及措施是否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4.监督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行为和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活动及评标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

四、监管方式

1.提出口头整改意见。 2.发出书面监管意见。

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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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结果公示

一、设定依据

1.《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二、公示要求

1.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且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设计、智能化招标不少于5日)。

2.招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确定非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应先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再发布中标结果公示。

三、办理时限

当日10:30分前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填写的公示信息和资料完整、符合要求,且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填写内容一致的中标结果公示的,当日完成,公告

时间从当日起算;超过时间提交的(包含返回要求修改的),公告时间从次日起算。

四、跟踪监督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口头责令予以改正;仍不改正的,发出书面监管意见;拒不改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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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备案要求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

四、办理时限

资料完整、填报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跟踪监督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未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口头责令招标人予以改正;仍不改正的,发出书面监管意见;拒不改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处罚。

投 诉

一、投诉受理、处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章“投诉与处理”。

3.《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规避招标、违反审批、核准内容的招标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和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中泄露标底、串通招标投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违法转包或者非法分包等其他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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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3.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三、投诉处理

(一)处理方式

1.投诉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受理投诉后,可视情况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做出处理决定。

3.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4.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5.处理投诉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6.投诉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7.投诉处理资料应建立卷宗并及时归档,包括:投诉书、投诉受理通知书、调查笔录、投诉处理决定或建设行政处罚立案审批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设行政文书(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举行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建设行政文书(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二)处理时限

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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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时限

资料完整、填报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

附 则

本业务手册为试行版,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适时修改调整。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业务手册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反映。

联 系 人:潘建伟 联系电话:0871-64320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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