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书
本合作协议书(“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4年【 】月【 】日签订:
甲方: 地址:
乙方:地址:
鉴于:
1、甲方有权从事在中国北京举办的名为“中国网球公开赛”年度网球锦标赛的赛事推广和商业开发活动。
2、乙方希望与甲方就赛事开展本协议规定的宣传合作。为了更好地宣传推广赛事,就开展与赛事相关的宣传合作事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宗旨
甲乙双方同意,就赛事宣传进行合作。双方将本着“着眼长远,面向未来”的精神,构建长期合作事宜。
第二条 合作原则
1.甲方为乙方所提出的合作项目的运营及提供相关资源,乙方出资并具体负责合作项目的运营管理。
2.乙方作为合作项目的运营管理机构,直接负责合作项目的规划发展,宣传推广,商务开发,执行管理,投资,开发和相关运营管理。
3.除本协议提及的合作资源外,甲方不承担任何的资金投入。
第三条 甲方相关义务
1.2014年赛事期间,甲方向乙方提供项目1个独立展板,1个独立展位。
2.2014年赛事期间,甲方向乙方提供比赛场地(外围场)两天两片场地用于旗下项目使用。
3.2014年赛事期间,甲方向乙方提供1片下沉球场用于中国网球拉拉队决赛,时间由双方商定。
1 4.2014年赛事期间,根据最终拉拉队员的队员素质和节目质量,甲方为乙方拉拉队队员提供决赛颁奖仪式前中央球场的表演机会。由于所选表演时段的重要性,甲方将对乙方选送的拉拉队队员及表演节目作严格审核,审核通过后可获得表演机会。
第四条 乙方相关义务
1.乙方全权负责合作项目及附属活动的项目运营和管理,并保证活动质量符合中网赛事品牌资源的要求。
2.乙方需通过项目运营及自身运作渠道,销售不少于人民币12万元的2014年中国网球公开赛门票。
3.乙方负责保证其合作项目及附属活动区域内相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在乙方活动区域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或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一切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声明和保证
双方互相向对方声明、保证如下:
1.其是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机构;
2.其有资格从事本协议项下之合作,而该合作符合其经营范围之规定;
3.其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其签署本协议;
4.其有能力并已经获得相关方的充分授权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该等履行义务的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限制。
第六条 乙方权益范围
1.乙方的权利及权益严格限于第三条和第四条所载的内容。若乙方拟开展任何超出第三条和第四条范围且与赛事有关的活动,则应事先获得甲方的书面审核批准。
第七条 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
1.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自行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一方的商号、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2.乙方承认并同意,除本协议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乙方无权使用赛事标志、赛事知识产权以及甲方的其他知识产权。
2 3.甲方承认并同意,除本协议有明确规定的以外,甲方对乙方名称或标志之任何使用行为均得由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但乙方没有合理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给予上述书面同意。
第八条 保密
1.在本协议期限内及期限后的任何时候,一方应对其可能在本协议期限内拥有或知晓的有关另一方的业务或事务的信息和文件(“保密信息”)保密,且未获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亦不得出于本协议拟订目的外的任何目的进行使用。
2.一方可向其法律顾问、会计师和其他专业顾问披露保密信息,但前提是该等人员应遵守上述保密承诺。
3.在下述范围内,双方对于保密信息不受保密义务约束:
a) 根据法律、法规或任何法院、法庭或具有管辖权的机构颁布的任何命令要求其披露该等保密信息;
b) 被披露的保密信息在披露时已可为公众所知或已为公众所知,且并非由于违反本条款而导致;
c) 对意图披露保密信息的一方具有管辖权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监管机构或政府机构要求其披露,不论该披露要求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4.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该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该等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人做出或发布任何有关本协议的公告,但前提是,本协议未限制一 方根据法律所规定、或经任何股票交易所要求而做出任何公告。
第九条 独立缔约人
本协议不构成一方成为另一方的代理、或在双方之间设立合伙、合资或类似的关系。任何一方无权以任何方式或出于本协议明确规定以外的任何目的强迫或约束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责任。本协议双方在各方面均应作为独立订约人行事。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尽管本协议有上述诸项规定,如协议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延迟履行或未能履行其本协议中列明之义务,且该方已及时将该不可抗力事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尽一切合理努力补救该等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影响,则该方应不被视为违反本协议。
2.如该不可抗力导致赛事或该赛事的一部分被延迟,该等被延迟的赛事或该赛事的一部分将被重新安排于甲方所决定的最早可能日期。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和条
3 件应完全保持其效力。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因受第三方索赔而支付的赔偿金、因处理争议而产生的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诉讼费、公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终止
1.如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另一方有权立刻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方终止本协议:
a) 违反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且在经对方发出书面请求后的五(5)日内仍未对该违约行为予以补救。
b) 申请或被第三方申请进入破产、公司重整或者类似的法律程序。
2.本协议期满或终止时,授予乙方的一切权利应立即自动并完全归还甲方。
3.终止不影响:
a) 守约方向违约方就其违约行为进行索赔的权利;
b) 保密条款等依其性质应当延续其效力的条款保持其有效性。
第十二条 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应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至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应由该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申请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三条 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2.本协议一式4份,双方各执2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除非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双方或双方代表正式签字,否则不得对本协议进行修订。
4.双方应依法各自承担与签署、履行与本协议相关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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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本协议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及任何方面被视为或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条款,本协议的剩余条款绝不受其影响或损害。
6.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并不排除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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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鉴于此,本协议由双方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于首页所示日期签署。
甲方: 盖章: 签署: 职务:
乙方: 盖章: 签署: 职务: